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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中国人的“反抗权”

已有 552 次阅读2013-3-20 10:18 |系统分类:历史

中国人的“反抗权”  
 发表时间:2013-03-05 08:55:42   
 
 
中国人的“反抗权”
 
寡言先生甚是推崇英国大宪章运动,尤其对大宪章第61条“中世纪的反抗权”非常欣赏。认为中国人的法律里面缺乏这类“反抗权”的约定。
什么是“反抗权”呢?寡言介绍:英国大宪章第61条究竟有哪些内容呢?首先,他强调王室违反约定的程序,受害者可以上诉。在规定时间内如果没有得到纠正,二十五男爵以及全国人民有权骚扰(反抗)国王。这条规定给予受害者大义的名分。其次,他规定了有限反抗权。反抗并不等于暴动,反抗的合法性限于骚扰和麻烦,不的伤害国王,女王和王室儿童。第三,第61条为事件平息后留了余地。之后男爵们要恢复和王室的关系,即效忠关系。第四,这项反抗权扩大到全国人民。不仅王室不能对宣誓追随反抗男爵的臣民起诉,而且要迫使不愿和男爵合作的向男爵们宣誓。这条不仅承认反抗者的反抗权,而且剥夺了不愿反抗者的不反抗权。最后,在男爵们有分歧的情况下,承认多数者决议的合法性
寡言认为,中国人的反抗的合法化,在历史上出现过那么一次。即西周国人暴动推翻周历王。周厉王逃离京都到周宣王登位这十四年,历史称之为共和行政。 这大概是历史上极少国民推翻国君而没有被儒家定为叛逆的事件。所以,我觉得当时还是有残余的传统法,有类似西欧反抗权的东西,以致周宣王也无法翻案。
 
事实上,中国人的反抗权,既有理论支持,也有法律确认。如“汤武革命”, “武王伐纣”,就是主张推翻暴君的,载入儒家理论中。这是一种“反抗权”的约定。儒家的民本思想中,“君为轻,民为重”,也有类似含义。有人说,这毕竟不是法律呀。但我们要想想,这可是离我们2500年前的思想体系呀。
其实中国后来是有这些反抗权的之类的“法律”和“规定”的。“哪里有压迫,那里就有反抗”、“造反有理”、“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四大自由”、“行走、示威、结社、罢工的自由”、“人民万岁”、“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为人民服务”、“人民公仆”、“八大员”等,这些从实质上要比大宪章第61条的反抗权先进。其中很多都进了宪法,很多后来被取消了。
    有人说,这些都是假的,是说说而已。可是要知道,最高领袖可是实实在在号召造“贪官污吏官僚主义老爷们”的反的。这难道也是作秀?有人说,你敢反对他老人家嘛?既然他老人家号召大家反对一切不公和贪污、腐败、浪费、官僚主义,你们还反对他干嘛?你这不是矫情吗?这不是为反对而反对吗?这些最高领袖的指示和精神,且落实大宪法中了,是谁敢不遵守宪法落实人民权利?我看谁害怕这些条款,谁取消这些条款,谁就是始作俑者。
    文革的无序的“大民主”,把官僚和知识精英吓坏了。如是乎,我们矫枉过正,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造成了今天右右公知民猪晕晕轮子们,一方面要民主自由,一方面反对“造反有理”,反对“四大自由”,反对“革命”。这不是“精神分裂”吗?这个反对“革命”的也不尽然。韩寒反对“革命”,很多其从前的粉丝和战友、同志,就与他分道扬镳了。不过这些赞同革命的的人可是各怀心思。他们与老百姓希望“打倒贪官污吏”的本意是不同的。大家心知肚明,心照不宣。
    我对陈季冰:《民主是如何失败的?》印象深刻。法制文化和法治精神,是民主制度运行良好的必要条件。我不完全同意文章的某些解读。但我对大宪章运动很感兴趣。今天中国,已近没有了国王与贵族分权的大宪章环境,也没有了渐进民主的,如英国大宪章八百年的法治精神法制传统和文化,也没有了历史的缓冲。
中国的民主政治,能逃脱近代中国以来,累试不爽的“一放就乱,一收就死”吗?我想,就从我们每个人的客观、理性和负责人的言论开始吧。这是我们都能自我要求并主观上可以做得到的。
 
寡言:英国大宪章中第61条:“中世纪反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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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mikezczxt 2013-3-20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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