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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发改委取消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

热度 1已有 142 次阅读2010-5-14 10:07 |个人分类:财经文摘|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10年05月13日 16:50 
发改委表示,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

  【《财经》综合报道】5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表示将全面清理对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优惠,并要求限期取消现行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优惠。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在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强调各地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或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由于历史原因,现行电价政策中电解铝、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享有一定幅度的价格优惠,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部分省(区、市)对本地区高耗能企业实行了不同幅度、不同方式的优惠电价,抑制了价格杠杆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的作用。

  《通知》中明确表示,将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的加价标准。

  《通知》规定,对能源消耗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加价标准。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月出曾表示2010年第一季度,由于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化工等6大高耗能行业加快增长,导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上升3.2%,大大增加了后三个季度节能减排的工作压力。 温家宝表示政府将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抓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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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雅什卡 2010-5-14 10:17
啊!!!
利比亚的飞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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