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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C团队

人民网专访本站创始人饶谨:草根的爱国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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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个好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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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油!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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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客观公正的报道是各个国家的追求,一个人一个国家谁希望被人诬陷?中国人团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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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4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饶谨加油。支持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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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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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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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5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站长大人能够成功收购CNN!~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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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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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和美女聊天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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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9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bigestlong 发表于 2008-12-11 16:38
"我们现在做的事情是在创造历史,历史也必将记住我们,争夺中国在国际话语权的路非常的漫长,非常的艰难, ...

是的。

理性,务实,谦虚,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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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4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帮你顶,人还是厚道点好












麦克维尔空调售后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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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责任”两个字,字字千钧。衷心祝愿AC网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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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4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省丹阳市建设局用违法的依据发放拆迁许可证
发改经贸、规划、土地三部门的批准文件,就这些申报材料而言,存在如下问题: 1、关于规划许可证(丹地规2009-013号)的违法性
①丹阳规划局依据已于2008年1月废止的“城市规划法”颁发的;②法条(31条)与现行城乡规划法不一致(37条);③所依据的立项批文(2002)348号(丹计经投)已失效,建设局拆迁许可证依据的立项批文为丹发改经贸行(2009)135号,由本案被告向法庭提供(在原告对土地局诉讼中,被告也是提供135号文)④在2010年5月21日开庭中(土地局案),被告出示一份通过违法程序制定的新的许可证。
2、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复(丹资投(2009)07号的违法性
①《批复》的法律依据错误,2010年5月21日开庭中,土地局出示的批复法律依据之一是《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该目录第4条(二十)第2项规定,用于宗教项目的划拨土地需经省级宗教部门批准,宗教项目对象是庙宇、寺观项目,而本案已证实未经过省级宗教部门批准,且丹阳改革、宗教等部门及本案被告出示的证据(镇江宗教局批复)都证实本案项目是法律上的“其它固定宗教活动处所“,②依据了违法无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用地人、申请人应当是宗教团体而非政府机关宗教局。
3、关于立项批文(丹发改经贸行(2009))135号的违法性。
①该批复无法律依据,在2010年2月25日发改委案开庭中,发改委向法庭提出的审批依据中没有一个文件能够证明其对本案项目具有审批权,相关市规定中也不包含宗教项目;②发改委出示的第一组证据(申请筹备组、宗教局批复等)都证明申请人应是佛教协会,故立项批复对象错误;③发改委出示的申请人(丹阳宗教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可以证实本案申请人是机关法人,不具有宗教项目建设职能.]
一是申报材料中无法定的设立宗教场所的审批文件,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应当包含法定的批准部门的审批材料;二是丹阳市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委员会丹发改经贸行(2009)135号《关于丹阳海会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明确,丹阳市发改经贸部门批复的法律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件》第13条规定,依该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人是宗教团体,被告在行政许可审查和听取行政许可听证过程中,理应知晓丹阳市发改经贸批复文件的违法性;三是根据丹阳市规划局丹地规2009—01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丹阳市规划局发证时间是2009年3月31日,而丹阳市发改经贸部门的建设立项批复时间是2009年4月24日,由此可以看出,丹阳市规划局在申请人还未取得建设立项批复的情况下就批准了申请人的规划用地申请,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37条所规定的建设程序。
四、被告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违法
本案中,被告丹阳市建设局虽然举办了行政许可听证会,但并没有依法进行实质、有效的听证。在听证会上,被告即没有出示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也没有出示启动本案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故原告根本无法行使法定的质证和申辩权。在被告的《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意见书》中,最后的听证结论(1)、(4)自相矛盾,听证结论(1)提出要求项目人提供新建海会寺的必要证据及相关文件;而在听证结论(4)中又作出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意见。在申请人尚未补齐必要证据及相关文件的情况下,被告的负责人已批示发放拆迁许可证。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32、38、69条之规定,被告发出的丹建拆许可字(2009)第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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