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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崬小裳

[军迷互动] 炎黄春秋——古代历朝兵制。官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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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3 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周时期的地方官制

  西周地方政府的组织,曾有“五服”、“五等”的说法。所谓“五服”,就是依据诸侯封地的远近,分封为甸,侯,宾,要,荒五服。服就是服事天子之邦国。《荀子·正论篇》云:
  
  封内甸服,封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
  
  《国语·周语》也有同样的记载:
  
  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
  
  “五服”说到汉代刘歆把范围扩大,於是出现了“九畿”说。所谓“九畿”,据《周礼·夏官·大司马》云:
  
  九畿之籍,施邦国之政职,方千里曰国畿,其外五百里曰侯畿;又其外五百里曰甸畿;又其外五百里曰男畿;又其外五百里曰采畿;又其外五百里曰卫畿;又其外五百里曰蛮畿;又其外五百里曰夷畿;又其外五百里曰镇畿;又其外五百里曰蕃畿。
  
  “五服”说最早见《尚书·禹贡》:
  
  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銍,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这段话的大意是:王四周各五百里的区域,叫做甸服:其中最靠近王城的一百里地区缴纳带藁秸的谷物,其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去掉藁芒的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带壳的谷子,最远的一百里缴纳无壳的米。甸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区域叫侯服:其中最靠近甸服的一百里是封王朝卿大夫的地方,其次的百里是封男爵的领域。其余三百里是封大国诸侯的领域。侯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区域是绥服:其中靠近侯服的三百里,斟酌人民的情形来施行文教。其余二百里则振兴武力以显示保卫力量。绥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要服:其中靠近绥服的三百里是夷人们住的地方,其余二百里是流放罪人的地方。要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荒服:其中靠近要服的三百里是蛮荒地带,其余二百里也是流放罪人的地方。
  
  《尚书》五服说至战国时代的儒家,又重新作了阐述。至于“九畿”说,则完全是汉代儒家学派的一种理想构思图。实际上,周初的封疆没有那样宽阔,也不可能如此整齐划一。所以这些论说,问题不少。首先,“五服”把戎狄之服置于蛮夷之服之外,这和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因为西周的王畿在陕西,在王畿范围内就有戎狄,而蛮夷散布在淮水一带,远在南邦,与事实完全颠倒。其次,若依“九畿”说,那么西周疆域东西南北都已扩展至四千里之外,而事实是西周至宣王时代,疆土始得开拓;即使如此,其地域也没有这样广大。所以说《周礼》的记载也与事实不相符合。在金文中並未见“五服”的说法。只是在《令彝铭》中有“■者(诸)侯,侯田男”的记载。这里所谓的“侯田男”,实际上就是“众诸侯”,并不是什么“服”。《尚书·周书》等篇,也未见五服说,只在《康诰》中有“侯甸、男邦、采卫”的话,但揣其意,实指侯之甸、男之邦、采之卫而言,并不是“侯”,“甸”,“男”,“采”,“卫”各为一“服”。所以说,所谓“甸”,“服”都是指领土而言,而“五服”、“九畿”,则是泛指领土的广大而已。
  
  周武王灭商以后,把中央王朝直接控制区以外的这块广大土地进行了分封。封赏的对象,不仅有神农、黄帝、尧、舜、禹的后人,更主要的是把土地封给周王的同姓和有功之臣。据《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当时共封“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成王时周公又进一步把文王、武王的儿子和他自己的后人分封在全国各地。对分封各地的诸侯,周天子称同姓为“伯父”,“叔父”,异姓为“伯舅”,“叔舅”。宗法血缘关系把诸侯和周天子紧密地纽结在一起,使这些“封建亲戚以蕃屏周”。这种分封制度虽然在商代已开了先例,但当时被分封的边鄙诸侯与商王朝并无亲戚关系,所以时服时叛,而西周把分封制与宗法制结合起来,不仅巩固了中央政权,也加强了对广大被征服地区的控制。
  
  西周分封诸侯的爵位,因其封地大小,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礼记·王制》云:“王者之制爵禄,公侯伯子男,凡五等”。《孟子·万章》记载孟子回答北宫锜周室班爵之问时说:
  
  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天子之地方千里,公侯之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及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於诸侯曰附庸。
  
  依孟子所说,周初应该有无数个方百里,方七十里,方五十里,以及方不及五十里的四方形的封区。如果有这么多的封区,必然要在完成领土的开扩以后,还须事先进行土地测量,然后才能实行这样的封建,这当然是一种幻想。在金文中根本看不出公、侯、伯、子、男之间的严格等级关系。实际上周初都是因武士已占领的土地而封赐之。例如夏之后聚於杞(今河南杞县),而遂封之于杞,殷之后聚于宋(今河南商丘南),而遂封之于宋。又如《诗经·崧高》叙述宣王封申伯的事,上云:“亹亹申伯,王缵之事,于邑于谢,南国是式。”下云:“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谢人,以作尔庸”。也就是说,因申伯已经“南国是式”,才命之“式是南邦”,因他已经“于邑于谢”,才命之“因是谢人”。这些都说明,所谓封赏、都是因其既成事实而加以追认的。当时各诸侯占领的土地是有大小之别,但决不是如孟子说的那样正方形的等差。这种封地的等差说,是战国时期儒家的臆说,并不符合历史事实。
  
  这些被分封的诸侯,对周王室来说,是“小宗”,而在自己的封地内,对卿大夫来说,则成为“大宗”。大宗是世代相传,“百世不迁”的。各诸侯在自己的封国内,基本也是按照周王朝的中央职官机构,设官分职,以进行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尚书·立政》所列的“司徒、司马、司空、亚、旅、夷、微、卢烝、三亳、阪尹”,就是各诸侯国的封疆官吏。其中司徒、司马,司空的职司与中央官的任人、准夫、牧相当,是诸侯国的“三亳”。亚、旅次之,是具体处理各诸侯国军政事务的卿大夫。“夷,微,卢”,是西周边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烝”,是他们的君长。“夷,微,卢蒸”,当是泛指臣服于西周王朝的方国首领。“三亳”是监督商朝先王旧都的官吏。“阪尹”是险要地区的守官。
  
  西周时,周天子享有很大的权威,各诸侯国每年要定时向周王朝缴纳贡赋和特殊物资,《左传·昭公十三年》云:“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还要定期朝觐和率兵从征,保护周王朝。此外,诸侯也要对周王的死丧、婚嫁、巡游尽一定义务。诸侯如不履行义务或冒犯了“周礼”的规定,轻者受到谴责,如《古本竹书纪年》记载:“晋侯作宫而美,康王使让之”;重者则要被处死,如《史记·齐太公世家》载,周夷王时,齐哀公因纪侯在周王面前说了他几句坏话,结果夷王不分皂白就“烹哀公而立其弟,是为胡公”。为了防患诸侯的叛乱,周天子还派人到一些诸侯国去监视,这就是监官,例如周初武王把管、蔡、霍三叔分封在邶、鄘、卫,“是为三监”,这就是为监视商王之子武庚和殷民的扰乱而采取的一种措施。谁知武王一死,因成王年小,暂由周公摄政,这引起了管叔的嫉妒,他便大造谣言,中伤周公,说周公有野心,摄政“将对成王不利”。为平息谣言,周公一面向重臣太公望、召公奭剖明他忠于王室的心迹,以消除他们的疑虑,一面礼贤下士,准备应变。不久,管叔、蔡叔与武庚纠合在一起造反。周公奉成王之命“兴师东伐”,“诛管叔,杀武庚,放蔡叔”,消灭“三监”,同时灭掉了随武庚作乱的徐、奄等国。至此,周人的势力才真正达到东方。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周公东征。
  
  西周的中央官和地方(诸侯国)各级官吏,都是由与周天子有一定关系的奴隶主贵族担任。《左传·桓公二年》说:“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就是说周天子以嫡长子的身分为王,众子弟为诸侯。诸侯以嫡长子继位,众子弟为大夫。大夫以嫡长子继位,众子弟为士。这些奴隶主贵族,由于和周天子宗法血缘关系的亲疏而形成严格的等级。所谓“卿”,“大夫”,“士”,实际上是一族之长,他们父子相传,世代相袭,这种等级制和宗法制的相互结合,是西周奴隶制国家体制的重要特征,保证了奴隶主贵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垄断地位。
  
  西周中央和地方政权机构要比商代复杂和完善些。《周礼》提出“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的置官目的而记载了周代王朝的“六官”制度:
  
  (一)“天官冢宰”,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这些官称为“治官”。“治官之属”包括有“大宰卿”1人,“小宰”中大夫2人,“宰夫”下大夫4人,上士8人,中士16人,“旅下士”32人。“太宰”的职司是“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其六典是:一曰治典,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抚万民;三曰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五曰刑典,以诰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可见“天官冢宰”不仅是六官之首,而且总揽六典之政。
  
  (二)“地官司徒”,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抚邦国。”这些官称为“教官”,“教官之属”有“大司徒”卿1人,“小司徒”中大夫2人,“乡师”下大夫4人,上士8人,中士16人,旅下士32人。“大司徒”之职是执掌建邦土地的版图与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抚邦国。“小司徒”之职是执掌建邦的教法,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
  
  (三)“春官宗伯”,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礼,以佐王和邦国。”这些官称为“礼官”。“礼官”之属有“大宗伯”卿1人,“小宗伯”中大夫2人,“肆师”下大夫4人,上士8人,中士16人,旅下士32人。“大宗伯”之职是“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示(祇)之礼,以佐王建保邦国。”“小宗伯”之职是“掌建国之神位。”
  
  (四)“夏官司马”,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国。”这些官称为“政官”。政官之属有“大司马”卿1人,“小司马”中大夫2人,“军司马”下大夫4人,“舆司马”上士8人,“行司马”中士16人,旅下士32人。“大司马”之职是“掌建邦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
  
  (五)“秋官司寇”,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禁”,这些官称为“刑官”。“刑官之属”有“大司寇”卿1人,“小司寇”中大夫2人,“士师”下大夫4人,“乡士”上士8人、中士16人,旅下士32人。“大司寇”之职是“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诰四方。”
  
  (六)“冬官司空”,现在看到的《周礼》已散失“司空”篇。
  
  《周礼》六官,排列整齐,制度严密,超过以后汉魏之制,所以不少人怀疑其中或有后人托古改制的成分,因此不能作为西周官制的可靠依据。郭沫若的《周官质疑》、《金文丛考》对这个问题均有精到的论述。但是,我们觉得如果没有一些实际施政的基本经验,也难以完全凭空想出一套周密的组织系统。因此,把《周礼》“六官”之制加以简单摘引,作为了解西周官制的参考。
  
  附注:
  
  本表所列仅六官之长及其重要佐官。这些官称和设置制度,多为周秦以后各朝所沿袭,故列之以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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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3 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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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3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唐朝官员的俸禄与致仕制度

唐代官员从政府那里所得的俸禄包括禄米、土地、俸料三大项。


(一)禄米。《新唐书·食货志五》云:“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文武官给禄,颇减隋制,一品七百石,从一品六百石,二品五百石,从二品四百六十石……”递至从九品为30石,都是每年供给一次,外官无禄。至贞观初年,中书舍人高季辅建言:“外官卑品贫匮,宜给禄养亲。”此后,规定外官比京官低一等给禄,一品以50石为一等,二品三品以30石为一等,四品、五品以20石为一等,六品、七品以5石为一等,八品、九品以2石5斗为一等。若无粟则以盐代禄。此外,百官在年终考核中得到上考者,可得到奖禄一季或一年。


(二)土地。在均田制度下,唐代职事官、散官、封爵、勋官等均可按品级受职分田和永业田。据《新唐书·食货志五》载,一品有职分田12顷,二品10顷,递至九品2顷,皆给百里内之地。诸州都督、都护、亲王府官二品12顷,三品10顷,递至九品2顷50亩。武官、三卫中郎将、上府折冲都尉六顷,中府五顷五十亩,递至队正、队副80亩。此外,又有永业田,亲王100顷,职事官一品60顷,郡王、职事官从一品50顷,国公、职事官从二品35顷,县公、职事官三品25顷,递至九品2顷。上柱国30顷,柱国25顷,上护军20顷,护军15顷,散官五品以上给同职事官。如果职事官被解免者,则追回田亩,若被除名者,则仅受口分之田,若袭爵者,不另给田亩。这些规定,只是政府的一种限田措施,并不能实授其地。不过,《食货志五》说:“凡给田而无地者,亩给粟二斗”。但从白居易的《问议百官职田》看,唐代官员从政府那里所得土地收入主要还是靠职分田。职分田一般按每亩收六升的租率出佃,所谓“依品而授地,计田而出租”。


(三)俸料。唐代官员的俸料制是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制定的。所谓俸料,包括月俸、食料、杂用,职事官又有防閤或庶仆(一品至五品有防閤。一品防閤96人;六品至九品有庶仆,六品有庶仆15人)。这套内容复杂的俸料制,至唐玄宗时才合为一项。《新唐书·食货志五》说:“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令百官防閤、庶仆俸食杂用以月给之,总称月俸”。唐代官员的俸料法定额数与实际收入往往差别很大,这在地方官尤其为甚。其俸钱的来源有几个方面,或以公廨钱充,或以户税充,或以青苗钱充等等。


隋唐五代的官员,按规定到了七十岁是要退休的,称之为“致仕”。官员请求致仕叫做“乞骸骨”。如果不满七十但疾病缠身者,也可提前要求退休。反之,若精力充沛,体魄健壮者,虽年过七十也可继续留任。五品以上官员退休,本人应直接上奏皇帝批准,六品以下退休者,则只要尚书省按规定统一办理即可。致仕之后,若有特殊需要,也可再度出仕。


官员致仕时可享受一定的待遇,据《唐会要·致仕官》说,有的可以加官一级,有的只是换了一个官名而品秩并未改变(致仕后,例晋一级,至宋代才成为制度)。在经济待遇方面,五品以上者致仕,终生可以享受半俸,特例可给全俸。六品以下者,旧制前四年给半俸,天宝时令给至终身。此外,三品以上致仕者还享受朔望听朝参,其班列在本品现任官之上,以表尊崇。这些制度和规定对于鼓励官员退休是有一定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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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3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唐代的监察机关——御史台

唐承隋制,置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设御史大夫1人,正三品。《新唐书·百官志》云:“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唐会要·御史台》云:“正朝廷纲纪,举百家紊失”。在隋朝及唐初,御史台只管揭发,并且只要根据传闻即可奏劾,不需要什么证据,更不受理诉讼,这就是《通典·御史台》所说的“但风闻弹事,提纲而已”。唐太宗非常重视御史台的作用,他要求三省和御史台官员各尽其责,真正起到互相检查的作用。《贞观政要》卷1记载他对大臣说:隋朝所以二世而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当时皇帝“不肯信任有司,每事皆自断”,结果群臣有意见都不敢直言,“宰相以下,惟即承顺而已”。而他自己则要“择天下贤才,置之百官,使思天下事”,凡事都要交给有司商量,然后经宰相筹画,于事稳便,才能上奏施行。他为了充分发挥御史台的监察职能,贞观元年(公元627年)规定:凡是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官吏入阁议事,都要有谏官随同,有不当的随时进谏。御史台的地位由此提高,对于纠正官吏的违失起了一定作用。贞观以后,御史台也受词讼,并且设置了“台狱”,《新唐书·百官志》说:“凡冤而无告者,三司诘之。三司,谓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也”。“有制覆囚,则与刑部尚书平阅”。对于百司不法事件,“大事奏裁,小事专达”。在纠举之前,往往要“推覆理尽,然后弹之”。


御史台的次官,唐初依隋旧制,称治书侍御史中丞,高宗李治即位,因避帝讳,改称御史中丞,正五品下。《唐会要》“御史大夫”条云:由于“大夫秩崇,官不常置”,故实际上以“中丞为宪台之长”。


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御史台曰“宪台”,大夫曰“大司宪”,中丞曰“司宪大夫”。武后文明元年(公元684年),改御史台为肃政台。光宅元年(公元684年),分左右台、左台知百司、监军旅;右台察州县,省风俗。不久,又命左台兼察州县。两台每年派使者八人,春季称为风俗,秋季称廉察,以四十八条监察州县官员。唐肃宗至德以后,诸道使府参佐,皆以御史为之,谓之“外台”。东都洛阳设留台,有中丞1人,侍御史1人,殿中侍御史2人,监察御史三人;元和后,不置中丞,以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主持留台事务,而三院御史也不常备。


在御史台内设有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从六品下)、殿中侍御史(从七品上)、监察御史(正八品上)居其职,合称“三院御史”。其中侍御史6人,掌纠举弹劾百僚,推鞠狱讼、知公廨等杂事。所谓推鞠狱讼,是指对被告发官员进行审理,这主要是“制狱”,即皇帝亲自命令办理的案子。弹劾指按朝廷行政法规指控官员的不法行为。知公廨杂事是指处理台内日常杂务。这一职务一般由资格较老的人担任,称为“杂端”,殿中监察职掌进名、迁改及令史考第,台内一切事务由他专决,所以也称为“台端”。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以侍御史直接处理台内事务,“杂端”的权力就减少了。殿中侍御史9人,从七品下,《大唐六典》谓“殿中侍御史,掌殿廷供奉之仪式。每朝,与侍御史随仗入,位在中丞下,给事中、中书舍人后”。意思是说在朝廷的重大典礼活动中,负责纠察殿廷供奉仪式,包括典礼的服饰、祭祀和皇帝巡省的大驾卤簿及一应文物的准备情况。监察御史15人,正八品下,主要任务是分察百僚,凡狱讼、军戎、祭祀、营作、太府出纳诸事并加监察。兼管朝堂左右厢及百司纲目。《大唐六典》说:“开元七年三月敕,并令随仗而入,不得供奉,位在尚书员外郎后”。唐代分全国为十道,派监察御史巡按,每道以判官2人为助手,若事务繁忙时则加支使。其任务有六:一、察官员善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此外,凡打胜仗时对将士论功行赏,以及对屯田、铸钱、岭南、黔府官员的选补,也视功过纠察。开元中,兼巡传驿,至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以监察御史检校两京馆驿。代宗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两京以御史一人知馆驿,号馆驿使。监察御史还分察尚书省六部,德宗兴元元年(公元784年),以第一人察吏部、礼部,兼监察使;第二人察兵部、工部,兼馆驿使;第三人察户部、刑部。岁终评议殿最。


总之,三院御史共司监察,又各有侧重,构成一个严密的监察体系,被封建王朝用来监视百官,为巩固专制皇权服务,所以他们被称为“人君耳目”。新旧《唐书·酷吏传》中所写的酷吏,很多是御史台官员或曾在御史台任过职的官员。特别是武后统治时期,其酷吏政治的推行是与御史台的加强分不开的。


唐代以御史纠弹百官,太宗时期,为了鼓励御史讲话,凡纠弹失真,也不予追究。开元十四年(公元726年)以后,宰相以御史权重,建议弹奏先白中丞、大夫,复通状中书、门下,然后得奏,这样,御史纠弹的正确与否便受到三省的制约。所以《旧唐书·职官志》在谈到仆射的职掌时说:“御史纠劾不当,兼得弹之。”《新唐书·百官志》也说:左右丞“掌辩六官之仪,纠正省内,劾御史举不当者。”这说明御史的弹劾制度已逐渐完善了。


唐代御史品秩并不高,但职位却很清要。《唐会要》卷60“侍御史”条记载武德时,李素立丁忧,按规定应当免除官职,归家守孝,但唐高祖李渊特敕有司“夺情”(即免于守制),授予七品清要官。主管部门拟授雍州(首都所在地)司录参军,李渊认为“此官要而不清”。又拟授秘书郎,李渊又说,“此官清而不要”。后来改授侍御史,李渊才满意。从此一例,足以说明御史地位之重要。正因如此,唐代御史的选拔都比较严格,一旦身居其位,迁转也比较迅速。《新唐书·选举下》记载唐宪宗元和时,规定官员考迁的办法,一般是四考或五考,最少也要三考(每年一考)才予以改迁,但侍御史只要13个月,殿中侍御史18个月,监察御史25个月就可改迁。


中唐以后,凡藩镇跋扈的地区,御史难以履职。其他藩镇州县内,御史的纠弹之权也往往委派度支、户部、盐铁三司巡院官及诸道幕府判官中带御史宪衔者兼任。在中央,凡是宦官把持的机构,御史不得触犯,前往巡视的御史甚至遭杖罚流配。据《旧唐书·元稹传》记载,元和四年(公元809年),元稹任监察御史时,他乘出使机会,了解民众疾苦,访察官吏不法,弹奏原剑南东川节度使严砺擅自没收辖内将吏百姓家产,又于两税外另加征钱、米、草等。朝廷中支持严砺的宦官将元稹分务东台。元稹被调离京师后,又弹奏了数十件不法之事。河南尹房式违法,元稹按照过去的办法,一面向朝廷上表,一面叫房式暂停职务。与元稹有矛盾的人,便责备他擅奏。朝廷因此罚元稹一季俸料,召还西台。行至敷水驿,宦官违犯规定,与元稹争宿驿舍的正厅,击伤元稹。宪宗不但不惩办宦官,反把元稹贬为江陵府士曹参军。在这种情况下,御史台的监察职能已经不可能得到正常的发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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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3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唐代的军事制度

唐前期沿用经隋文帝改革过的府兵制度。军队以府兵为骨干的中央禁军、边军和地方军组成。军队由皇帝直接掌管,除军事紧急情况外,凡发十人十马以上,都要有兵部奉皇帝敕令颁发的鱼符、木契。将帅不能长期专兵,《新唐书·兵志》云:“若四方有事,则命将以出,事解辄罢,兵散于府,将归于朝”。贞观时期,边将连续领兵,一般也只是三年,《困学纪闻》卷14引《家学要录》说:“三年一易,收其兵权”。这些制度都是为了保证军权集中于皇帝一人之手,防止大将拥兵擅权。贞观十年(公元636年)唐太宗为了加强军备,对府兵制进行了整顿。负责管辖府兵的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是直隶皇帝十六卫府和东宫六率府。其中左右卫、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威卫、左右领军卫、左右金吾卫等十二卫各领40—60个折冲府(即军府或兵府),左右监门卫、左右千牛卫不统府兵。皇太子的东宫六率府各领3—6个军府。十六卫各置大将军1人,正三品;将军2人,从三品。折冲府各设折冲都尉1人,左、右果毅都尉2人统领。府以下200人为团,50人为队,10人为火。上府1,200人,中府1,000人,下府800人。府兵叫卫士,《新唐书·兵志》说:“二十一入募,六十出军”;能骑射的为越骑,其余的当步兵、武骑、排■手、步射。府兵战时出征,平时轮流到京城宿卫,称为番上。其制度据《大唐六典·兵部卫士给番之制》注说:“百里内(内恐当作外)五番,五百里外七番,一千里外八番,各一月上。二千里外九番,倍其月上”。所谓五番,即将一府卫士分为五组,七番分为七组,每组宿卫一月后轮换。贞观时期虽在关中以外地区增设了许多新的军府,但仍实行强本弱枝的方针。京城所在的关中地区军府最多,有261府,兵20万人,约占全国军府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唐前期军府总数各书记载不同,少的500余府,多的630余府)。唐前期,各卫将军时常领兵打仗,随着府兵制的崩坏,北衙禁军势力的增长,十六卫将军都成了安置勋臣罢镇者的闲散之职。


唐代的禁军是在府兵之外的另一军事组织。在群雄割据局面结束后,唐高祖把太原从兵遣送还乡,其中有三万人愿留宿卫。唐高祖以渭北白渠之下七县绝户膏腴之地分给他们作永业田,并给予他们以“元从禁军”的称号。其后元从禁军年老,即以其子弟接替入伍,当时又称之为父子军。太宗时设置了左右屯营,又取高户的壮健青年充兵,号为飞骑。再在其中选择善骑射者为百骑。高宗时,改左右屯营为左右羽林军。武则天时,扩大百骑为千骑,中宗时,扩大千骑为万骑。此时,左右万骑营仍与左右飞骑兼隶左右羽林军。玄宗时,以左右万骑营析置左右龙武军。这样就形成了北门四军。


唐代府兵宿卫长安,驻屯在皇城的朱雀门内。位置在南,故称南衙。禁军的任务是守卫皇宫,位置在北,故称北衙。北衙禁军在唐前期是在宫廷政变中发展起来的,其中左右神策军在禁军中势力最大。诸军也有大将军、将军,一般用武臣担任,但实际上也是空衔,因为军事大权掌握在宦官担任的“六军辟仗使”及左右神策军中尉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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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3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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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4 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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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iboo 发表于 2009-4-13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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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4 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朝专司文职官任免的机构——吏部

    清朝的吏部,是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沿明制而设置的,为管理文职官员的机关。初以“贝勒”(亲王、郡王)1人总理部务,以下设满、蒙、汉承政3人,参政8人,启心郎1人。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七月,裁蒙、汉承政,改为满承政1人,左参政2人,右参政3人,理事官4人,副理事官6人,满、汉启心郎3人,额哲库2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均无定员)、理事官为郎中(满4人,汉2人)、副理事官为员外郎(满8人,汉6人)、额哲库为主事(满、汉各9人),启心郎未改(至顺治十五年裁)。五年(公元1648年),定满、汉尚书各1人,八年命诸王贝勒兼理部务,九年停诸王贝勒兼理部务,十年裁满尚书1人。十五年(公元1658年)定满、汉左右侍郎各1人。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以大学士兼理部务。以后各官,大量增加,据《钦定大清会典》(光绪朝)及《历代职官表》卷5的记载,吏部设尚书满、汉各1人,掌部务(其品级初定满员一品,汉员二品,顺治十六年都改为二品。康熙六年,又改满员为一品,九年均定为二品。雍正八年升为从一品)。左、右侍郎满、汉各1人(正二品),掌佐理铨衡,为尚书的副职,并设在、右丞二缺,左、右参议二缺,以及郎中满9人,蒙1人,汉5人。员外郎宗室1人,满8人,蒙1人,汉6人。主事宗室1人,满4人,蒙1人,汉7人。司务满、汉各1人。缮本笔帖式12人。笔帖式宗室1人,满57人,蒙4人,汉军12人。经承81人。此外又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七品小京官,无定员。除额外官员外,总人数为224人。


    吏部总的职掌,据《光绪会典》卷4所载是“掌文职官吏之政令,以赞上治万民。凡品秩铨叙之制,考课黜陟之方,封授策赏之典,定籍终制之法,百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布邦职”。但在封建集权制度统治之下,用人之权,均操之于皇帝,吏部只司签掣之事,并无铨衡之权。特别是军机处成立以后,重要职官的任免,都由军机处秉承皇帝的意旨,直接发表。吏部的事务,只限于稽考中级以下官员的资历,根据例察,予以准驳,只是办理任免手续备案而已。


    吏部下设文选、考功、稽勋、验封四个清吏司以及清档房、本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等单位,分掌本部事务。


    (一)文选清吏司:掌考文职官之品级与其选补升调之事,以及月选之政令。其职官有郎中7人(满4人,蒙1人,汉2人),员外郎6人(满、汉各3人),主事5人(满2人,汉3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31人。司之下分设有:


    求贤科:承办双月官员注册,进士、举人截取,拣选举人,并恩、拔、副、岁、优贡生就职、就教,考取御史、誉录,考补中书并管八旗各省道府以下各官注册、验看、分发、引见等事项。


    开设科:承办单月应补官员注册、验看、分发、引见。并各省题补、升调、实授、试俸、添设裁汰官缺。各省督抚奏请兼衔,并管各省候补,官员注册,销册,知照官员过班。并选拔人员分赴各省委用,服满应补人员选补各缺。


    升调科:承办各项议叙,各官添铸更换印信,各官恩诏加级,颁发奏奖捐生执照。


    册库:存储京外各员履历官册,承办大学士以下京堂开列请简各衙门题补各缺,京外各官升转诸事之入册、销册。


    题稿房:承办满洲大学士以下翰詹等官升补,查核考试中书、御史。


    笔帖式科:承办京外各衙门笔帖式及各旗印务笔帖式照咨补放、铨选笔帖式各缺。


    此外,还有缺科、典吏科、凭科、都书科、派办处、投供处、大捐处、单双月议选处、搢绅处、缮折处、收发处等机构。


    (二)考功清吏司:掌文职官之议叙与处分,三岁京察及大计则掌其政令。其职官有郎中4人(满3人,汉1人),员外郎4人(满2人,蒙、汉各1人),主事3人(满1人,汉2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16人。司之下设有:


     四甲(山东甲、江南甲、北直甲、广东甲):承办各省命盗及各项议叙、议处,汇奏分管各处官员功过册,并一切告病、起复、开复、捐复、副缺、查案、行文、给照等事件。


     京察房:核办京察大计,各官俸次功过及造册引见诸事。


     此外,收发处、派办处、会奏处等,均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以后陆续设置的。


    (三)稽勋清吏司:掌文职官之勋级、名籍、守制、终养等事。其职官设置有郎中2人(满、汉各1人),员外郎3人(宗室、满、汉各1人),主事3人(宗室、满、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6人。司下设有:


     稽俸厅:掌稽核在京满、汉文职各官廪俸,其官员由本司之官兼任。


     根据《光绪会典事例》记载,稽勋司下还设有贴黄科、都吏科、八旗科及山东、山西、陕西等科。《嘉庆会典》记载还有本房、印房等。


     官员遭父母丧亡,要回家“守制”三年,扣足二十七个月为期满,才能除服回任。官员的祖父母或父母年老可陈请“终养”,就是退休回家以奉养老人。以上诸事,均归稽勋司承办。此外,还办理官员的出继、入籍、更名、复姓等事项。


     (四)验封清吏司:掌文职官员之封爵、议■、土官(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本地官)世职及任用吏员等事。其职官设有郎中2人(满、汉各1人),员外郎3人(满2人、汉1人),主事3人(满、蒙、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7人。据《光绪会典事例》所载,验封司分设平房、印房、都吏科、京官科、外官科、土官科、内考科、外考科等单位,分掌本司各项事务。凡官员封爵,皆给诰敕;凡官员因公而死者,皆赠给官衔并荫其子;凡土官皆世袭,给以“号纸”,记土官之职,并载世系及袭职年月;袭职者,换给新号纸。吏员分京吏、外吏。京吏有供事、儒事、经承三职。外吏有书吏、承差、典吏、攒典四职。或为考取,或为募充,经过五年就要更换。以上各吏五年役满,验封司则考其职,凡录取者,一等为从九品,二等为未入流,均注册入于铨选。


    (五)清档房:《光绪会典》卷6为“档房”,《清史稿·职官志一》为“清档房”。设官有清字堂主事2人,掌管吏部档案。


    (六)本房:《清史稿》是“汉本房”。设官有汉字堂主事3人(满2人,汉军1人),缮本笔贴式12人,堂书若干人。其职掌是“缮清字汉字之题本”。即兼办满、汉文之题本。


    (七)司务厅:有司务2人(满、汉各1人),经承3人。掌收发外省衙门的文书。收文登记后,分交各司办理。并管理吏部任用吏员与杂役之事。


    (八)督催所:有郎中、员外郎与主事,均无定员,由尚书在司员中轮派。此外有额设经承2人协助办事。督催所掌催四司议办之件,督以例限。凡四司应题应奏之件,皆察其办理限期。


    (九)当月处:有满、汉司员各1人,由四司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按日轮值。掌监吏部印信并收发在京各衙门文书,分交各司办理。


     此外,吏部于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十月奏设学治馆,设提调和教务长1员,教习6人,庶务长2人,文案2人,检查官6人,书记1人,司事1人,誉录9人。掌管考试截取拣选举人及分发月选人员,规定每月二十四日举行考试,如有不合格者,令其入馆学习六个月,再行试验,合格者给予修业文凭,不合格者仍令学习一年。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奏请扩充学治馆,添设法政新班,以六个月为一学期,三学期毕业。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四月,清政府成立责任内阁,五月,内阁颁布官制,设立制诰、铨叙等局,吏部便裁撤,学治馆归并学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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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7 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朝专司掌管礼仪祭祀及学校科举的机构——礼部

清沿明制,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设礼部,由贝勒1人总理部务,下设满承政2人,蒙、汉承政各1人,参政8人,启心郎1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设满、汉尚书。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9及《历代职官表》卷9规定,礼部职官名额为:满、汉尚书各1人。左、右侍郎满、汉各1人。堂主事满3人,汉军1人。司务厅司务满、汉各1人。各司局郎中满6人,蒙1人,汉4人。员外郎宗室1人,满9人,蒙1人,汉3人。主事宗室1人,满3人,蒙1人,汉4人。大使汉1人。笔帖式宗室1人,满34人,蒙2人,汉军4人。堂子尉8人。堂书10人,儒士20人,经承49人。此外尚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均无定员。除额外官员外,礼部总人数为145人。
礼部总的职掌是管理国家祀典、庆典、军礼、丧礼、接待外宾,管理学校和主持科举等事。其内部组织机构有仪制、祠祭、主客、精膳4个清吏司,具体分工是:


(一)仪制清吏司:掌嘉礼、军礼及学校、科举等事务。宣统时因避溥仪讳,改为典制清吏司。其职官有郎中3人(满2人,汉1人),员外郎4人(满3人,汉1人),主事2人(满、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15人。司下分设建言科,王府科、印信科、学校科以及火房等单位,分办本司事务。


(二)祠祭清吏司:掌吉礼、凶礼事务。其职官有郎中2人(满、汉各1人),员外郎5人(满3人,蒙、汉各1人),主事2人(满、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6人。司下分设祭祀科,僧道科、时宪科以及火房等单位,分办本司事务。


(三)主客清吏司:掌宾礼及接待外宾事务。其职官有郎中3人(满、蒙、汉各1人),员外郎2人(宗室1人,满1人),主事2人(满、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6人。司下分设赏赐科、四译科、芽茶科以及火房等单位,分办本司事务。


(四)精膳清吏司:掌“燕飨廪饩牲牢”事务。其职官有郎中2人(满、汉各1人),员外郎满2人,主事3人(满、蒙、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7人。司下设勘合科,俸粮科(各设经承1人),下程科,厨役科(各设经承2人)及火房(设经承1人)分办本司事务。每岁元旦与皇帝、皇太后寿诞所设的“大宴”大婚礼之“赐宴”及公主下嫁以及其他庆典之设宴,均备其陈设,序百官之班次,分别定其礼节。宴前先呈宴图及礼节,经御批后,行文各衙门,供备应用物品。


此外,还设有铸印局、会同四译馆、清档房、汉本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书籍库、板片库、南库、养廉处、地租处等机构,分掌本部的行政事务。


礼部所属机构还有:


乐部:设于乾隆七年(公元1742年),管理祭祀、朝会、燕飨的演乐及审定乐器音律事务的机关。设有管理大臣,也称“典乐大臣”,由礼部满人尚书1人兼任,后改各部侍郎或内务府大臣兼任,无定员。


陵寝礼部衙门:清代皇帝皇后的陵墓,分为盛京陵(兴京或盛京城郊)、东陵(河北省遵化地方)、西陵(河北省易县地方)三处。东、西两陵由礼部、工部、内务府设官管理,盛京陵则由盛京礼部、工部、内务府管理。


盛京礼部:自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在北京设六部之后,盛京置官镇守,处理盛京政务。十五年(公元1658年)以后,始陆续设礼、户、工、刑、兵各部。礼部最先设置,掌盛京朝祭之仪。其设官有侍郎、堂主事、郎中、员外郎、读祝官、赞礼官、笔帖式等42人,均为满人①。


太常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置,属礼部,掌管坛庙祭祀礼仪的机关。其职官有卿、少卿等。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定由礼部满人尚书兼领。


光禄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立,掌管关于典礼预备筵席及供应官员“廪饩(l!nx@音凛戏)”的机关。其一应事宜,由礼部具题,劄寺遵行。自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以后,特简满族大臣1人总现寺事。职官有卿、少卿、典簿、署正、署丞、笔帖式、司库、库使等,总数70人②。


鸿胪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立,掌管朝会与国家宴会赞导礼仪的机关。一应事宜,均由礼部掌行,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以后,以礼部满人尚书兼管鸿胪寺事。设官有卿、少卿、鸣赞、学习鸣赞、序班、学习序班、主簿、笔帖式、经承,总数48人③。


国子监: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立,掌国学政令的机关,一应事宜,由礼部掌行。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改归本监,一应事宜,由本监掌行。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始特简大臣总理监事。以下设官有祭酒、司业、监丞、博士、典簿、典籍、助教、学正、学录、教习、笔帖式、经承、额外汉教习。以后又增设算学、特设满管理大臣1人,汉助教1人,汉教习2人,总数148人④。(《光绪会典》卷七六)。


国子监内部机构有绳愆厅、博士厅、典簿厅、典籍厅、六堂、南学、八旗官学、算学等单位。其设官及职掌如下:


绳愆厅:监丞满、汉各1人,经承1人,其职掌据《光绪会典》卷67所载是“掌颁肄业之规制,而稽其勤惰,有过则书之,考职汇送于吏部,书教习之勤过,凡释奠、释菜,则办其执事。”


博士厅:设博士满、汉各1人,经承1人。《光绪会典》卷67载其职掌是“掌教经义,立肄业生之课程而考其业,凡圣制御制之颁发者,皆缮于册而敬储。”


典簿厅:典簿满、汉各1人,经承2人,掌章奏文移之事,并掌国子监印。


典籍厅:设汉典籍1人,掌保管书籍版片及“表章经学之宝”与乾隆御笔籍册。


六堂:为贡生、监生学习之所。六堂名称是率性堂、修道堂、诚心堂、正义堂、崇志堂、广业堂。六堂各有助教1人,前四堂并各有汉学正1人,后二堂各有汉学录1人,共12人,分教入学之贡生、监生。在堂肄业学生,有内班、外班之分。内班每堂25名,六堂共150名,都在国子监居住,外班每堂20名,六堂共120名,在外居住,每月赴监上课。内、外班均按其出身之不同,分别规定结业年限。


南学: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091载,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奏准,将毗连国子监街南官房一所,赏给本监,令助教等官及肄业生等居住,是为南学”。又《清史稿·职官志二》说:在学肄业者为南学,在外肄业赴学考试者为“北学”。是因新建学舍毗连国子监街南,故名为“南学”。“北学”或指国子监。


八旗学官:为八旗旗民子弟而设。初时每旗一所,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改每二旗一所。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又恢复每旗一所。每所各设助教满洲2人,蒙古1人,教习满洲1人,蒙古2人,汉4人。掌分教学生。


算学:康熙五十二年(公元1713年)在畅春园设算学馆,选八旗世家子弟,学习算法。选择精于数学的大臣,并命皇子、亲王管理。另在钦天监附近,专立算学一所,由钦天监管理。额定学生36人,除考取一部分汉籍学生外,大部分为八旗学生。次年改隶国子监管辖。


此外还有档子房、钱粮处等行政机构。


国子监到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因另设学部而裁撤,其时学堂事务由学部管理,文庙祀典,另设国子丞1人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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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7 0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朝专司掌管户籍财经的机构——户部

户部在古代称为地官、大司徒、计相、大司农等。唐以后称户部。清沿明制,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设户部。最初以贝勒(亲王或郡王)1人总理部务。下设承政4人(满2人,蒙、汉各1人),参政8人,启心郎1人。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裁蒙、汉承政,定满承政1人,左参政3人,右参政4人,理事官10人,副理事官16人,满启心郎1人,汉启心郎2人,额哲库2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设满尚书,无定员。以下设满、汉左右侍郎各1人,郎中28人(满22人,蒙4人,汉军2人),员外郎50人(满39人,蒙5人,汉军6人),堂主事6人(满4人,汉军2人),司主事14人,满司库9人。汉司务2人,总人数111人(除尚书无定员)。以后,户部官员大量增加,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9及《历代职官表》卷6载,其名额为:满、汉尚书各1人(从一品)。左右侍郎满、汉各1人(正二品)。堂主事6人(满4人、汉2人)。郎中33人(宗室1人,满17人,蒙1人,汉14人)。员外郎72人(宗室2人,满56人,汉14人)。主事30人(宗室1人,蒙1人,满、汉各14人)。司务2人(满、汉各1人)。缮本笔帖式20人(均满员)。笔帖式121人(宗室1人,满100人,蒙4人,汉军16人)。经承106人。此外尚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均无定员)。除额外官外,户部官员总人数达362人。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九月,在官制改革中,户部改名度支部,并将财政处并入。设尚书1员,左、右侍郎各1员,不分满、汉。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直至清亡。


户部总的职掌是管理全国疆土、田地、户籍、赋税、俸饷、财政等事宜。其机构按地区划分为江南、浙江、江西、福建、湖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14个清吏司;并设有八旗俸饷处、现审处、饭银处、捐纳处、内仓等机构,办理八旗俸饷、捐输等事。其部内的行政事务则由南、北档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监印处分别管理。


(一)十四个清吏司:其职官都有郎中(均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一般是7至8人,最多到12人。另外有笔贴式121人,经承68人,分在十四个司里办事。十四个清吏司分别掌核各该省钱粮收支数目,并兼管一项或数项全国性的事务,主要分兼如下:


1、全国民数谷数,由浙江清吏司兼管;


2、各地麦禾收成分数,由四川清吏司兼管;


3、全国漕政(即海、河运粮事务),由云南清吏司兼管;


4、全国关税,由贵州清吏司兼管;


5、盐课、参课及八旗官养廉银(在额俸之外所加之银),由山东清吏司兼管;


6、各省茶课及京中各项支款,由陕西清吏司兼管;


7、“耗羡”银两(即赋税正额外多收部分)之动支,由湖广清吏司兼管;


8、各省“平余”银两(即动支经费每千两扣12两5钱,留存备用者),由江南清吏司兼管;


9、各省协饷(协济邻省之经费)之动支,由江西清吏司兼管;10、察哈尔俸饷及各省动支款项报销事宜,由河南清吏司兼管;


11、江宁、江苏、杭州三处织造之奏销,由江南、浙江二清吏司兼管;


12、矿政、钱法(币制)及内仓之出纳,由广西清吏司兼管;


13、八旗继嗣之政令及本部所属官差之更代,由广东清吏司兼管。


此外如福建清吏司又兼管赈济与官房之事,只有山西清吏司只管本省钱粮,不兼办其他事务。


(二)八旗俸饷处: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设,专管八旗官兵俸饷及其赏恤事务,并管八旗户籍档册。其职官有满洲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均无定员,由尚书酌委。


(三)现审处:乾隆十三年设立,掌审办八旗户口,田房之讼事,须刑讯者,会同刑部审理。


(四)饭银处:设司员4人(满、汉各2人),由尚书于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内派委,二年更换。清制,各省每年额解户部饭食银若干,作为户部官员的养廉及饭食之用,并以少部分帮贴内阁、军机处、起居注馆、兵部、刑部等机构的饭食费用。其余留作办公费用。本处即掌此项银两之收支。


(五)捐纳房:所谓“捐纳”,即用钱谷买官,汉有“纳粟拜爵”之制,历代或有沿之,清中叶之后尤甚。捐纳房即专司其事。其捐官之制,据《光绪会典事例》卷288载,康熙七年(公元1668年)定:


满洲、蒙古、汉军并现任汉文武官弁,捐输银千两或米二千石者加一级。银五百两或米千石纪录二次。银二百五十两或米五百石纪录一次。进士、举人、贡生捐银及额出仕时,照现任官例议叙。生员捐银二百两或米四百石,准入监读书。俊秀(无出身的文士)捐银三百两或米六百石,亦准入监读书。富民捐银三百两或米六百石,准给九品顶带。捐银四百两或米八百石,准给八品顶带。


这样明订价格,公开的卖官,最初是假借“赈济灾民”为名,因而被列入《会典》的“蠲恤”事例中。以后便有意识地隐讳,所以就不再见于记载了。


(六)内仓:清初沿明制,设“内官监仓”。顺治十年(公元1653年)改为“内仓”。由户部满司员内轮派2员充监督,二年更换。另设1人,掌仓内之出纳。内仓所储米豆,供驻京蒙古王公、喇嘛与来京蒙古人员用米及太监、匠役口粮、文武会试供应粮米、祭祀造酒用米等。


(七)南北档房:南档房有满洲堂主事2人,掌管档案。每三年稽查八旗人丁数目,编造各旗丁档,并管户部满洲官员升补之事。北档房有满、汉领办各2人,满、汉总办各6人,汉字堂主事满2人,汉军2人,笔帖式20人,掌缮本部满、汉文题本、奏折,并管分拨各省报解之饷银。北档房并不管档案,实际是文书部门,并兼管一部分会计事务。


(八)司务厅:设司务2人(满、汉各1人),经承2人,掌收登各省衙门来文,呈部堂画阅、编号记档,分发各司办理。


(九)督催所: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均无定员,由尚书酌派。掌督催十四个司所办事务。


(十)当月处:设司员2人(满、汉各1人),由十四个司司员轮值,掌收登、分发在京各衙门的来文。


(十一)监印处:设司员4人(满、汉各2人),由十四个司司员轮值,按月更换。两人掌监印堂,两人监盐、茶引印。


以上十四司至内仓,都是业务单位。南北档房以下各单位,都是办理文书、档案以及部内的行政事务。


此外,户部所属还有钱法堂、宝泉局等机构,是掌管有关钱币事务及铸钱供全国经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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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7 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朝掌管全国军事的机构——兵部及有关机关

兵部

清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设兵部,后成为管理全国绿营兵籍及武职官兵的机关。初设时以贝勒一人总理部务,下设满承政2人、蒙、汉承政各1人,参政8人。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裁蒙、汉承政,改为满承政1人,在参政2人,右参政3人,理事官10人,副理事官16人,满启心郎1人,汉启心郎2人,额哲库2人。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后以大学士兼理部务,皆特简,无定员。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9的记载,兵部额设尚书满、汉各1人,左、右侍郎满、汉各1人,堂主事满4人,汉军1人。郎中宗室1人,满11人,蒙古1人,汉5人。员外郎宗室1人,满9人,蒙1人,汉3人。主事满4人,蒙1人,汉5人。司务满、汉各1人,缮本笔帖式15人,均满员。笔帖式满62人,蒙8人,汉军8人。堂书8人,经承65人。总数为221人。此外还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及七品小京官,均无定员。


据《光绪会典》卷43记载,兵部“掌中外武职官之政令”,“凡除授封荫之典,乘载邮传之制,甄核简练之方,士籍军实之数”,咸归督理。清代的兵权,由皇帝独揽,凡用兵大事均由皇帝亲裁,有议政五大臣及军机大臣参议谋略,钦命统兵大臣直接指挥。所以说,“名为兵部,但司绿营兵籍武职升转之事,并无统御之权”①。


兵部内部机构有武选、车驾、职方、武库4个清吏司。其设官及职掌如下:


(一)武选清吏司:设郎中5人(满3人,蒙、汉各1人),员外郎6人(满4人,汉2人),主事2人(满、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满、蒙、汉共78人,由堂官分派4司办事),经承21人。本司掌考武官的品级与选补升调之事,考查各地之险要,分别建置营汛;管理少数民族聚居的土司武官承袭封赠等事。


(二)职方清吏司:设郎中7人(满5人,汉2人),员外郎4人(满2人,蒙、汉各1人),主事4人(满、蒙各1人,汉2人)及笔帖式若干人,经承11人。掌武职官的叙功,核过、赏罚、抚恤及军旅之简阅、考验等事,并管关禁与海禁。


(三)车驾清吏司:设郎中3人(宗室1人,满、汉各1人),员外郎4人(宗室1人,满、蒙、汉各1人),主事2人(满、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6人。掌全国的马政及驿传等事务。


(四)武库清吏司:设郎中3人(满2人,汉1人),员外郎2人(满、蒙各1人),主事2人(满、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5人。掌全国的兵籍、军器及武科考举之事。


此外,尚有会同馆、捷报处、档房、本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等行政机构。


兵部本为全国最高军事机关,但自雍正设军机处之后,凡用兵大事,由军机处承皇帝意旨直接指挥,所以《历代职官表》卷12说:“兵部之职,不过稽核额籍老察升员而已。”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清王朝为了维持摇摇欲堕的统治,宣布预备立宪,并改革官制。把兵部改名陆军部。改陆军部后,按全国统一厘定官制。陆军部设尚书1人,左右侍郎、左右丞、左右参议各1人。宣统二年(公元1901年)裁尚书、侍郎、丞、参各员,改设正、副大臣,参事官、检察官等。


太仆寺


太仆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立,初无专署,附设在兵部武库司,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才另建衙署办事。太仆寺初设卿2人(满、汉各1人),少卿2人(满、汉各1人),总掌马政,每三年则由满卿或少卿1人赴左右两翼马厂阅看,并向皇帝报告总数,然后由兵部核对。乾隆四十四年(公元1779年),诏令太仆寺衙门派大臣1员管理,至嘉庆十三年(公元1808年)乃停。设员有:满、汉卿各1人(从三品),少卿满、汉各1人。员外郎满、蒙各二人。主事满、蒙各二人。满主簿1人,笔帖式16人,经承、厅书、司书9人,总数38人。凡遇皇帝出巡,太仆寺卿和少卿都要“随扈”(随从帝侧)管理车驾、马驼诸事。


太仆寺内部机构有左右两司与主簿厅。


左右两司,设有员外郎、主事、笔帖式、司书等官,掌考核左右两翼马厂(太仆寺所属边外内蒙地方,按地区分左右翼,有左右翼马厂)马的总数,并根据马匹的数量和优劣而定其功过。


主簿厅,设主簿、笔帖式、经承、厅书等官,掌本寺章奏、文移及档案事务。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裁撤太仆寺,所掌事务并入原兵部改组的陆军部。


前锋营


前锋营是皇帝宫廷的警卫机构。初设于天聪八年(公元1634年),当时叫巴牙喇前哨兵,满语叫噶布什贤超哈。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定噶布什贤超哈满洲、蒙古八旗,分左右两翼,每翼各设噶布什贤超哈噶喇依昂邦1人。顺治十七年(公元1660年)把“噶布什贤超哈噶喇依昂邦”定汉称为“前锋统领”。


前锋营官兵都是从满洲、蒙古八旗中挑选出来,其职务是:一、守卫紫禁城。紫禁城内,由镶黄、正黄、正白三旗轮流值班,由景运门值班之统领督率,紫禁城外围,由正红、镶白、镶红、正蓝、镶蓝五旗轮流值班;二、扈从。凡皇帝外出,负责行在宿卫扈从。派前锋参领侍卫4人,前锋校140人,距御营前后一、二里外,列帐十具以守卫;三、皇帝阅兵,充列前队。《光绪会典》卷87说:“大阅则为首队,介护军以列陈。鹿角(官府衙门外布置的障碍物)开则前进,返则分前锋之半殿焉。”


前锋兵制,以一半人习鸟枪,称为“鸟枪前锋”。基本前锋设队长,鸟枪前锋设什长,都在前锋兵内选任。每旗队长6人,什长6人。


前锋营的章奏、文移事务,另选一部分人员管理。


此外,与兵部有关的机构还有护军营,专司守卫宫禁;圆明园护军营,凡皇帝驻园来往,自城至园沿途,本营派护军保卫;步军营,统率八旗步兵和京城绿营的马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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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7 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朝掌管司法监察的机构——刑部

刑部初设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以贝勒1人总理部务。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设满、汉尚书,无定员。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以后,以亲王、郡王及大学士管理部务,皆特简,无常员。以下各官,历年多有增减。据《清史稿·职官志一》及《光绪会典事例》卷147所载,刑部职官名额为:满、汉尚书各1人,满、汉左右侍郎各1人,堂主事满5人,汉军1人,满、汉司务2人,缮本笔帖式40人。所属直隶、奉天等17个清吏司及督捕司、提牢厅、赃罚库等处,共有郎中38人,员外郎46人,主事38人,司狱6人,司库1人,库使2人,笔帖式124人,经承98人,总数407人,在六部中是职官最多的一个部。此外还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无定员。


刑部掌全国的刑罚政令,据《光绪会典》卷53载,其职掌是:“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以赞上正万民。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各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肃邦犯。”这说明刑部受理全国刑事案件,主管刑罚及监狱等政令。但若死刑案件,还须与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核。每年于八月间审办各省所报案件,名为“秋审”。于霜降后审办京内案件,名为“朝审”。“秋审”、“朝审”均会同“九卿”(六部尚书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为“九卿”),詹事、科、道(六科给事中及十五道监察御史)各官共同审理。凡涉及妇女旌表的案件须会同礼部同审;内外蒙古、热河都统等处有关少数民族的案件,会同理藩院审办。但均由刑部主稿。凡宗室、觉罗氏犯罪,则由刑部、宗人府会同办理。宗室案由宗人府主稿,觉罗氏案由刑部主稿。


全国刑名案件题、咨到部,按省区分17个司办理。17个省区清吏司是: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湖南、湖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各清吏司除分掌该省刑名案件外,多有兼掌他省区刑名或其他事务。


直隶清吏司:兼掌八旗游牧察哈尔左翼刑名案件。


奉天清吏司:兼掌盛京、吉林、黑龙江刑名案件。收办宗人府、理藩院文移。


江苏清吏司:收办江南道御史、江宁将军、京口副都统、漕运总督等文移。并察核、具奏恩赦案件。


安徽清吏司:收办镶红旗、宣武门文移。


江西清吏司:收办江西道御史、中城御史、正黄旗、西直门等文移。


福建清吏司:收办户部、户科、仓场衙门、左右两翼监督、镶蓝旗、阜城门、福建将军等文移。关领汉官之俸,满、汉官员公费等。


浙江清吏司:收办都察院、刑科、浙江道御史、南城御史、杭州将军、乍浦副都统等文移。刑部汇奏,汇题也由该司定稿呈堂。书吏任职期满,由该司行文吏部签发职衔,给与执照。


湖广清吏司:收办湖广道御史、荆州将军文移。


河南清吏司:收办礼部、礼科、河南道御史、太常寺、光禄寺、国子监、鸿胪寺、钦天监、太医院、东城御史、正红旗、德胜门等的文移。并题请审定每年“热审日期”(每年立秋前凡处以杖罪以下的人犯减等或宽免)。


山东清吏司:收办兵部、兵科、山东道御史、太仆寺、青州副都统、东河总督等的文移。


山西清吏司:收办军机处、内阁、翰林院、詹事府、起居注馆、中书科、内廷各馆、内务府等的文移。支领各司所用纸张物品,年终奏销。汇集各省年例咨报等事。


陕西清吏司:收办大理寺、陕西道御史、西城御史、西安将军等的文移,复核提牢厅支给囚犯的粮数,并掌甘肃、新疆两省刑名。


四川清吏司:收办工部、工科、四川道御史、成都将军的文移,核定秋审条例及九卿交办之案件。并保管、收发刑具。


广东清吏司:收办銮仪卫、正白旗、安定门、广东道御史、广州将军等文移。


广西清吏司:收办通政使司、广西道御史的文移。草拟朝审的题稿。发放囚衣。


云南清吏司:收办镶黄旗、东直门文移,兼掌堂印之封、启等事。


贵州清吏司:收办吏部、吏科、贵州道御史、正蓝旗、朝阳门等的文移。递升递补本衙门汉员、考试书吏。


以上各司均设有郎中、员外郎、主事、经承等官。每官均有满、汉员额。


此外,在刑部里还设有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之案;减等处,遇有恩诏,汇核各省及现审案件的减等事;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药物等;赃罚库,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物以送户部,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赎罪处,掌赎罪事务,凡罪犯赎罪者,呈案由请旨奉准后,将赎罪银数送户部。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改刑部为法部,统一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改革后,法部不再掌审判工作,而成为司法行政机关。各省刑名案件审判后,送大理院复判,都察院也不再参加会审案件,三法司制度从此废除。


大理寺


清初仿明制,置三法司,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大理寺,为平反刑狱的机关。主管官是卿、少卿。顺治元年设满、汉卿各1人(满二品,汉三品),少卿满1人(三品)、汉2人(四品)。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改满卿为三品,满少卿为四品。康熙六年(公元1659年)又改满卿为二品。九年,满、汉卿俱定为三品,满、汉少卿均定为四品。


大理寺的职掌是:平反全国刑名案件,与刑部、都察院为“三法司”。凡须三法司会勘的重大案件(斩、绞罪案),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①。


大理寺分左、右两寺,各设寺丞3人(满、汉、汉军各1人),评事1人(汉员)、经承4人。


左寺:掌顺天府一部分州县、直隶一部分府县和奉天、山东、江苏、安徽、浙江、四川、广东、贵州等省死罪刑名案件,以及办理京内吏、户、礼部、都察院、内务府、光禄寺、太常寺、太仆寺、钦天监、太医院、步军统领衙门咨办事件。


右寺:掌顺天府一部分州县,直隶一部分府县和山西、河南、江西、福建、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广西、云南等省刑名案件,以及办理京内宗人府,内阁、兵部、刑部、工部、通政司、翰林院、詹事府、国子监、鸿胪寺、顺天府等衙门咨办事件。


凡在京重大案件,左、右两寺官员各会同各道御史赴刑部,与承办司会审,名为“小三法司”,各以供词呈报堂官,三法司堂官再行会审,若无疑义,则报请皇帝裁决。各省督抚上报的大案宗卷,随本送“揭帖”一份至大理寺。左、右两寺先据揭帖详推案情,看所拟罪名与引用律例是否符合,预拟意见呈堂官,俟刑部定稿送寺,与所拟意见相合,即画稿会题。凡“热审”时,左、右寺会同刑部各司、都察院各道审决,将刑部审办之案,审拟呈堂,笞罪(以竹板责打)宽免、枷杖减等,人犯暂交该旗或各地方官保释,待立秋后再送刑部执行。


大理寺除左、右寺外,尚有档房和司务厅两个单位。


大理寺官员初为16人。乾隆间员额增至21人。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模仿当时资本主义国家,搞“三权分立”,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司审判,并配置总检察厅,总理大理院民、刑案件之检察事务。


都察院


清初仿明制,于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五月设立都察院。皇太极下谕:“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有骄肆侵上,贪酷不法,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倘知情蒙蔽,以误国论。”①顺治初年又规定:“凡朝廷政事得失,民生利弊,以时条上,百官有奸贪污绩,亦得据实纠弹。”②可见,清代的都察院其职能与历朝的御史衙门差不多。都察院初设承政1人,左右参政各2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改承政为左都御史,参政为左副都御史。三年规定左副都御史满、汉各2人。五年则定左都御史满、汉各1人。右都御史,为总督兼衔。右副都御史为巡抚、河道总督、漕运总督兼衔,都不设专员。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主管官员,《清史稿·职官志二》说:“左都御史掌察覈官常,参维纲纪。”


都察院除监察政治得失外,具体担负的工作是:参预九卿一起议奏折;凡重大案件与刑部、大理寺公同审断;稽察各级衙门、官吏办事的优劣;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及封驳事;监察乡试、会试、殿试;巡视各营等事务。


都察院的内部机构设有直接为堂官办事的九房一库。各房库共设经承25人,其中印房1人,吏房3人,户房3人,礼房2人,兵房3人,刑房4人,工房3人,火房2人,本房2人,架阁库1人,分理堂官交办的各有关事务及管理伙食、保管档案等事。其下办理行政事务的机构有:


经历厅:原名司务厅,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满司务1人,改称经历后,定经历满、汉各1人(正六品)。承办科道差事、五城注销,并管辖吏役等事。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030所载,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议准吏、户、刑部一些具体事项归经历管理。


都事厅: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满都事2人,汉都事1人,乾隆十七年(公元1752年)改满、汉都事各1人(正六品),负责承办缮本及满官册籍。

此外还有值月处、督催所等机构。


都察院所属执行监察任务的机构有:


十五道:是按省区划分的机构,计有京畿、河南、江南(包括江苏、安徽)、浙江、山西、山东、陕西、湖广、江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道。十五道的职官各有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1人),一般的监察御史,各道的人数不同,十五道共有掌印监察御史30人,一般监察御史26人,总数56人,满、汉各28人(满御史内有宗室4人,蒙古2人,汉御史内兼用汉军),笔帖式32人,经承49人。十五道总数为137人①。


十五道监察御史初有“坐道”、“协道”之分。“坐道”为空衔,并不办本道之事;“协道”也不固定办理某道事务。至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始固定各道职掌:除负责稽核本省刑名案件外,并令稽察在京各衙门事务。各道所稽察之衙门,《光绪会典》卷69所载如下:


京畿道:稽察内阁、顺天府、大兴、宛平二县,会办京察、大计、军政等事。乾隆二十年(公元1755年)奉旨参治院事。


河南道:稽察吏部、詹事府、步军统领衙门及五城察院等。


江南道:稽察户部宣课司、宝泉局、三库、左右两翼税务衙门及十京十三仓。


浙江道:稽察礼部、都察院。


山西道:稽察兵部、翰林院、六科、中书科、总督仓场及所属坐粮厅、大通桥与通州两仓。


山东道:稽察刑部、太医院。


陕西道:稽察工部、宝源局。监督宝源局发放兵饷,覆勘工部承办在京之工程。


湖广道:稽察通政使司、国子监。


江西道:稽察光禄寺。


福建道:稽察太常寺。


四川道:稽察銮仪卫。


广东道:稽察大理寺。


广西道:稽察太仆寺。


云南道:稽察理藩院、钦天监。


贵州道:稽察鸿胪寺。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增设辽沈、甘肃、新疆3道,改江南道为江苏、安徽2道,改湖广道为湖南、湖北2道,共计为20道。

六科


清初仿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掌勘察官府公事。初为独立机构,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始隶都察院。六科的职官各有掌印给事中(满、汉各1人),给事中(满、汉各1人),笔帖式80人,经承63人。六科总数为167人。掌印给事中,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定为五品,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升为正四品。给事中,初为七品,雍正七年升为正五品。


六科的具体职掌是:


掌科抄:各科每日派给事中1人赴内阁接收题本,按题本内容,抄给各有关衙门分别承办。另摘录两份,一份叫史书,供史官记注用;另一份叫录书,存储于科署,以备编纂用。


掌封驳:《光绪会典事例》卷1014载,顺治初年规定:“凡部院督抚本章,已经奉旨,如确有未便施行之处,许该科奏还执奏。如内阁票签批本错误,及部院督抚本内事理未协,并听驳正”。“封还”和“驳正”是六科的主要职掌,但六科官员出于对皇帝及权臣的畏惧,为保住自己的官爵,这一职掌事实上是很少执行的。


此外,六科还分稽各项庶政,并分别注销各有关衙门文卷(即考核各项案件是否限期办妥)。各种稽核分工是:吏科稽核人事,注销吏部、顺天府文卷;户科稽核财赋,注销户部文卷;礼科稽核典礼事务,注销礼部、宗人府、理藩院、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等衙门文卷;兵科稽核军政,注销兵部、銮仪卫、太仆寺等衙门文卷;刑科稽核刑名案件,注销刑部文卷;工科稽核工程,注销工部文卷。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奏准,都察院本身由刑科稽察。


六科又负责颁发官员敕书,凡内阁给官员之敕书,均交由六科发给,任满再送科缴还内阁。文武官赴任文凭,分由吏、兵两科注写期限。考察文武官员的“京察”,大计册、各项奏销册、文武生童学册,也均由六科分别察核。秋审,朝审案件,各道题签后,由刑科复奏,经御批,而密封交刑部施行。朝审处决人犯,由刑科监视行刑。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裁撤六科名称,设给事中20人。


五城都察院


五城都察院是稽察京师地方治安的机构。清代把京城分为中、东、西、南、北五城。都察院分派御史巡城,并设有巡城御史的公署,称为“五城察院”,或称“五城”。各城都设有兵马司,每司又分为二坊。由五城御史督率管理。负责审理诉讼、缉捕盗贼等事。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兵马司指挥1人(正六品),副指挥2人(正七品),吏目1人(未入流)。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为防止各地来京官员“钻营嘱托”,“交通贿赂”,定“由五城御史督令司、坊官员时加访缉”①。十年(公元1653年)更定:“五城御史各率所属,办理地方之事,厘剔奸弊,整顿风俗”②。其具体职掌是:稽察京师十坊之境。十坊分隶情况是“中城分中西、中东二坊;东城分朝阳、崇南二坊;西城分关外、宣南二坊;南城分东南、东坊;北城分灵中、日南二坊。每城由副指挥、吏目分掌二坊。凡人命案件,由五城指挥相验。盗窃案件,由副指挥、吏目察看现场和审解。其余词讼案件,由指挥报巡城御史审断。杖罪以下案件,自行完结,徒罪以上,送刑部定案。


五城察院还“掌赈恤之政令”。五城共设有6个栖流所,10个粥厂,10个粜米厂,1个普济堂,1个育婴堂等,作为赈恤流民的机构。康熙二十年(公元1681年)于五城地方设厂15处,由佥都御史督同五城御史给满、汉军民人等发帑金,并令太医院医官施药。二十一年改为东、西、南、北四厂。至四十年(公元1701年),每年均遵例赈民。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设五城铺司巡检各1人,管理街巷栅栏的启闭。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裁五城铺司巡检,由五城察院及步军统领酌派兵役专司街巷栅栏之启闭。


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五城各设公所,于每月朔望吉日,由御史、司坊官组织乡约(即地方官选择的耆老),宣讲皇帝诰诫官民的诏令(顺治颁布的“六谕民”、康熙颁布的上谕十六条、雍正的“圣谕广训”十六条),其目的是使民“共知向善”,“以敦风化”。实际上是要人民做驯服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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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7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复杂
比西方的先进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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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8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朝掌管工程事务的机构——工部

清沿明制,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设立工部。初设时以贝勒阿巴泰管部务,以下设满承政2人,蒙、汉承政各1人,管理全国工程事务。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改设满、汉尚书,无定员,满、汉左右侍郎各1人。顺治五年(公元1648年),定满、汉尚书各1人。乾隆十年(公元1745年)以大学士兼理部务。自顺治至光绪初年,工部各官名额屡有增减。据《光绪会典事例》卷20所载,其尚书满、汉各1人(均从一品)。左右侍郎满、汉各1人(均正二品)。郎中满18人,蒙1人,汉5人。员外郎宗室1人,满19人,蒙1人,汉4人。堂主事满3人,汉军1人。主事宗室1人,满11人,蒙1人,汉8人。司库4人,司匠2人,库使31人(以上三职均为满员)。笔帖式宗室1人,满85人,蒙2人,汉军10人。缮本笔帖式10人(满员)。经承78人。总数共317人。此外尚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及七品小京官若干人。


工部的职掌据《光绪会典》卷58所载是:


掌天下造作之政令,与其经费,以赞上奠万民。凡土木兴建之制,器物利用之式,渠堰疏障之法,陵寝供亿之典,百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饬邦事。


可见工部是主管全国的土木、水利、机械器物制造工程等事务。凡较大的工程如工价超过50两,料价超过200两的,要奏报皇帝御批。工料银在一千两以上者,要请皇帝另简大臣督修。各项工程所用经费,分“定款”、“筹款”、“借款”、“摊款”四种。定款是指定动用的某种款项;筹款是动拨其他款项交商生息筹备应用的款项;借款是酌借某种款项,竣工后分期归还;摊款是民修工程,先由官垫经费,竣工后摊征归还。


工部内部机构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办理部务的四个清吏司;另一部分是处理本部机关行政事务的机构。


四个清吏司的职官职掌如下:


(一)营缮清吏司:设郎中6人(满4人,蒙、汉各1人),员外郎5人(满4人,汉1人),主事5人(满2人,蒙1人,汉2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11人。营缮司下分设都吏、营造、柜、砖木、杂、夫匠六科和案房、算房、火房等单位,分掌本司事务。本司具体负责估修、核销都城、宫苑、坛庙、衙署、府第、仓库、营房、京城八旗衙署,顺天贡院、刑部监狱等工程隶属机构有琉璃窑、皇木厂、木仓等。


(二)虞衡清吏司:设郎中5人(满4人,汉1人)、员外郎6人(宗室1人,满3人,蒙、汉各1人)、主事4人(满3人、汉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14人。司下设都吏、军器、窑冶、柜、杂五科和军器案房、军器算房、窑冶案房、窑冶算房、火房等单位,分掌本司事务。虞衡司掌制造、收发各种官用器物、核销各地军费、军需、军火开支,主管全国度量衡制及熔炼铸钱,采办铜、铅、硝磺等事。该司在名义上还主管山泽采捕(主要是东珠采集),但此事实际上是由内务府主管。隶属虞衡司的机构有:司库(负责收发毡、革、驼、椿、橛等)、军需库(负责收发旗纛、帐房)、硝磺库(负责收发硝磺)、铅子库(负责收发大小枪炮、铅子)、炮子库(负责收储废铁炮子)、官车处(负责管理官车以备工程运送料物)、措薪厂(负责收发苇席、竿、绳)。


(三)都水清吏司:设郎中6人(满5人,汉1人)、员外郎6人(满5人、汉1人)、主事6人(满4人,汉2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9人。司下设都吏、河防、桥道、织造、柜、杂六科和算房、火房,分掌本司事务。都水司掌稽核、估销河道、海塘、江防、沟渠、水利、桥梁、道路工程经费;各省修造战船、渡船及其他各种船只并核销河防官兵俸饷;修制祭器、乐器;征收船、货税及一部分木税。隶属机构有皇差销算处(负责核销皇帝出巡时各地所用维修桥梁、道路等费用);冰窑(负责收发藏冰);彩绸库(负责收发制帛、诰轴、彩绸、驾衣、宝砂、棕丝、藤竹)。


(四)屯田清吏司:设郎中5人(满4人,汉1人),员外郎6人(满5人、汉1人)、主事5人(宗室1人,满、汉各2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8人。司下设都吏、准支、柜、杂、匠五科和案房、算房、火房,分办本司事务。屯田司掌陵寝修缮及核销经费、支领物料;主管四司工匠定额及钱粮等事;管理各地开采煤窑及供应官用薪炭。


工部内管理行政事务的机构有:


清档房:负责收藏档案、并主管工部满洲官员之升补差委之事。


汉档房:负责缮写满、汉题本及黄册事务。


黄档房:负责考核岁支款项与工需物料,各项工程所用经费及由内务府取用库储料物,随时记载,到冬至之月,会同内务府奏请钦派大臣查奏。


司务厅:负责签收外省各衙门文书,呈工部堂官阅后,编号登记,分发各司办理。此外,还负责工部各司处吏员工役之任用管理。


督催所:按期限督催工部四司所办之事,逐月将办过的文件送都察院工科、陕西道注销。


当月处:负责管理工部印信,并接收在京各衙门文书、分发各司办理。


饭银处:负责收支工部司员饭食银两。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清政府在“筹备立宪”,改革官制时,将工部并入商部而改为农工商部。三十三年十二月,又决定:由农工商部接收工部原管之河工、水利、海塘、江防、沟渠、船政、矿物、陶冶、度量权衡等事务;由民政部接管各项土木工程事务;由陆军部接管军器、战船、军需等事务;由内务府、礼部分别接管有关内、外典礼及制办各种器物的事务;由度支接管全部工关税收事务①。至此,工部便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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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8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朝掌理少数民族及外交事务的机关——理藩院

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皇太极创立了主管少数民族事务的专门机构——“蒙古衙门”。崇德三年六月,改蒙古衙门为理藩院。《光绪会典事例》卷20记载,康熙曾追述当年设理藩院的用意说:“太宗文皇帝时,蒙古部落尽来归附,设立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可见皇太极改“蒙古衙门”为理藩院,主要还是管理蒙族事务。随着清王朝统治范围的扩大,理藩院成为统管内、外蒙古、察哈尔、青海、西藏、新疆以及西南地区土司各少数民族事务的机关。同时还兼办部分与外国通商及外事交接事务。


理藩院的职官,初设承政1人,左右参政各1人,副理事官8人,启心郎1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副理事官为员外郎,并增加了员外郎和启心郎的名额,添设了堂主事、司务、副使、笔帖式等官。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理藩院尚书、侍郎兼任礼部官衔,定为“礼部尚书衔掌理藩院事”,“礼部侍郎衔协理理藩院事”。十八年,清世祖认为理藩院管外藩事务,责任重大,附属于礼部不合适,便下谕此后理藩院不必兼礼部头衔,于是又改称理藩院尚书、理藩院侍郎。并规定理藩院“官制体统”与六部相同。理藩院尚书可参预议政之事。


理藩院共有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司,以及满档房、汉档房、蒙古房、司务厅、当月处、督催所、银库、饭银处、俸档房等机构。职官有:尚书1人(满员,从一品),左、右侍郎各1人(满员,从二品),额外蒙古侍郎1人,以蒙古贝勒、贝子之贤能者任之(二品)。郎中12人(宗室1人、满3人、蒙8人,均正五品),员外郎36人(宗室1人,满10人、蒙25人,从五品),堂主事6人(满2人、蒙3人,汉1人),校正汉文官汉2人,司务2人(满、蒙各1人),各司主事10人(满2人,蒙8人),银库司官、司库、司使5人(均为满员),笔帖式95人(满34人,蒙55人,汉6人)。共设官172人。此外还额设吏役147人。


理藩院总的职掌如下:


第一、掌蒙、回诸藩部王公、土司等官员的封袭、年班、进贡、随围、宴赏、给俸等事,并派遣该院司员、笔帖式等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管事,定期更换;


第二、办理满、蒙联姻事务。凡遇皇帝下嫁公主等事,由宗人府会同理藩院办理;


第三、管理喇叭事务,保护黄教(黄教为佛教的一派,是明永乐年间唐古特僧人宗喀巴所创);


第四、管理蒙古各旗会盟、划界、驿道及商业贸易事;


第五、修订惩治少数民族的法律,参加审理刑名案件。理藩院驻各处司员,参加对该地区民族案件的判决。凡判遣罪以上者,均报理藩院会同刑部或三法司审定执行。


第六、掌管部分外交、通商事务。咸丰年间,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理藩院则不再担负外事工作。


理藩院六个清吏司的官员配置和职掌如下:


(一)旗籍清吏司:设郎中3人(满1人、蒙2人)、员外郎4人(宗室1人,满1人,蒙2人),主事满1人,笔帖式15人(满5人,蒙10人),经承2人,帖写书吏2人。掌管“内扎萨克”(即内蒙古所属,包括24个部落,49个旗)划定疆界、封爵、会盟、驿递、军旅等事,以及归化城土默特部和达呼尔三旗任免引见事。


(二)王会清吏司:设郎中3人(满1人、蒙2人)、员外郎5人(满2人,蒙3人),主事蒙3人,笔帖式11人(满3人,蒙8人),经承2人,帖写书吏1人。掌颁发内扎萨克王公等的俸禄,办理朝贡、赏赐等事宜。


(三)典属清吏司:设郎中2人(满、蒙各1人),员外郎8人(满2人,蒙6人),主事2人(满、蒙各1人)。笔帖式10人(满4人,蒙6人),经承1人,帖写书吏2人。分掌“外扎萨克”(包括外蒙古、青海蒙古、西套蒙古和新疆金山、天山之间各部,都属外扎萨克)划定边界、封爵会盟、军旅、驿递。管理蒙藏各地喇嘛之事以及察哈尔等处各族牧民,管理少数民族地区贸易及俄商来恰克图贸易等事。


(四)柔远清吏司:设郎中宗室1人,员外郎7人(满2人,蒙5人),主事蒙1人,笔帖式11人(满2人,蒙9人)、经承1人。分掌外扎萨克及喇嘛俸禄、朝贡之事。


(五)徕远清吏司:设郎中蒙1人,员外郎5人(满1人,蒙4人),主事蒙2人,笔帖式8人(满3人,蒙5人)、经承2人。据《光绪会典事例》卷20载,乾隆二十六年(公元1761年)诏谕:“理藩院五司内派出一司,专司回部事务,其酌拟司名,及应设官员数目,承办事宜,详悉定议具奏。”其后遵旨议定,并旗籍、柔远为一司,增设徕远司。分掌回部扎萨克及四川土司之政令,并掌回城卡伦外各部落的朝贡、给衔等事务。


(六)理刑清吏司:设郎中蒙2人,员外郎6人(满2人、蒙4人),主事蒙1人,笔帖式7人(满2人,蒙5人),经承1人。分掌外藩各部的刑罚事件。


此外,理藩院尚有附属的内馆、外馆、俄罗斯馆及蒙古官学、唐古特学、托忒学等单位。


理藩院掌管的部分外交事务,到咸丰十年(公元1860年)以后,划归总理衙门管理。到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理藩院改为理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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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0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朝分掌论纂文史的机关——翰林院及有关机构

翰林院

清初置文馆于盛京,命儒臣翻译满汉书籍,并记注本朝得失。天聪十年(公元1636年),文馆改为内三院,其中包括后来设置的内阁与翰林院的职掌。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沿明制置翰林院,为正三品衙门。二年又并入内三院,改称“内翰林国史院”,“内翰林秘书院”、“内翰林弘文院”,升为从二品衙门。十五年(公元1658年)七月,改内三院为内阁,又另设翰林院,设满、汉掌院学士各1人,都兼礼部侍郎头衔。十八年(公元1661年),裁内阁、翰林院,又设内三院。至康熙九年(公元1670年),再改内三院为内阁,翰林院又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①。其长官仍为掌院学士,满、汉各1人,仍兼礼部侍郎头衔。康熙年间,因纂修各种文史书籍,需要大量文学之士,所以翰林院的编制人员很多,据《皇朝词林典故》卷22《纂修史书》条所载,编修、检讨等几至二百人,庶吉士也有五、六十人。雍正以后,翰林院人员大为削减,多调充其他官职,或京内科道、吏部,或京外道、府、州、县。以后凡在翰林院任职满六年之编修、检讨,由院保送,以知府任用,成为定例。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升掌院学士为从二品,从大学士、尚书中特选兼任。雍正曾说:“国家建官分职,于翰林之选,尤为慎重,必人品端方,学问纯粹,始为无忝厥职,所以培馆阁之才,储公辅之器。”②这说明翰林院为国家储才的机关。乾隆五十八年(公元1793年),定掌院学士不再兼礼部侍郎官衔。自此以后,翰林院就成为更重要的国家机关了。


翰林院官员名额,据《光绪会典》卷70的记载,有掌院学士满、汉各1人,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都是满2人,汉3人,修撰、编修、检讨均无定额。以下尚有待诏满、汉各2人,笔帖式满40人,汉军4人,典薄满、汉各1人,孔目满、汉各1人,五经博士27人,堂供事4人,供事14人,总员额为119人。这些官员的任用资格是:掌院学士由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简选。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等官,由各衙门应升之郎中等官文义优通者选任。修撰以“三鼎甲”(殿试前三名)中状元补授,编修以榜眼、探花补授。检讨则以“三甲”进士散馆补授。翰林院官员授职后,每隔几年再进行考试,称为“大考”。考后按成绩分为四等,一等特加重用,二等升阶;三、四等分别予以处分。


翰林院的职掌是:


(一)充经筵日讲:每年秋天举行经筵典礼,先由翰林院开列直讲官满、汉各8人(满讲官由大学士以下,副都御史以上充任;汉讲官以翰林出身之大学士、尚书、侍郎、内阁学士、詹事、侍读学士、侍讲学士、国子监祭酒充任),奏请皇帝钦派四人值讲。


(二)掌进士“朝考”之事:清代科举制度,每科于“殿试传胪”后,礼部以新进士名册送翰林院,由掌院学士奏请“御试”于保和殿。


(三)论撰文史:其所撰有祝文、册宝文(册立、册封后妃)、册诰文(册封王公)、碑文、谕祭文等。此外,纂修实录、圣训、本纪、玉牒及其他书史,或由翰林院承办,或由翰林院派编修、检讨参与纂修。而对书史的编辑校勘,则是翰林院官的主要职务。


(四)稽查史书、录书:六科根据红本辑录的史书(送内阁),录书(存科),为防止“玩忽潦草”,每年派翰林官两人专司稽查。


(五)稽查官学功课:宗人府的宗学、觉罗学,内务府的咸安宫官学及八旗的官学,都派翰林官稽查教习功课。


(六)稽查理藩院档案:理藩院的档案关系重大,须随时整理,例由翰林院派翰林官稽查,以重其事。


(七)入值侍班:顺治十七年(公元1660年)谕,翰林各官,原系文学侍从之臣,分班值宿,以备顾问,并在景云门内建造值房,翰林官分班入值。康熙三十二年(公元1693年)定翰林官在尚书房侍值。道光八年(公元1828年)又定于圆明园值班。


(八)扈从:顺治九年(公元1652年),定皇帝巡幸京城内外及王府等处,翰林院例应派员随从。


(九)每遇直省文武乡试、会试、殿试时充主考官、读卷官;顺天乡试,掌院学士充正、副主考、侍读、侍讲以下担任考官。各省乡试,学士以下、编修、检讨以上都可以充任正副考官。会试,掌院学士充任正副考官,侍读、侍讲学士以下充同考官。武科会试,侍读、侍讲学士都可以充任正副考官。


(十)考选、教习庶吉士:开列教习庶吉士职名,从侍读、侍讲、修撰、编修、检讨中选择学问优异者担任小教习。


翰林院内部组织有典簿厅与待诏厅。


典簿厅掌奏章、文移及吏员、差役的管理事务,并保管图书。额设典簿满、汉各1人,孔目满、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满40人,汉军4人,分在两厅办事)。


待诏厅:掌缮写、校勘之事,额设满、汉待诏各2人,笔帖式若干人。满待诏掌校时,翻译章奏、文史;汉待诏掌校对,缮写所撰之史。


庶常馆


清初设庶常馆,隶内弘文院,为新进士深造之所,也是沿明制而设的。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定制,每年殿试后,选德才兼优之士为庶吉士,再入馆学习,名为馆选。因庶吉士又称庶常吉士,故其学馆称为庶常馆。庶常馆设满、汉教习2人,由吏部开列翰林院掌院学士、内阁学士,题请皇帝“钦派”。或于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特简。小教习若干人,由侍读学士以下各官内选用。分别训练庶吉士满、汉文课程。提调2人,供事1人。提调由掌院学士在编修、检讨内派充,掌庶常馆的行政事务。


庶吉士在馆学习三年,学习清文、翻译及汉文之经史、词、诗等。期满,由庶常馆教习奏请皇帝“御试”,分发任用,称为“散馆”。庶吉士在馆学习期间,每人每月给廪饩银四两五钱,到户部领取。器用什物,到工部支取。

起居注馆


起居注馆,是记录皇帝言行,编纂起居注的机构。顺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谕:“朕惟自古帝王,勤学图治,必举经筵日讲,以资启沃”①。选满、汉臣8人,以原官衔充日讲官,每日为皇帝讲解经书,并规定每年二、八月春秋二季举行“经筵”之后,按日举行日讲。康熙七年(公元1668年),遴选儒臣,簪笔左右,记皇帝一言一动,“书之册简,以垂永久”。八年又选择满、汉词臣数人“备顾问记起居”。九年始设起居注馆,满汉记注官均以日讲官兼。日讲起居注官满10人、汉12人,除翰林院掌院学士、詹事府詹事照例兼充外,余由翰林院侍读学士以下、詹事府少詹事以下简充,掌记注之事。


记注体例,是将谕旨、题奏、官员引见、除授等依次记载。编纂记注每月分为2册,每年计24册,先成草本,由总办记注官逐条查核增改,送掌院学士阅定,记明年月及记注官名,册中用翰林院印盖齐缝,然后封存铁柜。


詹事府


清沿明制,于顺治元年(1644年)设詹事府,为辅导东宫太子之机构,同年十一月裁撤,其事务并入内三院。顺治九年(公元1652年)复置,设詹事、少詹事,以内三院官兼任。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废立皇太子后停止。乾隆十八年(公元1753年)谕:“詹事府东宫僚佐,储贰未建,其官原可不设,第以翰林叙进之阶,姑留以备词臣迁转地耳”①。自此以后,詹事府官员专备翰林院迁转之资。


詹事府设詹事满、汉各1人(正三品)、少詹事满、汉各1人(正四品),左、右庶子满、汉各1人(正五品),洗马满、汉各1人(从五品)、左、右中允满、汉各1人(正六品),左、右赞善满、汉各1人(从六品),主簿满、汉各1人(从七品)、笔帖式6人。


詹事府的职掌是:凡皇帝坐朝或秋审、朝审以及九卿、翰、科、道会议之事,詹事、少詹事均得“侍班”或参加集议。凡纂修实录、圣训,詹事府詹事、少詹事例得充任副总裁官及纂修官。纂修其他书史,少詹事皆得充任纂修官。此外,有些职掌是与翰林院互兼的。清初规定,凡东宫千秋节(东宫诞辰)及元旦、冬至行礼庆祝、表笺文式,由詹事府坊局官撰拟颁发。


詹事府内部机构分左右春坊、司经局及主簿厅,其职官及分掌如下:


左右春坊:设左、右庶子满、汉各1人,左右中允满、汉各1人,左右赞善满、汉各1人,掌记注、纂修之事。其汉员,分别兼翰林院侍读、侍讲、编修、检讨等衔。


司经局:设洗马满、汉各1人,掌经籍、典制、图书刊刻的收藏。其汉员兼翰林院修撰衔。初设汉正字2人,掌缮写讲章及装潢之事。


主簿厅:设主簿满、汉各1人,掌文移;笔帖式满6人,掌翻译。


詹事府的机构掌章奏、文移事务,另设满、汉主簿2人管理。


从詹事府的具体执掌看,已无本府的专职,实际上变成了翰林院的辅佐机构。所以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改革官制,实行“新政”,便以詹事府名实不符,首先被裁撤,其事务归入翰林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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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4 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以前是喜欢发老实帖的,但是叫好不叫座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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