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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空气稀薄

谁说当代没好汉!路见不平,该出手时就出手,帅毙了(监控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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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4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代大侠,帅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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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4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扔得很帅很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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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4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汉!

MAN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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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4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抢劫完逃跑,这个行动能被看做是无害行动?为什么不能看成是抢劫的环节之一?难道抢匪抢完银行警察就不能阻止抢匪逃跑,只能在逃跑后进行捕获?我记得哪一条,公民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制止犯罪还是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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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纯爷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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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抢劫的人受伤,这个扔自行车的人要赔偿。如果不巧抢劫的人死亡,这个扔自行车的人会被判刑。抢劫的行为已经 ...
lcsx 发表于 2009-12-24 21:53



   扯淡 面对强奸 杀人 抢劫,有无限防卫权。直接格杀都没事。

飞车抢劫不仅仅是抢劫那一秒钟才是正在抢劫中。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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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侠义是种美德,没有一位侠义之士在出手前会考虑个人后果。
考虑个人后果只会瞻前顾后,畏首畏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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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担心侠客悲剧的,主要是被以前追小偷导致小偷出车祸的案子影响了,这个不同,毕竟是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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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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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就算扔死了也不用赔法律责任吧。在美国这边呢,我的老师是这么教的,如果在阻止犯罪的时候造成的任何伤害是不用负责的。我曾经问过,如果一个人打劫银行,然后另外一个开车的人看到了而且故意将他撞死了,那是否需要赔偿以及负责,我得到的答案是:不用。因为在这个时候是讲原因,你不抢劫,人家就不撞你,你也不会死。
另外一个例子,一个人去抢劫,然后抢劫的人跑了。被抢得人追上去,在马路上被一车子撞死了,结果会是意外撞死他的人没有任何责任,而抢劫的人会被告谋杀。
所以我认为国内在这方面应该也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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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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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咱也看了,感觉太强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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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他真彪悍啊……  技术不是一般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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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哦,,,如果那兩個搶劫犯死亡或者嚴重受傷,扔車那人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这个问题就让我们暂时忽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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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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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制敌要诀:稳、狠、准。。。。。。。。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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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扯淡 面对强奸 杀人 抢劫,有无限防卫权。直接格杀都没事。

飞车抢劫不仅仅是抢劫那一秒钟才是正在 ...
yehuabin 发表于 2009-12-25 08:52


同意叶主席的看法。

抢劫是一个过程,并不是抢完逃跑的过程就不属于抢劫了。


不过这个貌似是法律意义上的“抢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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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怎么算 如果死了 可能都算是误杀 或是防卫过当。。。现行法律似乎是这样的

最近正有听说一个案件:一个人吃霸王餐,不买单~~,想强行骑摩托车离去,饭店服务员上前阻止,在车发动时,用手拉扯了下那个人,结果一不小心,那人连人带车一起翻,结果人落地时撞到了头,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案件 结果是判服务员赔偿40多万~~~

难以理解啊~~~ 大陆法律规定的不够完善~~~任重而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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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哦 不是死亡 是植物人 本着 严谨科学 实事求是的原则,我找了下相关新闻

原来是老案件~~~重谈起~~

    核心提示

    去年8月17日晚,中年男子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瞎子粥店吃完夜宵后,未付钱便径直走出店门。乐某让店员蔡某坐其助力车去他家取钱,可蔡某还未坐上车,乐某便发动助力车。蔡某见状双手拉住乐某的助力车后尾架追赶了约10米后,因车速过快拖不住车便松手。而乐某骑车向前冲了一段后摔倒在地,当场昏迷。随后,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目前虽脱离生命危险,但已成为植物人。随后乐某妻子将蔡某告上了法庭。

    2008年5月12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蔡某有期徒刑1年,并与粥店店主徐某连带承担60%的民事责任,赔偿乐某各项经济损失逾47万元。

链接:http://www.ce.cn/xwzx/shgj/gdxw/ ... 0612_158046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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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1# shijun11230
我喜欢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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