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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空气稀薄

谁说当代没好汉!路见不平,该出手时就出手,帅毙了(监控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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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怎么算 如果死了 可能都算是误杀 或是防卫过当。。。现行法律似乎是这样的

最近正有听说一个案件:一个人吃霸王餐,不买单~~,想强行骑摩托车离去,饭店服务员上前阻止,在车发动时,用手拉扯了下那个人,结果一不小心,那人连人带车一起翻,结果人落地时撞到了头,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案件 结果是判服务员赔偿40多万~~~

难以理解啊~~~ 大陆法律规定的不够完善~~~任重而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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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哦 不是死亡 是植物人 本着 严谨科学 实事求是的原则,我找了下相关新闻

原来是老案件~~~重谈起~~

    核心提示

    去年8月17日晚,中年男子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瞎子粥店吃完夜宵后,未付钱便径直走出店门。乐某让店员蔡某坐其助力车去他家取钱,可蔡某还未坐上车,乐某便发动助力车。蔡某见状双手拉住乐某的助力车后尾架追赶了约10米后,因车速过快拖不住车便松手。而乐某骑车向前冲了一段后摔倒在地,当场昏迷。随后,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目前虽脱离生命危险,但已成为植物人。随后乐某妻子将蔡某告上了法庭。

    2008年5月12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蔡某有期徒刑1年,并与粥店店主徐某连带承担60%的民事责任,赔偿乐某各项经济损失逾47万元。

链接:http://www.ce.cn/xwzx/shgj/gdxw/ ... 0612_158046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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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1# shijun11230
我喜欢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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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hijun11230
我喜欢这个说法。
遥远的冬天 发表于 2009-12-25 10:45



  喜欢归 喜欢,我也喜欢~~但很杯具的是我国现行法律还不能完全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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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厉害了,而且事后很冷静,那2个抢匪站起来的时候,他知道寡不敌众,避开了风头,既拦截抢匪,又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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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就算扔死了也不用赔法律责任吧。在美国这边呢,我的老师是这么教的,如果在阻止犯罪的时候造成的任何伤 ...
shijun11230 发表于 2009-12-25 09:47



    后一个例子很好,责任应该归咎于抢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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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身手不凡,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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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视频看,那个小陈接过包,没有任何感谢,然后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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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抢劫是一个过程。逃逸的时候也是抢劫进行中。
如果逃逸的时候不能阻止,阻止就是犯法。那么抢劫犯就方便多了。抢了东西,还能慢慢的闲庭信步的离开,你还只能目送他离开,不能阻止。因为一旦阻止,你就是用了暴力手段,你就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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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哦 不是死亡 是植物人 本着 严谨科学 实事求是的原则,我找了下相关新闻

原来是老案件~~~重谈起~~

     ...
paradisehere 发表于 2009-12-25 10:44



这个官司判的属于葫芦僧断葫芦案。
看到那个人成了植物人,所以给点钱,安抚一下家属,不然闹事就麻烦了。
所以只能店员坐牢,店家赔钱。
谁让店家是一个无权无势的人,但他有些闲钱,就问他拿钱了。

如果责任划定来说,那个人自己逃逸,应该能遇见到逃逸过程中会发生危险,自己应该付主要责任。应该是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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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太牛了!!!有勇有谋!爱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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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这样的好人越来越多,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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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怎么算 如果死了 可能都算是误杀 或是防卫过当。。。现行法律似乎是这样的

最近正有听说一个案件 ...
paradisehere 发表于 2009-12-25 10:34



     本报佛山讯 (记者 刘艺明 通讯员 陈笑尘、卢放兴)去年7月13日凌晨(编者注:时间应该为去年7月1日),顺德女司机龙女士开车将3名劫匪撞倒,致其中1人死亡,该事件曾一度引起社会热议。昨日,佛山中院对其余两名劫匪进行了终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不等。在对于龙女士的处理问题上,佛山中院首度表态,认为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



还是这个案例更像吧。。。
此二人骑摩托车逃跑也并未消失在受害人以及扔自行车的视野,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就算自行车扔死了二人,也是正当防卫。另外,好像还有个的士司机见义勇为追二个抢包的,把二人撞下摩托车死亡,最后也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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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因为自己的犯罪而引起自身的损害,责任是属于你自己的,就好像你打劫,警察开枪射杀你一样的道理。既然你要犯罪 就应该算好了有危险。见义勇为如果被限制了,或者反而被判罪,那谁还敢站出来见义勇为呢?之前的彭宇案就让人感到很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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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在温州~我也被抢劫了~怎么没人出手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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