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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乱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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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几日偶然间看到成都自焚抗拆迁的视频,不由得火从心起
视频连接:http://www.56.com/u11/v_NDgwNDkwNzc.html
睚眦血性之人也,平素见不得寡廉鲜耻之徒,背信弃义之辈
然人心不古其奈若何?
看那道貌岸然者满口仁义道德,可骨子里却一肚子男盗女娼...........
权势炽人令草民默然,一烈女子虽非捍卫民族大义,但也是为自己讨公道
烈火焚身,死的凄惨,绝决....
怎一恨字了得!!!
怒而唱和,苍生离乱...

锦官城下说锦官,凄绝女子焚素颜
执棒断喝汝违法,罗绮妖娆染青烟
仆勇矫健常奔走,牙吏宣法重如山
秋风所破民离乱,幕帷重重奏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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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聊透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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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9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睚眦必报 于 2010-6-9 22:23 编辑

回复 2# 师子吼


    没你这个满日里佛法无边的有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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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无非一个字——钱。拆迁顺利不顺利也无非就是钱给得够不够的问题。

中国在大规模建设,涉及到拆迁的人也五花八门,有贪心的人也同样是五花八门,更有甚者是永不满足的。对于这些永不满足的人,你用什么办法去满足他呢?给他他想要的钱数吗?那是不是其它同样条件的人也按同样的标准去补偿?本来补偿标准是一万一平,到他这里非要十万一平不可。那这个要求就必须得满足吗?

再回头讲,如果拆迁补偿不满意,就拒绝拆迁,那是不是说任何一个集体项目,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就必须得停下来?
如果钱没拿到自己想要的数,就拿自杀来威胁,这是不是一个健康的人?自己的命是钱能够买来的?把自己的命用来换钱?自杀的人,通常会有外因,但内因是主因。无论他是因为什么都是如此。一个正常的健康人类,不会轻率地选择自杀的,什么原因都不允许如此作为。
说白了,都是欲望和贪心惹的祸。

按照目前的国家法律,土地是国家的,不象西方一样是个人所有的。所以只要国家给了足够的安置款,或者提供了安置房,那你没有理由不把那个地方给让出来。我们国家的征地是由国家来征。个人的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个人的欲望,只有在不威胁国家利益时才被有限允许,而不是可以无限制释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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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觉得只要是自己的东西,若非为了民族大义,众生利益。都有权利给再多钱也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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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9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古常言道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此女子的三层楼原本不在拆迁范围内,可是规划的道路却避开了原有路线上的几栋有背景房产
绕道拆迁到了她家门口,如此种种岂能视而不见
百姓之居乃血汗所驻,岂能如此儿戏
假以口实岂有黑白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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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9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清音


   甚有同感, 人是有感情的
尤其是对自己血汗换来居住所在,并不是一个钱字就能解决的
要是金钱万能还要精神追求与人类情感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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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师子吼 于 2010-6-9 23:38 编辑
其实我觉得只要是自己的东西,若非为了民族大义,众生利益。都有权利给再多钱也不卖。 ...
清音 发表于 2010-6-9 22:49



    你的想法是受西方文化影响比较重的,你肯定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天经地义的。其实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最终也没有被写进物权法。因为它不符合中国的精神与文化传统。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谁最有好处呢?对现有的即得利益者最有好处,对保护弱者,作用有限。

     另外,土地是国有财产,不是私有的。房子是你自己的,当然了,如果你要把自己的房子搬走,并且有能力搬走,也没有人阻止你。但土地不行,土地是国家的,国家有权利规划和使用,并且国民必须服从国家对土地使用的安排。国家的补偿其实主要补偿的是你的房子,当然了,也包括一定地段的价值,毕竟北京长安街边儿的一亩地,和东北农村的一亩地不能相提并论。但不是向你买这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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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1,不支持自杀!无论各种原因。2,不支持伤害无辜者,无论各种原因。3,不支持野蛮拆迁,无论各种原因。4,不支持以违法对付违法,无论各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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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0 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师子吼


    房屋整体搬迁在建筑工程界已不是什么高科技了
居民房屋土地使用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房子更是自家的,既然国家要拆迁
那就请国家给我整体搬迁到给我的置换宅基地上,原则是等价置换!!!
睚眦也了解过相关法规,没有一条法规明文写着私有财产就可以随意处置
更何况物权法和现行拆迁条例有抵触,这也要怪草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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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睚眦必报


    很不幸,土地不在物权法所管理的范围内,因为它不是私有财产。我说了,你对你的房子满意,你可以自己搬,没有人拦你。但国家拆迁时不提供搬家服务,只提供拆迁补偿,部分提供异地住房或原地回迁房。

     认为在土地上摆个自己的物件,就把那物件下的土地变成自己的了,那是很愚蠢的,就算你自己站在那块地上也不行。你可以使用马路,但你要认为马路是你家的,你就真的愚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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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0 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师子吼


    说人愚蠢的,可能,或许,大概很聪明
看清我所写的居民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物权法与拆迁条例有抵触,再有此事件中原规划线路的变迁何其诡异

你倒是选择性回复,好聪明呀
你太有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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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睚眦必报


    和你这个水平的人的讨论问题我觉得很对不起我的智商。

    你提到了特权法与拆迁条例的不同,我就给你解释了,就算按照比较严格的物权法来处理,有房子的人也没有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所以做为拥有土地所有权一方的国家,是有权利要求使用者把这块地方给空出来的。

     再有,我讨论的,目前是以大局为主,我并没有想去讨论某个拆迁事件,我说的是带有普遍性的理论。至于落实到个案,那千差万别,不过不管房主有多少理由,国家做为土地的所有方,有权利要求房主把土地让出来。个案里涉及到的两方、三方、甚至四方,其实最终也不过就是一个钱的主要因素。涉及房主方的时候,也无非就是欲望使然,要求满足自己的个人利益。所以我对个案不感兴趣。

     再回到房主因为个人要求不能满足,然后自杀,这个我认为主因在房主自己。次要因素才是其它各方。前面有位兄弟说得不错,无论是任何原因,都不支持自杀,我也是这个观点。自杀是极其懦弱的行为,行为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让别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把自杀的行为推给政府更是扯蛋,这是精英贩子的惯用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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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0 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睚眦必报 于 2010-6-10 01:06 编辑

回复 13# 师子吼


    要和我谈智商,那就请你先做完门萨测试得分超过138后在讨论
至于你的大局观,在睚眦看来就是婊子的牌坊而已
人生而有欲,你要无欲那是你自己的事,但是要拉个无欲的招牌却要做行奸使诈妄论曲直之事
那你是找错人了
就你这修养就不要在丢学佛人的脸啦
还有视频中死者所称“尊严”估计你是无法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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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睚眦必报


    开始声嘶力竭,开始高声叫骂了?你不过就是个三流的精英贩子而已,跟我讨论国计民生,讨论经天纬地、经世济国你还不够水平。138分儿你就觉得自己了不起了?就算你一百六站到我面前来跟我讨论也未必能够占得了上风。你的思维深度和广度还差得远,不服气你就放马过来,别一个劲儿地整没用的打口水仗,没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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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多要“一百万”而自杀的人会有尊严?我真是没有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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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0 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 师子吼


    所幸帖子是公开的,围观者的眼睛是雪亮的
睚眦再没涵养也没有首先攻击任何人
声嘶力竭叫喊的不正是你么?
你就是真理正义的代言人嘛,容不下任何异议和争论嘛
还有睚眦在提供个消息给你,你去考证下
80年代的国家土地法是承认居民宅基地私有化的
就是今天的居民宅基地也是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且受法律保护的
至于你惯用的扣帽子打棍子手法,睚眦就不跟你计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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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吧,就事情来讲,应该先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然后再来找问题的归责方。而不是一直在那里扯皮来扯皮去,你也推卸责任我也推卸责任,后果就是问题一直都没解决,留在那里,往后同样的事情还会发生!!!
多做事,少憋怨气。
顺便提一句,以偏概全,一棍子打倒一片是很多人的通病。
吾日三省吾身,圣人之言,且请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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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睚眦必报


    客观地说,你的回复依然没有营养,没有含金量。

      第一,国家土地公有的政策是建国一始就有的,从土地改革之后和土地法正式实施后就更是板上钉钉了。宅基地也不例外。不存在你所讲的八十年代的宅基地私有的问题。

      第二,你可以去看看各式各样的土地证,无论是城市的个人住房,还是农村宅基地,都是土地使用证,而不是土地所有证。商业用地的土地证也是一样。我们的土地所有权有两种,只有两种,一是国家所有,二是集体所有(特指农村宅基地及耕地)。

      所以作为个人,要死要活地拼命要保住所谓的“自己的土地”,那本身就是扯蛋。哪怕自杀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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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吧,就事情来讲,应该先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然后再来找问题的归责方。而不是一直在那里扯皮来扯皮去 ...
yingyue02 发表于 2010-6-10 01:33



    要解决问题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那就是法律途径。但基于目前的国民素质及司法系统的效率,不会有太多的人走这条路。另外一条路就是人心上的,征地方不要太贪心,要适当让利于民。被征方不要太贪心,为了点儿钱撕破脸皮,甚至连命都不要了。如果双方能够克制,能够节制自己的贪心,那么问题根本就不会激化到那个程度。两方都有责任,但被征方的责任更大。征地方的简单粗暴也是没智慧,要承担道义责任,毕竟是代表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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