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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693399.shtml
【聯合晚報╱社論】 2010.06.29 02:22 pm
第五次江陳會,按原訂計畫,於重慶市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兩岸的經貿互動關係,從此走上新的里程碑。
儘管綠營一再抗議,不過,其論述仍不脫配套不足、矮化台灣、早收清單不理想等等老調,找不出清楚的反對主旨。不管是蘇煥智,還是蘇貞昌,甚至其他曾前往大陸推銷在地產品的民進黨縣市首長,都很清楚,中國大陸的市場,台灣非看重不可。即便民進黨的民調亦充分顯示,主流民意贊成有配套的ECFA,這些訊息都使得政府簽署ECFA的意志更堅定,而民進黨「為反對而反對」的立場也更尷尬。
不得不承認,中國大陸為了讓ECFA能按時程順利簽定,做了不少「讓利台灣」的妥協,兩岸的早收清單,於是呈現台灣獲利較多的傾斜。台灣仍有部分產業尚未能受益於這份早收清單,不過,就貿易夥伴的互惠原則來看,滿桌菜色,台灣「撿到碗裡的」已經很多。其他的,不妨慢慢再談。
簽了ECFA之後,台灣產品得以更加無障礙地進入龐大的中國市場,然而挑戰並未結束。MIT的品牌能否趁勢打響?是否能讓大陸消費者信服於台灣產品與服務的一流品質?這必然是「後ECFA」時期,台灣的產官學界聯手要提升的課題。尤其,「讓利」的概念,不應成為台灣部分產業養成依賴性的藉口,日後必定要往強化產業競爭力、維持貿易互惠關係的方向走去。
同樣地,馬總統執政標舉的「黃金十年」口號,也必須在簽了ECFA之後,立即推出系列藍圖與遠景,使台灣確實能把握住大陸的市場商機,順勢轉型為創意大國、設計大國、綠色產能的大國。這些都值得政府加把勁!
維持經貿關係不是靠請客吃飯,兩岸的和平互動,在各領域內都將展開既競爭又合作的關係。中國的經貿實力快速提升,從台灣業者到國際學界都有相同印象:台灣能領先大陸的優勢不多了。簽了ECFA之後,台灣更要加油!
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相关文件全文
来源:http://city.udn.com/59483/4030756
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序言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
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 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 合作措施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贸易与投资
第三条 货物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 服务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 投资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促进投资便利化。
第三章 经济合作
第六条 经济合作
一、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双方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海关合作;
(五)电子商务合作;
(六)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 早期收获
第七条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
二、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双方应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但双方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则适用该税率;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是指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其中双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协议附件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达成的货物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应终止适用。
第八条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一方应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减少或消除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达成的服务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应终止适用;
(四)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寻求解决方案。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条 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条 争端解决
一、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机构安排
一、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
(二)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
(三)解释本协议的规定;
(四)通报重要经贸信息;
(五)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
三、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
第十二条 文书格式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 附件及后续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及根据本协议签署的后续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修正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五条 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终止
一、一方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本协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终止。
二、本协议终止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就因本协议终止而产生的问题展开协商。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附件二 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附件三 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
附件四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
附件五 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全文)
为保障海峡两岸人民权益,促进两岸经济、科技与文化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目标
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植物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等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提升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
二、优先权利
双方同意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积极推动作出相应安排,保障两岸人民的优先权权益。
三、保护品种
双方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植物种类)范围内受理对方品种权的申请,并就扩大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可申请品种权之植物种类)进行协商。
四、审查合作
双方同意推动相互利用专利检索与审查结果、品种权审查和测试等合作及协商。
五、业界合作
双方同意促进两岸专利、商标等业界合作,提供有效、便捷服务。
六、认证服务
双方同意为促进两岸著作权贸易,建立著作权认证合作机制,于一方音像(影音)制品于他方出版时,得由一方指定之相关协会或团体办理著作权认证,并就建立图书、软件(电脑程式)等其他作品、制品认证制度交换意见。
七、协处机制
双方同意建立执法协处机制,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下列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事宜:
(一)打击盗版及仿冒,特别是查处经由网络(网路)提供或帮助提供盗版图书、音像(影音)及软件(电脑程式)等侵权网站,以及在市场流通的盗版及仿冒品;
(二)保护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共同防止恶意抢注行为,并保障权利人行使申请撤销被抢注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的权利;
(三)强化水果及其他农产品虚伪产地标识(示)之市场监管及查处措施;
(四)其他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事宜。
在处理上述权益保护事宜时,双方可相互提供必要的资讯,并通报处理结果。
八、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开展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业务交流与合作事项如下:
(一)推动业务主管部门人员进行工作会晤、考察参访、经验和技术交流、举办研讨会等,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二)交换制度规范、数据文献资料(资料库)及其他相关资讯;
(三)推动相关文件电子交换合作;
(四)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对相关企业、代理人及公众的宣导;
(六)双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项。
九、工作规划
双方同意分别设置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品种权等工作组,负责商定具体工作规划及方案。
十、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对于在执行本协议相关活动中所获资讯予以保密。但依请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限制用途
双方同意仅依请求目的使用对方提供之资料。但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交换、通报、查询资讯及日常业务联系等,使用商定的文书格式。
十三、联系主体
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四、协议履行与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本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十五、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六、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七、签署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三,《两岸早期收获产品清单》
1.中国大陆同意对台湾降税之早期收获产品清单
l.农产品(18项)
包括其他活鱼、其他生鲜鱼、其他冷藏冷冻鱼、生鲜甲鱼蛋、鲜兰花、金针菇、香蕉、柳橙、柠檬、哈密瓜、火龙果及茶叶等。
2.石化产品(88项)
(1)基本原料:航空煤油、润滑油、丙烯、异丙醇、二甲苯、氯乙烯、临苯二甲酸二辛酯等;
(2)特用化学品:界面活性剂、碳黑、树脂、胶及黏合剂等;
(3)塑胶原料:聚丙烯 (PP)、苯乙烯聚合物 (PS)、丙烯酸共聚物、聚四亚甲基醚二醇、聚碳酸酯、聚亚氨酯、其他烯烃之聚合物等;
(4)塑胶制品:塑胶片、板、膜、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板、氯乙烯聚合物板、人造革等。
3.机械产品(107项)
(1)工具机:切削金属的数控卧式车床、切削金属的其他数控车床、切削金属的数控钻床、数控平面磨床、研磨机床、砂轮机、抛光机床、插床、拉床、锯床或切断机、龙门刨床、锻造或冲压机床及锻锤、非数控冲孔、开槽机、冲剪两用机及工具机零件等 ;
(2)产业机械:纸处理机械、纺织机械、印刷机、造纸机、橡塑胶加工机、过滤机、热处理机械及升降机等;
(3)其他机械:泵类、流体传动机械、滚压机等;
(4)机械零组件:阀、机械刀具、机械零组件、压缩机及风扇及轴承等。
4.纺织产品(136项)
(1)纺织中上游:棉纱、棉布、棉与化纤混纺布、与棉混纺合成纤维棉梭织物、再生纤维布、合成纤维布 、人造纤维纱线、合成纤维棉、合成纤维棉纱、再生纤维棉纱、合成纤维棉梭织物、再生纤维棉、合成纤维棉梭织布、再生纤维棉梭织布及化纤填充物等。
(2)纺织下游:特殊纺织品、针织物、钮扣、擦拭布、其他织物及不织布等。
(3)纺织制品:袋包箱、衬衫及套头衫、泳衣、袜、内衣及毛巾等;
(4)鞋类:鞋面、橡胶或塑胶制的外底及鞋跟、鞋靴零件等。
5.运输工具(50项)
(1)汽车:汽车零组件;
(2)自行车:自行车整车及零组件。
6.其他产品(140项)
(1)钢铁:热轧卷材、非合金钢冷轧卷材、钢丝、不锈钢等;
(2)水泥:水泥熟料及白水泥等;
(3)染颜料:酸性、直接、活性染料及制品、钛白粉等;
(4)运动器材:其他高尔夫球用具等;
(5)医疗器材:人造关节、健身及康复器械等;
(6)仪器:量测仪器等;
(7)模具:金属拉拔模、金属模、注模或压模等;
(8)金属制品:铝及铝制品;铜及铜箔制品等;
(9)玻璃:LCD玻璃;
(10)橡胶:汽车、自行车及机车轮胎;
(11)漆及油墨:油漆、清漆、其他印刷油墨等;
(12)电子:照相机、投影仪等用物镜、其他照相机及其他光学仪器用元件、麦克风及其座架、音频扩大器、其他电视录影模组及零件、视频摄像机、数位相机零件; 放电灯管、其他电子管、稀土永磁体、其他金属永磁体等;
(13)电机:变压器零件、电源零件、静止式变流器及电感器零件、锂离子电池、熔断器、可编程序控制器、通用信号发生器、同轴电导体、玩具电动机、微电机、玩具用电动机微电机零件、铜制绕组电线、无接头电导体等;
(14)小家电:气扇、贮备式热水器,真空吸尘器、食品研磨机、电熨斗、电锅、烤箱等;
(15)手工具: 钳子、扳手、锤子、螺丝刀等。
2.台湾同意对中国大陆降税之早期收获产品清单
1.石化产品(42项)
(1)基本原料:油品包括杂酚油、燃料油、石油焦; 石化原料包括蚁酸 (甲酸)、醋酸 (乙酸)、醋酸乙酯等;
(2)特用化学品:胶及黏合剂、碳黑、界面活性剂、树脂等;
(3)塑胶原料包括其他烯烃之聚合物 (PP)、丙烯酸聚合物、聚碳酸树脂等。
2.机械产品(69项)
(1)其他机械:液压缸、气压缸、泵、喷水蒸汽机或喷砂机、流体传动、办公室机器等;
(2)机械零组件:机械刀具、压缩机及风扇、机械零组件、阀、轴承、密合垫或类似接合垫等;
(3)产业机械:热处理机械、过滤器; 纸处理机械、其他印刷机纺织机械、橡/塑胶加工机等。
3.纺织产品(22项)
(1)纺织中上游:棉纱、棉布、人造纤维纱线、合成纤维棉等;
(2)纺织下游:不织布、针织物、尼龙、PU合成皮其他织物等。
4.运输工具(17项)
(1)其他车辆:婴儿车及其零件;
(2)自行车:自行车及其零组件。
5.其他产品(117项)
(1)化学品:无机化学品、有机化学品、沐浴乳等芳香剂、杂项化学品包括活性碳、松香及树脂酸、其他触媒及化学制品等;
(2)染颜料:酸性染料、其他合成有机颜料等;
(3)运动器材:其他高尔夫球设备、其他球、一般体能设备、体操或竞技比赛用物品及设备等;
(4)仪器:仪器或器具之零件;
(5)模具:挤压模、冷压及冲压金属片机器冲头及模、金属用射出模或压缩、其他橡胶或塑胶用模;
(6)金属制品:精炼铜管、铝板及其他铅片、扁条及箔;
(7)橡胶:小客车、大客车、脚踏车轮胎等;
(8)玻璃:其他铅水晶玻璃器、道路标志、信号用玻璃等;
(9)游乐设备:其他游乐场回转台、秋千台、射击场及其他游乐场之娱乐设备;
(10)电子:永磁体、电视摄影机、灯泡及电子管、物镜、电视或电影摄影机或放映机用附加镜头、光学元件、吊灯及电照明配件等;
(11)电机:防爆型马达、其他电动机、其他交换式电源供应器、二氧化锰乾电池、蓄电池、熔丝装置等。
(12)杂项制品:眼镜、手表、保温瓶及其他真空保温器皿、扫帚或刷、拉炼之零件、牙刷、原子笔、铅笔及蜡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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