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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封建农奴制研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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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7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前位置: 中国西藏信息中心 > 涉藏期刊库 > 西藏研究 > 1991年 > 第三期

   
西藏封建农奴制研究概述  




发布时间: 1991-09-19    来源: 西藏研究    作者: 吴从众
  


  
  藏族是我国多民族大家庭中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优秀成员之一,在伟大祖国的缔造与发展过程中做出过自己他光荣贡献。对藏族历代文化的记载,从唐、蕃初年起的一千三百多年来,就延续着难以数记的藏文文献。就是在汉文的历代正史中关于藏族历史文化的著述也代不绝书。十世纪以来,西藏出现了封建农奴制。但是在我国解放前的学术界,不可能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研究西藏的历史和现状。

  1956年,根据中央指示精神,派出八个调查组(包括西藏社会历史调查组)去民族地区进行社会历史调查。1958年由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组织所内外大批成员,成立十六个调查组分赴全国各少数民族地区作调查。同时着手编写少数民族史志丛书。其中以西藏农奴制为主要内容的《藏族简志》上,即是在这次调查基础上,于1963年写成内部发行的。不久发生十年动乱,对西藏农奴制的研究,陷于停顿。加上其它原因,在藏学领域中,对西藏农奴制的研究,步伐较慢。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前后,由于工作和形势的需要,公开发表过一批论文。1978年,西藏人民出版社出版王辅仁、索文清编的《西藏社会的飞跃》,其中二、三、四部分介绍了西藏农奴制。1984年,西藏人民出版社出版《西藏自治区概况》的第五、六两章着重阐述了西藏的农奴制度。但总的说来,有关西藏农奴制的著述还是不多的。就笔者读过的四、五十篇论著看,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概述。

  一、农奴制的发生发展与衰亡

  从历史上探讨西藏农奴制发生发展的论文有刘忠、李凤珍、牙含章。申新泰、仁青、王玉平等同志的十余篇①。这些论文分别阐述了从九世纪晚期到十三世纪经过数百年的演变,在西藏形成了领主庄园制的农奴社会。这一时期的封建社会,是发展的,较吐蕃时期的奴隶制来说,是进步的、是推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种新的生产关系。西藏的封建领主占有制,指对领地的占有和对农奴人身的不完全占有。这和吐蕃时代的土地为藏王所有,奴隶的人身为奴隶主完全占有相比,无疑是一个跨时代的进步。促进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这个变革过程,是公元842年,达玛赞普被佛僧所弑后,吐蕃奴隶制政权内部分裂至灭亡后的一两百年间完成的。这一时期王田的地权下移,财富分散,私有制不断向前发展,同时一部分奴隶主贵族,在奴隶和属民大起义的形势下,在所属的庄园和村落之内,被形势所迫实行了带有让步怀柔性质的变革,使奴隶制逐步演变为封建农奴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而更为主要的是把那些自由农、私有农民变为农奴。随着私有制的发展,贫富分化日趋激烈,一些富人、私有者变成巨贾大富。他们聚敛财富、购置土地,成为新兴的大土地所有者,在奴役村民的基础上建立起许多在庄园。

  总之,从十世纪开始,由西部的阿里地区,沿雅鲁藏布江到以日喀则、拉萨、山南为中心的一带地区,在经历了奴隶平民大起义之后,原来吐蕃时期保留下来的居民点不断扩大,另外在一些宜于农耕的河谷地区,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居民点。农业生产有了新的发展,交换关系有了扩大,但整个地区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政权。

  这一时期,由吐蕃王朝以来统治阶级所支持的宗教势力在不断发展。例如公元十世纪前半期,达玛赞普后代的一支,永丹的第六世孙意希坚赞在山南地区的桑耶一带,形成一个地方势力,自成一方的领主(即农奴主),并兼著名的桑耶寺主。意希坚赞也就成为西藏佛教复兴活动中的代表人物之一。到十世纪后半期,僧人仁钦桑布于996年,在阿里布让地方建成託林寺。这期间达摩赞普后代的另一支奥松的第五世孙名叫拉德的做了阿里古格的小王,即把他辖区布让一带的协尔东等三地作为“谿卡”(即庄园),封给託林寺主仁钦桑布做“却谿”(即寺庙庄园)。这是藏族历史上,谿成谿卡一词的最早出现,从此始,谿卡一词,就广泛地在西藏社会上使用了。

  由这两个实例表明,山南桑耶的势力和阿里古格的势力虽然各据一方,相隔千里,但却具有很多共同之处,特别是他们把封建统治和宗教势力结合在一起,利用宗教思想统治劳动人民,可以说是西藏进入封建农奴制社会以后一个带普遍意义的特点。

  此外还有一些比较富裕的自耕农民,在贫富分化中,慢慢上升为封建农奴主。如公元十一世纪时,藏传佛教噶举派的创始人玛尔巴,原是山南地区的一个自耕农民,他家有耕地,有牧场,本人经商兼营农牧业生产,又常去尼泊尔,印度等地买卖黄金和土特产品。玛尔巴同时又是一个宗教职业者,佛教经典的译师。他要求向他学习佛法的人,要向他献上自己的全部财产,还要替他服各种劳役。这种剥削又是通过宗教上以赎罪为借口形成的。因此,玛尔巴的所有信徒,实际上都成了他的农奴。

  十世纪以后,西藏地区的土地可以买卖了。在吐蕃时期,由于土地都是王田,私人没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是不让买卖的,到十三世纪初叶,西藏封建农奴制度全面确立以后,土地成了封建农奴主的领地,买卖土地自然也被禁止了。因此十世纪到十二世纪的这一段自由买卖土地,、是奴章制向封建农奴制过渡的一个特定历史时期。

  这一时期的个体自由农民,有权将自己的土地转让和赠送别人。如米拉日巴的母亲为了筹集米拉日巴去学咒术的费用,就将娘家送给的一块名叫“支见丹琼”的土地卖出了一半,用这笔钱,买回松耳石、白马、染草、皮革等贵重物品给米拉日巴做学费之用②。又如十二世纪前期,江孜的林热·白马多吉,把仅有的一块土地,送给一位人们称为“若曼”的医生,作为他向若曼学医的费用。可见这一时期的自耕农民可以把自己的土地,用陪嫁、馈赠、出卖等转方式让给他人。

  同时,僧侣寺庙经商已成为普遍现象,出现了僧俗农奴主相结合的地方实力派。这些实力派经过长期的互相兼并和斗争,到十三世纪,使西藏出现了大规模的土地分封、调整、没收以及差赋的摊派和征调,促进了土地的领地化,村落的庄园化。这时,元朝统一中国。西藏成为祖国不可分裂的一部分,从而结束了数百年来的分裂动乱,广大农牧民得到休养生息,发展了生产,是西藏农奴制的兴盛时期。

  封十三万户,既是元朝中央安排西藏地方行政机构的建置,也是对西藏各实力派通过封赐土地进行的安抚。明朝沿袭元制,倚重藏传佛教噶举派地方政权,实行对西藏各实力派“多封众建”政策,密切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在明代至北京朝拜进献贵重方物的西藏头领和上层寺僧几乎没有间断过。仅“公元1588年,乌斯藏阐化王差国师锁南坚赞等一千名,进献珊瑚、氆氇等物”,明中央“给赴京并在边番僧各贡(者)赏绢钞”③。由上两例即可略窥其盛。明代又进一步发展了西藏农奴制度,加强了中央对西藏地方的统治。

  公元1652年,清朝顺治帝册封五世达赖罗桑嘉错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即西藏佛教的领袖。封固始汗为“遵行文义敏慧顾实汗”,要“作朕屏辅、辑乃封圻”,即领有西藏封地的、有政治权力的汗王,统治西藏,辅助藏传佛教格鲁派的发展。1656年固始汗卒,在清王朝的大力扶持下,藏传佛教教主五世达赖的政治作用日益加大,清查了格鲁派和其它教派的寺院,规定了寺僧人数,确立了寺院的组织制度和经济制度,对寺院属民进行了清查,让每个寺属庄园向格鲁派寺院集团交纳一定数量的实物地租。同时把西藏的土地和农奴分为三大部分。一、分给寺院和高级僧侣的称为“却谿”,二、分给世俗贵族占有的称为“格谿”,三、分给西藏地方政府的称为“雄谿”。这就是西藏三大领主的庄园。

  在一些论文中可以看出西藏农奴制是怎样从发生发展走向腐朽没落的线索。十八世纪。西藏发生多次动乱。1717年蒙古族准噶尔部首领策妄阿拉布坦,与固始汗曾孙拉藏汗争夺西藏地方统治权,兵陷拉萨,杀拉藏汗。1727年爆发了前后藏大农奴主争权夺利的卫藏战争。1750年朱尔默特那木扎勒谋叛。1791年廓尔喀入侵。这一系列的动乱和外患,都把深重灾难转嫁到农奴身上,农奴主加重了对农奴的剥削,使西藏民不聊生,农奴制度走向衰落的边缘。但是要看到康、雍、乾三朝对西藏的统治是强有力的,很快平息了内乱和外敌的搔扰,制定了“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等积极的措施,加强了清中央对西藏地方的统治。

  十九世纪中叶,外国殖民主义的炮舰打进了中国的大门,并逐步蚕食西藏,乃至兵燹扫荡。腐败的清王朝在帝国主义面前,步步退让,使西藏社会也沧入半殖民地状态。辛亥命前后,帝国主义者在农奴主阶级中豢养了一批亲英分子。部分大农奴主和帝国主义勾结的过程,也就是加重对西藏压迫掠夺的过程。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度愈发走向腐朽和没落。由此百万农奴愈发陷入遍地饥馑之中,反帝国主义,反封建农奴制的斗争,层出不穷,敲响了西藏农奴制的丧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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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7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西藏农奴制的基本类型及其残酷剥削

  解放前后的西藏庄园沿袭清朝旧制,分为西藏地方政府、寺庙和上层僧侣、世俗贵族三种农奴主所有的庄园。农奴主阶级约占总人口的5%(其中3%是由农奴中上升为农奴主代理人的)。刘忠同志的三篇论文④又用被奴役的生产者不同的名称和属性划分出三种不同类型的庄园即:1、差巴型庄园、2、堆穷型庄园、3、囊生型庄园。这是因为西藏封建地租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农奴主自营地和分派给农奴份地的关系上。农奴主留下大量好地做自营地之后,分派给农奴的那块次一等的份地,就是保证农奴主自营地上的劳动力,保证对农奴进行残酷的剥削,保证农奴制经济存在的条件。种差岗份地的农奴叫差巴,译意为支差的人。他们要在农奴主自营地上服内差,按差额的多少,从春耕到秋收都要无偿地为农奴主劳动,同时向封建地方政府支外差。内差和外差即是差巴农奴总的统一的份地地租。一岗地每年要受的地租剥削在各个庄园虽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在50%——60%,甚至70%上下。这种差巴型的庄园是相当普遍的。

  所谓堆穷型的庄园,主要指没有领种差岗份地,只要农奴主及其代理人给予若干克土地耕种令其服劳役租的叫堆穷,意为冒火烟的小户。此外逃亡户,不从事农牧业的其它职业户、租赁农奴主和富裕差巴住房的人,以及手工业者或只靠出卖劳动力营生的人也都叫堆穷。他们所受的剥削也在50——60%,甚至还要多。堆穷的社会地位低于差巴。堆穷和差巴,人身不完全为农奴主所占有,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是悲惨命运相同的农奴。民主改革前这两种农奴占西藏总人口的90%。

  还有一类奴隶制残余形态的庄园,农奴主占有一部份奴隶,藏语叫“囊生”,另有一部份名称不一的佣人,也属于奴隶性质。奴隶的人身完全为农奴主所占有。他们终年甚至终生都在农奴主家里和自营地上劳动。他们食宿低劣、极端困苦。成婚的奴隶,子孙世代为奴。奴隶约占旧西藏总人口的5%。这部份人,多数是在农奴制条件下破产为奴的。在西藏以奴隶经营为主的庄园虽然不多,但可以看出,他是吐蕃奴隶制残余的反映,可以上溯西藏农奴制是脱胎于吐蕃奴隶制的渊源。

  张江华同志的一篇论文⑤指出,民主改革前的西藏农奴制度,大部地方的共同特点是:实行政教合一的统治;主要生产资料为封建主占有并部份占有农奴人身和向农奴收取地租。但由于历史的原因,自然环境的不同,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存在着三种类型。一、卫藏地区的38个宗谿,包括拉萨、日喀则等辖区属领主庄园制类型。二、在三江流域的昌都地区,属土司头人制类型。三、在东起昌都西北,经那曲以西至阿里,约占西藏面积60%的广大藏北地区,人们正由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向定居的轮放方式过渡,属部落首领制类型。藏北的部落,是一种古老的组织形式,是原始社会游群组织的高度发展,是次生形态在封建农奴制下的继续,是农奴社会在牧区基层社会的细胞。

  解放前后,以西藏农奴制的生产关系为主的论文有叶鲁、禾示、刘忠、吴从众、舒介勋、郭冠忠、邢步有等人的十余篇⑥。这些论文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把农奴主对生产资料和对农奴人身的占有关系;农奴主对农奴的残酷剥削,包括地租、牧租、超经济剥削、高利贷剥削等;帝国主义勾结大农奴主对西藏人民进一步的掠夺:农奴制生产关系对西藏经济发展的束缚和阻障等若干方面作了资料翔实、论点清楚的剖析,说明腐朽的西藏农奴制度,已走到了必然崩溃的尽头。其中宋赞良写的《从乌拉差役看西藏农奴制的“人权”》⑦一文,指出噶厦向百姓需要什么差,就有什么差。哪里有什么,就要艾什么差。笔者把文中噶厦征收的差税名称表统计了一下,就有186种之多。三大领主的地租是以劳役为主,其次实物兼有货币的混合地租。这种地租剥削之狠,令人心惊。百万农奴挣扎在饥寒交迫的死亡线上,这就是三十多年前西藏人民的“人权”。

  三、“政教合一”的僧侣贵族专政

  从“政教合一”的政体和本质来剖析西藏农奴制度的论文有杨许浩、王森、王辅仁、牙含章、陆莲蒂、陈光国、仁青、吴均等的论文⑧。西藏的政教合一统治渊源已久。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利用宗教,而宗教的代表人物也主动地向统治阶级靠扰,政教互相渗透的农奴主阶级在政治上就是这样形成的。早期即有信众和僧徒依附于寺庙。佛教的宿命论,因果论,不许暴力反抗,从思想上使劳动者接受奴役。因此宗教力量与世俗势力总是以种种形式结合起来,巩固和发展自己。十一世纪后期,佛教重新兴起,相续出现了宁玛、噶当、萨迦、噶举等教派,每一教派都是首先与本地贵族统治者结成“施主”关系,到后来形成大小不一的“政教合一”的独立势力。有的教派就为某家贵族所创建和垄断,如吐蕃时期一家贵族的的后裔昆氏家族与萨迦派的掌教者始终是合而为一的。公元1073年昆氏家族建成萨迦寺,逐渐吞并和统辖了周围的土地和属民,十三世纪初建立了十几个庄园,并在藏北开辟了牧场。又如公元1170年以后,帕竹噶举逐渐由也是吐蕃时期一家贵族的后裔朗氏家族所掌握,元代封之为万户长之一,到扎巴仁钦时,他自兼万户长,把政权和教权集中于一身。

  有些教派又是一直由僧人执掌,以致是拥有封号职位、土地、农奴的农奴主。像十二世纪创建的噶玛噶举派即是一例。到十三世纪,元朝封萨迦派统领西藏十三万户,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才由中央政府正式肯定。由八思巴至益西坚赞共历八代。公元1354年竹巴噶举派降曲坚赞击败萨迦派政权,把封建庄园形式推广到前后藏地区,加强了西藏地方的集权。经过长时期的发展演变,到十七世纪五世达赖时期,“政教合一”制度便进入了它的完备期。

  到辛亥革命以后,西藏地方政府日趋反动。在牙含章、王森、王辅仁、陆莲蒂等同志的论文中,从组织系统、统治职能、军队、法庭、监狱,以及寺庙对普通喇嘛、农奴的清规戒律,僧俗上层中的少数人勾结帝国主义镇压、剥削农奴的实际情况,使广大农奴清楚地认识到政教合一统治的腐败和黑暗。从十世纪佛教在西藏复兴以来,总是和新兴的统治阶级互相依赖,互为一体的。新兴的佛教即后宏期的佛教,要依靠统治阶级的支持去宏扬,而新兴的农奴主阶级,无一不是借助于佛教的思想力量而发展。这就是西藏“政教合一”政体的形成、发展、完备以至最后灭亡的总趋势。当然,起着决定性作用的仍是经济地位和阶级地位的变化。在认识西藏的宗教与有关的社会问题时,又要注意把人民自己信奉的宗教与剥削阶级加以利用的宗教要区别开来。“政教合一”的农奴制度灭亡了,人民才可能有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马克思主义认为:“当国家摆脱了国教并且让宗教在市民社会范围内存在时,国家就从宗教下解放出来了,同样,当单个的人已经不再把宗教当做公事而当作自己的私事来对待时,他在政治上也就从宗教下解放出来了。”⑨在西藏,正是“政教合一”的地方政府对宗教的束缚与亵渎,如喇嘛靠僧差派出,对农奴的残酷压迫与剥削,那里还谈得上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只有推翻了“政教合一”的农奴制度之后,党的宗教政策和民主政策,才有可能得到贯彻。

  四、农奴制下的一妻多夫制

  作为社会生活组织形式的西藏的婚姻与家庭,既反映西藏农奴制经济基础的特点,也反映出这个社会上层建筑的特点。其性质职能都在随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而发展着。据吴从众、仁真洛色、陆莲蒂等⑩的论文指出。在西藏农奴主和农奴两大阶级之间实行阶级内婚制,并有血缘外婚的严格约束。在适应封建家长制的婚姻与家庭中,又存在着多种形式和比较复杂的婚姻与家庭关系。如: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三种形式。根据对后藏、拉萨和藏北牧区共758户的调查,一夫一妻制家庭634户,占调查总户数的83.64%;一妻多夫制家庭91户,占调查总户数的12%;一夫多妻制家庭33户,占调查总户数的4.36%。由此可知一夫一妻制是西藏的主要婚姻形式。

  但是为什么在西藏的初期封建社会中,会存在着一妻多夫这种群婚时代的残余呢?一百多年前恩格斯就指出:“印度和西藏的多夫制……关于它起源于群婚这个无疑是不无兴趣的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11]据对四川等其它省区藏族的婚姻与家庭调查,情况于西藏大体一致,一妻多夫家庭的比例仍然是次要的。但占总户数10%上下的数字并不算小。

  一妻多夫制家庭,多数是兄弟共妻,其次是朋友共妻和表兄弟共妻。一妻多夫家庭,除了在囊生(奴隶)和牧工中没有外,在各阶级中都有。其中又以富裕户和领种差地的差巴等级中比例为大。从几种一妻多夫的现象看,不能不联想到“最古老、最原始的家庭形式是什么呢?那就是群婚,即整个一群男子与整个一群女子互为所有,很少有嫉妒余地的婚姻形式。”[12]兄弟共妻的婚礼,在西藏是由长兄出面与新娘举行结婚议式,形同一夫一妻制的婚礼。结婚后逐渐与诸弟形成一妻多夫的公认事实。长兄是主夫。不管生父是谁,子女都呼父辈的长兄为“阿爸”,而叫父辈的诸弟为“阿枯”(叔叔)。母亲就是清楚孩子的生父是谁,也不让孩子知道,因为他不是主夫。主夫对外代表家庭,对内决择事情,家长和子女的地位是清楚的。社会对妻子的看法,主要视其对诸夫的穿着、饮食、性生活等方面,是否处理得当,如果诸夫和睦,便是一个好妻子。男子由于被农奴主频繁派差,以及要搞交换,兄弟们常轮在家的只有一个。平时,妻子独居一室,当她与某夫同宿时,室外置放信物,他夫即自行回避。一般说来妻子善与诸夫处好关系。

  朋友共妻、表兄弟共妻、姊妹共夫的家庭,社会舆论也是好的。

  为什么在封建农奴制的社会条件下,能够存在以上的群婚残余呢?

  1、人们认为这种婚姻有利于生产发家。有人下地生产、放牧,有人外出搞副业、交换,有人顶替门户,特别是支应朝夕猝至的“乌拉差役”。这种家庭不怕突然降临的灾祸,能经受得住农奴主压在人们身上的沉重负担。反之,如果分了家,财产和劳力都要分散,既影响生产,又无力担负农奴制度的重压,因此这种家庭在客观上起着承担困难的作用。这就是远古群婚残余不能消亡的原因。

  2、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同出一个父母兄弟姊妹,能够生长在一起,永不分开是件幸事。农奴主阶级和少数富户乐于兄弟共妻的原因,是怕兄弟各自取妻立户分散财产,削弱实力,降低等级地位。因此愿袭旧制,使门弟不衰。所以落后的前阶级社会的东西,不是死亡灭迹,而是转化为为西藏农奴制度服务的习俗。

  3、藏族所生息的,多少有点与世隔绝的环境,加上农奴制度的阻滞,生产力十分低下,恐怕也是这种群婚残余直至近现代没有完全消失的一个原因。

  五、西藏古代封建社会的分期问题

  关于西藏古代社会形态的分期问题,在藏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范文澜同志认为:松赞干布去世后“禄东赞划定田界,原来占多数的自由民分得田地,进行农业和畜牧业,对国家负担起封建义务,从此统治阶级剥削的对象,主要是这种农民和牧民,不再是少数奴隶,吐蕃也就开始进入封建社会。”[13]黄奋生同志提出:“吐蕃社会于松赞干布时代开始进入初期封建社会阶段,但吐蕃封建制度的特点,是封建关系在长时期内一直和奴隶制关系相结合着,富有东方封建制度特点的色彩。”[14]李有义同志在《今日的西藏》一书和《1500年的藏汉民族关系》、《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度》[15]两篇论文中,也持吐蕃封建说。二、与上述观点不同,王静如同志认为:吐蕃时期是奴隶社会,吐蕃崩溃以后,才逐渐步入封建社会[16]。1986年西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藏族简史》[17]用较大篇幅阐述了吐蕃奴隶制政权崩溃以后,在奴隶和属民大起义的形势下,才逐渐进入初期封建社会。《藏族简志》上和王辅仁等同志的著作[18]也属这一观点。这一观点是当前我国藏学界多数人的看法,在笔者所读到的有关西藏农奴制的论文中,大多数都是这样认识的。贯穿本文的中心思想,也是持吐蕃奴隶制,十世纪以后逐步跨入初期封建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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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7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要强调的是,研究西藏农奴制度的意义是多方面的。早期封建农奴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世界上许多民族都经历过这一阶段。例如我国古代史的分期,汉族何时进入封建社会,在史学界就存在着多种看法。其中影响最大的两种是:一、“初期封建社会开始于西周”[19]。二、“东周后半期中国历史开始进入封建时代”[20]。孰是孰非,至今尚无一致意见,还是一个有待深化探索的问题。五、六十年代我们在藏族地区的调查中,深切地认识到,西藏堪称是一个典型的封建初期的农奴社会,与中世纪的西欧农奴制,十九世纪沙皇俄国的农奴制有着许多共同之处。因此,研究西藏封建农奴制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它将对我国古代史,对史学界长期以来争论的分期问题,提供一个实证。对藏族历史、文化、宗教、艺术、科技的发展研究,也会得到充实和启迪。对于在农奴制度的废墟上,进行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必须认识西藏的特殊性,无疑也是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责任编辑 侯跃生)

  注释

  ①刘忠;《试论西藏领主占有制的形成与演变》兼论地权的下迁与上移,载《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3期;

  李风珍:《浅析清代西藏封建农奴制的变化》,载《藏族史论文集》,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牙含章:《试论西藏封建农奴制度》载《中国藏学》1988年第1期;

  申新泰:《关于西藏封建农奴社会差税问题的两个藏文历史档案资料》载《藏族史论文集》,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仁青:《吐蕃法律初探》,载《西藏研究》1984年4期;

  王玉平:《浅谈西藏封建农奴制》,载《民族学研究》第8辑;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

  ②乳毕坚金:《米拉日巴的一生》,王沂暖译,商务印书馆,1955年版第22页。

  ③牙含章:《明代中央和西藏地方帕竹政权的关系》,载《中国藏学》1989年第1期。

  ④刘忠:《西藏差巴型庄园初探》,载《中国社会科学》1985年第3期;《试论西藏领主庄园的主要形态及其特点》,载《中国历史研究》1982年第1期;《试析西藏奴隶制庄园的残余形态》,载《民族学研究》,民族出版社,1983年第5辑。

  ⑤张江华:《试论西藏封建农奴制度的基本类型》,载《民族研究》1988年第6期。

  ⑥叶鲁、禾示:《西藏封建农奴制度的初步分析》,载《民族研究》1959年3期。

  吴从众:《民主改革前西藏农奴制度的生产关系》载《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79年第3期。刘忠:《论西藏解体型领主庄园的不同形态与特点》载《青海社会科学》1987年第1期。舒介勋:《解放前西藏的差税制度》载《藏族史论文集》,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郭冠忠:《论西藏封建庄园的内外差剥削》,载《藏族学术讨论会文集》,西藏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郭冠忠:《西藏领主庄园的经营管理》,载《西藏研究》1984年第2期。

  ⑦宋赞良:《从乌拉差役看西藏农奴制下的“人权”》,载《中国藏学》1988年第4期。

  ⑧杨许浩:《简析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载《西藏研究》1983年第2期。王森、王辅仁:《废除西藏喇嘛寺庙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载《民族研究》1959年第8期。向杨:《西藏地方政府的反动本质》,载《民族研究》1959年第4期。陈光国:《民主改革前的藏区法律规范述要》,载《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6期。吴均:《论安木多藏区的政教合一制统治》,载《青海民族学院学报》1982年第4期。陵莲蒂:《西藏佛教寺院上层僧侣的特权》,载《藏族学术讨论会文集》,西藏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⑨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48页。

  ⑩吴从众:《民主改革前西藏藏族的婚姻与家庭》一兼论农奴制度下存在群婚残余的原因,载《民族研究》1981年第4期。仁真洛色:《试论康区藏族一妻多夫制》,载《民族学研究》1981年第7辑,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陆莲蒂:《藏族》,载《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中国妇女出版社1986年版。

  [11][1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8页。

  [13]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版第457页

  [14]黄奋生:《藏族史略》,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61页。

  [15]李有义:《今日的西藏》天津知识记店,1951年版《1500年来的藏汉民族关系》,《新建设》 1952年6月号,《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度》,见《清华大学》1950年4月号。

  [16]王静如:《关于吐蕃国家时期的社会性质问题》载中央民族学院研究部《中国民族问题研究集刊》第5集。

  [17]柳升祺、常凤玄、郑锐龄、黄颢、李凤珍编:《藏族简史》,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18]王辅仁、索文清;《藏族史要》,四川民族出版社1981年版。

  [19]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1编,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4页。

  [20]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第1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页。

[作者简介]吴从众,参见本刊198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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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7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废除西藏喇嘛寺庙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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