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广丰隐士 于 2015-2-19 01:26 编辑
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山西黑砖窖事件不都是在记者不惧危险、锲而不舍地追踪报道下引起全国的观注,从而得到解决的吗!《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一案对当今中国仍有强烈的时代意义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1-08/17/c_121871345.htm 当“跨省追捕”的新闻发生时,很多人问他:“媒体批评政府或官员个人时,官员应该如何回应?”而当一位公安局长宣称要“起诉‘歪曲事实’的报社和记者”的时候,朋友们又好奇地问:“当政府某个部门受到批评时,主管官员有没有资格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大多数时候,这位法学博士给不出令自己满意的答案。
一年前,何帆在同事的书柜里偶然发现了一本名为《不得立法侵犯》(Make No Law)的英文书籍。因为简陋的装帧和非常“迷你”的开本,这本书挤在架上,看起来并不起眼,但它的主要内容却让何帆惊喜不已。
这部著作由曾任美国《纽约时报》司法事务报道记者的安东尼·刘易斯撰写,记录了上世纪60年代发生在美国的一场著名诉讼。1960年,一家致力于种族平等的机构在美国最大的报纸《纽约时报》上刊登了整版广告,抨击阿拉巴马州警方对示威学生施行的“滥用公权的暴力行为”。广告引发了警方的强烈不满,阿拉巴马州首府蒙哥马利市的警察局长沙利文将纽约时报社告上法庭,指责对方“诽谤”。
因为广告部分内容的确失实,《纽约时报》一审二审先后败诉,并被要求向沙利文赔偿50万美元。这给创办于1851年的这份报纸带来了一场巨大的危机。不过,在报社最后一次上诉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撤销原判,并且宣布:媒体对官员错误的批评应当受到容忍。在这场与警察局长的对决中,《纽约时报》获得了最终的胜利。
“在这起事件中,最高法院……让人民了解到,他们有权对政府表达自己的意愿。”作者刘易斯在书中写道。
作为“新闻自由的里程碑”,“《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一直是中国大学新闻系和法律系课堂上无法跳过的经典案例。而时常为中国的“跨省追捕”行为、官员“诽谤之诉”而困惑的法官何帆,在重温这场经典诉讼的过程中也获得了重要的启示。他花了一年的时间将这本书翻译成中文并引入国内,并且拟定了一个更加符合国情的书名:《批评官员的尺度》。……(后略)
1971年五角大楼“越战”绝密文件被媒体泄露案始末 尼克松一意孤行,继续对他的“越南化”政策寄予厚望。他断定,为了巩固阮文绍的地位,必须迅速摧毁北越在所谓中立国柬埔寨和老挝的军事集结地,为此他下令对柬埔寨实行秘密轰炸。
反战派认为,尼克松违背了使越南战争逐步降级的诺言,不仅如此,他还把军事行动扩大到另一个国家。美国朝野上下一片抗议声。
埃尔斯伯格揭露真相
绝密文件的提供者叫埃尔斯伯格,反战的信念促使他要将越南战争的真相告诉人民,为此,他不惜冒着偷窃和泄密之罪名,利用工作之便偷偷地复印了全套文件。1971年3月埃尔斯伯格把文件披露给了《纽约时报》。
时报深知发表军方绝密档案面临的法律风险,经过了四个月犹豫和研究之后,决定以记者调查报告的形式每天发表六个版面,连载十天。这批国防部的绝密档案表明,美国政府在越战初期就采取蒙蔽、欺骗公众的行径以获取人们对越战的支持,以后这些手段更是成了政府的家常便饭。这种欺骗行径引起了早已强烈不满的美国民众更加高涨的反战情绪。
6月13日星期天,第一篇报道面世,一时洛阳纸贵,是谓“五角大楼越战泄密案”,被认为是有史以来世界各国最突出的机密泄露事件。星期一一上班,尼克松的司法部部长便警告《纽约时报》立即停止连载这个文件,否则,将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起诉报纸。
没有想到,时报根本不买政府的帐,在第三天继续刊登,而且还顺手报道了司法部的警告函。面对报纸的一意孤行,周三(6月16日)尼克松政府以触犯联邦反间谍法为由,将报纸告到在纽约市的联邦地区法院,要联邦法院下达禁止进一步发表文件的禁令。一位刚上任五天的法官,下达了临时禁令,并安排周五审讯。
时报顺从了法院的禁令,并在第二天(16日)的报纸作了说明。埃尔斯伯格转向《华盛顿邮报》,18日在纽约法院开庭审讯时报案的那天,邮报开始刊登五角大楼文件。尼克松政府又把邮报告上华盛顿的联邦地区法院。
19日,纽约法院接受了时报的看法:文件是“一项历史研究”、无害国家安全的立场,并认为政府没有能够证明美国国家安全因为文件的发表而受损。不过,他还是给政府留了面子,在政府上诉期间,临时禁令继续维持。而随后华盛顿法院就邮报案的判决则没有那么客气了,它驳回了政府的禁令要求。两个案件分别上诉到不同的联邦上诉法院,一个下令继续维持禁令,并且要求重审;一个支持对邮报的判决。
相同的案件,上诉法院不同的判决,正是最高法院接招审理的理由,24日接到时报的上诉,25日就通知原被告双方,同意立案,并在次日10点开庭辩论,直到开庭前几分钟,《时报》和政府方面才把所有的诉讼文件送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裁决美国政府败诉,确立了权力不能预先禁止新闻报道的原则!
1971年6月30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比3裁定政府禁止报社刊登文件的禁令无效,要求取消禁令。参与审判的雨果·布莱克大法官说,之前对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做出的暂时性禁制令,每拖延一秒都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冒犯。只有一个自由的,不受约束的新闻界,才能揭露政府的欺瞒。
九位大法官,不管是赞成还是反对,各自写下了自己对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的看法,可谓“九仙过海,各显其能”。其中,在支持媒体的六份意见书中,有两个意见最值得一提。从新闻自由和反对任何事先限制的观念出发,85岁的布莱克写下自己34年法官生涯的最后一笔,成就其“天鹅绝唱”:
“新闻自由的首要职责就是防止政府的任何一个部门欺骗人民,把他们派往异国他乡,死于海外的热病和枪炮。……安全这个词是一个广泛而含糊的概念,其外延不能被用来损害体现在第一修正案中的基本法。以牺牲信息流通的代议政体为代价来保守军事和外交秘密,并不能为我们的共和国提供真正的安全。”
相对保守的大法官斯图尔特则从分权的角度阐述了监督行政权力的重要性:
“与议会制国家的政府总理相比,美国总统在国防和外交这两个重要权力领域中拥有巨大的宪法独立性。在我们国家生活的某些领域里,由于缺乏政府的制衡,对行政部门在国防和外交领域中政策和权力的惟一有效的限制,只能来自一个开明的公民团体,来自一个信息完备和有批评精神的公众舆论,只有这些才能保护民主政府的价值。正因为如此,可能就是在这一领域里,一个警惕、自觉、自由的新闻界最能实现第一修正案的基本目标。因为没有一个信息完备和自由的新闻界,就不会有开明的民众。”
在美国的宪政史上,作为第一个对媒体加以事先限制的案例,“五角大楼文件案”最终是新闻自由战胜了国家安全而告终。这一判决,强化了美国长久以来对新闻自由的一个信念: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福祉的最大威胁不是公众的知情,而是公众的不知情。
尼克松政府名誉扫地
国防部的机密文件被媒体揭露,联邦政府名誉扫地。为此,尼克松政府试图以“泄露国家机密”等罪名起诉埃尔斯伯格,以期挽回些面子,但顺应了民意的埃尔斯伯格最终在宪法保护下被法院判定无罪。这表明,三权分立的权力机制在重要关头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最高法院这个宪法守护神面前,尼克松政府败诉。这对帝王般的总统权力是个沉重打击。五角大楼文件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令尼克松总统和他的政府信誉遭受了严重损害。
1974年8月9日,尼克松被迫辞职。福特就任美国总统。
判决依据:五角大楼文件案是美国历史上最为著名的有关言论自由、公众知情权的大案,最终公众知情权得到维护,国家安全这样的借口让位于人民福祉。美国著名律师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亲历了这个案子,并写成《第一修正案辩护记》,最后胜诉所依据的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美国建国初期通过的第一修正案,它简洁的条文屡次成为美国历史上言论自由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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