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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历来重视文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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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政府一贯重视西藏的文物保护工作。1951年5月13日签署的《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即“十七条协议”)特别明确规定:“尊重两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毛泽东主席也多次强调指出,西藏有许多不同于内地的特殊性,有独特的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要特别注意民族问题和尊重藏族的宗教信仰,切实注意保护寺院和文物古迹。

  根据中央政府加强文物保扩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西藏地方政府于1959年6月30日发出了《关于加强文物档案工作的决定》,把文物管理工作,正式纳入政府管理轨道。

  1961年,中国国务院颁发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计180处。其中,西藏藏9处,占全国的5%。国务院还要求各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位规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逐步建立科学档案,并做好日常保护管理工作。这为西藏的文物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从行政、法规上明确了文物保护工作为政府行为。在总结多年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两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81年颁布了《关于加强文物管理工作的决定》,作为文物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1982年11月19日,全国**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作有了法律根据。根据《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结合西藏的实际情况和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1991年5月31日,西藏自治区**会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这是西藏历史上第一个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行政法规。1993个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管理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政权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大力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两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还专门制订了《布达拉宫管理办法》,以加强其文物管理工作的权威性。所有这些法律、法规,都为西藏的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使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布达拉宫的工作人员对文物登记造册

为了加强西藏的文物保护工作,西藏自治区设立了专职机构。1959年即成立了自治区文物古迹文件档案管理委员会,作为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下设文物管理小组,这是西藏历史上第一个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在此基础上,1964年筹建“西藏自治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充实了业务人员,加强管理职能。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以后不久,即将“文物管理委员会”正式列为政府的一个工作机构,对文物保护行使行政管理权。同时,确定了“集中起来,保管好” 的文物工作方针。1994年,为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对文物管理委员会进行了充实、调整,由自治区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官员作为委员,负责协调全区文物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同时筹建并于1995年正式成立了自治区文物局,作为自治区政府的正式工作部门和文物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直接领导自治区博物馆和文物商店,以及布达拉宫和罗布林卡管理处。

  从80年代开始,山南、日喀则、拉萨、阿里等地区和市先后都成立了文物管理委员会。文物比较多的县(例如琼结县等)也成立了专门的文物管理机构。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寺庙,如大昭寺、哲蚌寺、色拉寺、扎什伦布寺、萨迦寺等,还成立了文物管理小组,负责本寺庙文物的保护管理。

  文物管理机构的设置和逐步完善,使西藏形成了一个具有行政权力的文物保护管理社会网络,极大地加强了文物保护工作。


藏族考古学家索朗旺堆在鉴定新发现的文物

由于西藏社会、历史、自然、民族、宗教、文化和中国其他省、市、自治区比较起来都有特殊性,工作、生活条件也有特殊性,文物保护又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大批具有专门知识和特殊技能的专家才能搞好。因此,中国政府一贯十分重视藏族文物专家的培养,这项工作,从西藏和平解放之初就已经开始,到80年代已经卓有成就。大批有志于文物工作的藏族青年,被输送到内地高等院校进行深造,毕业返回家乡,专门从事这项文作。也有一大批热爱西藏的专修文物博物馆专业的内地大学生,来到西藏高原,在文物保护工作上大显身手。他们都已经成为西藏文物保护工作的骨干。现在,西藏有数十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文物保护专家和数百名专业工作者,初步形成了一支能力较强的文物工作队伍,这是做好西藏文物保护工作最重要的基础。


古格王国藏佛洞的佛石

文物保护工作也是一项群众性事业。西藏文物多、分布广,许多古建筑、遗址、墓葬、石刻等都是在野外露天保存,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庙同时也是群众性的宗教活动场所,这些都使西藏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巨大困难,仅靠专业人员是不够的,必须依靠广大群众才行。为此,西藏文物局开展厂长期的、广泛的、多种形式的文物保护宣传活动,经常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现代化传媒手段宣传文物保护法规和文物知识。同时,还编写了十几种《文物志》,出版了大量书籍,普及文物知识,提高和加强广大群众保护文物的自觉性。同时,文物局还与公安、法院、工商、海关等执法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文物走私、盗窃等犯罪活动,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文物。

  举办丰富多彩的文物展览,是宣传文物知识、争取国内外观众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除在西藏举办各种形式的文物展览外,收藏文物部门数十年来还先后在北京、广州等许多城市举办展览。近10年来,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西藏的文物也跨出国门,先后在法国、日本、阿根廷、意大利等国展出。受到了国外观众的热烈欢迎。这些都为两藏的文物保护工作打下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白居寺的十万佛塔

进行文物普查、科学地掌握文物分布和保存情况,是对文物进行有效保护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西藏自和平解放以来,在各省、市、自治区文物部门和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支持和帮助下,对文物多次进行了科学凋查,80年代初期至90年代初期,又用10年左右的时问,对全区文物进行了全面普查,并进行了登记、建立档案工作。现已查明,西藏共有文物1720余处。其中,石器时代遗址60余处,古代崖画20处,古墓葬240处,古建筑1000余处。普查结果为西藏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


西藏博物馆

西藏博物馆和世界上许多国家做法一样,中国也对文物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将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国家、省(市、自治区)、县三级,由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依法保护和管理。经国务院批准,西藏已有18处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拉萨、日喀则、江孜列为历史文化名城,它们的特殊风貌和文物古迹及其发展蓝图,将按照文物保护的原则进行规划,经国家批准后实施。布达拉宫已被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列入《世界历史文化遗产》名录。

  为了加强西藏文物的保管、展览、宣传,一座现代化的大型博物馆已经在拉萨竣工。这项投资1亿元人民币的巨大工程,占地面积约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2万平方米,包括各类展厅、民族村、学术报告厅等,是一项多功能的现代化省级博物馆。

  为了保证文物的安全,国务院和西藏自治区政府40多年来累计拨款1亿元,对布达拉宫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抢救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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