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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国观] 西方人权理论的根本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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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5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西方人权理论认为,人权是与生俱来的,的“天授”的。因此人权高于国家主权,高于一切。贩卖这种理论和干预他国人权问题是替天行道,是不可剥夺的权力。在与人权相关的一些问题上也是如此,譬如自由、民主等。它们认为,人权正因为是与生俱来和天授,所以它们是普世价值。

西方这个理论或者假设是完全错误的。人权并不是天授的,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人授”的,后天才有的。之所以这样说,是基于人的社会性。

世界上的每个人,除了印度发现的从小离开人类社会,被狼哺育大,与狼共舞的“狼孩”之外,都是社会的人。社会的人是不能脱离人类社会独立存在、存活的。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就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当然有他的自然属性,如智能生物、哺乳动物、人科等。但从其现实性来说,更重要的是他的社会性,如他属于的国家、种族、民族、地域,他相应的文化背景、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职业关系、家庭关系等等,这种种的社会关系都附于每个人身上。没有一个人能脱离这些关系而孤立存在。既然如此,一个人的权利包括所谓“人权”就要受这些关系的制约。或者简单地说,权利永远不能脱离社会的经济结构极其所制约的文化发展。

在原始社会里,人权受部落的制约;他的权利不是天授的,而是部落授予的。在有国家存在的情况下,人权就要受国家的制约。一个人有出国的权利,但是他要出国就需要办护照。否则就是偷渡,他所在的国家和他要去的国家发现后都会制裁他。一个人有上天的权利,但要实现这个权利就受科学技术发展的制约,在没有发明飞机的情况下就无法上天。所以,所谓超越一切的抽象人权是根本不存在的。不仅现在不存在,将来永远也不存在。

现在仍然是有国家存在的世界。在这种情况下,人赋人权就具体表现为国赋人权。由于每个国家的历史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所不同,所赋予的人权的范围、内容就有所不同。侈谈抽象的人权不仅虚伪也毫无意义。所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很低的国家,人权首先应该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在有上顿没下顿的情况下,开小车住洋房都是扯淡。贾府里的焦大也不爱林妹妹的。有的人自诩为世界公民,他这样想想可以,没人干涉他。但是要真正做世界公民就做不成,起码你想出国就不能拒绝办护照。

正因为人权是人赋的,所以,在一个集体,个人应该服从集体;在一个社会,个人应该服从社会;在一个国家,个人应该服从国家。中国人的这种认识和解释可能更符合人类社会的现实情况。西方国家打着天赋人权的旗号到处干预别国人权问题,完全是霸道的。谁给了它们这个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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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5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西方不承认生存权是人权,更不承认生存权是首要人权。他们说:“这是你们东方的人权观,与我们西方的人权观不合。”更有甚者,竟然说“生存权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我们不承认”。
说这种话的人大概忘记了,把生存权看作首要人权,首先是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典中的。
美国在1776年7月4日发表的《独立宣言》说:“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按:指上帝)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请看,美国《独立宣言》就把“生命权”放在人权的首位。这里所说的“生命权”与我们说的“生存权”大同小异。马克思是在美国《独立宣言》发表之后42年(1818年)诞生的,怎么能说“生存权”是马克思提出来的呢?当然,只有马克思主义才对生存权、自由权给予了科学的、符合实际的说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为生存权、自由权提供切实而广泛的条件。西方的“人权卫士”们争辩说:“生存权是100年前提出的,那是过了时的陈旧观念,我们西方的人权观已经发展了。”
那就让我们来看《世界人权宣言》吧。这是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不能说它“陈旧”、“过时”。
《世界人权宣言》把人权概括为“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它也把“生命权”放在首位。这里所说的“生命权”和“人身安全”,都属于我们所说的“生存权”。这里所说的“自由”,内涵甚广,但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至少是“自由权”的一部分吧。而我们所说的“生存权”,也包括了“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读西方国家近日报章,“人权卫士”们改了口。他们指责中国人“把人权仅仅归结为生存权”,“用吃饱穿暖取代人权”。
这种指责,可说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偷梁换柱。
我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只是理所当然地把反抗西方列强压迫(“反抗压迫”是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所列人权之一)、争取生存权列在首位。白皮书说:“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白皮书同时说: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
http://www.tushucheng.com/book/1334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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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6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权是人赋的

很多人似乎已经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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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6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北小沫 于 2008-10-26 12:00 发表
人权是人赋的

很多人似乎已经忘记了


西方鼓吹天赋人权只不过是为它们“替天行道”即干涉他国内政(武装干涉或“颜色革命”),从而达到控制他国的目的找借口。

早在中世纪欧洲就这样做了,那时候它们是发动宗教战争,也说是天赋的,即上帝赋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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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6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世界人权宣言》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20/content_698168.htm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III)号决议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宣言》全文如下:

    序 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视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在法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歧视为无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任何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工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著、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父母结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人人以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伤口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参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确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这此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体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人个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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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6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1. 《世界人权宣言》并没有说, 人权是与生俱来的.

《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说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三条说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2.《世界人权宣言》没有说人权高于国家主权,高于一切.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说,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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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6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世界,谁强大,谁的价值观就是普世价值,这是万年不变的真理
我们没必要整天去研究老美的价值观是否正确
我们应该做的是为祖国的强大做出自己的贡献,当祖国强大了,中国的价值观就是未来的普世价值
反过来说,如果我们弱小,就算美国实行奴隶制,他的价值观照样是普世价值,没有回旋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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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6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ccountant 于 2008-10-26 14:17 发表
1. 《世界人权宣言》并没有说, 人权是与生俱来的.

《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说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三条说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2.《世界人权宣言》没有说人权高于国家主权,高于一切 ...


笔者也并没有批评《世界人权宣言》,只是批评西方的说法。西方并没有按照人权宣言的规定办,而是认为人权高于主权。它们到处干预就是这样做的。

国家主权不容侵犯是联合国的规定。美国打伊拉克就违反了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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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6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时候 不是经错了  而是念经的和尚故意搞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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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6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美国不实行双重标准的人权,它怎么对中国指手画脚呢?
难道它说,你们国家的人民拥有人权?
那美国成什么了?
不成了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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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7 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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