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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舒晴曼妙

【经典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原理(约翰·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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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1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治经济学原理(第四篇)
第七章 论劳动阶级可能的未来
  
    第一节 依附和保护理论已不适用于现代社会状况
    前一章 的论述主要是想驳斥一种错误的人类社会理想,告诫人们不要象现在这样只
一味强调增加生产,而应把注意力放在改进分配和提高劳动报酬这样两件迫切需要做的
事情上。总产量达到一定水平后,立法者和慈善家就无需再那么关心绝对产量的增加与
否,此时最为重要的事情是,分享总产量的人数相对来说应该有所增加;而分享总产量
的人数能否增加(无论人类的财富处于静止状态,还是以古老国家所曾达到的最快速度
不断增加)则取决于我们对人数最多的阶级即体力劳动者阶级的看法和该阶级本身的生
活习惯。
    我在此处或别处谈到劳动阶级或把劳动者说成是一个“阶级”时,都是按习惯用法
使用这些词语,用来指一种现存的,而决非必不可少的或永久的社会关系状态。我认为,
如果社会中有不劳动的“阶级”,这种社会状态是不公正的,也是有害的,除了那些不
能劳动的人或退休人员外,人人都应该承担人类生活中的一份必要劳动。然而,只要依
然存在着不劳动阶级这一大社会弊害,劳动者也就构成了一个阶级,而且可以说成是一
个阶级,尽管只是暂时这样说。
    近来,人们从道德和社会角度对劳动人民的状况所作的思考和讨论要比过去多得多。
人们普遍认为,当前劳动人民的状况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人们对一些技节性的而并非根
本性的问题发表了许多意见并对此展开了激烈争论。从这些意见和争论中可以看出关于
体力劳动者所应享有的社会地位,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理论。一种理论可以称为依赖
和保护理论,另一种理论可以称为自立理论。
    根据前一种理论,在所有影响到全体穷人的事情上,穷人的命运都应受别人摆布,
而不应掌握在他们自己手里。不应要求或鼓励穷人独立思考,不应要求或鼓励他们对自
身进行反思和展望,以对自己的命运有所掌握。该理论认为,上层阶级有义务考虑穷人
的事,有义务对穷人的命运负责,就象军官应对士兵的命运负责那样。上层阶级应有意
识地履行这一职能,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应给穷人以信赖感,使穷人被动或主动地服从于
为他们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同时在所有其他方面安心在上层阶级的保护下不闻不问国
事,过太太平平的日子。根据这种理论(该理论也适用于男人和女人之间的关系),富
人和穷人之间的关系只应部分是命令式的,应是融洽的、合乎道德的、富有感情的,一
方给予慈爱和保护,另一方感恩戴德,表示尊敬和服从。富人应是穷人的父母,象教导
和管束孩子那样教导和管束穷人。穷人方面不应有自发行动,他们只要每天干活儿,品
行端正,信仰宗教就行了。他们的道德和宗教应由上层阶级规定,上层阶级负责使他们
受到应有的教育,确保他们的劳动和服从得到适当报偿,在衣、食、住以及精神和娱乐
方面都得到适当照顾。
    这是那些不满意于现在而怀念过去的人,对未来所抱有的一种理想。象其他理想一
样,这种理想对那些从未有过理想的人的思想和感情产生了不知不觉的影响。这种理想
象其他理想一样,在历史上从未实现过。它诉诸我们的想象力和同情心,以恢复我们祖
先的美好时代为感召力。但谁也说不出在哪个时代以及在哪个国家,上层阶级履行过哪
怕是与该理论所说的职能有点相象的职能。它只不过是一种理想,依据的是这里或那里
某个人的行为和品行。各享有特权和有权有势的阶级,实际上一直在运用所掌握的权力
谋私利,一直表现得很狂妄自大,瞧不起而不是悉心爱护那些他们认为堕落的、不得不
为他们干活的人。我并没有断言过去怎样将来肯定仍会怎样,也没有断言人类的进步不
会消除那种产生于权力的强烈的自私自利之心,可是,虽然这种弊害有可能被减轻,但
在权力被废除以前,这种弊害是决不会被消除的。我认为,不可否认的一点至少是,远
在上层阶级能以保护人的方式进行统治以前,下层阶级就会取得很大进步而不再需要这
种统治。
    我十分清楚这种理论呈现的社会图景所具有的勉力。虽然这种社会图景过去没有事
实原型,但却有感情方面的原型。这种观念的全部真实性就存在于感情中。由于人们从
根本上厌恶那种完全由金钱利害关系和感情维系的社会,因而很自然地,那种充满了深
厚的个人感情和无私奉献精神的社会,便具有某种吸引入的力量。应该承认,保护者和
被保护者之间的关系,一向是这种感情最丰富的源泉。一般说来,人类寄予最深厚感情
的往往是介于人与某种可怕的祸害之间的人或事物。因此,在可以滥施暴力、没有安全
可言的野蛮粗鲁的时代(在这种时代,那些无权无势而又得不到保护的人,其生活的每
一步都充满了危险与痛苦),慷慨地给予保护和怀着感激之情接受保护,便是连结人与
人之间关系的最强有力的纽带,产生于这种关系的感情是人类最亲密的感情,所有最为
敏感的激情和柔情都聚集在这种感情的周围,一方表现出来的忠诚和另一方表现出来的
侠义,都由原则上升成了感情。我不想贬损这些品质。人们所犯的错误在于没有认识到,
这些品德和感情同游牧的阿拉伯人的宗族观念和热情好客一样,显然是野蛮和不完善的
社会状态所特有的,在没有严重的危险因而人们不需要保护的社会里,无论是在国王和
其臣民之间,保护者和被保护者之间都不再可能具有那种美好而可爱的感情。在目前的
社会状态下,具有正常体力和勇气的人,有什么理由要为所受到的保护表示最热烈的感
激之情和最恭顺的效忠之心呢,今天,只要是在法律没有废弛的地方,法律就总会保护
人们。一般说来,现在受到某人的保护,非但不象从前那样会得到安全,反而往往会遭
受冤屈。在一般情况下,现在所谓的保护者正是需要加以提防的人。当今每一份有关残
忍和暴虐行为的治安报道所涉及的,都是丈夫欺凌妻子,父母压迫子女这样的事情。法
律未能阻止这种残暴行为,法律现在只是刚刚开始缩手缩脚地防止和惩处这种行为,这
并不是法律本身的过错,而是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奇耻大辱。无论男人还是女人,只要拥
有独立生活的手段或能独立谋生,就只需要法律能够而且应该提供的保护。在这种情况
下,如果有人仍想当然地认为,据以提供保护的那种关系必将永远存在,而看不到在不
需要保护者的情况下,行使保护者的职责和权力,必将产生与忠顺相反的感情,那这些
人就太不了解人性了。
    我们可以断言,至少在较为先进的欧洲国家,工人不会再屈从于宗法式的或家长式
的政治制度了。我们之所以能这样说,是因为工人现在已经认识字,能够读报纸和政论
书籍,各种持不同观点的人已走到工人中间,诉诸工人的官能和感情,反对上层阶级所
宣传和支持的信仰,许许多多工人已聚集在同一场所从事社会化的生产,铁路已使工人
能从一个地方迁往另一个地方,能象更换上衣那样更换老板和雇主,工人已可以通过选
举参与政治生活。总之,工人阶级已开始自己照管自己的利益,并正在不断向世人表明,
他们的利益非但与雇主的利益不一致,而且是正相反的。一些上层阶级人士自认为,上
述趋势可以通过道德教育和宗教教育予以纠正,但殊不知能进行这种教育的时代已一去
不复返了。宗教改革的原则同读书和写字的能力一样,已为社会底层的人民所掌握,穷
人已不再接受他人规定的道德和宗教。我所谈论的主要是英国的情形,特别是英国城市
人口以及苏格兰和英格兰北部农业最发达、工资最高的地区的情形。在南部各郡,由于
农业人口惰性较大、现代化水平较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贵族们也许仍可使穷人象过
去那样忠于和服从他们,办法是用高工资和固定职业引诱穷人,也就是确保穷人有饭吃,
不要求他们做不愿做的事情。但这两个条件从未也决不可能长久地结合在一起。实际上,
只有强迫穷人工作,并至少是通过道德上的强制来抑制人口的过快增殖,才能确保穷人
有饭吃。因此,那些对古代一无所知而想复古的人们,肯定将一无所获。当前迫切需要
的是济贫法,在这种需要面前,力图通过抚慰穷人重建宗法封建制度的梦想会被彻底粉
碎。
第二节 劳动阶级未来的幸福主要依赖于他们自己的精神文明程度
    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劳动阶级的幸福和德行依赖的完全是另一种东西。穷人已毋
须大人牵着带子学步,不能再把他们当孩子管教或对待了。现在应该让穷人自己照管自
己的命运。现代国家应懂得,人民的幸福取决于每个公民是否得到公正对待和是否具有
自我管理能力。依附理论想使各从属阶级不具备这种能力。但是现在,各从属阶级的依
附性已愈来愈小,他们已愈来愈不满意于尚存的依附性,而日益感到需要独立。因此,
我们在向他们提建议,绘予他们劝告或指导时,必须把他们看作是与我们具有同等地位
的人,必须让他们对我们所提的建议或给予的劝告有所了解。劳动阶级的未来取决于他
们能在多大程度上成为具有理性的人。
    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劳动者成不了具有理性的人。固然这方面的进展至今一直很缓慢,
而且现在仍很缓慢,但一种自发的教育运动正在人民群众中展开,这种自发的教育可以
通过人为方式加以极大的促进和改进。虽然得自报纸和政治书籍的教育不是最扎实可靠
的教育,但同根本没有教育相比,这却是巨大的进步。这种教育对人民群众的影响,可
以从棉花危机期间兰开复部的纺纱工人和织布工人的表现中看得很清楚,在这场危机中,
他们始终表现得很通情达理,很能忍耐,受到了应有的称赞,这只是因为他们阅读了报
纸,知道了造成这场灾难的原因,知道这与雇主和政府毫无关系。假如这场灾难发生在
政府未采取有力的财政措施,使廉价报纸得到扶持以前,那他们的行为是不是会这样具
有理性,这样值得效仿,就很难说了。辩论会、演讲会、公共问题讨论会、工会、政治
鼓动,所有这些都有利于唤醒人们热心于公益的精神,有利于在人民群众中传播各种各
样的思想,有利于促使有识之士进行思考和反省。虽然知识水平最低的阶级过早地获得
选举权非但不会促进反而会妨碍他们的进步,但毫无疑问,争取选举权的斗争极大地刺
激了他们的上进心。而且,工人阶级现在已成了公众的组成部分。他们或他们当中的一
部分人,现在参加了有关公共事务的所有讨论;所有那些以报纸为工具的人,都可以把
工人阶级当作读者对象;中产阶级获取信息的途径,现在至少城市工人也可以利用。在
这种情况下,毫无疑问,工人无需任何人帮助,就会变得比以前更聪明;与此同时,我
们有理由认为,在政府和个人的努力下,学校教育的质量和数量都将得到很大改进,人
民大众的精神文明程度和依赖于精神文明程度的道德品质,将比过去更为迅速、更为顺
利地得到提高。
    我们可以很有把握地预言,工人阶级知识水平的提高会带来以下几个结果。首先,
他们会比现在更不愿意受上层阶级的指引和统治,更不愿意接受上层阶级为他们指出的
道路。如果说他们现在就没有服从上层阶级的那种敬畏之心或宗教感情,那么他们今后
会更加没有这种敬畏之心或宗教感情。依附和保护理论将越来越不能被他们所容忍,他
们将要求自己支配自己的行为和生活。与此同时,在许多情况下,他们很可能会要求国
会干预他们的事务,要求法律对有关他们的各种事情作出规定,尽管他们对自身利益的
看法常常很成问题。他们会要求国会按照他们的意愿和想法进行干预,而不愿听别人指
手划脚。与此丝毫不相矛盾的是,他们会尊重有才智有知识的人,并愿意在任何问题上
听从那些他们认为熟悉问题的人的意见。这种尊重是深深植根于人性中的,但他们将自
己判断谁值得这种尊重。
第三节 智力水平的提高也许会使人口得到较好的控制,妇女社会地位的独立也有助
于人口得到较好的控制
    我认为,随着工人阶级智力水平、知识水平和自立程度的提高,他们必然会变得越
来越通情达理,越来越精明节俭,从而人口相对于资本和就业机会而言将逐渐减少。这
种最令人满意的结果将会被另一种变化极大地促进,这种变化便是当代最有益的一种趋
势:工业大门既对男人敞开,也对妇女敞开。使穷人不再依附于富人的那些原因,也同
样将使妇女不再依附于男人,而且从正义的角度说,法律和习惯无论如何不应迫使(已
能独立生活的)妇女依附于他人,即不应使未继承财产的妇女除了为人妻或为人母外,
便无法谋生。妇女如果愿意为人妻或为人母,那就让她们为人妻、为人母好了;但是,
如果绝大多数妇女只能在家里从事较为卑微的工作,别无其他选择,那就太不公正了。
我们早就应该认识到,以纯属偶然的性别为根据赋予人们不平等的权利,强制规定不同
的社会职能,这样做所依据的种种思想和制度,是阻碍道德、社会甚或智力进步的最大
障碍。在这里,我只想指出,妇女社会地位的独立,很可能会大大减轻人口过剩这一弊
害。增殖人口这一动物本能之所以一直在人类生活中发挥过大的作用,正是由于有一半
的人专门执行这种职能,由于这种职能成了女性的终生职能,同时又与男性的几乎全部
生活目标交织在了一起。
第四节 雇佣关系将逐渐被废除
    工人阶级势力的扩大和人数的增加,即使是在英国现行的制度下,也正在迅速使他
们能表达自己的意愿,能对政府施加限制,这将带来什么样的政治后果,这个问题涉及
的面太宽了,不是此处所能讨论的。不过仅就经济方面的影响来说,虽然工人阶级智力
水平的提高以及公正的法律也许会使产品的分配更加有利于工人阶级,但我却认为,他
们不会满足于永远处于被雇佣的地位。他们为了成为雇主,也许愿意先作雇工,但却不
会愿意一辈子作雇工。在象美国和澳大利亚这样的财富和人口都在迅速增长的新兴国家,
劳动者一般都是先当雇工,几年以后便独立干活,最后成为雇主。但在人口稠密的古老
国家,那些一开始便当雇工的人,如果不论为政府救济的对象,一般说来会一辈子当雇
工的。在目前的人类发展阶段,平等的思想正日益广泛地在穷人当中传播,要阻止平等
思想的传播就得完全取消出版自由,甚至完全取消言论自由,因而可以预言,人类是不
会永远分为两个世袭阶级即雇主阶级和雇工阶级的。这两个阶级之间的关系不仅对雇工
来说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而且对雇主来说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富人认为穷人天经地义
就是他们的奴仆和随从,而穷人则把富人看作是捕食对象和牧场,而且他们的欲望是无
止境的,会得寸进尺。无论是雇工还是雇主,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都丝毫不尊重正义
或公平。一般说来,工人阶级并不认为得到高工资就应好好干活,他们大都只想尽可能
多地索取,尽可能少地回报。总有一天,雇主会无法再与雇工保持朝夕相处的亲密关系,
因为二者的利益和感情是敌对的。资本家的利益所在几乎与工人的利益所在一样,就是
把工业生产活动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使那些为他们干活的人象独立经营者那样,对
工作具有同样的兴趣。
    我在本书的前一编曾谈到我对小土地所有者和自耕农的看法。读者也许因此而认为,
广泛分散土地的所有权,是我赖以至少使农业劳动者免于完全沦为雇佣劳动的方法。然
而,这并不是我的看法。我确实认为,贬低那种农业经济形态是毫无道理的,并认为,
就其对人类幸福的总的效果而言,这种经济形态远比目前存在的任何形态的雇佣劳动更
可取。因为这种经济形态对人口的具有远见的抑制作用较为直接,而且经验表明也较为
有效;还因为,在我国或其他任何古老的国家,无论从有保障、具有独立性方面来说,
还是从除动物本能外的其他任何才能的发挥来说,自耕农的状况都远优于农业劳动者的
状况。在自耕农制度已经存在、其运行基本令人满意的地方,如果人们学究气十足,认
为农业改良在各种不同的条件下都是一付万应灵药,而在人类目前的智力水平下,废除
自耕农制度以便为建立另一种制度铺平道路,那么我对此将深表遗憾。在象爱尔兰那样
产业改良处于落后状态的地方,我认为与其采用排他性的雇佣劳动制度,还不如采用自
耕农制度,因为后者比前者更能使一个民族摆脱疏散的半开化状态,而养成吃苦耐劳、
深谋远虑的习惯。
    但是,一个民族一旦在制造业或农业中采用了大规模生产制度,就不会放弃它;而
且只要人口与生活手段相适应,他们也不应放弃它。毫无疑问,在大工业企业制度下,
劳动具有更大的生产力;即使产品的绝对数量不比过去大,相对于所使用的劳动的产品
数量也较大,因为在该制度下,可以用较少的辛劳和较多的闲暇,养活与过去相同的人
口,而生活水平不变。整个说来,这是一种利益。一旦文明与改良发展到此种程度,全
体的利益也就会成为构成全体的每个人的利益。而从这一问题的道德方面(这要比经济
方面更为重要)来说,作为工业改良的目标,则应该追求比现在更为良好的道德状况。
现在人类分散在地球上形成一个个独立的家族,每一家族由专制的家长统治,同本家族
以外的其他人口几乎没有共同利益,也没有必要的思想交流。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对其
家族的其他成员的统治是绝对的;他因此而往往把兴趣集中在自己的家族上,把这看作
是自我的扩张,一心想为本家族占有更多的财产,心思全用在如何为本家族保持和获取
财产上。固然,我们可以怀着喜悦的心情把这种道德状况看作是摆脱单纯的动物状态而
向人类状态迈出的一步,看作是摆脱动物本能而向深谋远虑和自我管束迈出的一步。但
是,如果我们希望得到的是热心于公益的精神、宽宏大量或真正的正义和平等,那么养
成这些美德的环境就不是利益的互不相关,而是利益的相互关联。工业改良的目的并不
是使人们老死不相往来,而是使人们在没有依附关系的情况下,相互合作或相互服务。
到目前为止,那些靠自己劳动而生活的人,或者是仅仅为自己劳动,或者是为雇主劳动,
别无其他选择。实际上,合伙经营推动文明和改良,以及大规模生产带来效率和节约,
并不一定要把生产者分为两个集团,利益和感情相互对立,从事劳动的大多数人仅仅是
奴仆,受资金供给者的驱使,对企业的事丝毫不感兴趣,而只是盘算如何用尽可能少的
劳动挣得工资。过去5O年人们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及讨论,以及过去20年所发生的事情充
分证明了这一点。如果工业改良(即使是强大的军事独裁统治也只能延缓而不能停止这
种改良)发展下去,则毫无疑问,只有那些道德素质低下不适于做独立工作的人,才会
沦为雇佣劳动者,雇主与工人的关系将逐渐为合伙关系所取代。这种合伙关系将采取以
下两种形式中的一种:在某些情况下,是劳动者与资本家合伙经营;在另外一些情况下,
而且也许最终将是劳动者之间的合伙经营。
第五节 劳动者与资本家合伙经营的例子
    人们早就在进行第一种形式的合伙经营了,当然这不是普遍现象,而只是例外。各
工业部门已有这样的事例,即:凡是对企业做出贡献的人,不论是用劳动还是金钱做出
这种贡献,都按其贡献的大小,象合伙人那样享有企业的股权。用利润的一定百分比奖
励受到特别信赖的人,已成为惯例;这一原则有时推广应用于体力劳动者阶级也获得了
极大成功。
    在到中国作生意的美国船舶上,每一船员均有权享有航行的利润,这长期以来一直
是一种习惯;据说,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这些船员一般品行都很好,而且极少同中国政
府或中国人民发生冲突。英国也有这方面的例子。但世人对其不甚了解。“在康沃尔,
矿山是严格按照共同经营原则开采的;矿工们与矿主的代理人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来开
采某一段矿脉,然后把矿石运到市场上出售,按一定比例从销售款中得到报酬。这种合
同的期限是一定的,通常为2个月,常年在矿山工作的人均可自由加入合同。这种制度
的缺点是,工人的收入不稳定,以致有时不得不长期靠信贷生活;但这种制度也有其优
点,而且优点补偿上述缺点而有余。在这种制度下,康沃尔矿山工人的智力、道德和独
立精神均有提高,从而使他们的经济状况和性格习惯都远远高于劳动阶级的一般水平。
巴哈姆博士告诉我们,‘作为一个阶级,他们不仅是聪明能干的工人,而且是很有知识
的人。’他还说,‘他们有点象美国人,具有独立的性格,这种制度使他们享有充分的
签约自由,以致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是企业的合伙人,能以几乎乎等的地位与雇主打交
道。’……既然他们聪明能干、具有独立精神,因而我们听到以下有关他们情况的报道
并不感到奇怪:‘很大一部分矿工现在都租了土地,期限为3代人或90年,在上面盖了
房子。康沃尔各家银行的储蓄存款总额为281,541英镑,估计其中三分之二是矿工的存
款。’
    巴毕奇先生也描述了这种制度,他说,捕鲸船船员的报酬也是按照与此相同的原则
支付的;“在英格兰南海岸,捕鱼所得的利润按以下方式分配:捕获量的一半归渔船和
渔网的主人,另一半在船员之间均分,但船员有义务帮助修补渔网。”巴毕奇先生的巨
大功绩在于,他指出把这一原则一般地应用于制造业是可行的、有利的。
    大约16年前,巴黎的一个实业家,房屋油漆店主勒克莱尔先生搞了一项性质与此相
同的试验,并在1842年出版的一本小册子中描述了该试验,引起了某些人的注意。根据
他的叙述,他平均雇用200名工人,用普通方法(即用固定的工资或薪金)支付报酬。
他自己的报酬,除了资本利息外,还有一笔固定收入,以报偿他作为经理付出的劳动和
担负的责任。每年年终,剩余利润按每个人薪金的汇例、在包括他自己在内的全体人员
之间分配。勒克莱尔采用这一制度的原因,很有启发意义。当他不满意于工人的行为时,
他先是提高工人的工资,力图以此使他们卖力地干活儿,不随便辞职另找工作。“他因
此而在某种程度上稳定了企业的业务,从而希望以后不再那么操心费神。但结果却使他
很失望。只有当他能够亲躬每一件事,从营业方针到最细小的琐事都予以监督过问时,
他才在某种程度上感到称心;而一旦由于营业额增加,他只能发布命令和听取汇报时,
从前的那些让人烦恼和不愉快的事便又发生了。”(转录自。议院杂志。摘录刊载的勒
克莱尔的小册子)他只是轻描淡写地谈到了使实业家烦恼的其他事情,但却把工人不好
好干活儿造成的损失称为困扰实业家的心病。雇主“会发现有这样的工人,他们如此不
关心雇主的利益以致完成的工作量还不及所能完成的三分之二雇主因此而陷入烦恼之中,
看到自己的利益被忽视,他不能不认为,工人在合谋使养活他们的雇主破产。假如雇工
的工作有保障,那他的处境在某些方面比雇主的处境还令人羡慕,因为无论他干多干少,
他每天都会得到一定数额的工资。他不冒任何风险,除责任感外,没有任何其他动力促
使他尽最大努力工作。另一方面,雇主的收入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运气,而且雇主还
经常处干烦恼和忧虑之中。如果雇主和工人的利益由某种共同的纽带,例如年度分红计
划,连接在一起,情况就不会是这样了。”
    勒克莱尔的试验甚至在全面展开的第一年,就取得了很大成功。那一年,他的雇工,
凡是工作够300天的,没有一个挣得的收入少于1500法郎,而且有些雇工的收入远远高
于这一数目。勒克莱尔规定的最高日工资率为4法郎,换句话说,工作3O0天应挣得1200
法郎,因而剩下的那300法郎或12英镑,必定为工作够30O天的雇工分得的最低剩余利润
额。勒克莱尔先生生动地描述了他的工人在习惯和品行方面所取得的进步,这种进步不
仅在工作时间和与雇主的关系上有所表现,而且在其他时间和与其他人的关系上也有所
表现,他们更尊重他人和自己了。谢瓦利埃先生在1848年出版的一本著作中,援引勒克
莱尔先生的话说,工人干劲的增加,即使从金钱的意义上说,也完全补偿了勒克莱尔为
工人放弃的利润。1857年,维利奥梅先生说:“虽然他那一行中欺诈行为很普遍而他从
不搞欺诈,但他却总是能够在竞争中站住脚,尽管他放弃了很大一笔利润,但他的收入
仍然相当可观。他能做到这一点,全靠他的工人具有非凡的主动精神,全靠他们之间的
相互监督,这补偿了他因为只满足于获得利润的一部分所作出的牺牲。”
    巴黎的其他一些大雇主竞相仿效勒克莱尔先生的作法,也都取得了很大成功;我可
以从上面提到的《政治经济学新论》(该书是法国当代政治经济学家所写的许多优秀政
治经济学著作中最优秀的一本)中摘出几个突出的例子,来说明这种令人钦佩的方法所
带来的经济利益和道德利益。
    “有限责任法”通过以前,人们认为在英国不可能采用勒克莱尔先生那样的作法,
因为按照以前的法律,工人如果不为亏损承担责任,是不能分享利润的。有限责任法的
通过是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它带来的好处之一就是使上述合伙经营成了可能的事情。
因而现在可以真正采用合伙经营方法了。布里格斯兄弟公司已迈出了第一步,该公司经
营惠特伍德和梅思莱两座煤矿,这两座煤矿在纽克郡的诺曼顿附近。布里格斯兄弟建议,
该公司三分之二的资本仍由他们自己掌握,但剩下的三分之一资本将分成小股,优先让
“本企业的职工”认购;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向股东建议,只要年利润超过10%,超过
部分的一半就将在职工中间分配,不管是不是股东,凡该企业的职工都有权按其工资的
比例分享这部分利润。这些大雇主这样做很值得人尊敬,他们首创的这种制度既对所雇
用的职工有利,也对社会进步有机他们说,“可以肯定,采用这种分红方法将大大增加
企业成功的因素,股东的红利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这表明,他们对这种方法
抱有充分信心。
第六节 劳动者自己的合伙经营
    如果人类不断进步的话,则应该预料到,最终占统治地位的合伙经营方式,将不是
作为主人的资本家和没有管理权的工人之间的合伙经营,而是劳动者自己在平等基础之
上的合伙经营,即工人共同拥有企业的资本,经理由工人选举产生并可由工人罢免。一
般认为,这种思想只能停留在理论上,停留在欧文或路易·布朗的著作中,除非为劳动
者夺取并没收现有的资本,否则是无法按照这一思想去做的;在英国和欧洲大陆,现在
仍有许多人把没收现有资本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宗旨和目标,而且有更多的人公开这样宣
称。但人民大众是有奋勉和自我克制的能力的。除非有某种伟大的思想成高尚的感情作
出召唤,否则这种能力是从不显露出来的。1848年的法国革命就作出了这种召唤。当时,
法国工人阶级中的优秀分子第一次感到,他们有了这样一个政府,这个政府真诚希望大
多数人获得自由和尊严,不认为工人为资本家干活、充当资本家的生产工具是自然合法
的事。在这种形势下,社会主义作家传播的、通过合伙经营来解放劳动的思想,便开花
结果了。许多工人不仅决心不再为店主或工厂老板干活,而组织起来为自己干活,同时
还决心不惜付出任何劳动或忍受任何困苦,使自己不再为使用资本支付高昂代价;他们
决心消除这种代价,所采用的方法不是剥夺资本家或其前辈通过劳动和节约获得的资本,
而是用正当手段挣得资本。如果只有少数工人试图完成这一艰苦工作,或者,尽管有许
多人这样做,但只有少数人取得成功,那就不应把这种制度看作是永久性的工业组织形
式。然而,暂且不谈失败的例子,仅仅在巴黎,现在或不久前就有100多个成功的工人
合伙企业,其中许多还很兴旺发达呢,外省也有不少这类企业。弗居里出版了一本书,
题为《制造业和农业方面的工人合伙企业》,该书简略地介绍了这类企业的历史及其经
营方法,很有启发意义。英国的报纸常常报道说,巴黎的工人合伙企业都已破产了,作
这种报道的人似乎是把这类企业刚成立时其敌人的预言误当作了事实,因而我认为应该
从弗居里先生的著作中摘引几段话来说明事情真相。事实上,英国报纸上的报道不仅与
真实情况大相径庭,而且真实情况正好与其相反,事情的发展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
    大多数这类合伙企业的资本,最初只是创建者带来的几件工具,以及他们能够凑集
的或从与他们一样贫穷的工人那里借得的数量很少的资金。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共和
政府也向它们提供贷款,但一般说来,获得这种借款的合伙企业,或至少是成功以前获
得借款的企业,似乎并没有成为最兴旺发达的企业。干得最出色的是这样一些工人,他
们除了自己的微薄力量和工人兄弟的少量贷款外一无所有,他们过着极为清苦的生活,
而把全部节省下来的钱用于资本积累。弗居里先生说*“他们常常身无分文,发不出工
资。货物销不出去,欠款收不进来,票据不能贴现,原料库空空如也;他们不得不忍受
困苦,尽量削减一切开支,有时仅仅靠面包和凉水维持生存。……正是在困苦和忧虑的
煎熬下,这些创业时几乎身无分文而只有良好的愿望和双手的人,终于招来了顾客,获
得了信用,拥有了自己的资本,建立起了发展前途稳定可靠的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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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1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详尽引述的是这类合伙企业中一个企业的发展史,很值得我们注意:
    “该行业的人充分认识到,建立一座钢琴制造厂需要使用大量资本,因而1848年数
百名工人合伙建立了一个大企业,他们选出代表,请求政府提供30万法郎(12000英镑)
的资助,这占国民议会批准的资助金总额的十分之一。我记得,我当时作为分配该项资
金的委员会的一名成员,曾枉费了两个小时的唇舌,试图使两位代表认识到,他们的要
求太过分了。他们丝毫不为我的话所动,回答说,他们的行业是个特殊的行业,只有大
干,投入大量资本,才有可能成功;30万法郎刚能满足要求,一分钱也不能少给。委员
会当然拒绝了他们的要求。
    “要求遭到拒绝后,建立大企业的计划也就成了泡影。但有14个工人决心自己建立
一个制造钢琴的合伙企业,使人奇怪的是,其中竟包括那两个代表中的一个。对于这些
自己没有钱也借不到钱的人来说,该计划确实有很大风险,但信仰就是信仰,它是不管
什么风险不风险的。
    “于是这14个人就干了起来。下面我引述科肖先生在《民族》日报上发表的一篇精
彩文章,来说明他们最初是怎样干的。对于这篇报道的准确性,我可以担保。
    “有几个从前单干的人,带来了工具和原料,价值约2000法郎(80英镑)。除此之
外,还需要一笔流动资本。每个人好不容易各拿出了10法郎(8先令)。一些未加入该
企业的工人也捐献了一些钱,以表示支持。1849年3月10日,共筹集到了229·5法郎(9
镑3先令75便士),于是该企业宣告成立。
    “这笔钱少得连维持开业,支付一个车间的日常开支都不够。根本没有多余的钱开
工资,将近两个月,他们手头没有分文。这期间他们是怎样生活的呢?他们象失业工人
那样,靠分享在业工人的收入生活,或靠一点一点地典卖自己的少量财物生活。
    “他们终于完成了几项定货,于5月4日那天接到了贷款。这天对他们来说象是打了
一场大胜仗,他们决心庆祝一下。付清所有到期的债款后,每个人可以分得6法郎61生
丁。他们一致同意,每个人只领5法郎(4先令)作为工资,剩下的钱用来搞一次聚餐。
14位股东大都一年没有喝酒了,那天他们带着妻子儿女一同参加了聚餐。每家花了32个
苏(1先令4便士)。直到现在,他们谈到那一天仍很激动,听者往往也不知不觉受到感
染。
    “此后的1个月,他们每人每星期可以得到5法郎。6月,一面包店老板不知是因为
喜爱音乐呢,还是为了投机,提出要购买1架钢琴,货款不用钱支付而是用面包支付。
商定价钱为480法郎。这对该企业的合伙人来说确实是一福音,总算有了糊口的东西。
他们决定不把面包算在工资内。每个人能吃多少就吃多少,或更确切地说每个家庭能吃
多少就吃多少,因为已结婚的股东可免费带面包回家给妻子儿女吃。
    “在此期间,这个由优秀工人组成的合伙企业逐渐克服了其创立时遇到的艰难困苦。
该企业的帐册所显示出来的情况,最充分地证明它所制作的钢琴日益赢得了买主的信赖。
从1849年8月开始,每个合伙人每周的报酬逐步上升,先是1O法郎,后来是15法郎,再
后来是20法郎;即使是每人每周分得20法郎,也并没有把赚得的全部利润分完,每个合
伙人留在共同资本中的利润要比分得的利润多得多。的确,每个合伙人的实际境况是不
能用他每周得到的报酬衡量出来的,而只能用他在该企业不断增大的资本总额中所占的
份额来衡量。以下是该企业1850年12月 3O日清查存货时的境况。
                 法郎    生丁
     工具计值        5922     60
     货物特别是原料计值   22972    28
     手头现金        1021     10
     待收票据        3540
     赊卖款         5861     90
     资产合计        39317    88
     但欠款仅为       4737     86
     欠80个赞助人      1650
     负债合计        6387     86
     余额          32930    02
    (合1317英镑4先令)
    “当时股东为32人。用2000法郎祖得的宽敞的车间和库房已不够用。这便是他们不
可分的资本,也是该企业每个成员的储备金。当时该企业正在制作76架钢琴,而且还有
一些尚未执行的订单。”
    从后来的一篇报道中我们得知,该企业后来分成了两个独立的协会,其中一个1854
年已拥有56000法郎(合2240英镑)流动资本。1863年,其资本总额为6520英镑。
    这些协会在其最初斗争中表现出来的令人钦佩的品质,后来在它们日益繁荣的时候
得以保持了下来。它们的规章制度不但不比一般工场松,反而更加严格;但由于是自己
制订的,是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制订的,而不是为了具有相反利益的雇主制订的,因而
这些规章得到了远为认真严格的遵守,而且是在不损害个人价值和个人尊严的基础上自
觉自愿地遵守的。这些联合起来的工人,很快就纠正了他们最初抱有的那些违反理性和
经验的观念。几乎所有协会最初都拒绝采用计件工资制,不管干多干少一律付给相等的
工资。现在几乎所有协会都放弃了这种作法,而支付给每个人以足够糊口的、固定数额
的最低工资,然后根据每个人的工作情况分配所有剩下的报酬:大多数协会甚至还在年
底按每个工人收入的比例分配利润。
    这些协会大都公开宣称信奉这样的原则,即它们的存在并不仅仅是为了增进单个会
员的私利,而且还是为了促进合作事业的发展。所以,随着营业额的扩大,它们不断吸
收新会员,这些新会员(只要协会仍忠于其最初的纲领)并不象雇佣劳动者那样仅仅领
取工资,而是立即享受协会的全部利益,除劳动外,并不要求他们结协会带来什么,只
要求他们服从这样一个条件,即在加入协会的最初几年年终分红时只领取较小的分额,
以表示自己也象创立者那样作出了牺牲。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退会时不得带走资本,
因为资本是不可分割的财产,会员只能暂时使用,而不能随意处置。大多数协会的章程
都规定,即使协会解散,也不得分配资本,而应把资本全部献给慈善事业或公用事业。
每年的利润中一固定的而且一般说来很大的比例并不分配给会员,而是并入协会的资本,
或用来偿还以前的借款;还从年利润中留出一部分用来补助病残会员,并用一部分年利
润扩大合作事业,或援助其他遇到困难的协会。经理家其他会员一样也领取工资,只不
过其工资率通常最高而已,但却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这类协会即使在刚刚建立起来的时候,就能够同资本家进行有效的竞争。关于这一
点,福格里先生说:“过去两年(福里格先生是在1851年写这段话的)里建立起来的协
会还有许多障碍要克服;它们大多数几乎完全没有资本,正在前人没有走过的道路上探
索,象发明家和创始者那样要冒种种风险。尽管如此,在已经建立了工人协会的许多行
业中,它们已成了老商号的可怕竞争对手,因此已引起了一部分资产阶级的怨忿。这不
仅对饭馆、柠檬水店、理发店等可以平等合作的行业来说是如此,而且对不享有这种有
利条件的行业来说也是如此。你只要向靠背椅、扶手椅和文件夹的制造商打听一下,就
会知道他们各自行业中最重要的企业是不是工人协会了。”
    这些协会的确具有很强大的生命力,其中大约20个不仅顶住了对社会主义的敌视
(当时这种敌视败坏了工人谋求独立的一切努力的声誉),不仅顶住了警察的骚扰和篡
位时代以来政府的敌对政策,而且还克服了1854至1858年金融和商业危机带来的所有困
难。一些协会甚至在克服这些困难的同时还获得了发展,前面已结出了这方面的例子。
在这种情况下,谁还能怀疑合作原则具有光明灿烂的未来呢。
    工人协会不仅仅是在法国一个国家开始兴旺发达。暂且不谈德国、皮埃蒙特成瑞士
(瑞士的“苏黎土消费者联盟”是欧洲最成功的合作团体之一),就是英国也有许多成
功的事例,甚至可以同我所引证的法国事例相媲美。英国的合作运动是由欧文发起的,
后来一些支持者通过自己的著作和个人努力推进了这一运动,由此而播下了优良的种子。
支持者主要是牧师和律师,他们的不懈努力值得大书特书。在仁慈而热心于公益事业的
斯莱尼先生的倡议下,英国议会对合伙关系法作了必要的修改。许多产业协会和更多的
合作零售商店建立了起来。其中已有许多取得显著成就的事例,最突出的便是“利兹面
粉厂”和“罗奇代尔公平先锋者协会”。后者是所有协会中最为成功的,霍利约克已非
常生动地记述了其历史;由于霍利约克的宣传和其他一些原因,“罗奇代尔公平先锋者
协会”很快就名闻返途,并产生了巨大鼓舞力量,在兰开夏、约克郡和伦敦等地,具有
相同宗旨的协会获得了迅速发展。
    “罗奇代尔公平先锋者协会”最初只有28英镑资本,是由40来个劳动者每星期拿出
两便士(后来增至每星期3便士)慢慢凑起来的。用这笔钱他们于1844年办了一个小商
店,向该协会会员的家属供应若干种普通销费品。由于他们谨慎诚实,顾客和出资者不
断增多,经营的消费品种类也愈来愈多,几年后便向一“合作面粉厂”投了一大笔资。
霍利约克先生是这样叙述该协会截至1857年的发展情况的:
    “罗奇代尔公平先锋者协会分为7个部门:即杂货部、衣料部、鲜肉部、制鞋部、
水鞋部、缝纫部和批发部。
    “各部门的帐目是分开的,但每个季度总决算一次,以了解整个协会的经营情况。
    “前面已指出,杂货业务始干1844年,最初只出售4种物品,现在则出售杂货店应
出售的所有物品。
    “衣料业务始于1847年,当时经营的品种少得可怜,但这项业务不断发展,于是
1854年建立了一独立的衣料部门。
    “1846年该协会的杂货店开始出售鲜肉,所出售的肉是从市上一商人那里买来的,
共买进了80至100磅。但没有多久,这项业务就中止了。1850年该协会有了自己的肉店,
由约翰·穆尔豪斯经营,他有两个助手,每星期为协会购买和屠宰3头牛、8只羊以及若
干头小猪和小牛,一般可卖得现金130英镑。
    “制鞋部创始于1852年,现有3名工人和玉名学徒,备有现货出售。
    “木鞋部和缝纫部也创始于1852年。
    “批发部创始于1852年,它的创立标志着‘公平先锋者协会’获得了重要发展。设
立这个部门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协会会员对大宗物品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为了向兰开夏和
约克郡的合作商店供应物品。这些合作商店由于缺少资本而无法从价格最便宜的市场进
货,也不象一般商店那样有合格的采购员——所谓合格的采购员就是熟悉市场情况和采
购业务的人,他知道应从哪里进货,以什么条件进货和进什么货。批发部确保所供应的
货物的纯度、质量、价格公道和足秤足尺,但却坚持这样一条不变的原则,即所有货物
都必须用现款支付。”
    随着会员的增加,顾客住得愈来愈分散,愈来愈难于向他们提供服务,因而“开设
了若干分店。1856年,在离罗奇代尔1英里左右的奥德姆路开设了第一家分店,1857年,
在卡斯尔顿开设了第二家分店,在惠特沃思开设了第三家分店,在派福尔德开设了第四
家分店。”
    原合作商店的库房是协会1849年租用的一套房间,当时已破旧不堪。“租用后,对
每个房间都进行整修和装饰,现在已很气派,成了象样的营业处所。现在其中一间房子
布置得很漂亮,当作阅览室。还有一间布置得很整洁,当作图书室。……该阅览室布置
得丝毫不亚于伦敦俱乐部的阅览室。”它现在“免费对会员开放,经费来自‘教育基
金’”,该基金由35%的待分配利润总额构成,专门用干教育事业。“图书室有2200本
极好的书,其中有许多是非常贵的书。该图书室对会员免费开放。1850至1855年为年轻
人开办了一所学校,每月收两便士学费。1855年,理事会拨出了一间可容纳二、三十人
的房间,供14至40岁的会员每星期日和星期二开展互教互学活动用。……
    “面粉厂当然也是租来的,位于斯莫尔桥边,离城一英里半远:后来该协会自己在
城里盖了一座全新的面粉厂。发动机和其他机器都是最结实、最先进的。投入该面粉厂
的资本总额为8450英镑,其中3730英镑至5先令2便士是公平先锋者协会的出资。该面粉
厂雇有11名工人。”
    后来,公平先锋者协会不断发展,其制造业务不再仅仅是面粉加工,而扩展到了纺
织业,建立了一个棉纺和毛纺合作社。股入这个合作社的资本为4OOO英镑,其中2O42英
镑为公平先锋者协会的投资。该合作社有96台动力织机,雇有26名男工,7名女工,4名
男孩,5名女孩——共计42人。……
    1853年,罗奇代尔合作商店用745英镑在街对面购买了一座库房,他们在这里保存
并零售面粉、鲜肉、土豆等物品。合作商店的经理部和办公室也设在这个库房里。他们
还租用了该库房旁边的几间房子,当作服装店和鞋袜店。在这些房子里,参观者可以看
到制鞋工人和缝纫工人,他们在干净舒适的环境中工作,对产品的销路似乎很有把握。
库房象挪亚方舟那样,到处都堆着货物,一到傍晚,高高兴兴的顾客便涌到劳德街,每
个柜台前都熙熙攘攘。周末的晚上,在英国的工业区,再没有象“罗奇代尔合作商店”
这么热闹的地方了。自从1849年“罗奇代尔储蓄银行”不光彩地倒闭后,该协会的合作
商店实际上就成了这个地方的储蓄银行。下表取自该协会发表的公报,所列出的是该协
会从成立至1860年的经营成果。
    年份 会员数    资本额    每年现售额       每年利润额
         (镑)(先令)(便士)(镑)(先令)(便士)(镑)(先令)(便
士)
    1844  28   28   0   0
    1845  74   181  12   5   710  6  5     32  17  6
    1846  86   252   7  1 1/2  1146  17  7     80  16  3 1/2
    1847  110   286   5  3 1/2  1924  13 10     72  2 10
    1848  140   397   0  0    2276  6  5 1/2  117  16 10 1/2
    1849  390  1193  19  1    6611  18  0    561  3  9
    1850  600  2299  10  5   13179  17  O    889  12  5
    1851  630  2785   0  1 1/2 17638  4  0    990  19  8 1/2
    1852  680  3471   0  6   16352  5  0    1206  15  2 1/2
    1853  720  5848   3 11   22760  0  0    1674  18 11 1/2
    1854  900  7172  15  7   33364  0  0    1763  11  2 1/2
    1855 1400  11032  12 10 1/2 44902  12  0    3106  8  4 1/2
    1856 1600  12920  13  1 1/2 63197  10  0    3921  13  1 1/2
    1857 1850  15142   1  2   79788  0  0    5470  6  8 1/2
    1858 1950  18160   0  4   71689  0  0    6284  17  4 1/2
    1859 2703  27060  14  2   104012  0  0   10739  18  6 1/2
    1860 3450  37710   9  0   152063  0  0   15906  9 11
    关于“面粉厂协会”,无需在这里同样详加叙述。我只是要说,根据同一作者的记
述,1860年,该协会的资本额为26618英镑14先令6便士,那一年赚取的利润为10164英
镑12先令5便士。关于制造业协会的情况,我没有比霍利约克先生重新的确切资料。霍
利约克说,1857年,该协会的资本为55O0英镑。但是,1860年5月26日的罗奇代尔《观
察者报》发表了一封读者来信(据编者说,该信是一位消息灵通人士写的),此信说,
1857年制造业协会的资本达5    英镑。该信还提供了有关其他协会的十分令人满意的
情况:“罗森代尔工业公司”的资本为40O00英镑;“沃尔斯登合作公司”的资本为
8000英镑;“巴卡普和沃德尔商业公司”的资本为400O0英镑,“其中三分之一是以5%
的利息借来的,由于最近两年商业空前繁荣,该公司的股息率已上升到几乎令人难以置
信的高度。”
    关于此后英国合作运动的历史,我想就没有必要详述了,因为合作运动已公认为是
现代进步的要素之一,而且近来在英国的大多数主要杂志上合作运动也成了许多文章的
主题,这些文章写得都很精彩,其中最近发表的一篇,也是最优秀的一篇刊登在《爱丁
堡评论》1864年IO月号上;另外,《合作者》杂志逐月定期报道合作运动的发展情况。
然而,我却不能不提到合作商店最近向前迈出的一大步,那就是英格兰北部成立了一个
批发协会(伦敦也正在筹备成立另一个批发协会)。戍立批发协会的目的,是避开零售
商和批发商,而直接从生产者那里购进国内商品和国外商品,提供给合作商店,正象各
合作商店避开零售商和批发商直接向其会员提供商品那样。
    上面几页记述的事实表明,英法两个世界大国的社会底层有许多纯朴的工人,他们
正直诚实,通情达理,能自己约束自己,而且相互信任,这些品质使以上那些宏伟试验
获得了圆满成功。我们因此而对人类的未来抱有无限希望。
    合作运动的不断发展使我们可以预料,工业的总生产能力将获得很大提高。工业生
产能力之所以会提高,是由于以下两个原因。首先,销售者阶级的人数将有所减少而保
持在较为适当的水平上。销售者不是生产者,而是生产的辅助人员。现在销售者的人数
过多,远远超过了资本家的收益所能负担的程度,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所生产出来的很
大一部分财富没有落入生产者手中。销售者与生产者的不同之处是,若生产者的人数增
加,则即使在生产者已经过多的工业部门,产量实际上也会提高,但如果是销售者的人
数增加,则并不会因此而增加销售工作,或增加待销售的货物销售人员增多,只会把相
同数量的工作分配给更多的人去做,这样便很难降低销售费用。通过限制销售者的人数,
使其恰好等于把商品提供给消费者所需要的数目——这正是合作制度所产生的直接结果
——将为生产节省大批人手,他们所使用的资本和获得的报酬将用来向生产者提供资本
和报酬。即使合作停留在购买与消费方面,而不扩展至生产领域,世界上的资源也会象
上面所说的那样获得极大的节约。
    合作运动还将以另外一种方式更有效地促进生产力的提高,那就是合作运动将极大
地刺激劳动者的生产干劲,因为它将使全体劳动者与其所做的工作发生密切关系,他们
将用最大的努力而不是尽量少的努力来换取自己的报酬,这将成为他们的行为准则,同
时也是他们的利益所在(而现在的情况则不是这样)。由此而带来的物质利益,无论怎
样评价都不过分,但这种物质利益却是无法和随之而来的社会道德革命相比拟的:资本
和劳动之间的长期不合将被消除;人类的生活将不再是各阶级为了谋束相互对立的利益
而展开的争斗,而将成为追求共同利益的友好竞争;劳动的尊严将得到提高,劳动阶级
将具有安全感和独立感,每个人的日常工作将变为对社会同情心和实用智慧的培养。
    这正是合作运动的发动者所抱的崇高理想。但要实现这些目标,所有劳动者(而不
仅仅是一部分劳动者)的利益就必须与企业的繁荣一致。有些协会取得成功后便放弃了
合作制度的这一根本原则,而变成了股东人数有限的股份公司,这些股东与其他公司的
股东只有一点不同,即他们是工人;另一些协会则不准某些被雇用的工人分享协会的利
润(令人悲痛的是,连罗奇代尔的制造业协会也采取了这种做法);以上两种协会无疑
都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正当地利用现存的社会制度来增进自己的利益,但我们却不
能希望它们用更好的制度取代现存制度。而且从长期来看,这些协会也是抵挡不了个人
竞争的。同各种集体经营制度相比,个人经营制度(即由一具有主要利害关系的人来经
营)具有很多极为有利的条件,而合作制度只是在一个方面可以和这些有利条件相抗衡,
那就是它使所有工人与企业享有共同的利益。但是,如果资本家也采取这种做法(他们
确实将会这样做),如果他们哪怕仅仅是为了增加利润,也采用合作社的做法,使每个
工人的物质利益与企业最有效、最经济的经营联系起来,那他们便会轻而易举地挤垮合
作社,因为合作社一方面保留着旧制度的缺陷,另一方面却不能充分利用旧制度的各种
便利条件。
    我们可以极为乐观地想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允许工人分享利润的私人资本家也
许将和忠实于合作原则的合作社同时存在,这也是人们所希望发生的事情。权力集中在
一人之手,可以干成许多事情,而如果权力分散在许多人手里,或经常更换掌握管理权
的人,则将一事无成。私人资本家不受团体的控制,如果他很能干的话,他会比几乎任
何协会都更愿意进行合理的冒险,更愿意以高昂代价改进生产方法。固然,新的生产方
法试验成功后,合作社是会采用的,但个人更愿意做前人未做过的事。对于私人资本家
来说,企业一旦破产,他将承担全部损失,若生意兴隆,则大部分利润将落入他的腰包,
因而即使在一般的经营活动中,能干的资本家的竞争也会发挥很有益的作用,将使合作
社的管理人员勤奋工作,保持适当的警惕性。
    然而,当合作社增加到足够多时,除了最没有出息的工人外,哪个工人都不会再愿
意终生仅仅为了工资而工作,无论是私人资本家还是合作社都会渐渐发觉,必须使所有
劳动者都成为利润分享者。最终,在也许比人们的想象要近的将来,通过合作原则,我
们也许将能变革社会。在变革后的社会中,个人的自由和独立将同集体生产在道德、智
力和节约等方面的优势结合在一起,而且用不着采用暴力或掠夺方法,甚至也不突然打
乱现存习惯和期望,就会结束社会分为勤劳者和懒惰者的状态,就会消除所有社会差别,
而只保留通过个人努力正当获得的社会地位,从而至少在工业部门实现民主精神的最美
好志愿。上述协会取得成功的过程本身,便是对道德性和主动性的一种锻炼,而有了这
种道德性和主动性,成功也就有了保证。随着协会的增加,它们将逐渐把所有工人都吸
引到自己周围,不能吸引到它们周围的仅仅是这样一些工人,这些工人由于理解力极差,
道德修养极低,只知道根据狭隘的自私自利原则行事。随着这种变革的进行,资本所有
人将逐渐发觉,他们的利益所在不是与最低劣的工人一起维护!日制度,而是把资本借
给协会,并不断降低利率,最后甚至把资本换成定期年金。通过这种或与此相类似的方
式,现存资本最终将正当地、自然而然地变成所有工人的共同财产,由此而实现的转变
(当然假定男子和女子平等地享有协会的权利,平等地参与协会的管理)将是实现社会
正义的最简便途径,同时也是眼下所能想象出来的、最有利于普遍利益的对工业事务的
安排。
第七节 竞争非但无害,反而是有用而不可或缺的
    因而我同意社会主义作家对工业生产活动随着社会的发展将采取什么形式的看法;
而且我完全赞成他们的看法,认为开始这种转变的时机已经成熟了,应采取所有正当而
有效的方法来帮助和鼓励这种转变。然而,尽管我赞同社会主义者的这一具体目标,但
我却完全不赞同他们的学说中最惹人注目、最激烈的部分,不赞同他们对竞争的猛烈抨
击。虽然社会主义者在许多道德问题上所持的见解远远优于现存的社会秩序,但一般说
来,他们对现存社会秩序的实际运行方式却抱有非常糊涂和错误的看法;我认为,其中
最大的错误便是把现存的所有经济弊病都归罪于竞争。他们忘记了,哪里没有竞争,哪
里就有垄断;忘记了垄断不管以何种形式出现,都是向勤劳者征税(如不说掠夺的话)
来养活懒惰者。他们还忘记了,除了劳动者之间的竞争外,所有其他竞争都对劳动者有
利,都会使劳动者消费的物品更便宜;忘记了只要争取获得劳动力的竞争大于劳动力之
间的竞争(美国、各殖民地和技术性行业的情况正是这样),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就不
是低工资而是高工资的根源;除非劳动者的家庭人数过多,致使劳动力市场上供过于求,
否则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就决不会是低工资的原因;但如果劳动者的供应量过多,即便
是社会主义也阻止不了劳动者获得的报酬降低。而且,如果普遍建立起协会的话,劳动
者之间就不会再有竞争了;而协会之间的竞争将对消费者有利,也就是对协会有利,对
一般劳动者阶级有利。
    我并不认为竞争是没有缺点的,也不认为社会主义者从道德方面提出的反对竞争的
观点是毫无道理的。社会主义者认为竞争是同一行业的人相互嫉妒和敌对的根源。但竞
争虽有其弊病,却防止了更大的弊病。正如福格里先生说的,“工业世界充满了罪恶与
不公,其最深刻的根源不是竞争,而是劳动对资本的屈从,是工业工具的所有者能占有
产量的巨大份额。……如果说竞争带来了罪恶的话,它也同样带来了利益,特别是在发
展工业设施方面和促进革新方面。”社会主义者所犯的共同错误是,他们没有看到人类
的天生懒惰,没有看到人类倾向于无所作为,倾向于作习惯的奴隶,倾向于墨守成规。
一旦人类处于自己认为过得去的生存状态,人类所面临的危险便是他们就此止步不前,
不再努力改善自己的处境,听凭自己的能力衰退,以致连维持现状的能力都丧失殆尽。
竞争也许并不是可以想象的最好的刺激物,但它目前却是必不可少的刺激物,而且谁也
说不出什么时候进步不再需要竞争。同其他部门相比,工业部门中应该有更多的人深知
改良的好处,但即使在工业部门,也将很难促使某一协会的理事会不嫌麻烦地改变自己
的习惯,采用某种新的、可望带来效益的革新,除非它意识到,如果它不采用这项革新,
与其竞争的其他协会就会采用,从而使它在竞赛中落后。
    我与大多数社会主义者不同,并不把竞争看作是有害的、反社会的原则,而是认为,
在现在的社会状态和工业状态下,限制竞争是一种罪恶,而扩大竞争,即使暂时会损害
某一劳动阶层,最终也将带来最大的利益。使人免受竞争,就是使人陷于无所事事、头
脑发木的境地,就是使人不必象其他人那样积极进取、聪明智慧;若禁止低收入劳动者
以较低的要价从事某项职业,则等于恢复旧习惯,恢复地方垄断或局部垄断,使某一工
匠阶层与其他阶层相比较处于特权地位,而时代已发生了变化,维护少数人的特权已不
再能增进普遍利益了。如果成衣商和其他商人的出现,使成衣工和其他工匠的工资取决
于竞争而不是取决干习惯,从而降低他们的工资,那最终将给所有人带来好处。现在所
需要的不是维护旧习惯,使劳动者的某些阶层获得不公平的收益,使他们因此而热心于
维护现存社会体制,而是引入新体制,使所有的人都受益。如果有什么办法能使具有一
技之长而享有特权的工匠阶级感到,他们与经济情况较差、自助能力较低的劳苦大众具
有共同利益,所得到的报酬取决于相同的原因,处境的改善依赖于相同的补救措施,那
么,我们将为此而欢欣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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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1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治经济学原理(第五篇)
第一章 论政府的一般职能
  
    第一节 政府的必要职能与任选职能
    在我们这个时代,无论是在政治科学中还是在实际政治中,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都
是,政府的职能和作用的适当界限在哪里。在其他时代,人们争论的问题是,政府应该
如何组成,政府应根据什么原则和规则行使权力;现在的问题则是,政府的权力应伸展
到哪些人类事物领域。当潮流汹涌地转向变革政府和法律,以改善人类的境况时,人们
讨论这个问题的兴趣很可能将增加,而不是减少。一方面,性急的改革者认为控制政府
要比控制民众的理智和意向来得容易、方便,因而常常倾向于过分扩大政府的权限;另
一方面,统治者则常常并非为了公众的利益而干预人类事物,或在错误地理解公众利益
的情况下干预人类事物,同时一些真诚希望改良的人也提出了许许多多轻率的建议,主
张通过强制性的法规来实现那些本来只有通过舆论和辩论才能有效地实现的目标,在这
种情况下,对政府干预本身,便很自然地滋长了一种抵触情绪,并滋长了一种倾向,主
张尽量限制政府的活动范围。由干各国的历史各不相同(此处不必详细讨论这一点),
过分扩大政府权限的倾向,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主要盛行于欧洲大陆各国,
而相反的倾向则至今仍在英国占统洽地位。
    既然上述问题是原则性问题,我将在本编后面一章 试着确定核问题的一般原理,在
这样做以前,将首先考察政府在行使被普遍认为属于它的职能时所产生的影响。为此,
必须先详细说明与政府这一概念密不可分的那些职能,或所有政府一向在行使而未遭到
任何反对的那些职能;此类职能不同于那些是否应由政府行使尚有疑问的职能。前者可
以称为必要的政府职能,后者可以称为可选择的政府职能。我们使用“任选”这个词,
并不意味着,后一种政府职能是无关紧要的,政府行使不行使这些职能纯粹出干任意的
选择;而只是意味着,政府并非必须行使这些职能,人们对于政府是否应行使这些职能
可以有不同意见。
第二节 政府的必要职能是多种多样的
    在试图列举必要的政府职能时,我们发现,必要的政府职能要比大多数人最初想象
的多得多,不能象人们一般谈论这一问题那样,用很明确的分界线划定其范围。例如,
我们有时听说,政府只是应该保护人们免遭暴力和欺诈,除了这两件事情外,人们应该
是自由的,应该自己照顾自己,一个人只要不向他人或他人的财产施加暴力行为或欺诈
行为,立法机关和政府就无需干预此人。但为什么除了利益特别明显的情况外,政府即
人民的集体力量只应保护人们免遭暴力和欺诈,而不应保护人们免遭其他罪恶,如果政
府只适宜做人们做不了的事,那么即使对于暴力,人们也应该以自己的本领和勇气自己
保护自己,或求人或雇人提供这种保护,就象在政府无力提供保护的地方人们所实际做
的那样;对于欺诈,则各人有各人的高着来加以对付。下面我们将不再预先讨论原理,
而只考察事实。
    我们应该把执行遗产法归入哪一项呢,是算作制止暴力呢,还是算作制止欺诈,无
论哪一社会都得有遗产法。有人也许会说,在这件事情上,政府只要执行财产所有者的
遗嘱就行了。然而,这种说法至少是极为成问题的;也许没有哪个国家可以通过法律使
遗嘱具有完全绝对的权力。而且如果象经常发生的那样没有立遗嘱的话,难道法律即政
府不应该根据一般便利的原则决定由谁来继承财产吗,如果继承者没有能力管理财产,
难道法律不应该指定一个人(通常是政府官员)来为继承者管理财产吗?在另外许多情
况下,则应由政府接管财产,因为公众利益,或者也许仅仅是有关人员的利益要求它这
样做。在财产的归属发生争议和依法宣布破产的情况下,就常常要由政府接管财产。从
未有人认为,政府在做上述事情的时候超越了其职能范围。
    法律给财产本身下定义的职能也并非象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有人也许以为,法律
只要宣布并保护每个人对自己产生的产品或在自愿原则下正当地从生产者那里获得的产
品的权利就行了。但是,难道除了人们生产出来的东西,就没有任何其他可以认作是财
产的东西了吗,不是还有地球本身、地球上的森林、河流以及地球表面和地球之下的所
有其他自然资源吗?这些是人类的遗产,必须制定法规来规定人类应如何共同享用它们。
应允许一个人对上述共同遗产的一部分在何种条件下行使何种权利,是不能不作出决定
的。无疑,对这些事情作出规定,是必要的政府职能,而且是完全包含在文明社会的概
念中的。
    还有,制止暴力和欺诈固然是合法的,但我们应把强迫人们履行契约归入哪一项呢,
不履行契约并不必然意味着欺诈;签约人本来也许是真诚地想履行契约的八们堂堂正正
地有意毁约时,尚且不能使用欺诈这个词,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履行契约,就更不能使
用欺诈这个词了。这里,不干预理论无疑会有所延伸,有人会说,强迫履行契约并不是
按照政府的意愿管理个人事务,而只是帮助人们实现他们自己已表达的愿望。让我们默
许限制理论的这种延伸,不管作这种延伸是否正当,姑且听任它延伸。但是,政府对于
契约的关心并不仅仅限于强迫履行。政府还确定哪些契约适于强迫履行。一个人与他人
订约,不受欺骗,不被强迫,光有这一点是不够的。有些契约虽然人们有能力履行,但
却有损于公众的利益。且不说那些有悻于法律的契约,还有一些契约,出于对签约者利
益的考虑,或出于国家所实施的一般政策,法律也是拒绝强迫人们履行的。在我国和大
多数其他欧洲国家,法庭会宣布卖身契约为无效。几乎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强迫人们履
行卖淫契约或任何非法的婚约。但一旦承认,对于一些契约,出于一时的考虑,法律可
以不强迫人们履行,那么对于所有契约,也就必然有相同的问题。例如,当工资太低,
或工作时间太长时,法律是否应该强迫人们履行劳工契约;又如,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签
约,愿意在一段时期内作仆人,但他中途改变了主意,法律是否应强迫履行这样的契约;
再如,婚约虽然是终生的,但如果签约双方或一方想终止它,法律是否应继续强迫人们
履行。契约是否妥当,以及契约所确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妥当,这方面可能出现
的所有问题,都是应该由立法者解决的;这些问题是立法者不能逃避的,必须以这种或
那种方式作出裁决。
    还有,防止和制止暴力和欺诈的工作固然可以由士兵、警察以及刑事法官来做,但
还应该有民事法庭。惩处违法行为是司法机关的事,而解决纠纷也是司法机关的事。人
与人之间发生无数的纠纷,并非由于哪一方不诚实,而是由于他们对自己的法定权利理
解有误,或是由于对法定权利所依据的事实看法不一致。国家指派某些人澄清人们拿不
准的事情从而解决这些纠纷,难道对普遍利益没有好处吗?然而,这不能说是绝对必需
的。人们可以自己指派仲裁人,相约服从他的裁决;哪里没有法院,或哪里的法院不被
信任,或哪里的法院判决迟缓、费用高昂、诉讼手续繁杂,以致人们不愿求助于法院,
哪里的人们就往往自己指派仲裁人。尽管如此,人们还是普遍认为,国家应该设立民事
法庭;虽然民事法庭有种种缺陷,人们常常不得不求助于其他解决纠纷的办法,但这些
替代办法之所以有效力,却主要是因为人们有退路,可以向国家设立的民事法庭起诉。
    国家不仅应解决纠纷,而且还应防止发生纠纷。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制定规则来决
定许多事情,这样做并不是因为决定这些事情的方式多么重要,而是为了能以某种方式
决定这些事情,对有关问题不致发生疑问。法律规定许多种契约的文字形式,为的是不
敌对契约的含义发生争议或误解。法律还规定,契约须由证人予以证明,签约须履行一
定的手续,这样在发生争议时,便可获得证据进行裁决。法律还注册登记以下事实,如
死亡、出生、婚嫁、遗嘱、契约以及诉讼事宜,以此保存具有法律意义的可靠的事实证
据。政府在做上述事情时,从未有人说它越权行事。
    还有,对于这样的学说,即个人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利益,政府的责任只是使每个人
不受他人侵犯,不管我们给予它多大的适用范围,它也仅仅适用于那些能独立行动的人。
社会上还有未成年的人,还有精神病患者,还有低能者。法律当然不能不照顾这些人的
利益。并不一定要由政府官员来做这种事,常常可以委托当事人的亲属去做。但政府的
职责仅此而已吗?难道它把一个人的利益委托给另一个人照管,就可以免除监督的职责,
就可以不督促受委托的人履行职责吗?
    在许多情况下,政府承担责任,行使职能,之所以受到普遍欢迎,并不是由于别的
什么原因,而只是由于这样一个简单的原因,即它这样做有助于增进普遍的便利。作为
例子,我们可以举铸造货币的职能(这也是一种专利权)。政府铸造货币不是为了什么
深奥的目的,而只是为了减少麻烦,省却人们称量和化验货币所花的时间和费用。就连
最反对国家干预的人也没有把这称为越权行为。另一个例子是政府规定标准的度量衡单
位。另一些例子是铺设道路,安装路灯,打扫街道,这类工作有时是由中央政府来做,
但更多的时候而且一般说来也更为适当地是由市政当局来做。修建或扩建海港,建造灯
塔,对土地和海洋进行勘测以绘制精确的地图和海图,筑造海堤和河堤,这些也都是恰
当的例子。
    此类毫无疑问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例子,是不胜枚举的。但上面所举的例子已充
分表明,被普遍承认的政府职能具有很广的范围,远非任何死框框所能限定,而行使这
些职能所依据的共同理由除了增进普遍的便利外,不可能再找到其他任何理由;也不可
能用任何普遍适用的准则来限制政府的干预,能限制政府干预的只有这样一条简单而笼
统的准则,即除非政府干预能带来很大便利,否则便决不允许政府进行干预。
第三节 分类
    不过,我们谈谈以下问题也许是有益的,即政府干预的问题最可能取决于何种考虑,
以及应以何种方式估计政府干预带来的相对便利程度。这将构成我们讨论的最后一部分,
在讨论政府干预的原理和影响时,为便利起见,我们拟把这种讨论分为三部分。以下便
是我们对这个题目的划分。
    首先我们将考察政府行使其必要的、公认的职能会产生什么经济影响。
    然后我们将考察某些我所谓的可选择的(即跨越了公认职能界限的)政府职能,在
错误理论的影响下,政府曾经行使过这些职能,在某些情况下政府仍在行使这些职能。
    最后要考察的是,撇开一切错误理论,正确看待管理人类事物的法律,看看在可选
择的那类政府职能到底有没有符合人们需要的政府干预,如果有,它们又是哪些。
    在所划分的三部分中,第一部分是极为混杂的,因为正如前面已指出的,必要的政
府职能,以及那些显而易见增进普遍便利因而从未遭到人们反对或很少遭到人们反对的
政府职能,纷繁复杂得无法用简单的方法加以分类。然而,那些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
必须在这里考察的职能,则可以分为以下三大项:
    第一,税收是政府存在的条件,我们将讨论政府课税的方法。
    第二,财产和契约是两个大问题,我们将讨论与此有关的法律的性质。
    第三,我们将讨论政府执行法律所采用的方法的优缺点,也就是讨论司法和执法制
度的优缺点。
    下面我们就从第一项即税收理论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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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1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治经济学原理(第五篇)
第二章 论课税的一般原则
  
    第一节 课税的四条根本原则
    从经济上说,税收制度应该有的各种性质,已被亚当·斯密概括在四条原则中。这
四条原则已被后来的著作家普遍接受,可以说已成为经典性原则,因而在本章的开头最
好是引述一下这四条原则。
    “每个国家的国民,都应尽量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有
的收入的比例,缴纳赋税,以维持政府。所谓税收制度的平等或不平等,便取决于是遵
守还是忽视这条原则。
    “每个人必须缴纳的赋税应该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动。缴纳的日期、缴纳的方法、
缴纳的数额,都应该让一切纳税者及其他所有人了解得十分清楚明白。如果不然,每个
纳税者就不免或多或少为稳交的权力所左右;税交会借端加重赋税,或利用加重赋税的
恐吓,勒索赠物或贿赂赋税。如不确定,哪怕是不专横不腐化的税吏,也会由此变得专
横腐化,何况他们这类人本来就是不得人心的。据一切国家的经验,我相信,赋税再不
平等,其有害程度也不及赋税的微小不确定。确定每个人应纳的税额,是极为重要的事
情。
    “每种赋税应该在纳税人感到最方便的时候,应该以纳税人感到最方便的方式征收。
地租税或房租税,应在人们通常缴纳地租或房租的时候征收,因为这时对纳税人来说最
为便利,这时他最容易拿出钱来。对象奢侈品一类消费品征收的赋税,最终是要由消费
者支付的,因而一般是用以下对消费者很便利的方式征收的。消费者是一点一点地缴纳
这种赋税的,哪时购货哪时缴纳。买不买东西全在消费者自己,如果这种税使他感到很
大不便,那就要怪他自己了。
    “每种赋税的征收应设计得使人民所拿出的尽量等于国库所得到的。如果某种赋税
使人民所拿出的大大多于国库所得到的,那是由于以下四个原因:第一,要由大批税吏
征收这种赋税,他们的薪俸吞掉了所征得的很大一部分税款,而且在正税之外,苛索人
民,增加负担。”第二,由于征收这种税,社会上的一部分劳动和资本由生产性较高的
用途转入生产性较低的用途。“第三,对于不幸的逃税未遂者所使用的充公及其他惩罪
方法,往往会倾其家产,因而社会便失去由使用这部分资本所能获得的利益。不适当的
赋税,实为逃税的大诱因。第四,税交频繁的访问及可厌的稽查,常使纳税者遭受许多
不必要的麻烦、困恼与压迫”;对此我要加上一句,为防止工商业逃税漏税而制定的种
种限制性法规,不仅本身很招人讨厌,要花很多钱来执行它们,而且还常常会给工商业
的改良设立不可逾越的障碍。
    上述四条原则中的后三条,引文所作的解释或说明已足够了,毋庸另外再加以解释。
某种赋税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或违背这些原则,将在讨论各种赋税时予以考察。但这四条
原则中的第一条即赋税的平等,却需要作更为充分的考察。人们对这条原则理解得往往
还不够全面,普通人的头脑中尚没有明确的判断的原则,以致在某种程度上已对它抱有
许多错误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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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1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节 赋税公平原则的依据
    为什么平等应该是征税的原则,因为在一切政府事务中都应遵循平等原则。既然政
府对所有的人或阶级向政府提出的要求都一视同仁,政府要求人民所作的牺牲也就应该
尽量使所有的人承受同样的压力;必须指出,这正是使全体人民所作出的牺牲减至最低
限度的方法。如果某人承担的赋税少于他应该承担的份额,另一个人就要多承担赋税,
因而一般说来,某人承担的赋税减轻所带来的利益并不如另一个人的负担加重所带来害
处大。所以,作为一项政治原则,课税平等就意味着所作出的牺牲平等。这意味着,在
分配每个人应为政府支出作出的贡献时,应使每个人因支付自己的份额而感到的不便,
既不比别人多也不比别人少。这一标准同其他追求理想境界的标准一样,是无法完全实
现的;但是,无论讨论哪一实际问题,其首要目标都应该是弄清什么是理想境界。
    然而,有些人并不满足于以一般的公平原则为课税的原则,他们认为,还得有更切
合课税的原则。他们最喜欢把每个社会成员缴纳的税款看作是该成员得到的服务的等价
物;因而他们更喜欢这样看按财产额征税的公平性,认为这样做之所以公平,是因为如
果某人有比其他人多一倍的财产,根据精确的计算,他就得到了比别人多一倍的保护,
于是依照买卖原则,他付的价钱就应该比别人多一倍。然而,假设政府仅仅是为了保护
财产而存在的,这是站不住脚的,于是某些固守酬劳原则的人便进而说,需要保护的不
仅有财产而且还有人身,每个人的人身得到的保护量是相同的,固而对每个人征收的固
定数额的人头税,是对政府提供的这部分保护的适当回报,而政府提供的另外一部分保
护,即对财产提供的保护,则应该按照财产的多寡支付报酬。这样调整一下,表面上可
以自圆其说了,而且一些人也欣然接受了这种说法。但是首先,不能认为,保护人身和
保护财产是政府的唯一目的。政府的目的同社会联合的目的一样,是极为广泛的。凡扬
善避恶的事,都是政府应该做的,既可以直接去做,也可以间接去做。其次,在研究社
会问题时,给实质上不明确的事物规定明确的价值,并把这种价值当作得出实际结论的
依据,这样做特别容易陷于谬误。不能说被保护的财产是别人的10倍,所受到的保护也
是别人的10倍。同样不能说,保护10OO镑1年所耗费的国家资金,是保护100镑1年所耗
资金的10倍,而不是两倍,或恰好相等。保护某个人的法官、陆军士兵和海军士兵,也
同样保护另一个人;较多的收入并不必然需要较多的警察来保护,虽然有时会这样。无
论是以保护所耗费的劳动和资金作标准,还是以任何其他明确的事物作标准,都不存在
上述那种比例,或任何其他可以确定的比例。如果我们要估计每个人从政府的保护中得
到的利益,我们就必须考虑,如果撤除政府的保护,谁遭受的损失最大。假如能回答这
个问题的话,则答案一定是:遭受最大损失的是先天或后天身心最弱的人。这种人几乎
必定会沦为奴隶。所以,如果我们所讨论的公平理论有任何公平可言的话,那些最没有
能力帮助或保护自己的人既然最离不开政府的保护,就应该支付保护价格的最大份额,
而这正好与公平分配的本意背道而驰,公平分配不是要仿效大自然造成的不平等和不公
平,而是要纠正这种不平等和不公平。
    必须把政府看作是全体人民的政府,真正重要的问题并不是弄清谁从政府那里获得
的利益最多。如果某个人或某一阶层的人得到的利益很少,以致有必要提出上述问题,
则出毛病的不是赋税而是其他事情,应核做的是消除毛病,而不是放任它不管,把它当
作要求减税的理由。通常在为某项大家共同关心的事业捐款时,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能
力捐款,一般认为,大家在这样做时便是公平地尽了自己的一份力量,也就是说为共同
的事业作出了平等的牺牲;与此相同,这也应该是强制性捐助的原则。为该原则寻找精
巧或深奥的依据,是多余的。
第三节 是否应对不同数额的所得按相同的比例课税?
    上面我们讨论了,每个人作出的牺牲应该是平等的,根据这一原则,接下来我们要
考察的是,对每个人的财产征收相同比率的赋税,是否符合上述原则。许多人的回答是
否定的,他们认为,如果一个人的收入很少,另一个人的收入很多,但对两者都按十分
之一的税率征税,则前者的负担较重。累进财产税这一很受人欢迎的计划依据的便是上
述学说,所谓累进财产税是这样一种所得税,其税率随着收入额的增加而上升。
    关于这个问题,我作了尽可能仔细的考察后认为,该学说所包含的真理成分,主要
产生于以下两种赋税之间的差别,一种是可以从奢侈品中节约的赋税,另一种则是侵占
生活必需品的赋税,而不管侵占得多么少。从收入为1    镑的人那里每年拿走1000镑,
实际上不会使他失去任何生活必需品或舒适品;而如果从收入为50镑的人那里拿走5镑
会产生上述结果的话,那么后者所作出的牺牲不仅大于前者,而且与前者是完全不成比
例的。纠正这种负担不平等的最公平的方法,是由边沁提出来的,即对购买生活必需品
所必需的一定数额的最低收入不征税。假如每年5O镑的收入可以养活一家人,可以满足
生活和健康上的需要,保持身体良好,但丝毫不能有所放纵,那么,就应该把50镑规定
为最低收入,超过这一数额的收入就应纳税,但不是全部收入都纳税,而仅仅是超过50
镑的剩余部分纳税。60镑收入应看作是10镑净收入,如果税率为10%,则每年应征收1
镑的税,而1000镑收入则应看作是950镑净收入,每年课征95镑税。因此,每个人都按
其剩余收入的固定比例而不是总收入的固定比例纳税。对不超过50镑的收入,不征任何
税,既不直接征税,也不间接征税(即不对生活必需品征税),因为根据假设,50镑是
劳动者应该支配的最低收入,政府不应再减少它了。然而,除了其它可以指出的原因外,
以上安排就是对穷人消费的奢侈品应该征税的一个原因。对购买生活必需品所需要的收
入免税与否,取决于这种收入是否真正用来购买生活必需品。即使是收入仅够购买必需
品的穷人,若用一部分收入购买奢侈品,也应该象其他人那样,从购买奢侈品的那部分
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担负国家开支。
    我认为,给予低收入的免税额,不应超过维持生活、保持身体健康和免受肉体痛苦
所需要的收入额。如果为此每年50镑便已足够(够不够当然是有疑问的),那么在我看
来,每年100镑的收入和每年1000镑的收入都以50镑为免税额,是完全合情合理的。的
确,有人会说,如果对1000镑收入课以10O镑的税(即使退还5镑),对1    镑收入课
以1000镑的税(即使退还5镑),则前一种税比后一种税要重。但我认为这种说法是很
成问题的,即使它是正确的,也不足以当作任何课税原则的依据。年收入1    镑的人
对1000镑的在乎程度是否小于年收入1000镑的人对100镑的在乎程度,如果真是这样,
又到底小多少,在我看来,这是个无法确切回答的问题,无论是立法者还是财政家都不
应以此作为行动的依据。
    有人确实认为,比例税制使中等收入承受的负担重于高收入承受的负担,因为按同
一比例纳税更有可能降低中等收入者的社会地位。这一事实在我看来是很令人怀疑的。
但即使承认这一事实,我也不能赞同政府据此而采取行动,而且也不能赞同这样的看法,
即社会地位可以由开支的数额来决定。政府应以身作则,以真正的价值来估价所有事物,
所以对于财富,应以它们所能换得的舒适或快乐以及用它们所能购买到的东西来估价;
许多人以炫耀所拥有的财富为荣,以让人怀疑没有财富为耻,中产阶级的收入四分之三
都是为此而开销的,政府不应助长这种庸俗习气。由于赋税使人们牺牲了真正的舒适和
奢侈,政府当然有责任把所征得的税款尽可能公平地分配给所有人;但是,一些人认为
尊严取决于开支的大小,则纯粹是一种幻觉,对于所牺牲的这种幻想出来的尊严,政府
不必费心去估计其大小。
    无论是在英国还是在欧洲大陆,人们都一直在鼓吹征收累进财产税,其公开宣称的
理由是,政府应利用赋税来缓和财富分配的不均。我同其他人一样,热切希望采取措施
来减少财富分配的不均,但我却不希望这种措施是用节俭者的钱来救济浪费者。对较高
的收入征收较高的税,无异于勤劳节俭征税,无异于惩罚那些工作比邻人努力、生活比
邻人节俭的人。受限制的,不应是通过劳动获得的财富,而应是不劳而获的财富。公平
明智的法律应鼓励人们节省劳动所得而不是挥霍劳动所得。要做到对赛跑者不偏不倚,
就应尽力使他们从同一起点起跑,而不是给跑得快的人拴上一重物,以缩小跑得快的人
和跑得慢的人之间的距离。的确,有许多失败者比成功者更努力,其所以失败,不是由
于努力程度上的差异,而是由于机会上的差昆但是,如果政府通过教育和法律尽其所能
地减少了这种机会的不均等,人们也就没有理由再对劳动所得造成的财富不均感到愤慨
了。现在来谈通过馈赠或继承获得的大宗财产,遗赠权是基于普通便利的理由应加以限
制的一种财产权;我在前面已提议,应限制任何人通过馈赠、遗赠或继承获得的财产数
量,以此来防止大宗财产不劳而获地积聚在少数人手里。在前面某一章 中,我还曾提到
边沁的建议,即应该废止无遗嘱的旁系继承,财产转归国家所有。除了我自己的建议和
边沁的建议外,我还认为,超过一定数量的遗产是非常适当的课税对象,但这种税不宜
太重,如果太重,人们生前就会通过馈赠或隐匿财产来逃避这种税,而人们一旦这样做,
是没有适当的办法加以制止的。所谓累进原则,就是对较高的收入征收比例较高的税,
在我看来把该原则应用于一般的赋税是不适当的,但把该原则应用于遗产税,看来却是
正当而有益的。
    上述反对征收累进财产税的理由,可以在更大的程度上应用于认为只应该对所谓
“实际财产”(realized Property)征税的主张。实际财产指的是这样的财产,它不
属于经营企业的资本,或更确切地说,不属于所有者亲自经营的企业的资本,如土地、
公债、抵押借款以及股票(我想是股份公司的股票)。在我们的时代,除了一笔勾销公
债的建议外,还没有哪项如此赤裸裸地违反一般城实原则的建议,在英国得到那么热烈
的支持,以致不得不对它加以考察。它连累进财产税都不如,累进财产税还能找到这样
的理由,即谁最有能力,谁就应该纳最多的税;而“实际财产”的很大一部分则是没有
工作能力的人的生活依靠,而且很大一部分是由零零碎碎的财产构成的。依照仅仅对实
际财产征税的主张,对我国的大部分财产,即商人、制造业者、农场主和店主的财产,
都应免除纳税的义务;这些人只有在停业后才应该开始纳税,而如果永不停业,就应该
永不纳税,我想象不出还有比这更无耻的主张。但以上所列举的并未完全说出这种主张
的不公正之处。依照这种主张,赋税将完全落在少数财富所有者身上,但并不是连续不
断地落在那一阶级身上,而是落在开征这种税时恰好构成这一阶级的那些人身上。由于
征收这种赋税以后,相对于资本的一股利息和营业利润而言,土地和股份公司股票产生
的净收入将减少,因而只有通过这类财产的永久贬值才能恢复均势。未来的买者将以降
低了的价格获得土地和股票,价格降低额将等于赋税额,买者因此而将避免纳那种税,
而原来的所有者即使把财产卖掉后,也仍然背着那一负担,因为他们是以降低了的价格
出售其土地和股票的,降低额正好等于赋税额。由此可见,征收这种税无异于按一定的
比例把他们的财产充公,该比例等于所征赋税的比例。这样的主张竟然受到欢迎,这突
出地表明,在课税问题上是没有良知可言的,之所以没有良知,是因为公众的头脑中没
有固定的准则,不知政治上的正义为何物。这项计划竟然得到大批人的支持,这一事实
表明,在国家事务中金钱上的公正已不复存在,英国的这种状况同美国废弃公债的作法
相比较,只不过是五十步与百步之别而已。
第四节 是否应对世袭性收入和非世袭性收入按相同的比例课税?
    营业利润税的税率是否应该比利息税或地租税的税率低,这是一较为广泛的问题的
一部分,即:非世袭性收入是否应该与永久性收入纳同样比例的税,也就是例如薪金、
年金或从事自由职业所得到的收入,是否应该与由所继承的财产得到的收入纳同样比例
的税,这是人们在谈论现行所得税时经常争论的问题。
    现行所得税同等看待一切收入,对于死后收入便消失的人,是1镑收入征收7便士
(现在是6便士)的税,对于可以把财产原封不动地传给子孙的地主、股票持有者或发
放抵押贷款的人,同样是1镑收入征收7便士的税。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但从数学上说,
这并没有违反按财产的比例征税的原则。有人说,暂时性收入应比永久性收入纳较少的
税,我们的回答是,现在正是这样做的,因为为期10年的收入只纳10年的税,而永久性
收入则永远纳税,这一回答是无可反驳的。在这一点上,某些财政改革家犯了一个大错
误。他们认为,所得税不应按年收入额的比例征收,而应该按年收入的资本化价值来征
收;例如,如果100镑永久性年金的价值为3000镑,而相同数额的终身年金,由于其价
值按年计算只及永久性年金的一半因而只能卖得1500镑,那么,永久性收入的所得税率
就应该是限期性收入的2倍;若前者每年纳10镑税,则后者应该只纳5镑税。但该论点显
然忽略了,它用一个标准估计收入的价值,而用另一个标准估计所纳税款的价值;它把
收入化为资本的价值,却忘记了把所纳的税款也化为资本的价值。据称,对价值3000镑
的年金征收的税款,应是价值1500镑的年金的两倍,这一主张是无可非议的;但人们忘
记了,价值3O00镑的收入是无限期地每年缴纳10镑所得税,根据假设,所纳的税款相当
于300镑,而限期性收入只是在收入者活着的时候每年缴纳10镑所得税,根据同一假设,
所纳的税款为150镑,而且实际上是能够用150镑买得的。所以,按照现在的比例税制,
1500镑收入所纳的税款,就已经是3000镑所纳税款的一半了;如果除此之外还要把其每
年缴纳的税款从10镑减至5镑,那它缴纳的就不是永久性收入所纳税款的一半,而仅仅
是四分之一了。在这样情况下,为了使1500镑收入每年缴纳的税款达到3000镑收入所纳
税款的一半,前者纳税的年数就必须与后者相同,也就是说无限期地纳税。
    如果只征收一次税以满足国家在非常时期的某种需要,那么上述那些财政改革家所
鼓吹的征税原则也许是很妥当的。根据所有纳税者应作出平均牺牲的原则,凡拥有财产
的人,包括未来的继承人在内,都应按其财产现时价值的比例纳税。我感到奇怪的是,
那些改革家竟没有想到,正是因为他们所鼓吹的征税原则在只征一次税的情况下是正确
的,它才不可能在征收永久性赋税的情况下也是正确的。当每个人只纳一次税的时候,
每个人都不比其他人纳税的次数多;在这种情况下是正确的比例,不可能在一个人只纳
一次税而另一个人要纳好几次税的情况下也是正确的。然而,这正是实际出现的那种情
况。永久性收入纳税的次数总是多于暂时性收入纳税的次数,原因是永久性收入延续的
时间总是长于限期性收入。
    人们力图借助于数字偏袒限期性收入,简言之,就是力图证明比例税不是按比例征
收的,但很显然,为此而作的所有证明都是荒谬可笑的。这种证明不应依据数字,而应
依据人的需要和感情。对暂时性收入者应按较低的税率征税,并不是因为他的财力较小,
而是因为他的需要较大。
    设有AB二人,A每年可获得暂时性收入1000镑,B从世袭财产中每年也可得到1000镑。
虽然A和B的收入在名义上是相等的,但A从其收入中拿出100磅纳税,并不象B那么轻松,
因为A通常要为其儿女或其他人积蓄一笔钱,B却没有此种必要;如果A的收入为薪金或
从事自由职业的所得,则一般说来,他还要积蓄一笔钱来防老;而B则可以把其收入全
部花掉,不必为晚年生活担忧,死后还可以把财产留给儿女。如果A为了应付那些需要
必须从其收入中拿出300镑存起来,那么向他征收100镑所得税就是向700镑征100镑税,
因为这100镑税只能从他可用于消费的那部分收入中支取。如果他把100镑税按比例分摊
在每年的开支和每年的储蓄上,也就是说减少开支70镑,减少储蓄30镑,那么,固然他
眼前所作的牺牲同B所作的牺牲比例相同,但他儿女的生活和他自己的晚年生活却会因
为这种税而恶化。为儿女和晚年积累的资本额将减少十分之一;资本额减少,收入也就
将减少,这等于是对A的继承者征收两次所得税,而B的继承者只被征收一次所得税。
    所以,赋税公平的原则,按其唯一合理的意义,应解释为牺牲公平,它要求:如果
一个人必须储蓄一部分收入来为晚年和儿女的生活作准备,那么此人确实用于这方面的
那部分收入就应予以免税。
    如果的确可以信赖纳税者的良心,或可以从别的方面充分证实纳税者申报的是实情,
则征收所得税的适当方法就是只对用于开支的那部分收入征税,而对用于储蓄的收入予
以免税。因为用于储蓄和投资(一般说来,所有的储蓄都可用来投资)时,收入还要因
此而为所带来的利息或利润缴纳所得税,尽管它已为本金纳了税。所以,如果不对储蓄
免税,纳税者用于储蓄的收入就会被征收两次税,而用于消费的收入则只被征收一次税。
把全部收入花光的人,每镑收入纳税7便士,也就是说缴纳3%的税,仅此而已;但如果
他储蓄一部分年收入,用来购买股票,则除了他已为本金缴纳的3%的所得税外(这将
以相同的比例减少利息),他每年还要为利息支付3%的税,这等于是为本金再支付3%
的税。因此,非生产性开支仅缴纳3%的税,而储蓄却要缴纳6%的税;或更正确地说,
他为全部收入缴纳3%的税后,还要为剩下来的97%的收入再缴纳3%的税。由此而造成
的这种不利于节俭的差别,不仅是不得当的,而且也是不公平的。向用于投资的款项课
税,然而又向投资再获得的收入课税,这等于是向纳税者的同一部分收入课两次税。本
金与利息在纳税者的资财中并不是两部分,而只是同一部分计算两次:如果他得到利息,
那是因为他储蓄了一部分本金,如果他把本金都花掉,他就得不到利息。然而,因为他
既可以储蓄又可以花费,所以看起来他似乎可以同时做这两件事,一方面可以得到储蓄
的利益,同时又可以得到花费的利益,于是便依据这种印象向他征税。
    不赞成对储蓄实行免税的人一直认为,法律不应该通过人为的干预破坏储蓄动机和
花费动机之间的自然竞争。但我们已经看到,破坏这种自然竞争的,是对储蓄征税的法
律,而不是对储蓄免税的法律;由于储蓄用于投资后便要照章纳税,因而投资前对其实
行免税,是使它不致纳两次税的必要措施,这样做是完全必要的,因为用于非生产性消
费的钱也仅仅是纳一次税。另一种反对论点是,富人最有能力进行储蓄,给予储蓄以特
权便是偏袒富人而损害穷人。我的回答是,享受这种特权的仅仅是那些节欲的富人,仅
仅是那些不用于满足他们的需要而用于生产性投资的收入。这种收入不是被他们花费掉,
而是以工资的形式分配给穷人。假如这有利于富人,我倒要知道哪种课税方法有利于穷
人。
    凡不对储蓄免税的所得税,实际上都是不公正的;而不具备以下条件,是不应该投
票通过任何所得税的,这个条件就是,申报书的格式和所要求的证据的性质,能确保人
们不滥用免税权,滥用免税权的表现形式有,一只手储蓄,而另一只手借债;或者今年
把去年的得以免税的储蓄花光。如果能防止滥用免税权,那么暂时性收入和永久性收入
之间也就没有哪一方应较多地予以免税哪一方应较少地予以免税的问题了,因为如果暂
时性收入比永久性收入纳的税少的话,那只是由于暂时性收入者必须作较多的储蓄,而
所储蓄的钱理所当然地应予以免税。但如果没有办法保证免税权不被滥用,那么在公正
方面退而求其次的作法便是,在征税时考虑到不同阶层的纳税者应该储蓄的金额。能够
做到这一点的唯一权宜方法是采用两种不同的税率。我们很难把一种暂时性收入与另一
种暂时性收入在延续时间上的差别考虑在内;就最常见的非世袭性收入而言,每个人的
年龄和健康状况是千差万别的,根本无法考虑到每个人的具体情况。所以也许就有必要
满足于对所有继承性收入采用一种统一的税率,而对所有非世袭性收入采用另一种统一
税率。在确定这两种税率的比例时,当然不可避免地会有主观武断;也许,对非世袭性
收入的四分之一给予免税,是人们所最容易接受的,因为一般认为,就各种年龄和各种
健康状况的人来说,把非世袭性收入的四分之一为儿女和晚年生活储蓄起来,是适当的
比例。
    前面讲过,实业家的纯利润中,一部分可以看作是资本的利息,具有永久性质,其
余部分可以看作是对监督管理工作的报酬。是否有超过利息的剩余,取决于有关的实业
家能活多久,甚至取决于他是否继续营业,因而这种剩余有权享有与限期性收入相同的
免税额。而且我认为,由于这种剩余是不稳定的,它还有理由享有更高的免税额。相对
于每年可得到1000镑永久性收入的人而言,拥有某一收入的人,若因为小变故,就有可
能完全丧失这笔收入,甚至背上债,那么,即使平均说来他每年也可以得到1000镑,但
感觉却是不同的。如果对于终身性收入按其数额的四分之三征税,那么对于扣除利息后
的营业利润不仅也应按其数额的四分之三征税,而且还应进一步降低税率。或者,使包
括利息在内的全部收入享有四分之一的免税额,或许也可以充分满足这方面的公平原则。
    以上便是解释赋税公平原则时会遇到困难的主要常见事例。正如我们在前面一个例
子中所看到的,赋税公平的真正意义是,不应按收入额课税,而应按支出能力课税。无
法始终一贯地把这一原则应用于所有场合,并不构成反对它的理由。设有甲乙二人,拥
有相同数额的非世袭性收入,但甲身体不好,儿女很多,而乙身体健壮,儿女很少,在
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想在其死后为儿女留下遗产,那他就不得不比乙更加省吃俭用;由
于征税时不能考虑到这种差别,有人便认为,只要收入的绝对额相等,就不必去考虑任
何这种差别。但并不能因为很难做到完全的公平合理,我们就不尽最大的努力去争取公
平合理。设有年金领取者甲和乙,甲可望再活5年,乙可望再活2O年,但给予甲的免税
额并不比乙大,对于甲来说,这样做尽管是残酷的,但同对双方丝毫不予以免税的作法
相比还是要强一些。
第五节 应对自然增加的地租课以特别税
    在结束赋税公平原则的讨论之前,我要说,在某些情况下,这一原则是有例外的,
但这些例外并不与该原则的核心即公平合理相抵触。假设有这样一种收入,其所有者不
花任何气力,也不作任何牺牲,它就会不断增长;拥有这种收入的人构成一社会阶级,
他们采取完全消极被动的态度,听凭事情自然发展,就会变得愈来愈富有。在这种情况
下,国家没收这种收入的全部增长额或一部分增长额,绝不违反私有财产制赖以建立的
那些原则。这当然不是说把人们的所有财产都没收,而仅仅是没收由于事情的自然发展
而增加的财富,用它来造福于社会,而不是听凭它成为某一阶级的不劳而获的财富。
    地租实际上就正是这种情况。社会的进步和财富的增加,使地主的收入无时无刻不
在增长;虽然他们不动一下手指不花一分钱,但他们的收入在社会财富总额中所占的绝
对额和相对额却愈来愈大。他们不干活儿,不冒风验,不节省,就是睡大觉,也可以变
得愈来愈富。依据社会正义的一般原则,他们究竟有什么权利获得这种自然增加的财富,
如果国家从一开始就保留有权利,可以根据财政上的需要对地租的自然增长额课税,又
有什么对不起地主的呢?我承认,不分青红皂白,把每一项地产的地租增加额都充公,
是不公平的,因为对各种具体情况来说,尚没有办法把仅仅是由于一般社会环境造成的
地租增加与土地所有者运用技术和进行投资而导致的地租增加区别开来。唯一可行的,
是采取一项一般性的措施。第一步应是估计全国所有土地的价值。应对所有土地的现时
价值实行免税;但过了一段时间以后,随着人口和资本的增加,地租也必然会上涨,这
时便可粗略地估计出地租的增加额。估计的标准可以是农产品的平均价格。如果农产品
的价格上涨,则可以肯定,地租也上涨了,而且(如前面已经说的)地租的上涨幅度甚
至要比价格的上涨幅度大。根据由此而得到的数据和其他数据,就可大致估计出全国的
土地因为自然原因而增加了多少价值;在制定一般土地税时,为了防止计算错误,应使
税额大大低于估计出的地租增加额,这样便可确保由于土地所有者的投资和勤劳而增加
的收入不受损害。
    既然各国都宣称有权对地租的增长额课税,则很显然,国家这样做的正义性是不容
怀疑的,但一些国家却不行使这种权利,这难道不就等于放弃了这种权利吗,例如在英
国,前一个世纪购买土地的人,不仅为现有的收入而且还要为预期的增长额支付价格,
他们这样做不正是因为确信国家对土地将只按与其他收入相同的比例课税吗?他们的这
种把握的有效性是因国而异的,取决于有关国家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放弃了那种本来毫无
疑问地完全属于它的权利。大多数欧洲国家都从未放弃自己的权利,在需要的时候,都
不加限制地对地租课税。在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土地税是国家岁入的主要来源,其税率
一直不受其他税的影响而单独提高或降低。在这些国家,无论谁购买土地,都得准备缴
纳更高的土地税。英国的土地税则从上世纪初以来一直未发生变化。最近一次有关土地
说的法令反而降低了土地税;虽然自那时以来,由于农业的发展、城市的扩展和建筑物
的增加,地租的上涨幅度很大,但由于议会中地主占优势,却一直未能正当地对这种不
劳而获的收入征税。在我看来,由此而产生的预期,已得到了足够的报偿,因为在这样
一个长时期内,由于自然原因而并非由于努力或牺牲而增加的全部收入,一直被认为是
神圣不可侵犯的,没有被专门征税。我认为,从现在起,或从议会认为适当的今后某一
时刻起,便没有理由不赞成对地租的增加额专门课税。在这样做的时候,只要确保地主
得到其土地的现时市场价格,对他们就没有什么不公平的,因为土地的现时市场价格便
包含了全部未来预期的现值。关于这种税,较为可靠的征税标准也许不是地租的上涨或
谷物价格的上涨,而是土地价格的一般上涨。征收这种税而不使土地的市场价值降低到
最初估计的价值以下,这一点很容易做到;而只要做到这一点,则无论征收多少税,也
不致亏待土地所有者。
第六节 土地税有时并不是赋税,而是为公众利益收取的一种租费
    国家分享未来因自然原因而增加的地租是否合法,人们尽可以有自己的看法,但却
不应该把现有的土地税(遗憾的是,我国的土地税很少)看作是一种赋税,而应该看作
是为公众利益收取的一种租费;这种租费是地租的一部分,从一开始就归国家所有,从
来不是地主收入的一部分,因而不应把它看作是赋税的一部分,从而也就不应以此为借
口来免除地主所应缴纳的其他赋税。如果把现有的土地税看作是赋税,那么什一税也可
以看作是对地主征的税了;在孟加拉,全部地租都归国家所有,只把其中的十分之一给
予地主,剩下的十分之九由国家掌握,依照上述那种看法,这十分之九也可以看作是对
被赐予十分之一地租的人征收的不公平的赋税了。一个人拥有地租的一部分,并不等于
他对地租的其余部分也拥有正当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地主拥有地产,最初是要尽封建
义务的,相对于封建义务来说,现在的土地税是微不足道的;他们被从封建义务下解放
出来,本来应该付高得多的代价才对。自土地税问世以来,凡购买土地的人,就必须缴
纳土地税。所以没有任何理由把土地税看作是对现在的地主征的税。
    只有当土地税是特种税时,以上议论才适用于土地税,若从地主那里征得的税款与
从其他阶级那里征得的税款相等,则以上议论就不适用于土地税了。例如在法国,对土
地以外的其他财产和收入(动产和专利)也征收特种税,假如土地税不比其他税高,就
没有理由认为国家对土地收取了租费。但是如果土地除了按与其他财产相同的税率纳税
外,还必须向国库另外缴纳一笔税,则这超出的部分严格说来就不是赋税,而是国家保
有的一份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只对地主征收土地税,对其他阶级不征收特种税。所以,
全部土地税不是赋税,而是一种租费,如同国家保有的不是一部分地租,而是一部分土
地一样。正如每个共同承租人担负的地租不是其他共同承租人的负担那样,土地税也不
是地主的负担。地主无极因土地税而要求补偿,也无权要求把土地税算作其应缴赋税的
一部分。象现在这样继续征收土地税并不违反“赋税公平”原则。
    接下来我们将考察赋税公平原则在多大程度上可应用于间接税,并考察在应用于间
接税时应作什么修改。
第七节 落在资本上的赋税不一定都应加以反对
    除了前面提到的那些课税原则外,有人还提出了另外一项课税的一般原则,即课税
的对象应该是收入而不应该是资本。赋税不侵蚀国家的资本额,当然是极为重要的;但
赋税侵蚀资本,与其说是特定的课税方式的结果,还不如说是赋税过重的结果。赋税过
重到一定程度,即使最勤劳的人也会破产的,特别是当赋税随意变动,以致纳税人不清
楚自己将可以保有多少收入时,或者当由于课税,勤劳和节俭反而成为不合算的事时,
情况更是这样。但如果可以避免这些错误作法,如果所征收的税额不超过当今赋税最重
的国家征收的税额,就不必担心赋税会使国家丧失一部分资本。
    使赋税完全落在收入上,丝毫不落在资本上,这是哪一种财政制度也做不到的。无
论哪一种税,如果予以免税的话,其中一部分都会被储蓄起来;无论哪一种税,如果实
行免税的话,人们都不会把它全部用于增加开支,而不储蓄一部分来增加资本。所以从
某种意义上说,所有赋税都部分地取自资本;在穷国,无论征收哪种税,都不可能不阻
碍国民财富的增长。但在资本充裕、积累资金的精神强烈的国家,赋税阻碍国民财富增
长的作用则几乎感觉不到。在后一类国家,资本积累已达到了这样的阶段,在该阶段,
生产的不断改良使资本迅速增长——而且这种增长甚至有超过生产改良的强烈倾向,以
致由于资本外流和所谓周期性的商业危机,利润仅仅保持在最低水平;由此可见,即使
不通过课税拿走一部分利润,一部分资本也会外流或被商业危机毁掉,因而赋税所起的
作用与资本外流或商业危机所起的作用是一样的,即为以后的储蓄腾地方。
    所以我认为,反对征收遗产税,在富国没有什么意义。反对征收遗产税的人认为,
对遗产征税就是对资本征税。实际情况确实如此。正如李嘉图所说,假定某人被征收房
屋税和酒税1O0镑,那么这个人也许会改住租金较低的房屋,少喝酒,或缩减其他开支,
以此节省出全部税款或一部分税款。但是如果向他征收100镑税是因为他获得了1000镑
遗产,则他便会认为只获得了900镑遗产,并不感到有必要节省开支。所以,遗产税完
全是由资本缴纳的,在一些国家,这会成为反对遗产税的重要理由。但首先,该论点不
适用于发行国债而必须用一部分税收来偿付国债的国家,因为偿付国债的税收依然是资
本,只不过是从纳税者手中转到了国债持有人手中。其次,该论点特别不适用于财富迅
速增长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家,即使以极高的税率征收遗产税,每年征得的税款也只是
年资本增长额的很小一部分;征收的遗产税只不过为相同数额的储蓄腾了地方,不征收
遗产税,只会妨碍人们进行储蓄,或使已经储蓄的钱被送到国外进行投资。象英国这样
不仅为自己而且还为半个世界积累资本的国家,可以说,其公共开支完全来自多余的资
本;其财富目前多得也许根本感觉不到赋税的存在。其赋税所拿走的,不是生产资料,
而是享乐资料;如果不征税,人们便会用由此而节省的钱纵情享乐,或用来满足某种目
前尚未满足的欲望或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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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1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治经济学原理(第五篇)
第三章 论直接税
  
    第一节 对所得或支出课征的直接税
    赋税有直接税和间接税之分。所谓直接税,就是原意要谁缴纳就由谁来缴纳的税。
所谓间接税,则是这样一种税,虽然表面上是对某人征收这种税,但实际上此人可以通
过损害另一个人的利益来使自己得到补偿,货物税、关税便是间接税的例子。规定生产
或进口某种商品的人要为该商品纳税,原意不是向该生产者或进口者课征一种特别税,
而是想通过他向消费该商品的人课税,因为生产者或进口者可以通过提高售价来从消费
者那里得到补偿。
    直接税的课税对象或者是所得或者是支出。消费税大都是间接税,但有些也是直接
税,当不是对物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课税,而是直接对消费者课税时,情况就是这样。
例如房屋税,如果象通常所做的那样,课征于房屋的居住者,便是直接消费税,如果课
征于修建者或所有者,便是间接税。窗税是直接消费税。车马税以及所谓财产税,也都
是直接税。
    所得的来源可以是地租、利润和工资。这包括除礼物或赃物外的各种所得。既可以
对这三种所得中的任何一种征税,也可以对三者都征税。下面将依次对它们加以考察。
第二节 地租税
    地租税是完全落在地主身上的。地主没有办法把这一负担转嫁给他人。地租税并不
影响农产品的价值或价格,因为农产品的价值或价格是由最不利的条件下的生产费用决
定的,正如我们已经多次指出的,在最不利的条件下,是不缴纳地租的。所以,地租税
除了其显而易见的作用外,没有任何其他作用。地租税仅仅从地主那里课征赋税,而把
税款转交给国家。
    然而,严格说来,只有当地租产生于自然原因或产生于承租人所作的改良时,上述
说法才是正确的。当地主改良土地从而提高土地的生产力时,他是会得到补偿的,承租
人会向他支付额外的报酬;对地主说来,这种报酬严格地说是资本的利润,但却与地租
混在了一起;而对承租人来说,从决定这种报酬额的经济法则来说,这种报酬又的确是
地租。地租税如果侵及这部分地租,则将挫伤地主改良土地的积极性,但却不能由此而
推论它将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如果地主愿意与承租人签订长期租约,使后者能在租约到
期前得到补偿,那么,承租人也会用自己的资本甚或用地主贷予的资本改良土地。但是,
只要人们受到阻碍,不能以自己最喜爱的方式改良土地,人们就常常根本不去改良土地。
因此,如果无法对这部分可以看作是地主利润的名义地租免征地租税,则征收地租税便
是不明智的。不过,并不需要用该论点来谴责地租税。对某一阶级的收入征税,而对其
他阶级的收入不征税,是违反正义原则的,等于把被征税阶级的一部分收入予以没收。
前面我已说明,如果不对现有地租课税,而只对未来因自然原因而增加的那部分地租课
税,则可免除这种指责。但是,即使如此,若不保证维持土地的市场价格,仍不能说是
公平的。假如并不仅仅是地租被征税,而且其他收入也被征税,则上述反对征收地租税
的论点便不那么有力量了,因为不仅是地租,而且利润也被征税,在这种情况下,以地
租形式出现的利润理所当然地应同其他收入一样纳税;但是,因为利润的税率由于前面
指出的原因应低干狭义地租的税率,所以上述反对征收地租税的论点只是力量有所减弱,
但并未被消除。
第三节 利润税
    利润税同地租税一样,至少就其直接作用而言,应完全落在纳税者身上。由于所有
利润都被课税,所以人们并不能因为改换行业而不纳税。假如只对某一生产性行业的利
润课税,则这种税实际上会提高生产成本,从而物品的价值和价格也会上涨;这样,这
种税就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而不影响利润。但如果对所有利润普遍课征相等的税,则
这种税就不会影响一般的价格,至少最初它将完全落在资本家身上。
    不过,在繁荣富裕的国家,利润税还会产生一种隐蔽的影响,需要加以考虑。当某
个国家积累起来的资本很多,年积累率很高,以致只有资本的外流和生产的不断改良才
能使核国不陷入停滞状态时,任何实际降低利润率的作法都会严重影响资本的外流和生
产的改良。这种影响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起作用。利润的缩减,会增加闲资本赚钱或谋
生的困难,从而会刺激发明,刺激发明被采用。如果生产改良的速度大大加快,如果这
种改良直接或间接地使劳动者经常消费的物品更便宜,利润就会增加,增加额足以补偿
利润税征走的全部利润。在这种情况下,课征利润税不会损害任何人,产量的增长会与
税额相等,或远远超过税额。不过,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仍应把这种税看作是从利润中
支付的,因为假如取消这种税,获利的仍是得到利润的人。
    然而,尽管征走一部分利润有可能加速生产的改良,但实际上却不会使生产获得巨
大的改良,或改良的程度不足以使利润普遍增加,或增加的利润不足以抵消因征收利润
税而减少的利润。如果是这样,利润率就会更接近于它正在逼近的那一实际最低比率,
而资本收益的减少将严重阻碍今后资本的积累,或者将使人们把每年增加的资本更多地
送往国外,或者浪费在不产生利润的投机生意上。开始时,这种税会完全落在利润上,
但征收这种税所减少的资本增加额与不征收这种税而资本继续增加的数额,都会趋于把
利润减至同一水平,因而每隔10年或20年,我们都会发现征收这种税时与不征收这种税
时的利润差别有所减少,直到最后不复存在差别,这种税落在劳动者或地主身上为止。
课征利润税的实际结果,是使国家在某一时期拥有的资本和总产量减少,使停滞状态更
早地到来,使国民财富总额减少。利润税甚至会减少国家的现有资本。如果利润率已经
处于实际最低水平,也就是说处于这样一点,在该点,趋于减少利润的那部分年资本增
加额,将被输送到国外或被用于投机活动,那么,如果再课税进一步减少利润,则一部
分现有资本或许也会被输送到国外或被用于投机活动。由此可见,在家我国这样的资本
积累状态下,课征利润税对国民财富是极为有害的。并不仅仅是特别的因而本质上是不
公平的利润税会产生这种结果。只要利润必须分担沉重的一般性赋税,那么这种一般的
利润税就会与特殊的利润税一样,趋于把资本赶到国外,趋于减少可靠的利得而刺激投
机活动,趋于挫伤人们积累资本的积极性,并趋于加速停滞状态的到来。有人认为,荷
兰之所以衰落,或确切地说之所以停滞不前,就是因为课征了利润税。
    即使在资本积累的速度不那么快因而近期内不会陷入停滞状态的国家,抽走一部分
利润,也会在某种程度上阻碍资本积累(如果资本的确在积累的话人如果刺激生产改良
的作用不能充分抵消阻碍资本积累的作用,则一部分利润税就会不可避免地从资本家身
上转嫁到劳动者或地主身上。积累率降低,受害者总是劳动者或地主。如果人口仍然象
以前那样增长,受害的就是劳动者;如果人口不象以前那样增长,土地的耕种就会受到
阻碍,地主就得不到地租的自然增长额。只有在没有新的积累因而资本处于停滞状态的
国家,利润税才似乎有可能永久而完全地落在资本家身上。在这样的国家,资本得以保
持不减少是由于习惯的力量,或由于人们不愿陷于贫困,因而课征利润税不会减少总资
本,资本家会承担全部利润税。由此可见,课征利润税的结果,其复杂多样的程度和在
某些方面变化不定的程度,远远超过了一般作家的想象。
第四节 工资税
    现在我们来讨论工资税。工资税的归宿不能一概而论,要视被课税的是一般非熟练
劳动的工资还是熟练的、享有特权的劳动的报酬而定。后者既可以是体力劳动又可以是
脑力劳动,享有自然的或被授予的垄断权,处于竞争范围之外。
    我已经说过,在目前教育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所有高级脑力劳动或需要知识的劳动
都享有垄断价格,其高于普通工人工资的程度,远远超过了为获得从事熟练劳动的资格
所支付的费用、招致的麻烦和损失的时间所应得的报酬。即使对这种利得课税,它们也
仍将高于(或不低于)其公正的比例,所以这种税将落在缴纳者身上;纳税者无法把它
转嫁给其他阶级。在象美国或新殖民地那样的地方,普通工资的情况也是这样,在这些
地方,由于资本同人口增加得一样快,因而工资不下跌的原因,并不是由于劳动者坚持
某一固定的舒适水平,而是由于资本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通过课税或其他方
法使他们的经济状况有所降低,也不会阻碍人口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赋税将落在劳
动者自己身上,并将降低其生活水平,但即令不课税,根据有关劳动者习惯的假设,他
们最终也会降低到那一水平,因为所有肥沃土地的被占用,将不可避免地降低资本增长
率。
    有些人会反对说,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课征工资税也不会损害劳动者,因为所征得
的税款仍然用于国内,仍然用来购买劳动,所以又归还给了劳动者。本书第一编已彻底
揭露了这种理论的荒谬性,这里只要重复一下那一编的论述就行了。我在那一编中曾指
出,非生产性资金除非用于直接购买劳动,否则是不会提高工资或保持工资不下跌的。
如果政府对每个劳动者每周的工资课征1先令工资税,并用所征得的全部税款雇用工人
从事军事、公共工程等方面的工作,那么毫无疑问,劳动者作为一个阶级得到了完全的
补偿。这实际上是“把钱用在了人民当中”。但如果把征得的全部税款用于购买商品,
或用于增加政府官吏的工资,这些官吏用增加的工资来购买商品,那么这就不会增加对
劳动的需求,也就不会增加工资。我们不求助于那些一般性原则,而只使用一个显而易
见的反证。如果向劳动者课税,用税款来购买商品等于是把钱还给了劳动者,那么,向
其他阶级课税,利税款购买商品也等于是把钱还给了劳动者;照此推理,政府课征的税
愈多,对劳动的需求就愈大,劳动者的经济状况也就愈好。谁都可以看出这一命题的荒
谬可笑。
    在大多数社会中,支配工资的是工人所坚持的习惯性生活水平,低于这一水平,工
人就将无法生儿育女。只要存在这种水平,工资税就肯定暂时由劳动者自己承担:但如
果生活状况的暂时下降没有降低生活水平本身,人口的增长就会受到抑制,从而将提高
工资,使劳动者的生活恢复以前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工资税落在了谁的身上呢,根
据亚当·斯密的说法,既然社会是由消费者组成的,因而一般说来,工资税就由社会来
负担,因为他认为,工资的上升会提高物价。不过,我们已经看到,工资是由其他因素
决定的,任何影响生产性事业的因素都决不会以相同方式和相同程度抬高物价。由赋税
引起的工资上升,必然象由其他因素引起的劳动成本的上涨那样,是由利润来负担的。
在古老的国家,对日工课税也就等于向普通劳动的雇主加征赋税,如果不是这样,其结
果会比这更糟糕得多,即永远降低最穷阶级心目中舒适过日子的标准。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另一个论据来支持我们已经表达的那种看法,即直
接税不应侵占仅够维持健康生活的所得。这种数额很小的所得大都得自于体力劳动峨们
现在又看到,对这种所得课税,或者会永久降低劳动阶级的生活水平,或者税款会落在
利润上,使资本家除了应纳的直接税外,还缴纳一笔间接税。这从以下两方面来说都是
应该加以反对的,一方面课征这种税违反基本的公平原则,另一方面由于前面已经说明
的原因,课征这种税等于是向利润课征一种特别税,这不利于国民财富的增长,从而不
利于社会拥有的纳税手段的增长。
第五节 所得税
    上面讨论的是对不同收入分别课征的各种税,现在我们要讨论的是对所有收入不加
区别地课征的一种税,换句话说,也就是所得税。前一章 已先行讨论了使这种税符合公
正原则的必要条件。所以我们假定,这些条件都能得到满足。第一个条件是,低于某一
数额的收入应完全给予免税。这一最低额不应高于目前人们购买生活必需品所需要的数
额。现行所得税对每年100镑以下的收入给予免税,对100镑至150镑的收入按较低税率
课税,这样做的理由是,几乎所有间接税都沉重地压在50镑至150镑的收入上。第二个
条件是,凡高于此限度的收入,仅仅应按照超出额的比例课税。第三,所有储蓄起来的
收入和用于投资的收入都应予以免税;即使做不到这一点,对终生性收入以及营业性和
职业性收入课征的所得税也应该低于对世袭性收入课征的所得税,也就是说应尽量照顾
到前一种收入较多的节约需要;同时还应考虑到一些收入是不稳定的。
    按上述原则公平地征收的所得税,从公正这一点来看,是所有赋税中缺点最少的。
在目前道德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这种税的缺点是无法弄清纳税者的实际收入。迫使人们
公布收入的数额虽然是有困难的,但我认为,这种困难并不象人们想象的那么严重。我
国的社会弊病之一是,人们总是尽力装出收入很多的样子,这已形成了一种风俗。对于
那些有这种缺点的人来说,如果他们收入的确切情况被公布,从而不再受到诱惑乱花钱,
缩减真正的需要来充阔气,那对他们是有极大好处的。但即使在这一点上,也并不象一
些人所想象的那样,有百利而无一害。只要某一国家的大众受其民族性的影响,处于卑
劣的精神状态——只要他们对某人的尊敬(假如能够使用这个词的话)程度完全取决于
此人有多少钱——则公布每个人的收入情况,就会使富人更加自以为了不起,对那些思
想品格比他们高尚但财富比他们少的人采取傲慢态度。
    而且,尽管所得税具有所谓调查的性质,但不管某一国家的人民具有多大的忍耐性,
再大的调查权也无法使收税官依据对纳税人经济状况的实际了解估定所得税。地租、薪
金、年金以及所有固定收入都能准确地查清。但变化不定的职业性收入,以及更加不稳
定的营业利润,既然当事人自己都往往弄不清,收税官就更别想用任何公平的方法弄清
了。估定所得税的主要依据应该是,而且实际上一直就是当事人提供的所得税申报书。
帐册并没有多大用处,只能用来防止较为明目张胆的谎报;但即使对于明目张胆的谎报,
帐册的抑制作用也是很有限的,因为如果当事人想谎报的话,一般说来他就能制作假帐,
收税官无论采取什么方法也是无法查清的。作假帐的方法容易得很,只要故意漏填贷方
的几项就行了,并不需要谎报负债或支出。所以,虽然无论根据哪条公平原则都可以课
征所得税,但实际上所得税在以下意义上却是最不公平的,即谁最有良心,谁缴纳的所
得税就最多。不讲道德的人可以偷漏许多税款;甚至在一般交易中诚实正直的人也会昧
着良心偷税,至少在最不引人怀疑的方面,他们会这样做的。而坚守诚实原则的人缴纳
的所得税则会多于国家想让他们缴纳的数额,因为国家赋予了收税官以一定的任意估税
的权力,以此来抵消纳税者对收入的隐瞒。
    因此,人们担心,虽然课征所得税依据的原则是公平的,但在实践中却可能毫无公
平可言,虽然课征所得税表面上是筹集岁入的最公平的方式,但实际上却可能比其他许
多表面上不那么公平的方式更为不公平。这种考虑会使我们同意不久前还很流行的一种
看法,即应把课征所得税保留为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采取的一种特别措施,因为处于紧
急状态时,国家需要比平时多得多的税收,在这种需要面前,所有反对意见都不得不暂
时退居次要地位。
    既然要使所得税公平合理有这样许多困难,有人便主张,不接收入的百分比直接课
税,而按支出的百分比直接课税,因为每个人的支出总额同收入总额一样,都可以根据
纳税者本人提供的申报书来确定。提出这一建议的是雷万斯先生,他在那本讨论这个题
目的优雅的小册子中认为,人们提供的有关支出的申报书要比他们现在提供的有关收入
的申报书更为可靠,因为支出按其性质来说要比收入更公开,谎报也更容易被察觉。我
认为,他没有充分考虑到,在大多数家庭的年支出中,只有少数几项可以根据外部迹象
进行正确的判断。唯一可以依靠的仍然是每个人的诚实。没有任何理由认为,人们提供
的支出申报书要比收入申报书更为可靠;特别是,同收入相比,大多数人的支出是由多
得多的项目构成的,因而支出的细节要比收入的细节更容易隐瞒。
    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其他国家,目前课征的支出税都只限于几种特殊的支出,与货物
税的区别仅仅在于,支出税是由消费或使用物品的人直接缴纳的,而不是由生产者或卖
者预付,然后通过提高价格得到补偿。车马税、犬税和仆役税就都具有这种性质。这些
税显然落在了纳税者身上,也就是落在了那些使用被课税商品的人身上。与此相类似但
更为重要的一种税是房屋税,我们将较详尽地考察这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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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1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节 房屋税
    房租由两部分构成,其一为地皮租金,其二为亚当·斯密的所谓建筑物租金。前者
是由普通的地租原理决定的,是房屋及其附属物所占用的土地应得的价值,其波动的下
限是这块土地用于农业时的地租,上限是若这块土地处于繁华地段、即处于有利的位置
而享有的垄断租金。房屋本身的租金,有别于地皮的租金,是对建房中所使用的劳动和
资本的偿付。它可以每季度缴纳一次,也可以每年缴纳一次,但这并不影响支配它的原
理。它由以下两部分构成,一是建筑者资本的普通利润,一是这样一笔年金,其数额在
支付了房主所花的全部修理费用后,在房屋破损以前或租约到期以前,按现时利率足以
补偿建房资本。
    按一定百分比对房租总额课征的赋税,同时落在地皮租金和建筑物租金上。房租高,
有时是因为位置好的缘故,有时是因为房屋本身好的缘故,但不管是由于哪一原因,房
租愈高,所缴纳的税款也就愈多。然而,我们必须分开来考察这两部分赋税的归宿。
    加在建筑物租金上的赋税,最终必然全部落在消费者身上,换句话说,也就是落在
房客身上。其原因是,由于建房的利润并不高于普通利润率,因而如果这种税落在房主
身上而不是房客身上,则建房的利润就会低于不纳税行业的利润,人们就会不再建房。
不过,刚课征这种税的时候,它的很大一部分很可能暂时会落在房主身上而不是承租者
身上。很大一部分消费者或者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在原租金之外再缴纳一笔税款,而宁
愿降低居住条件。所以,房屋的供给会暂时大于需求。对于大多数其他物品来说,若出
现供过于求的情况,供给就会立即减少,但象房屋这样的耐用品,其供给量是不会很快
减少的。需求减少时,除特殊原因外,新建住房确实会减少,但与此同时,暂时的供过
于求又会压低房租,以致消费者支付的总金额即房租和赋税依然同以前一样,住房条件
也几乎同以前没有什么不同。不过,慢慢地,随着现有房屋不断被损,随着人口不断增
加,需求不断增长,房租会再次上涨,一直上涨到建房活动开始有利可图为止,固然,
只有在赋税完全转嫁给房客以后,建房活动才会有利可图。所以,落在建筑物租金(不
同于地皮租金)上的那部分房租税,最终还是由房客来担负的。
    地皮租金税的情形与建筑物租金税的情形不尽相同。由于严格意义上的地租税是落
在地主身上的,人们便认为,地皮租金税也必然落在地皮所有者身上,至少在租约期满
之后是如此。然而,除非在课征地皮租金税的同时也课征农业地租,否则地皮租金税是
不会全部落在地皮所有者身上的。最低的地皮租金只稍稍高于农业地租,因为我们有理
由认为,除特殊情况外,一旦土地用于建房比用于耕种能带来更多的租金,土地就会被
出租或出售用于建房。所以,如果对地皮租金课税而对农业地租不课税,则这种税(除
非数额极小)就会使地皮租金提供的报酬低于土地提供的普通报酬,从而会象对建筑物
租金课税那样有效地阻止新的建房活动,直到需求因人口增长而增加,供给因房屋自然
破损而减少,致使地皮租金有所提高,而且提高额完全与税额相等时为止。但是,提高
最低地皮租金的那些因素,也会提高所有其他地皮租金,因为所有其他地皮租金都按其
特殊的有利条件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而高于最低的地皮租金。所以,如果对每平方英尺地
皮课征固定数额的租金税,也就是说,如果位置较为有利的地皮并不比位置很不利的地
皮多纳税,那么这种固定税最终就会落在房客身上。假设地皮租金最低为每英亩10镑,
最高为每英亩1000镑,在这种情况下,对每英亩地皮租金课征1镑税,最终就会把前者
提高到11镑,把后者提高到1001镑,因为这两者位置上的差别依然同以前一样,所以这
一镑税要由房客来支付。但实际上,地皮租金税是房屋税的一部分,而房屋税是不固定
的,是按房租的一定百分比课征的。所以,如果假设最便宜的地皮仍象以前那样缴纳1
镑税,那么最贵的地皮就将缴纳100镑税,其中只有1镑可以转嫁给房客,因为地皮租金
仍然只能提高到1001镑。因此,从最贵的地皮课征的100镑税有99镑都落在地皮所有者
身上。由此可见,应把房屋税分为两部分来考察,一部分税落在房客身上,一部分税落
在地皮租金上。
    对于绝大多数房屋来说,地皮租金只占房租总额的很小一部分,因而几乎全部房屋
税都落在房客身上。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大城市中处于有利位置的房屋,地皮租金
才在房租中占主要部分;在为数不多的几种特别适宜于课税的收入中,这种地皮租金便
是主要的一种,因为很显然,这种租金是迅速获得的巨额财富,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是
少数家族仅仅因为偶然占有某些土地而意外地获得的财富,它们获得这种财富不费丝毫
气力,不花一分钱,不冒任何风险。所以,对落在地皮所有者身上的那一部分房屋税,
几乎提不出任何正当的反对理由。
    就落在房客身上的那部分房屋税来说,如果它刚好与房屋的价值成比例,则它便是
所有赋税中最公平、最没有什么可以反对的一种税。在一个人的支出中,房租最能衡量
出此人的财力,而且总的说来,也与他的财力最成比例。同直接对收入课税相比,较为
公平的还是课征房屋税,因为课征所得税对许多事情是很难或根本不能予以考虑的,而
房屋税则能毫不费力地考虑到这些事情,房屋税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如果说一
个人支付的房租能衡量什么的话,那它衡量的并不是此人的收入,而是此人的支付能力。
我们只能根据以下两个理由严重怀疑这种税的公平性。一是守财奴可以逃避这种税。该
反对理由适用于所有支出税,只有直接对收入课税,守财奴才无法逃脱。但现在守财奴
并不是把财富窖藏起来,而是把它投资于生产事业,因而不仅增加了国民财富,从而增
加了一般纳税手段,而且对它课征的税只不过从本金那里转给了所获得的收入,因为只
要使用这种收入,就得纳税。第二个反对理由是,某人租用较大、较贵的房屋,可能并
不是因为收入较多,而是因为家庭人口较多。然而,他并没有什么好抱怨的,家庭人口
多是他自己造成的;就公众利益来说,应该鼓励减少家庭人口而不是鼓励增加家庭人口。
    我国的税收很大一部分来自房屋税。城市的地方税全部是房租税,农村的地方税部
分是房租税。窗税也是一种房屋税,但却是一种有害的房屋税,等于是课光线的税,由
此而造成了房屋建筑上的缺陷。1851年废除了这种税而改征真正的房屋税,但税率要比
1834年以前低得多。令人痛惜的是,新房屋税保留了旧房屋税的不公平原则,正是由于
课征这种税的原则不公平,自私自利的中产阶级才竭力反对课征这种税。当人们听说象
查兹沃斯或贝尔瓦那样的宅邸每年仅按假想的200镑租金课税时,人们当然很忿怒,按
200镑租金课税的借口是,维持这种宅邸的开支很大,它们不可能得到更高的租金。也
许它们连200镑租金也得不到,而如果以上论点是正确的,就应该不向它们课征任何税。
但是房屋税并不是要课加在得自房屋的收入上,而是要课加在租房屋的支出上,想要弄
清的是一所房子使居住该房子的人花费了多少钱,而不是房子租出去会赚多少钱。当居
住者不是房子的所有者,因而不负责房子的修缮时,他所支付的租金便衡量出了这所房
子使他花费了多少钱。但当居住者是房子的所有者时,就应该寻求另外的衡量标准了。
应该对房子进行估价,不是以它能卖得多少钱进行估价,而是以重建这所房子的开支进
行估价,所估得的价值应按期予以修正,减去因破损所失掉的价值,加上因修缮和改建
所增加的价值。这种经常修正的估定价值便构成了本金,其利息按国债的现行价格计算,
计算出的利息就应该是估定这所房子每年应纳税款的依据。既然低于一定数额的收入应
免交所得税,低于一定价值的房屋也就应免交房屋税,所依据的是这样一条普遍原则,
即维持健康生存所必不可少的生活必需品应予以免税。为了使单个房间的居住者和整所
房子的居住者都公平地享受到免税的好处,应允许房屋所有者按不同房客居住的不同房
间分别估计房屋的价值和房屋税,就象现在估计公寓的价值时通常做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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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1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治经济学原理(第五篇)
第四章 论货物税
  
    第一节 若对所有商品课征货物税,则这种税会落在利润上
    所谓货物税,通常是指对生产者课征的税,或指对介于生产者和最终消费者之间的
运输者或商人课征的税。直接向某些货物的消费者课征的税,如房屋税或我国的车马税,
虽然也可以称为货物税,但实际上并不是货物税,因为货物税这个词按习惯只用于指间
接税,所谓间接税是这样一种税,某人缴纳了这种税后,可以从另一个人那里得到补偿。
货物税或以国内的生产为课税对象,或以别国货物的输入为课税对象,或以国内运输或
销售为课税对象,因而可分为消费税、关税、通行税、转口税等几类。无论货物税属于
哪一类,也无论是在社会进步的哪一阶段课征这种税,它都会增加生产费用。我们是在
最广泛的意义上使用生产费用这个词,这里的生产费用包括运输和分配的费用,一般还
包括商品上市的费用。
    当生产费用被一种税人为地提高时,所产生的结果同生产费用因自然原因而提高时
是一样的。如果只有一种或几种商品受到影响,则其价值和价格将上升,从而被课税的
生产者或商人将得到补偿;但假如对所有商品都按照其价值的比例课税,则生产者或商
人将得不到补偿,因为无论是价值还是价格都不会普遍上升。价值的普遍上升是荒谬的,
价格的普遍上升则是完全不同的原因造成的。然而,正如麦克库洛赫指出的,由于各行
业使用的资本具有不同的耐用性,因而对所有商品课征货物后,价值会发生变动,有些
价值下降,有些价值上升,前面已讨论过了资本的耐用性对价值和价格的影响。工业的
总产出是由两部分构成的,一部分用于重置所消耗的资本,另一部分则是利润。投入两
个生产部门的相同资本额应该产生相同的预期利润;如果一个部门的固定资本比另一个
部门的固定资本所占的份额大而且更为耐用,则该部门每年消耗的资本就较少,需要重
置的资本也较少,从而如果两个部门的利润绝对相等的话,前一个部门的利润就将在年
收益中占较大的份额。要从1000镑资本中获得1OO镑利润,一个部门也许不得不出售价
值1100镑的产品,另一个部门也许只须出售价值5O0镑的产品。如果对这两个工业部门
都课征5%的从价税,则后一个部门将只被课征25镑税,前一个部门则将被课征55镑税;
后一个部门将剩下75镑利润,前一个部门则只剩下45镑利润。因此,为了使它们的预期
利润相等,一种商品的价格必须上升,另一种商品的价格必须下降,或两种商品的价格
都上升或下降。相对于使用机器较多的商品而言,使用劳动较多的商品其价值必须上升。
这方面的问题就不必作更深入的讨论了。
第二节 若只对某些商品课征货物税,则这种税会落在消费者身上
    课加在某种商品上的货物税,无论是对其生产、输入、运输还是销售课征这种税,
也无论是对一定数量的商品课征固定金额的税还是课征从价税,一般说来都会提高该商
品的价值和价格,提高的幅度至少与税额相等。而实际上提高的幅度几乎都比税额高。
首先,对生产课税,几乎都得相应地制定防止制造商或商人偷税漏税的限制性规则。这
些规则常常给制造商或商人带来麻烦和纷扰,使他们增加开支,为此,他们必须在商品
的价格上得到补偿。这些规则还时常干预生产方法,迫使生产者采用最便于课税的生产
方法,尽管对生产来说不是费用最低、效率最高的方法。无论什么样的强制性规则,都
会妨碍生产者采用新的、更好的生产方法。再者,由于生产者和商人必须预付这种税,
因而他们的经营资本就得大于不征收这种税时的资本,而全部这些资本都得享有普通利
润率,虽然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用于支付真正的生产费用和输入费用。在这种情况下,
商品的价格就必须超出其自然价值提供利润,而不是仅仅按照其自然价值提供利润。总
而言之,国家的资本有一部分并不是用于生产,而是用于向国家预交税款,然后再从商
品的价格中得到补偿;因而消费者必须使出售者得到赔偿,赔偿额等于全部这些资本如
果真正用于生产所能赚得的利润。而且不应忘记,哪一种货物税,只要它使某一行业的
营业资本不得不增加,它就会限制该行业的竞争,使少数生产者或销售者拥有某种垄断
权,从而使他们或者能够提高价格,获得高于普通利润率的利润,或者使他们仅花较少
的气力去改进产品,降低产品价格,但却能获得普通利润率。在以上几种情况下,课征
货物税因提高商品价格而使消费者多拿出的钱,常常远远多于国库因此而增加的收入。
还有一点应该予以考虑。因课征货物税而造成的价格上涨,必然会限制对商品的需求;
既然采用生产方面的许多改进都以一定数量的需求为条件,所以这种改进便会受到阻碍,
其中许多改进甚至完全不能被采用。众所周知,改进最少的生产部门,是遭受税收官员
干预的部门:一般说来,要刺激某种商品生产的改进,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废除那种缩小
孩商品市场的赋税。
第三节 对生活必需品课税所产生的特殊影响
    以上便是课征货物税的一般结果;但由于某些商品(劳动者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
对财富在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分配有影响,因而需要对课加在这些特殊商品上的货物税所
产生的影响作更多一点的讨论。如果例如对谷物课税,谷物的价格因此而按这种税的比
例上涨,财这种价格上涨会在以下两方面产生影响。首先,它会降低劳动阶级的生活水
平2从短期来说,它几乎肯定会产生这种结果。如果它减少劳动阶级所消费的农产品,
或使劳动阶级转而消费土地能更充裕从而更便宜地提供的粮食,那么在该范围内,它将
有助于使农民重新耕种较肥沃的土地,采用费用较低的耕作方法,从而有助于降低谷物
的价值和价格Z所以,最终谷物价格的提高额不会与税额相等,而只会是税额的一部分。
其次,谷物被课税后,其价格的上涨也许不会降低劳动者的生活水平,而是通过对人口
产生的影响,从较短或较长时期来看,使工资上升,从而补偿劳动者缴纳的那部分税;
当然,这种补偿是以牺牲利润为代价的。由此可见,对生活必需品课税必然会带来以上
两种结果中的一种。这种税或者降低劳动阶级的生活水平,或者使资本所有者除了为自
己的必需品纳税外,还得为劳动者的消费品纳税。在后一种情况下,课加在生活必需品
上的税,与课加在工资上的税相类似,等于是向利润课征特别税Z因而这种税同所有其
他特别税一样,是不公正的,特别有害于国民财富的增长。
    剩下来要说的是这种谷物税对地租的影响。假设(实际情况通常也是这样)粮食的
消费并没有减少,为了供应社会对粮食的需要,仍须耕种和以前一样多的土地;用查默
斯博士的话来说,就是边际耕地仍和以前一样多Z总产品的价值和价格过去是由生产力
最低的土地或资本规定的,现在仍然是由这样的土地或资本来规定。农产品税是否会影
响地租,取决于课征这种税是否会影响生产力最低的土地或资本得到的报酬与其他土地
或资本得到的报酬之间的差额。而这又取决于如何课征这种税。如果是从价税,或换句
话说,如果是按产出的固定比例例如十分之一课税,则它显然将降低谷物地租。因为较
优的土地要比较差的土地多纳税,比别的土地优多少,就多纳多少;生产力比别的土地
高一倍的土地,就要比别的土地多纳一倍的什一税。若从两个量中较大的一个减较大的
数,从较小的量中减较小的数,则两者间的差额将缩小。对谷物课征什一税,也就等于
是对谷物地租课征什一税,因为如果我们把一组级数中的每一个都缩小十分之一,则它
们之间的差额也会缩小十分之一。
    例如,设有五个等级的土地,在面积相同和支出相等的条件下,产量分别为100、
9O、80、70和60蒲士耳小麦。其中最后一级土地是最差的土地,为了满足对粮食的需求,
不得不耕种它。这些土地提供的地租有如下述:
    生产100蒲士耳的土地提供地租40蒲士耳,即100与60之差。
    生产90蒲士耳的土地提供地租30蒲士耳,即叨与60之差。
    生产80蒲士耳的土地提供地租20蒲士耳,即80与60之差。
    生产70蒲士耳的土地提供地租10蒲士耳,即70与60之差。
    生产6O蒲士耳的土地不提供地租。
    假设现在开始课征什一税,这五个等级的土地分别缴纳10、9、8、7和6蒲士耳小麦,
第五级土地仍然是决定价格的土地,但纳税后,耕种第五级土地的农民则只得到54蒲士
耳小麦:
    生产100蒲士耳的土地,将减为90蒲士耳,提供地租36蒲士耳,即90与54之差。
    生产90蒲士耳的土地,将减为81藩士耳,提供地租27蒲士耳,即81与54之差。
    生产80蒲士耳的土地,将减为72蒲士耳,提供地租18蒲士耳,即72与54之差。
    生产70蒲士耳的土地,将减为63蒲士耳,提供地租9蒲士耳,即63与54之差。生产
60蒲士耳的土地,将减为54蒲士耳,同以前一样,不提供地租。这样,第一级土地的地
租减少了4蒲士耳,第二级减少了3蒲士耳;第三级减少了2蒲士耳;第四级减少了1蒲士
耳。也就是说,每一级刚好减少了十分之一。所以,按产量的某一固定比例课征的谷物
税,会以相同的比例降低谷物地租。
    但是,降低的仅仅是谷物地租,用货币或任何其他商品计算的地租并不会降低。因
为,谷物地租的数量按多大比例减少,谷物的价值就按多大比例提高。课征什一税后,
54蒲士耳的市场价值将和以前的60蒲士耳相等;课税后剩下的产量卖得的价钱,将和以
前来课税时卖得的价钱相等。所以,地主在数量上所受的损失将在价值和价格上得到补
偿;只有当他们自己消费实物地租,或得到货币地租后用来购买农产品时,他们才会遭
受损失。也就是说,只有当他们成为农产品的消费者时,他们才会遭受损失,他们的损
失和所有其他消费者的损失是相同的。作为地主,他们的收入和以前相等;所以,什一
税是落在消费者身上,而不是地主身上。
    如果这种税不是按产量的固定比例课征,而是对每夸特或每蒲士耳课征固定的金额,
则它会对地租产生相同的影响。每蒲士耳课征一先令税,仍然是使一块田地比另一块田
地多纳税,多纳多少完全与其多出的产量成比例。因而这种税与什一税没有什么两样,
只不过什一税不仅对所有土地课征相同比例的税,而且不论什么时候这种比例都不变,
而如果是按每蒲士耳课征固定金额的税,则根据谷物价格的跌涨,谷物税在产量中所占
的比例会有增有减。
    还有另外一些课征农业税的方法,会对地租产生不同的影响。如果按照地租的比例
课税,则这种税会全部落在地租上,丝毫不会提高谷物的价格,因为谷物的价格是由不
支付地租的那部分产量决定的。如果按耕地的面积而不管价值的大小课征固定税,则这
种税会带来与上面正好相反的结果。如果对最好的土地和最差的土地课征相同的税,则
土地的差别仍将和以前一样,因而所提供的谷物地租也仍将和以前一样,地主就将充分
利用价格的上涨来谋利。换句话说,价格的上涨幅度必须大得足以使最差的土地能够纳
税,因而使所有其他土地不仅能够纳税,而且还能向地主提供更多的地租。然而,上面
几种税与其说是土地产品税,还不如说是土地税。真正的土地产品税,不论是固定税还
是从价税,都不影响地租,而是落在消费者身上。但一般说来,对劳动阶级的生活必需
品课征的税,其全部或大部分是由利润来承担的。
第四节 利润趋于最低点的趋势是如何减轻上述影响的
    我认为,以上论述正确说明了刚征收农产品税时这种税所产生的影响。然而,征收
很长一段时间以后,这种税的影响就与此不同了,我认为,首先指出这一点的是西尼耳
先生。我们已经看到,课征这种税的必然结果是减少利润,从而降低积累率。当资本积
累象通常那样伴之以人口增长时,其作用便是提高粮食的价值和价格,提高地租并降低
利润,这与课征农产品税所带来的结果是完全一样的,只不过农产品税不提高地租。所
以,课征农产品税仅仅是使价格提早上升,利润提早下降,本来仅仅随着资本的积累,
价格最终也会上升,利润也会下降的,而农产品税却阻碍了,至少是延迟了资本的积累。
如果课征什一税以前利润率已较低,课税后利润率被降至实际最低水平,那么课征什一
税就将使资本积累完全停止,或使资本流向国外;因而课征什一税的唯一结果就是使消
费者提早支付本来可以晚一点支付的价格——固然,其中一部分价格,随着财富和人口
的不断增长,他会立即开始支付的。过了一段时间以后,价格会随着财富的自然增长而
上涨十分之一,这时消费者支付的价格就将和不课征什一税时的价格相等;他就将停止
支付什一税,实际支付什一税的就将是地主,因为什一税使地主得到的地租不能随着时
间的推移而增长。在这一时期内的每一连续点上,落在消费者身上的什一税将愈来愈少,
落在地主身上的什一税将愈来愈多,最后的结果是,利润将达到最低额,同事物的正常
趋势没有被这种税搅乱的情况相比,资本和人口将较少,地租将较低。另一方面,如果
什一税或其他农产品税没有把利润减至最低水平,也就是说,如果课税后利润能保持在
最低水平以上,则积累将不会停止,而只是减慢速度,如果人口也增长的话,则资本和
人口的增长仍将象以前那样发挥其作用,使谷物的价格上涨,使地租上升。然而,谷物
价格的上涨和地租的上升,将不会象利润率较高时那么快。同不课征这种税的情况相比,
2O年后,国家的人口和资本将较少;地主的地租也较少;谷物的价格由于上涨较慢,因
而到这一时期终了时,也不会上涨十分之一。所以,到这一时期终了时,这种税的一部
分已不再落在消费者身上,而是落在地主身上;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落在地主身上的
比例将愈来愈大。
    西尼耳先生把什一税或其他农产品税的影响比作土地自然贫瘠的影响,以此来说明
上述观点。假如某一从外国得不到粮食供应的国家,其土地的品质突然永久性地降低,
以致要生产出现有的产量得多花十分之一的劳动,那么谷物的价格毫无疑问将会上涨十
分之一。但是却不能由此而推论出,如果该国的土地从一开始就比现在贫瘠十分之一,
则谷物的价格也会比现在高十分之一。情况很可能是这样的,即由于该国自创立以来,
劳动和资本的报酬就较少,因而每一代的劳动和资本都增长较慢,以致现在该国保有的
资本和拥有的人口都较少,所以尽管土地贫瘠,谷物的价格却不会比现在高,利润也不
会比现在低Z只有地租肯定比现在低。我们可以假设有两个岛屿,它们的面积相同,自
然肥力相同,工业发展水平也相同,因而到某一时候,它们拥有的人口和资本将相等,
地租将相等,谷物的价格也将相等。让我们假设对其中一个岛屿课征什一税,而对另一
个不课征什一税。在这种情况下,谷物的价格会立即出现差别,因而利润很可能也会出
现差别。虽然两个岛屿的利润都不会下降,也就是说,虽然必需品的生产不断得到改良,
完全赶得上人口的增长,但两个岛屿在价格和利润上的差别却会依然存在。然而,如果
在不课征什一税的岛屿上,资本和人口的增长超过生产的改良,则谷物的价格将逐渐上
升,利润将下降,地租将增加;而在课征什一税的岛屿上,资本和人口要么不增长(即
增长额被生产改良所抵消),要么增长幅度较小,以致地租和谷物价格丝毫不上升,或
上升得较慢。所以,在不课征什一税的岛屿上,地租将很快高于课税的岛屿,而同刚课
征什一税的时候相比,利润高于课税岛屿的程度和谷物价格低干课税岛屿的程度则将降
低。这些影响是逐渐发生的。每过10年,两个岛屿在地租、财富总额和人口总数方面的
差距将增大,利润和谷物价格方面的差距则将缩小。
    那么,两个岛屿在利润和谷物价格方面的差距将何时完全消失,农产品税的暂时性
影响(即提高谷物的价格)将何时让位于最终的影响(即限制课税国的总产量)呢?虽
然不课征什一税的岛屿的粮食价格将上升,逐渐接近于课税岛屿的粮食价格,但随着差
距的缩小,逼近的速度会自然而然地放慢;其原因是,两个岛屿在积累速度方面的差距,
取决于利润率的差距,随着两个岛屿利润率的接近,拉平两个岛屿积累速度的力量也就
愈来愈小。实际上,只有当不课税的岛屿和课税的岛屿都达到最低利润水平时,前者的
谷物价格才会赶上后者的谷物价格。在达到那一最低水平以前,课税岛屿的谷物价格总
会高于不课税岛屿的谷物价格,如果离最低利润水平很远,则高出的幅度会很大,因而
资本的积累较快;如果离最低利润水平很近,则高出的幅度会很小,因而资本的积累较
慢。
    以上论述的,是假设中的课征什一税的岛屿和不课征什一税的岛屿的情况,但现实
中任何一课征什一税的国家与该国不课征什一税时相比较,情况也是这样。
    在英国,利润率通常很低,投资活动猖狂,因而资本大量外流,商业危机几乎每隔
一段时间便爆发一次,这些都表明,利润虽然尚未达到最后的最低水平,但已达到了实
际的最低水平,并表明,所有超过生产改良(这种改良有助于降低必需品的价格)所能
容纳的范围而储蓄下来的钱,都被送到了国外进行投资或周期性地被一扫而光。所以我
认为,几乎可以肯定,即使英国从未课征什一税或其他任何农产品税,谷物的价格也依
然会和现在一样高,利润率也依然会和现在一样低。假如不课征这种税,因而利润不被
过早地降低,则资本将会较为迅速地增加,暂且不考虑这种情况,即使仅仅节约下一部
分滥用于投机活动的资本并把送往国外的资本保留一部分在国内,也足以产生上面那种
结果。所以,我同意西尼耳的看法,认为什一税甚至在被折换以前就已不再是价格上升
和利润下降的原因,而只是使地租有所减少;如果说课征什一税还有什么别的影响的话,
那就是使英国拥有的资本、产量和人口同假如土地比现在贫瘠十分之一或毋宁说二十分
之一(鉴于大不列颠有很大一部分土地不纳什一税)的情形一样多。
    如果课征什一税和其他农产品税的历史很长,则不会提高粮食价格,也不会降低利
润,即使提高价格和降低利润,也不会与所课的税成比例;虽然如此,如果课征这种税
后又废除它,则将降低价格,而且一般说来将提高利润率。废除什一税会使生产成本降
低十分之一,从而使所有农产品的价格也降低十分之一;而且废除什一税如果不永久性
地提高劳动者的需要,则将降低劳动成本,从而提高利润。地租若用货币或商品计算,
一般将保持不变,而若用农产品计算,则将提高。国家因废除什一税而获得的发展,同
国家刚课征什一税时受到的阻碍,程度是相同的。积累的速度将大大提高;如果人口也
增加的话,则谷物的价格很快就会恢复到以前的水平,地租也会开始提高;所以,废除
什一税带来的利益会从消费者那里转到地主那里。
    废除什一税所带来的结果,也可以通过实施“折换法”(即把什一税折换成地租税)
获得。当什一税不是课加在土地的全部产品上,而仅仅课加在支付地租的土地的产品上,
不触及新开垦的土地时,这种税便不再构成不支付地租的土地的产品的生产成本。因而
不支付地租的土地或资本,便能够以低于市价十分之一的价格出售其产品。所以,把什
一税折换成地租税会使谷物的平均价格大幅度降低。假如这种作用来得不是那么缓慢,
假如谷物的价格在此期间没有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则其结果也许会异常明显。实际上,
毫无疑问,我国生产成本的降低和国产谷物价格的降低,是与折换什一税有关系的;不
过,在此期间农业获得的巨大改良所产生的作用,以及自由进口农产品所产生的作用,
掩盖了折换什一税所产生的作用。价格的这种下跌并不会损害地主的利益,因为谷物地
租增加的比例将等于谷物价格下降的比例。但价格的这种下跌也丝毫不会增加地主的收
入。所以,取代什一税的地租税,在现有租约到期时,将成为地主的净损失,而且把什
一税折换成地租税,并不仅仅是改变地主承受现有负担的方式,而是课征一种新的税,
是牺牲地主的利益来使消费者得到好处,不过,由于资本积累和人口增长受到了刺激,
地主很快就会在损害消费者的情况下逐渐得到补偿。
第五节 差别税的影响
    至此我们考察了各种商品税的作用,我们假设它们是公平地课加在各种生产方法或
上市方法上的。如果我们假设不是公平地课征这种税,假设这种税是课加在获得商品的
某一特定方法上,则我们就需要作另外一种考察了。
    设某种商品可以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来制推例如,某种制造品既可以用手工生产也可
以用汽力生产;食糖既可以用甘蔗生产又可以用甜菜生产;牛既可以用干草和青饲料饲
养又可以用油渣饼和酿酒厂废料饲养。为了社会的利益,生产者在这两种方法中应采用
能以最低价钱生产最佳物品的方法。这对生产者也是有利的,假如生产者没有受到保护,
因而必须面对竞争,不积极进取就将受到惩罚的话;对社会最为有利的方法,如果政府
不加以干预的话,生产者最终将发现采用这种方法对自己也是有利的。然而,假设对其
中一种方法课税,而对另一种方法不课税,或课较少的税。如果被课税的是生产者不采
用的方法,那等于不课税。但如果家通常那样是向生产者所采用的方法课税,则课征这
种税就会使生产者采用不课税的方法,尽管这种方法是两种方法中较差的一种。因此,
如果说这种税有什么作用的话,那就是使商品的质量下降,使所花费的劳动增加它使社
会浪费大量的劳动,毫无益处地花费大量资本来养活和酬劳这些劳动,就如同雇人挖洞,
然后又把洞填上一样。浪费的劳动和资本将增加商品的生产成本,这将相应地提高商品
的价值和价格,从而资本的所有者将得到补偿。损失将落在消费者身上;不过,储蓄的
手段和储蓄的动机也将减少,因而国家的资本最终也将减少。
    所以,这种税可以归在差别税这个大类下,它违背了一条课税原则,即课税的方式
应尽量使民之所出等于国库之所入。课征一种差别说,会使消费者缴纳两种不同的税,
其中只有一种税是缴纳给政府的,而且时常是较轻的那个。假如对用甘蔗制成的食糖课
税,而对用甜菜制成的食糖不课税,那么只要蔗糖仍被消费,课加在它上面的税就是缴
给了国家,因而同大多数其他税一样,是没有什么可反对的;但如果蔗糖在课税前比甜
菜糖便宜,现在则比甜菜糖贵,那么甜菜糖就会在很大程度上代替蔗糖,人们就会改种
甜菜,建造起用甜菜制糖的工厂,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政府从甜菜糖那里得不到任何税
收,但消费甜菜糖的人实际上却要付一种税。他们现在为甜菜糖支付的价格,将高于他
们过去为蔗糖支付的价格,其差额将用来补偿生产者白白浪费的那部分劳动,因为比方
说以前用200个人的劳动就能生产出来的东西,课税后却不得不采用另一种方法来生产,
需要用300个人的劳动。
    课征差别税最常见的情形之一是,若一种商品既能在国内生产又能从国外进口,则
对进口的商品课税,而对本国生产的商品不课税。如果某种商品经常不断地被进口,那
一定是由于从国外获得该商品所花费的劳动和资本,总的说来要少于国内生产该商品所
必须花费的劳动和资本。所以,如果对进口课税,使生产核物品比进口便宜,那就等于
多花了劳动和资本,而所生产的商品却没有增加。劳动被白白浪费了,资本被用来雇人
做费力而没有结果的事。因此,凡是旨在鼓励国内生产课税物品的关税,都是非常浪费
的课税方式。
    如果对进口外国的土地产品课征关税,而对本国的土地产品不相应地课征货物税,
则这种关税使特别具有上述性质。同文明国家通常被课征的其他说相比较,这种税更严
重地使民之所出多于国之所入。如果某个国家生产小麦2    000夸特,消费量为21
00夸特,每年进口100O000夸特,如果对这10O    夸特课征关税;使每夸特的价格提高
10先令,那么就不仅仅是10O    夸特的价格将提高,而是全部21    00夸特的价格都
将提高。让我们作以下最为方便、但最不切合实际的假设,即进口没有被阻止,国内的
生产也没有扩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将仅仅获得5    O镑税收,而消费者则被课征了
1050O0O0镑税,剩下的1    O00镑支付给了国内生产者,生产者则在竞争的压力下不得
不把这1    000镑全部转给地主。因此,消费者缴纳给土地所有者一笔额外的税,相当
于他缴纳给国家的20倍。现在让我们假设这种税实际上阻止了进口。假设在正常年景完
全停止了进口Z于是那1    0O亨特可以通过精耕细作或开垦劣质土地获得,每亨特的价
格将不是提高10先令,而是提高例如说5先令。因而国家将得不到任何税收,除非在歉
收年份破例进口外国的土地产品。但消费者每年却要为全部21    00夸特按每亨特5先
令的比例纳税,每年共纳税525    镑。其中的零头用于补偿生产那最后1    00亨特小
麦的农民在法律的强制下所浪费的劳动和资本。剩下的那5    00镇则同以前一样进了
地主的腰包。
    “谷物法”刚实施的时候所产生的就是上述作用Z而且只要谷物法仍在提高谷物的
价格,这种作用就依然存在。但我并不认为,谷物法会象我们想象的那样,使高价格和
高地租维持很长一段时间。上面我们就什一税和其他农产品税的作用所作的论述,在很
大程度上也适用干谷物法。谷物法只是人为地使价格和地租提前上升,而即使不实施谷
物法,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生产的发展,价格和地租最终也是会上升的。设有两个国家,
一个不实施谷物法,另一个则已实施谷物法很长一段时期,这两个国家的差别,与其说
是后者的谷物价格较高或地租较高,还不如说是后者与前者的谷物价格和地租相等,但
后者的资本总额和人口总数较少。实施谷物法会提高地租,但却阻碍了资本的积累,而
如果资本积累不受到阻碍,地租不用很长时间也会提高的。废除谷物法会降低地租,但
也释放出了一种力量,这种力量随着资本和人口的增长,将使地租恢复到以前的水平,
甚或高于以前的水平。我们有一切理由认为,我国的统治者最终将不得不同意农产品的
自由进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口不断增长,粮食的价格将逐渐而稳定地上几不过,
由于我国的农业科学及其应用正在迅猛发展(其影响已波及其他国家),因而上述作用
可能会被暂时推迟。
    以上我们就进口关税所作的论述,也适用于这样的差别关税,这种税优待从某个地
方或以某种特殊方式进口的货物,而不优待从另一个地方或以另外的方式进口的货物。
例如优待殖民地的产品,或优待同其订有商业条约的国家的产品,或象从前我国的航海
法那样对非英国船只运入的货物课征较高的关税。假如实施这种差别待遇不是毫无作用
的话,那么不管它们会带来其他什么好处,它们在经济上总是浪费的。实施这种差别待
遇,会使人们采用花费较大的获取商品的方法,而不是采用花费较小的方法,从而将白
白浪费一部分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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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1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节 进出口税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
    关于进出口商品税的作用,还有一点需要加以注意,就是这种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对某种商品课税,会提高该商品的价格,从而在销售孩商品的市场上减少对它的需求。
所以,国际贸易税会扰乱和重新安排我们所谓的“国际需求方程式”。这将产生一些很
不寻常的结果。我曾在一篇题为《国际贸易》的论文中指出了这些结果,本书已好几次
5!证了这篇论文。
    对外贸易税分为两种,一种是进口税,另一种是出口税。初看起来,似乎这两种税
都由消费者支付;出p税似乎完全落在外国消费者身上。进口税则似乎完全落在本国消
费者身上。然而,实际情况要比这复杂得多。
    “对出口商品课税,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外贸利益的分配更加有利于我们自己。
在一些场合,外国人的利益将被牺牲,我们的国库不仅可以得到全部出口税,而且还将
超过出口税;在另一些场合,我们得到的将正好等于出口税;在另一些场合,我们得到
的将少于出口税。在最后一种场合,出口税的一部分将由我们自己负担,正如我们将说
明的,我们的负担等于全部出口税,甚至超过出口税,也不是不可能的。”
    让我们再次来看我在题为《国际贸易》的那篇论文中使用的那个假想的例子,即英
国和德国开展呢绒和亚麻布方面的贸易活动,“假设英国对其出口的呢绒课税,假设这
种出口税尚未高到足以诱使德国自己生产呢绒的地步。这种税将提高呢绒在德国的售价。
这也许将减少消费量。消费量也许会减少许多,以致即使在提高了的价格下,所需要的
货币价值也不会比以前大。或者,消费量根本不减少,或减少得很少,以致价格提高后,
所需要的货币价值将比以前大。在后一种情况下,德国将受到损害,英国将获益,不仅
将获得全部出口税,而且还将超过出口税;因为,英国出口给德国的商品的货币价值提
高了,而进口商品的货币价值则没有变,这样,货币将从德国流入英国。呢绒的价格在
英国将上升,从而在德国也将上凡而亚麻布的价格在德国将下降,从而在英国也将下降。
我们出口的呢绒将减少,进口的亚麻布将增加,直到均衡恢复为止。由此可见(而且初
看起来有点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英国课征出口税,在某些可以想象的情形中,不仅将
从外国顾客那里获得全部出口税,而且还将较便宜地获得进口商品。她能够较便宜地获
得进口商品,是由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她可以用较少的货币获得它们,一是她有更多
的货币来购买它们。另一方面,德国则将遭受双重损失。她为呢绒支付的价格,不仅将
因为英国课征出口税而提高,而且还将因为货币流入英国而提高,与此同时,流通媒介
分配上的这种变化,将减少她可以用来购买呢绒的货币。
    “然而,这只是三种可能的情形中的一种。如果课税后,德国所需要的呢绒减少,
使所需要的呢绒的总价值恰好与以前相等;则贸易差额将不会受到破坏;英国将获得出
口税,德国将因此而遭受损失,仅此而已。另一方面,如果课征出口税使需求量大为减
少,以致德国所需要的呢绒的货币价值比以前少,则我国的出口将不再能抵付我国的进
口;货币将必然从英国流入德国;从而德国所分享的贸易利益将增加。由于货币的分配
发生了这种变化,呢绒的价格在英国将下降,当然在德国也将下降。因而出口税并非全
由德国支付。由于同一原因,亚麻布的价格在德国将上升,从而在英国也将上升。当这
种价格的变化调整了需求,使呢绒和亚麻布能够再次相互抵付时,所带来的结果是,德
国支付的只是出口税的一部分,我国国库所得到的那部分出口税,则直接出自我国亚麻
布消费者的腰包,因为对出口的呢绒课税,使他们不得不为进口的亚麻布支付较高的价
格,与此同时,由于货币的流出和物价的下跌,他们可用来按那一提高了的价格购买亚
麻布的货币收入将减少。
    “对我国的出口商品课征的税,由于取自我们自己的腰包,因而我们不仅有可能从
外国人那里什么也得不到,而且甚至还有可能迫使我国人民向外国人再纳一次税,这种
情况并非不可能发生。同前面一样我们假设,课税后,德国对呢绒的需求大幅度减少,
以致她所需要的呢绒的货币价值比以前少,但假设亚麻布在英国的情形与此大不相同,
当价格上升时,需求或者根本不减少,或者减少得很有限,以致所需要的亚麻布的货币
价值比以前大。课征出口税的最初结果仍然是,出口的呢绒将不再能抵付进口的亚麻布。
因而货币将从英国流入德国。结果是亚麻布的价格在德国将提高,从而在英国的价格也
将提高。但根据假设,这非但不会阻止货币外流,反而会使更多的货币外流,因为价格
越高,所消费的亚麻布的货币价值也就越大。所以,只能由同时带来的另一种结果来恢
复平衡,这另一种结果就是,呢绒的价格在英国不断下降,从而在德国也不断下降。即
使呢绒的价格跌得很低,致使其价格加上进口税仅仅等于不课税时的价格,呢绒价格的
下跌也不会就此停止;因为同以前相等的出口额现在不足以抵付增加了的进口商品的货
币价值。虽然现在德国的消费者不仅可以按照原来的价格获得呢绒,而且还获得了更多
的货币收入,但他们却不一定会用增加的收入来购买更多的呢绒。所以,要恢复平衡,
呢绒价格的下跌幅度,也许不得不大于出口税的总额;英国课征出口税,反而使德国能
以较低的价格进口呢绒;德国将获得这种利益,而英国的亚麻布消费者将因此而受到损
害;英国海关课征的呢绒出口税,实际上完全是由英国的亚麻布消费者支付的。”
    不用说,呢绒和亚麻布在这里仅仅是一般出口商品和进口商品的代表;假如出口税
会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的话,则受影响的将是从所有国家进口的商品,而不仅仅是从那
一特定国家(即获得被课税的出口商品的国家)进口的物品。
    “以上便是课征出口税可能给我们自己和我们的顾客带来的各种结果;由于决定这
些结果的因素很难确定,因而即使在课征出口税以后,我们也几乎不能肯定,我们究竟
是受益者,还是受害者。”不过,一般说来,毫无疑问,一个国家课征出口税会使其他
国家对其财政收入有所贡献;但是,除非被课税的物品是它们极为迫切地需要的,否则
它们是很少支付全部进口税的。“不管怎么说,我们的所得,都是别人的所失,此外还
有收税的支出。所以,假使能正确理解和遵守国际道德的话,就不会存在这种有损于共
同福利的税。”
    上面我们讨论的是出口税,现在来讨论更为常见的进口税。“前面已说明,出口税
即课加在外国人身上的税,一部分会落在我们自己身上。所以,如果我们发现进口税即
课加在我们自己身上的税,一部分会落在外国人身上,我们是不会感到奇怪的。
    “假设我们不对出口的呢绒课税,而对进口的亚麻布课税。这种进口税不应是所谓
的保护关税,即不应高得诱使我们自己生产亚麻布。如果这种税带来这样的结果,则它
将完全破坏呢绒和亚麻布的贸易,我国和德国将丧失由以前交换这两种商品而得到的全
部利益。我们假设,这种税会减少亚麻布的消费量,但不会妨碍我们象以前那样进口所
消费的亚麻布。
    “如果课征这种税使亚麻布的泪费量有所减少,则贸易平衡将被破坏。其原因是,
由于这种税是在我国的海关课征的,因而虽然我国的消费者支付的价格较高,但德国出
口商得到的价格却和以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购买的数量有所减少,那么,尽管
实际上花在亚麻布上的钱比以前多,但英国应支付给德国的钱却将减少,这笔钱将不足
以抵付德国因进口呢绒而应支付给英国的钱,所以不得不用货币来支付差额。德国的物
价将下跌,英国的物价将上涨;亚麻布的价格在德国市场上将下跌;呢绒的价格在英国
市场上将上涨。德国人将为呢绒支付较高的价格,因而可用来购买呢绒的货币收入将减
少而英国人则将以较低的价格获得亚麻布,也就是说,新价格超过原价格的幅度将小于
所课征的进口税额,由此英国人的货币收入将增加,从而他们可用来购买亚麻布的手段
也将增加。
    “如果课征进口税不减少需求,则贸易将不发生任何变化。我们的进口和出口都将
和以前一样;全部进口税将由我们自己支付。
    “但对某种商品课税,几乎总是会或多或少地减少对该商品的需求,而决不会或很
少会增加对该商品的需求。所以,从原则上说,只要课征进口税的目的真正在于课税,
而不在于完全禁止或部分禁止进口,则它就几乎总是会部分地落在消费我国商品的外国
人身上;通过这种方法,一个国家便可以在牺牲外国人利益的情况下,获得(由于各国
通商所导致的)劳动和资本生产力的普遍提高所带来的利益中的较大份额。”
    所以,说进口税部分由外国人支付,是对的;但如果认为是由外国的生产者支付的,
那就错了。进口税的一部分不是落在卖东西给我们的人身上,而是落在买我们东西的人
身上。由于我们对外国商品课税而不得不为我国的出口商品支付较高价格的,是外国消
费者。
    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商品税才会落在生产者身上。一种情况是,被课税的商品
受到严格的垄断而能以缺货价格出售。在这种情况下,价格只是受购买者欲望的限制;
被限定的供给量所获得的金额,是买者愿意支付的最高金额,如果国库截留一部分,则
不能进一步提高价格来作补偿,截留的部分必须从垄断利润中支付。若对昂贵的名葡萄
酒课税,则这种税将全部落在葡萄种植者身上,或者更确切地说,将落在葡萄园主身上。
生产者担负一部分商品税的第二种情况是,被课税的是土地产品或矿产品,这种情况比
第一种情况更为重要。这种税可以高得大大减少对这些产品的需求,迫使人们放弃某些
劣质土地或矿山。假如结果正是这样,那么消费者,无论是课税国的消费者还是与课税
国有往来的国家的消费者,将能以较低的价钱获得土地产品或矿产品;而且落在购买者
身上的,将只是这种税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购买者主要是在生产国的地主或矿山主受
到损害的情况下得到了补偿。
    所以,进口税可以分为“两种,一种进口税会刺激国内某一特定工业部门的发展,
另一种进口税则没有这种作用。前者无论对于课税国来说还是对于与该国有贸易往来的
国家来说,都是绝对有害的。这种税会阻止劳动和资本的节约,而如果能节约的话,所
节约的劳动和资本将以某种比例在进口国和购买该国出口商品的国家之间进行分配。
    “另一种进口税则不刺激人们放弃获取物品的某种方法而采用另一种方法,贸易将
象不存在这种税似的照常进行,劳动也象往常那样得到节约(节约劳动是进行国际贸易
和所有其他贸易的动机)。以下两种税便属于这样的进口税,一种是课加在国内不能生
产的进口商品上的税,另一种则是这样的进口税,它不足以抵消被课税物品在国内的生
产费用和进口费用之间的差额。这种进口税给某一国家的国库带来的收入,只有一部分
是由该国的人民支付的,其余部分则由消费核国商品的外国人支付。
    “然而,这后一种进口税在原则上同前一种进口税是一样不可取的,虽然不足取的
理由不完全一样。保护性关税对于课税国来说,决不会是获利的原因,而总是而且必然
是受损的原因,课税的目的达到多大程度,遭受的损失也就达到多大程度。相反,非保
护性关税对于课税国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获利的原因,因为一部分税可以转嫁给
其他国家的人民,能转嫁多少,也就能获利多少;但是,这种税也是不可取的,因为某
一国家课征此税得到的利益,会很容易地被另一国家采取相同的措施所抵消。
    “如果在上面假设的例子中,英国对亚麻布课征关税,试图以此在与德国的贸易中
获得更多的利益,那么德国只需对呢绒课税,使呢绒需求量的减少幅度大致等于亚麻布
需求量的减少幅度。这样,情况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各国课征的税将由自己支付。当然,
两国课征的关税总额不得超过贸易利益的总和;如果超过的话,贸易及其利益将完全消
失。
    “所以,课征这种以获利为目的的进口税,并不会带来什么利益。但是,只要国家
的税收有一部分得自商品税,这种进口税也就同商品税一样没有什么可以反对的。同时
很显然,在讨论废除这种进口税的时候,互惠方面的考虑是极为重要的,而如果讨论的
是保护性关税,互惠方面的考虑就无足轻重了。我们不能指望某一国家放弃课征关税的
权力,除非其他国家也放弃课征关税的权力。一个国家要想使自己不受其他国家课征非
保护性关税的损害。唯一的办法就是对其他国的商品也课征非保护性关税。不过必须注
意,这种税不应过高,不应超过所剩下的全部贸易利益,不应使进口完全停止,以致不
得不在国内生产被课税的物品,或从另一价格更高的市场进口该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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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1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治经济学原理(第五篇)
第五章 论其他一些税
  
    第一节 契约税
    除了直接所得税和消费税外,大多数国家的财政制度中还有各种各样的杂税,严格
说来,它们既本属于所得税也不属于消费税。欧洲各国的现代财政制度中就有许多这种
税,虽然其数目和种类要比尚未受到欧洲影响的半野蛮国家少得多。在一些半野蛮国家,
几乎生活中的每件事都逃不脱纳税的义务;除日常工作外,不管干什么,都必须得到政
府的允许,否则便干不成,而要得到政府的允许,就得纳税,特别是如果所干的事需要
政府机关的扶助和特许的话,就更是如此了。在本章中,我们将仅仅考察不久前曾存在
于或目前仍存在于通常被认为是文明国家的这种税。
    在几乎所有国家,很大一部分岁入都来自契约税。课征这种税的方法多种多样。一
种方法是对法律文件课税,这种文件是签约的证据,而且常常是法律上所接受的唯一证
据。在英国,几乎所有契约必须贴印花,才有效,而印花便是向政府缴纳的税;直到最
近,就产权契约来说,还是小交易比大交易要缴纳重得多的税;即使是现在,有些税仍
然是这样。甚至对证明契约已得到履行的法律文件如收据和免除债务的证书,也课征印
花税。契约税并不一定是用印花税票来课征的。罗伯特·皮尔爵士所废除的拍卖税,就
是一恰当的例子。法国的地产转让税也是一个例子,不过在英国,地产转让税却是印花
税。在一些国家,许多种契约只有注册登记后才有效,而注册登记时必须纳税。
    在契约税中,最重要的是对财产的转让主要是买卖课征的税。对消费品的出售课税,
也就是对消费品课税。如果只对若干种商品的出售课税,则这种税便会抬高这几种商品
的价格,因而税款由消费者支付。如果对所有买卖行为课税(尽管这样做很荒唐,但西
班牙却这样做了几百年),那就等于对所有商品课税,在这种情况下,价格是不会受到
影响的,因为如果是对卖者课税,则税务负担会落在利润上,如果是对买者课税,则税
务负担会落在消费行为上,卖者和买者都无法把税务负担转嫁给对方。如果只对某种销
售方式如拍卖课税,则采用这种销售方式的人就会减少,如果课的税很重,就没有人再
采用这种销售方式,除非是万不得已;在这种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由于卖者必须把东西
卖掉,而买者却不一定买,所以税务负担就落在了卖者身上;这正是人们反对课征拍卖
税的最有力的理由。拍卖税几乎总是落在陷入困境的人身上,而且总是在他们最为困难
的时候落在他们身上。
    在大多数国家,人们可以依据相同的理由反对土地买卖税。在欧洲,人们除非陷入
困难或出于某种急需,否则是不会变卖地产的。所以,卖者往往是能卖什么价就卖什么
价,而买者的目的是投资,他要盘算一下把钱投在其他方面会得到多少利息,如果买土
得必须向政府纳税,他就会不买。的确,有人反对说,如果对所有长期投资方式如购买
公债、公司股票、抵押债券等等课征相同的税,则上述论点就站不住脚了。但即使如此,
如果是由买者纳税的话,仍等于向利息课税。这种税如果很重,它就会打乱利息与利润
之间已经确立的关系,只有通过利率的上升以及土地和证券价格的下跌才能恢复平衡。
所以,在我看来,除特殊情况外,这种税一般是由卖者承担的。
    凡是妨碍出售土地或其他生产工具的捐税,都应受到谴责。这种出售很自然地会使
被出售的房地产更富有生产力。无论是被迫的卖者还是自愿的卖者,都很可能没有力量
或能力在生产方面最有效地利用其房地产;另一方面,买者无论如何不会很穷,常常愿
意而且也有能力更好地利用房地产。既然房地产对于这样的买者比对任何其他人更有价
值,他们就会出最高的价钱。所以,对于买卖房地产课税,设置障碍以及收取费用,都
肯定是有害的;特别是对于土地来说更是如此,因为土地是生活资料的来源,一切财富
的源泉,其有效的利用具有重大意义。为了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应尽可能多地提供方
便,使土地能够转手,能够合并或分割。地产过大,转让就应予以免税,以利于地产的
分割;地产过小,转让也应予以免税,以利于地产的合并。应废除所有地产转让税;但
是,既然国家迄今为止一直在课征地租税,而地主无权不纳这种税,所以国家一般说来
可以按地产转让税的平均值以土地税的形式课征转让税。
    有些契约说是很有害的,实际上等于处罚立法者本应该鼓励的买卖活动。租约印花
税就属于此类,而在实行大地产制的国家,出租土地却是使农业兴旺发达的一项必不可
少的条件;保险税也属于此类,课征这种税直接挫伤了人们作长远考虑的积极性。直到
最近所有国家都课征火险税,而且大多数国家现在仍课征火险税。火险税使普通险的保
险费整整增加了一倍;政府因而迫使承保人多支付整整两倍的保险金额。假如法国课征
火险税,那我们就不会看到几乎每个村会或茅屋都钉有保险公司承保的金属牌子了,法
国一些省份的情况正是这样。这固然得归功于把房产分给劳动阶级后养成的作长远考虑
的习惯,但如果法国象其他许多国家那样课征很重的火险税,这种习惯的养成肯定会受
到严重阻碍。
第二节 信息传递税
    与契约税性质相近的是信息传递税。主要的信息传递税是邮政税;除此之外还有广
告税和报纸税。这些都是对信息的传递课征的税。
    对运送信件课税的一般方式是,授权政府充当运送信件的唯一机关,并索要垄断价
格。如果象英国统一收取低廉的邮费这样,垄断价格很低,几乎不超过私人公司在最为
自由的竞争条件下索要的价格,那么就不应把这种价格看作是一种税,而应看作是营业
利润;如果这种利润比普通利润高的话,那是节约开支的结果,之所以能节约开支,是
由于全国只有一个运送信件的机构,只有一套管理系统,而不是有好几个相互竞争。邮
政业务既然能够而且也应该按固定的规则经营,所以也就是适宜政府从事的少数活动之
-。因此,邮政局目前是英国最好的财源之一。但是,如果邮费远远高于自由竞争条件
下的邮费,那它就不是合乎需要的税收了。主要负担会落在商业信件上,从而增加遥远
地区间商业往来的费用。这无异于试图通过课征很重的通行税来获得大量收入,使货物
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受到阻碍,不鼓励一个地方生产的货物运到另一个地方消费;
然而,货物的跨地区运输本身不仅是节约劳动的最好方法之一,而且还是各种生产改良
的必要条件,是鼓励勤劳和推进文明发展的最有力因素之一。
    广告税也会受到相同的责难,因为广告对工商业活动是有用的,可以使工商业者和
消费者走到一起,而如果广告税很重,严重妨碍人们作广告的话,它就会延长货物库存
和资本闲置的时间。
    反对课征报纸税的理由,与其说是着眼于被课征这种税的人,还不如说是着眼于没
有被课征这种税的人,也就是着眼于这种税阻碍了报纸的推广。对于大多数购买报纸的
人来说,报纸同其他奢侈品一样,是他们买得起的一种奢侈品,因而是一无可非议的税
收来源。但是,大多数社会成员却只是识字,很少受过其他方面的教育,对于他们来说,
报纸几乎是他们掌握的全部信息的来源,只有通过读报,他们才能了解人类当今的思想
和讨论的问题;而且,同书籍和其他更为复杂的知识来源相比,报纸更容易引起人们的
兴趣。由于报纸对有用思想的产生所作出的直接贡献很少,许多人便常常低估报纸在传
播有用思想方面的重要作用。报纸可以消除许多偏见和迷信,使人养成讨论问题的习惯,
使人对公共事务感兴趣。没有报纸是思想停滞的一大原因。在那些没有有影响的或令人
感兴趣的报纸的国家,中下阶层(假如不是所有阶层的话)的思想常常处于停滞状态。
由此可见,不应对报纸课税,因为这种税会使中下阶层更加难于接触这一伟大的信息传
递者,致使思想得不到刺激和锻炼,而中下阶层所最需要的,正是脱离自己的狭隘天地,
使思想和兴趣活跃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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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1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节 法律税
    在我们所列举的有害的赋税中,法律税占有显著地位。这是对各种诉讼活动课征的
一种税。同加在诉讼活动上的所有费用一样,这种税打击了伸张正义的行为,鼓励了违
法行为。虽然这类税在英国已被废除,不再是税收的一般来源,但它们仍以法庭费的形
式存在,用以支付法庭的开支;其依据的思想显然是,受益于司法活动的人,理所当然
地应该承担司法费用。边沁有力地揭露了这种学说的荒谬之处。正如他所说的,那些不
得不提出诉讼的人,是受益于法律和司法活动最少而不是最多的人。法律向他们提供的
保护是不充分的,因为他们不得不诉诸法律来确认自己的权利或使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而社会其他成员则在法律的保护下没有受到侵害,无需诉诸法律。
第四节 课征地方税的各种目的与方式
    在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除了国税外,还有地方税。人们认为,有些公共开支最
好是由地方政府控制或管理。地方税便用来支付这种开支。其中一些开支的用途完全或
主要是地方性的,例如铺筑街道,打扫街道,为街道提供照明,或修建道路和桥梁;这
些道路和桥梁也许对全国所有地方的人都是重要的,但只有当其他地方的人或他们的货
物通过这些道路或桥梁时才是重要的。另一些开支虽然具有全国意义,但却由地方政府
支付,因为人们认为这种开支更适宜于地方政府管理;这类支出在英国有救济穷人的款
项和监狱的管理费用,在一些其他国家还有教育费用。哪些公共事业最适合地方政府监
督管理,哪些事业应直接由中央政府来控制,哪些事业应由地方管理而由中央来监督,
这类问题不是政治经济学范围内的问题,而是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不过,有这样一条
重要原则,即:由于地方政府课征的税不象中央政府课征的税那么惹人注意,那么容易
引起争论,因而这种税应该是特设的,是为了提供某种服务而课征的,不应超过提供这
种服务支付的实际费用。作了这样限定后,只要能够做到,税收负担就应落在享受这种
服务的人身上;修建道路和桥梁的费用就应由对旅客和对旅客运送的货物课征的通行税
来支付,这样便把费用分摊在了旅客和消费货物的人身上。之所以应分摊在他们身上,
是因为有了道路和桥梁,旅客得到了快乐和方便,货物能以较低的费用上市。不过,一
旦通行税付清了修建道路和桥梁的费用及到息,就应废除通行税,准许自由通行,使那
些交不起通行税的人也能利用道路和桥梁。修理费应由国家支付,或由受益最多的地方
缴纳的税款支付。
    在英国,几乎所有地方税都是直接税(伦敦市的煤税和少数类似的税是主要的例
外),而国税则大都是间接税。与此相反,在法国和奥地利等国,国家主要课征直接税,
而各城市所需的地方开支则主要由货物入市税支付。在城市课征这种间接税要比在边境
上课征这种间接税有害得多,因为农村提供给城市的主要是生活必需品和工业原料,而
从外国进口的通常大都是奢侈品。要通过货物入市税得到大量收入,就得把这种税沉重
地压在城市劳动阶级身上,劳动者的工资就得相应提高,如果是这样的话,这种税在很
大程度上就会落在城市产品的消费者身上,无论他们是住在城市还是农村,因为如果相
对于农村而言,资本在城市得到的利润减少,资本就不会留在城市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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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1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治经济学原理(第五篇)
第六章 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较
  
    第一节 赞成课征直接税和反对课征直接税的论点
    到底应该课征直接税还是间接税,这个问题在任何时候都叫人很感兴趣,最近又引
起了很多争论。在英国,人们有一种根深蒂固的感情,那就是对间接税有好感,而对直
接税有恶感。这种感情并非产生于理智的判断,而是带有小孩子气。英国人厌恶的不是
纳税,而是纳税的行为。他不愿看到收税员,不愿受其专横的盘问。也许只有直接从口
袋中拿钱纳税,才会使他有纳税的感觉。固然,对每磅茶叶课一先令税,或对每瓶酒课
两先令税,会提高他所消费的每磅茶叶和每瓶酒的价格,提高的幅度等于或高于所课征
的税,这是不可否认的,是事实,是蓄意这样做的,而且他有时也完全清楚这一点,但
这几乎没有引起他的实际感觉和联想。由此可以说明,仅仅知道是怎么回事与感觉到是
怎么回事是有区别的。公众厌恶直接税,但却允许物品提高价格,心甘情愿地受压榨,
这种情况促使许多支持改良的人采取了与上述思维方式完全不同的思维方式。他们认为,
恰好是直接税那令人感到不快的一面,使直接税比间接税更可取。在直接税制下,人人
都知道自己实际上纳了多少税,如果他投票赞成一场战争或任何其他耗资巨大的事业,
那他是知道这将需要花他多少钱的。如果所有税都是直接税,那么人们对税收的感觉就
会比现在强烈得多,人们在使用公共支出时就肯定要比现在节约。
    这一论点并非没有力量,但其分量很可能会不断下降。间接税实际落在了谁的头上,
已越来越为人们所了解和认识。我认为,不管人类的思想倾向会发生什么其他变化,都
不能否认,人们在评价事物时,会越来越多地依据事物本身的价值,而不是其非本质的
伴随物。直接把税交给收税员和通过茶商或酒商交纳数额相同的税确实有区别,可这种
区别不会再带来反对和默然接受这样截然相反的态度。尽管如此,只要公众的心理有这
样的弱点,据此而提出的论点在某种程度上就触及了这个问题的另一面。如果我国当前
大约7000万镑的岁人都通过直接税获得的话,人们对缴纳这么多税肯定会极为不满;但
如果人们的头脑这么缺乏理性的指引,只因课税方式有变化就大动肝火,那么如此厌恶
税收也许就不完全是好事了。在这7000万镑岁入中,将近3O00万镑必须用来偿付国债,
在这种债务尚未偿清时,如果人们对税收的厌恶大大增加,就会有还不清债务的危险,
就象美国的一些州过去和现在由于同一原因所遇到的危险那样。的确,用于维持行政机
构和军事机构的那部分公共支出(也就是刨除国债利息后的全部公共支出),在许多方
面都大有缩减的余地。但是,当前在提供公共服务的借口下浪费了大量收入,而许许多
多非常重要的事情还没有做,所以从被浪费的支出中节省下来的钱也许只够用来办这些
有用的事情。无论是办教育,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进行象奴隶解放运动这样的改革,
还是做任何其他与此同样重要的事情,如供养足够数量的有才干、有知识的公职人员以
更好地开展立法和行政工作,每件事情都需要花大笔钱,其中许多事情被一拖再拖,因
为总是不愿向国会申请更多的拨款,尽管(这里不考虑现有财力假如运用得当而够用的
情况)就社会所得到的金钱利益来说,花费会得到补偿,而且常常是成百倍上千倍地得
到补偿。如果完全用直接税来筹集所需的款项从而大大增加公众对税收的厌恶情绪,那
么,那些因滥用公款而得到好处的阶级很可能会保全对自己有好处的支出,而牺牲对公
众有用的支出。
    不过,有一种常见的支持间接税的看法,我们必须坚决予以驳斥,这种看法是极为
荒谬的。人们常说,同其他税相比,货物税给人们带来的负担要轻一些,因为人们只要
不买被课税的商品就可以逃避这种税。毫无疑问,如果某个人存心逃避这种税,他确实
可以使政府得不到他的钱;但他由此而牺牲了自己的享乐。如果他真这样做的话,则这
同课征相同数额的直接税并没有什么两样。假设酒税使他每年为自己喝的酒多付了5英
镑。据说,他只要每年少喝5英镑的酒,就可以逃避酒税。的确是这样,但如果不是对
酒课征5英镑的税,而是通过课征所得税从他那里拿走5英镑,他同样可以少花5英镑买
酒而节省下相同数额的税款,由此可见,这两种情况之间的差别实际上纯属幻觉。无论
政府以什么方式课征这5英镑的税,纳税者都得从其消费中节省下这5英镑才能使自己的
经济状况保持不变;无论以哪种方式课税,政府都强迫纳税人作出大小完全相同的牺牲。
    另一方面,对间接税有利的是,课征间接税的时间和方式使纳税人感到很方便。间
接税是在纳税人为购买的货物付款时缴纳的,所以除了付款本身外,没有带来任何其他
麻烦,而且(除非是对必需品课税)也没有带来什么不方便。除易腐烂的物品外,他还
可以决定什么时候购买一些物品贮存起来,因而可以决定什么时候纳税。的确,间接税
有时使预付这种税的生产者或商人感到不方便;但就进口货物来说,所谓“仓储制度”
已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这种不方便,在这种制度下,商人不是在进口时纳税,而是在从仓
库中提取货物时才纳税,商人一般是在实际上已找到买主或有可能马上找到买主时才会
提货。
    不过,反对通过直接税获得全部或大部分岁入的最强有力的理由是,若没有纳税者
的自觉合作,是不可能公平地课征直接税的,而在当前公共道德水平低下的情况下,是
不能指望得到这种合作的。就所得税来说,前面已指出,如果找不到切实可行的方法使
储蓄免交所得税的话,分配给工商业者和知识阶层的所得税负担就不会是公平的,大多
数主张课征直接税的人实际上是承认这一点的。他们克服这个困难的方法,一般是不对
那些阶层课征所得税,而只对“实际财产”课征所得税。这种所得税确实是一种很简便
的掠夺方式,前面已对这种权宜之计作了充分的批判。不过,前面已指出,房屋税这种
直接税却不象所得税那样有那么多缺点,而且确实象间接税那样缺点较少。但是,如果
力图仅仅依靠房屋税来获得英国的大部分岁入,那会带来很糟的结果,人们会竭力通过
缩小住房面积来逃避这种税,而使居住情况过分拥挤。另外,即使是房屋税也有不平等
的地方,因而也有不公平的地方;哪一种税都免不了有不平等和不公平之处,而让一种
税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公共开支,使所有不平等都落在一处,既不公道,也不合适。英国
现在已有很大一部分地方税收来自房屋税,所以也许每年最多只能再课征1000万镑房屋
税作为国家税收。
    前面已指出,可以公平合理地通过特别地租税获得一定数量的岁入。我已说过,除
了土地税和土地转让印花税外,将来还应课征另外一种税,以使国家能分享地主因自然
原因而不断增加的收入。前面还指出,应对遗产课税,这也可以给国家带来一大笔收入。
我认为,这些税加上适度的房屋税就应是课征直接税的范围,只有在遇到非常紧急的情
况时,政府才能暂时不考虑平等和公平的问题而课征所得税。其余岁入应由各种消费税
提供,问题是哪些消费税最不惹人反对。
第二节 哪种间接税最合适
    有几种间接税是必须坚决予以反对的。为得到岁入而课征的货物税,一定不要成为
保护性关税,而应公平地课加在以每一种方式获得的物品上,无论是在本国生产的,还
是从外国进口的。而且不应对生活必需品课税,也不应对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原料和工具
课税。这种税往往侵蚀不应被课税的、仅够维持健康生活的收入;而在最为有利的假设
下,即假设工资会提高以补偿劳动者因被课税所受到的损失,这便无异于对利润课征特
别税,因而既不公平,又不利于国民财富的增长。剩下来的便是奢侈品税。奢侈品税有
一些很可取的性质。首先,这种税决不会影响那些把全部收入用来购买必需品的人,而
那些把本来应买必需品的钱用来购买毫侈品的人,则逃避不了这种税。其次,这种税有
时可以起到节俭法令的作用。我并不赞成禁欲主义,也不愿看到法律或舆论阻碍人们追
求真正的享乐,如果这种享乐是在人们的财力和义务允许成范围内的话。但是,大多数
国家、特别是我国的上流社会和中产阶级,其很大一部分开销,却不是为了享受用钱买
来的物品,而是大了满足虚荣心的需要,认为处在这样的地位上某些开销是必不可少的,
我不能不认为这种开销最适宜课税。如果课税减少了这种开销,那是有好处的,如果没
有减少,也没有什么害处,因为只要被课税的物品是为了满足虚荣心而被人们购买的,
就没有谁会因为课征这种税会受到损害。当人们购买某一物品不是为了使用它,而是因
为它价格昂贵时,该物品就没有必要便宜。正如西斯蒙第所说的,降低满足虚荣心的物
品的价格,其结果不是使花在这种物品上的钱减少,而是使人们转而购买更昂贵的物品
或质量更好的相同物品;既然质量较差的物品只要同样昂贵就能同样满足虚荣心,所以
实际上谁也没有缴纳对这种物品课征的税,也就是说,这种税创造了公共收入,而谁也
没有遭受损失。
第三节 课征间接税的实际原则
    为了尽量减少货物税的不利之处而尽量增加其有利之处,以下几条实际原则是必须
遵守的。第一,只要方便,就应尽可能多地对这样一些奢侈品课税,这些奢侈品主要与
满足虚荣心有关,而与真正的享受无关,例如各种昂贵的个人器具和装饰品。第二,只
要有可能,就不应对生产者课征货物税,而应直接对消费者课征货物税,因为若是对生
产者课征货物税,这种税总会使价格提高的幅度高于而且常常是大大高干课税的幅度。
我国课征的较为次要的货物税,大都注意到了这两条原则。至于马匹和马车,因为对于
许多身体欠佳、体质较差的人来说,马匹和马车与其说是奢侈品还不如说是必需品,所
以对那些只有一匹马或一辆马车的人课征的税应该较低,特别是当拥有的不是高级马或
马车时,更应如此,但随着拥有的马匹或马车数量及其昂贵程度的增加,这种税则应迅
速加重。第三,因为能够带来巨额税收的是对普遍或很普遍消费的物品课征的税,因为
由此而不可避免地会对真正的奢侈品课税(所谓真正的奢侈品即人们为了享乐而不是为
了价格昂贵而购买的物品),所以如果可能的话,就应精细地调整这种税,使其给低收
入、中等收入以及高收入带来的负担是相同的。这决不是件容易事,因为所课征的货物
税带来的收入越多,被课以这种税的物品,相对来说就更多地是被穷人而不是富人所消
费。几乎不可能精细地调整茶税、咖啡税、糖税、烟草税、酒税,以使穷人承受的负担
不超过其应该承受的负担。当然,可以对富裕的消费者使用的优质物品课征远远高于其
价值的税(而不是象在英国目前的税收制度下那样,几乎普遍对优质物品课征远远低于
其价值的税);但据说,根据货物价值调整货物税以阻止逃税是很困难的,在一些情况
下,这种困难是无法克服的,我不知道这种说法究竟有多少根据;一些人由此而认为,
应对各种品质的货物一视同仁,课征相同的固定税,这对较穷的纳税人来说是非常不公
平的,除非他们能得到补偿,完全免除缴纳另外一些税,如现在的所得税。第四,在不
违背上述原则的条件下,货物税与其分散在许多物品上,不如集中在少数几种物品上,
以减少课税的费用并尽量减少受牵连的行业。第五,在普遍消费的奢侈品中,若选择课
税对象,那就应该选择刺激性奢侈品为课税对象,其原因是,刺激性奢侈品虽然同其他
奢侈品一样是合法的奢侈品,但却要比大多数其他物品更容易消费过量,所以总的说来,
通过课税抑制其消费量是适宜的。第六,只要不违反其他原则,就应只对进口货物课税,
因为同对本国的农产品和制造品课税相比,对进口货物课税给各行业带来的影响较少,
有害的副作用也较少。若其他条件相同,关税的缺点要比国内货物税的缺点少得多,但
必须只对这样的物品课征关税,这些物品是国内不能生产或不打算生产的Z如果不是这
样,那就必须禁止国内生产它们(例如英国就禁止国内生产烟叶),或对它们课征同关
税相等的国内货物税。第七,任何税都不应过高,以致使人产生逃税的动机,而用一般
方法又无法阻止人们逃税,特别是,对任何商品课征的税都不应高得产生出走私者、非
法制酒者等不法之徒。
    在英国的货物税和关税中,有许多是与良好的税收制度不相容的,不过,格拉德斯
通先生进行的改革已废除了所有这些有问题的税。被废除的税有:所有普通食品税,无
论是人的食品还是牲畜的饲料都不再被课税;木材税,因为木材是修建住房的材料,而
住房是生活必需品;所有五金税和五金制品税;肥皂税,因为肥皂是保待清洁所必需的
物品Z油脂税,因为油脂是制造肥皂和其他一些必需品的原料;纸税,因为纸张是几乎
所有经营活动和教育活动必不可少的工具。英国现在的几乎全部关税收入和货物税收入,
都来自糖税、咖啡税、茶税、葡萄酒税、啤酒税、烈性酒税以及烟草税,在需要有巨额
岁入的国家,课征这些税是非常适宜的;不过,目前课征这些税的方式很不公平,给穷
人带来了过重的负担,而且其中一些税(如烈性酒税和烟草税)太高了,带来了严重的
走私问题。也许这些税大都可以大大地降低,而不会给国家的岁入带来很大损失。以何
种方式对富人消费的高级制造品课税最为有利,我要把这个问题留给具有必要的实际知
识的人去解决。困难是,如何课征这种税而又不使生产受到严重影响。在所消费的大部
分高级制造品是从外国进口的国家,例如在美国,几乎不存在这种困难,甚至在只进口
可以课税的原料,特别是进口专门用来生产富人使用的纺织品的原料的国家,也几乎不
存在这种困难。因此,英国对生丝课征高额关税是符合课税原则的,对无论是在国内纺
的还是进口的高级棉纱或亚麻纱课税,也是切实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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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原理(第五篇)
第七章 论国债
  
    第一节 是否应该通过借款应付特殊的公共支出
    本章要考察的是,不通过课税而通过借款来为政府筹集款项,在多大程度上是适当
的或便利的。这里的所谓借款,就是占用国家的一部分资本,而只用公共收入支付利息。
这里无需讨论通过借款满足暂时需要的方法,例如通过发行财政部证券筹款,这种证券
至多在一两年之内就用现有的税收予以偿还。这是一种方便的权宜方法,而且当政府没
有财政储备时,一旦遇有异常的支出或通常的收入来源暂时断绝,这还是一种必要的方
法。我们要讨论的是,应不应该发行永久性的国债,也就是说,应不应该通过借款支付
战争费用或困难时期的费用,这种借款要么偿还遥遥无期,要么根本不偿还。
    第一编已谈到了这个问题。我们曾说,如果以借款形式占用的资本取自业已用于或
准备用于生产的资金,那就等于以劳动阶级的工资中取走相同数额的资金。在这种情况
下,借款也就等于在该年内以课税方式筹款。借款的政府确实在该年内拿走了款项,但
它也可以通过专门向劳动阶级课税拿走这笔款项。如果政府以公开课税方式满足自己的
需要,那它仅仅是课税而已,不会带来其他弊害;在这种情况下,课税这件事及所带来
的弊害会随着突然事件的结束而消失;但如果采用那种迂回方法,则从劳动者身上榨取
的价值,就不是被国家得到,而是落入了劳动的雇用者手中,国家除欠下债务外,还负
有不断支付利息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可以说公债制度是一种最坏的制度,但在目前
的文明阶段,该制度却仍然是政府筹款的一种权宜方法。
    不过,我们曾说过,在另外一些情形下,国债则不会带来上述那些有害的结果。第
一种情形是,所借的是外国资本,也就是说所借的是世界总积累的剩余额;第二种情形
是,所借的资本若没有这种投资方式,就根本不会被节省下来,或即使被节省下来,也
会被浪费,用在非生产性事业上,或被送到国外进行投资。当资本积累过快,利润因此
而降至极限水平或实际最低水平,也就是降至这样的比率,低于这一比率,资本的增长
就会停止,或全部新积累的资本就会被送往国外,只有在这时,政府每年截留新积累的
资本,才不会减少本国或任何其他国家劳动阶级的就业人数和工资。所以,只有在这一
限度内实施国债制度,才不会受到严厉的谴责,而如果超过这一限度,那它就应该受到
谴责。所需要的是有个标准来确定在一定时期内,例如在上次大规模战争期间,国债是
否超过了上述限度。
    确实存在着这样一个标准,它既可靠又很容易识别。政府是否由于其借债活动而提
高了利率,如果政府的借债活动只是为资本积累开辟了一条渠道,没有这条渠道,人们
就不会积累这些资本,或即使积累了,也不会把它们用于国内,那就意味着,政府占用
的资本在现行利率下不会得到利用。只要国债吸收的只是这种剩余资本,国债就会阻止
利率的下降趋势,而不会使利率上升。ha果国债提高了利率,例如在对法战争期间就曾
大大提高了利率,那就确凿无疑地证明,政府正在同正常的生产性投资争夺资本,它所
夺走的不仅有国内的非生产性资金而且还有生产性资金。所以,只要国债在战争期间使
利率高于以前和以后的水平,国债也就具有上述所有弊害。如果有人反对这种论点,说
利息的上升完全是利润上升的结果,那我要回答说,这非但没有削弱反而增强了上述论
点的力量。如果国债由于吸收了大量资本而使利润上升,那么它除了通过降低劳动者的
工资外,还能通过其他什么方法做到这一点呢?有人会说,战争期间的利润之所以会保
持高水平,不是由于国债吸收了大量国内资本,而是由于工业得到了迅速改良。在很大
程度上情况确实如此,工业的迅速改良无疑减轻了劳动阶级的困苦,减少了国债带来的
害处,但发行国债仍同以前一样是有害无益的。改良使工业能吸收更多的资电政府占用
每年积累的很大一部分资本,固然没有使这些资本永远消失(因为一旦恢复和平,这些
资本就会迅速得到偿还),但在当时却使这些资本消失了,减少了战争期间应分配给生
产性劳动者的资本。假如政府没有通过发行公债的方式拿走这些资本,而是让劳动者得
到这些资本,通过对劳动阶级直接课税来筹集自己所需要的资金,那么,由此而带来的
经济结果虽然完全一样(在各方面都完全一样,只是多了收税的费用和不便),但国家
却不会因此而负债。所以,政府实际采取的方法,要比当时可能采取的最糟的课税方法
还糟。可以为之辩护的唯一理由(假如真的可以求助干这一理由的话),是当时不得不
这样做,也就是说,当时无法用课税方式筹集数目这么大的资金课税会招致人们怨恨和
逃税,因而是行不通的。
    如果国债只触及国民资本的剩余部分,或只触及假如不是无多就不会积累的那部分
资本,那么,国债至少不会受以上严厉的到责,因为除了支付利息外,发行国债没有使
任何人遭到剥夺,相反在使用国债期间,也就是在用国债直接购买士兵和海员的劳动时
由于如果不是这样,这些资金就会外流,所以劳动阶级甚至会得至好处。因而,在这种
情况下,问题实际上是人们常常遇到的一种宗要进行抉择的情形,即:是立即作出很大
牺牲呢,还是在无限长时期内一点一点地作出牺牲。在这件事情上,似乎可以认为,国
家应象私人那样采取小心谨慎的态度,即在能够忍受的限度内,应尽可能立即作出牺牲,
只有当进一步的负担会带来过重的负担时,才应以未来的收入为抵押,用借债的方法弥
补不足。用现有的资源满足现有的需要,这是个极好的格言;未来有未来的需要必须满
足。另一方面则应考虑到,在财富不断增加的国家,政府的必要支出往往不会与资本或
人口按同一比率增加,因而负担总是越来越轻。既然政府的必要支出,不仅有益于这一
代人,而且还有益于以后各代人,所以让后代人为此付出一部分代价,以使现代人少吃
一点苦,少作一点牺牲,也许并非不公平。
第二节 用普遍课税的方式偿还国债是不适当的
    一个国家清醒明白地或糊里糊涂地负了债,是否应想办法偿还债务,从原则上说,
只能给予肯定的回答。固然,当债权人是同一社会的成员时,支付国债利息只不过是一
种转移。但是,这种转移是强制性的,是一种严重的罪恶,用课税方法筹集巨款支付利
息,必然要花很多钱,会给人带来很多麻烦,必然会扰乱工业的发展,还会带来其他许
许多多弊害,而不是仅仅支付政府所需要的钱就行了,因而任何时候都应尽力避免课征
这种税。既然为避免负债值得作出很大牺牲,那么随后为清偿债务也值得作出很大牺牲。
    一般认为有两种偿还国债的方法,一种方法是通过普遍课税一次偿清债务,另一种
方法是用多余的财政收入慢慢偿还债务。第一种方法如果可行,无疑是无比好的方法;
而如果能公平地仅仅对财产课税,则该方法也就是可行的。假如国债的全部利息都是由
财产负担的,那么,通过对财产课税来偿清债务,对财产本身也是很有利的,因为这仅
仅是把本金归还给债权人,而在法律上,本金的全部年收益已经归债权人所有了;这等
于地主卖掉一部分地产来赎回其余的地产。但不用说,财产并没有支付国债的全部利息,
而且要求它支付国债的全部利息也是不正当的。的确,有人断言,要求财产支付国债的
全部利息是正当的,其理由是,如果要这一代人偿还其前辈欠下的债务的话,那就只应
该用他们继承的财产偿还,而不应用其辛勤劳动的成果偿还。但是,难道仅仅是继承了
财产的人从前人那里得到了好处吗,同开天辟地时相比,现在地球上的土地已被开垦,
进行了种种改良,修建了道路,开凿了运河,建立了城市和制造业,难道这种翻天覆地
的变化仅仅有利于土地所有者吗,难道前人通过劳动和忍欲积累的资本仅仅有利于资本
的合法继承人吗,难道我们没有继承前人通过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奋努力获得的科学知
识和实际经验吗?难道科学知识和实际经验不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吗?生来便拥有财产
的人,只不过在享有这些共同遗产的同时,还继承了单独一份遗产,调节赋税时应该注
意的正是这种差别。应由国家的一般财政制度来适当考虑这一原则,我已说过,我认为
顾及这一原则的适当方式是对所继承的财产课征重税。应直接和公开确定财产对国家所
负的义务以及国家对财产所负的义务,据此调节国家的有关制度。一旦确定了财产负担
国家一般支出的比例,财产就应接与此相同的比例支付国债的利息或偿还国债,而不应
超过这一比例。
    不过,如果承认了这一点,则试图通过对社会成员普遍课税的方法来偿还国债的计
划,就会被否决。拥有财产的人可以通过牺牲财产来支付税款,因而其净收入不会变化;
但是,如果要求那些没有财产而只有收入的人也一次付清为支付国债利息而课征的捐税,
那么他们就只好借债了Z由于他们大都不能提供充分的担保,他们为所负的私人债务支
付的利息要比国债的利息高得多。而且,同把债务分散给私人相比,由赋税偿付的集体
债务具有一巨大优点,就是集体债务实际上是由纳税人相互担保的。如果纳税人的财产
减少,则他所交的税也会减少Z如果他破产了,则他可以完全不交税,他的那部分税完
全转给了有偿付能力的社会成员。但是,如果把集体债务变为私人债务,则纳税人即便
在身无分文的时候,也摆脱不了债务。
    国家如果拥有地产或其他财产,而又没有充足的理由为了国家的利益保留和支配这
些财产,那就应该用它们来偿还国债。任何偶然的或意外的收入自然也应该用来偿还国
债。除此之外,偿还国债的唯一正当而可行的方法,就是用财政盈余来偿还国债。
第三节 在哪种情况下适宜于用财政盈余偿还国债
    用财政盈余偿还国债,我想这方法本身无疑是适当的。我们有时确实可以听到人们
说,还不如把税款“留在人们的口袋里让其结果实”。用这一论点来反对为非生产性开
支课征不必要的赋税,是合适的,但却不能用它来反对偿还国债。原因是,“结果实”
一词的含义是什么?如果这个词有意义的话,那它就应该指对资金的生产性运用;因而
就反对课征赋税来说,上述论点的含义必然是,如果把税款留在人们手中,人们就会把
它们节省下来,把它们转变成资本。人们固然很可能会节省下一部分税款,但却绝对不
可能节省下全部税款,而如果用课税的方法拿走这些资金用于偿还国债,则全部税款就
会节省下来,用于生产目的。国债持有者得到偿付后,会把得到的款项看作是资本,而
不是收入,会使它“结果实”,也就是让它继续提供收入。所以,反对用财政盈余偿还
国债不仅是毫无根据的,而且实际情况正好相反,钱不“留在人们的口袋里”,反而更
有可能结果实。
    不过,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适宜于用保持财政盈余的方法偿还国债。举例来说,偿
清英国国债的好处是,可以由此而废除我们的赋税中较为有害的那一半赋税。但在这较
为有害的一半赋税中,有些肯定要比另一些更为有害,因而废除前者要比废除后者会带
来更大的好处。假如放弃一部分财政盈余可以使我们免除一种赋税的话,那我们就应该
想到,最有害的赋税正是我们为了废除不那么有害的赋税而正在课征的减税。在财富不
断增加的国家,日益增加的收入使其能够不时废除最令人讨厌的赋税。我认为,在这样
的国家,只要仍有非常令人讨厌的赋税,增加的收入就与其用来偿还国债,还不如用来
废除赋税。所以,我认为,在目前英国的状况下,当政府有永久性的财政盈余时,其政
策应该是经过正确的挑选,用这种财政盈余来废除赋税。即使全部赋税都已符合永久性
原则,仍应继续执行这种政策,不断减少赋税,直至达到这样一种水平,在该水平上,
筹集一定数量的款项给纳税人带来的田力最小。我认为,达到了这一水平后,税收的增
加带来的财政盈余就不应用于废除赋税,而应用于偿还国债了。最后,得自某些赋税的
全部收入便应该专门用于偿还国债,因为如果偿债基金单独划出来,不与国家的一股财
政收入混在一起,则国债的清偿会更有把握。遗产税就特别适宜用来偿还国债,因为这
种用资本缴纳的税最好还是用来偿还资本,而不是用来支付经常费用。如果划出了专用
的偿债基金,那么此后由于其他税收的增加而得到的财政盈余,以及由于越来越多的国
债被偿还后不用再支付利息而得到的财政盈余,便可以用来免除赋税。
    有人认为,发行一定数量的公债来为较贫穷的社会成员或经验较少的社会成员提供
一种投资对象,不仅是合乎需要的,而且几乎是必不可少的。就这一点来说,国债提供
的便利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国债作为投资对象的优点,实际只不过是具有国家的担保,
然而这种优点已并非只是由国债所特有,随着工业的发展,正在逐渐出现另外一些投资
方法,例如持有大国营公司的股票或债券,这些方法不涉及强制性课税,却与国债同样
安全和方便。满足上述需要的一种方法,是建立一开展存款和贴现业务的国家银行,在
全国各地普遍设立分行;接受人们的存款,象股份公司那样,或者支付固定利息,或者
支付不定利息;当然,由于政府投资较为可靠,所支付的利息应低于个人借款利息;这
种银行的开支由银行所支付的利息和所得到的利息之间的差额来支付,它可以把存款贷
放给具有商业担保、地产担保或其他担保的人,由此而获得利息。在理论上没有真正站
得住脚的理由反对建立这种银行,以此作为一种方便的投资方式,取代现在的国债,而
且我认为在实践上也没有反对的理由。建立这种银行后,国家就成了大保险公司,确保
依靠利息为生的那部分社会成员不会遭受损害,而如果没有这种银行,他们不得不把钱
贷给私人的话,他们就有可能因为借款人破产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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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1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治经济学原理(第五篇)
第八章 论政府的一般职能及其经济影响
  
    第一节 人身和财产不十分安全的影响
    在我们讨论政府应该直接干预哪些事情,不应该直接干预哪些事情以前,有必要考
察一下政府在行使其一般职能时带来的有害的或有益的影响。所谓一般职能是指政府在
所有社会都行使的那些职能,指大家都赞成政府行使的那些职能。
    政府的第一项一般职能,就是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不用说,政府能否很好地执
行这项职能,对社会的经济利益是有影响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得不到保障,也就等于
说是人们所作出的牺牲或努力与目的的实现之间没有确定的关系。意味着播种人不一定
能得到收获,生产者不一定能享用自己生产的产品,人们节俭日后不一定能享受。不仅
意味着劳动和节俭不是致富之路,而且意味着暴力是致富之路。当人身和财产的不安全
达到一定程度时,弱者的财产便会听凭强者宰割。生产者的自卫力若不及非生产者的掠
夺力,生产者就无法保有自己生产的产品。所以,当不安全超过一定限度时,由于生产
阶级无力抵抗掠夺阶级,生产阶级的成员就会一个个地投靠掠夺阶级的成员,宁愿受一
人的掠夺,而逃避所有人的掠夺。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在中世纪,私有财产大都变成了
封建财产,许多较贫穷的自由民都自愿世世代代作统兵贵族的农奴。
    不过,在理所当然地重视人身和财产的这种极为必要的安全时,我们不应忘记。即
使就经济目的来说,也有另外一些同样必不可少的事情,这些事情常常可以在很大程度
上补救政府保护的不足。正如我们在前面一章 中说的,意大利、佛兰德和汉萨同盟的各
自由城市,经常处于内乱和外息的状态,人身和财产受到的保护很不充分;然而,在数
世纪内,这些自由城市却迅速繁荣起来,财富迅速增加,许多工业技艺达到了很高水平,
极为成功地进行了多次遥远而危险的探险和商业航行,拥有足够的力量与大封建领主抗
衡,并且甚至能保护自己不受欧洲各国君主的侵害,能做到所有这一切的原因是:在混
乱与暴力中,这些城市的居民仍能相互结合与合作,并享有某种原始的自由,这些因素
合在一起,使他们成了勇敢、精力充沛和高尚的民族,使他们热心于公益事业,具有很
强的爱国主义精神。这些自由城市和另外一些自由国家在没有法律的时代的繁荣昌盛告
诉我们,在一定条件下,由于某种程度的不安全使勤劳努力和实际才能成为安全的条件,
因而这种不安全既有坏的一面也有好的一面。只有当不安全达到极为严重的程度,致使
人类无法以自己的一般能力适当自卫时,不安全才会起瘫痪作用。主要正是由于这一原
因,对于国家的繁荣来说,政府的压迫要比自由制度下几乎任何程度的没有法律的混乱
状态有害得多,因为政府的权力一般说来是任何个人所无力反抗的。一些国家尽管处于
四分五裂的近乎无政府的状态,却仍能积累一定数量的财富并取得一定程度的进步,但
如果人民无限地遭受政府官吏的专横压榨,这样的国家则不可能继续保有工业和财富。
在这样的政府统治下,要不了几代人的功夫,工业和财富就会消失殆尽。仅仅由于这一
原因,地球上的一些最为美丽富饶的地区,先是在罗马人的统治下,后来在土耳其人的
统治下,变成了一片荒漠。我说仅仅由于这一原因,是因为这些地区本来可以象其他国
家那样极为迅速地从战争的破坏或其他暂时的灾难中恢复过来。艰难困苦通常只会激励
人们努力奋斗,致人于死地的是白白努力而无结果。
第二节 过度课税的影响
    政府课税过度虽然会造成很大危害,但从对经济的影响来说,所造成的危害却不如
轻得多的政府官吏的压榨那么大,因为这种压榨或者使纳税人受到政府官吏的专横对待,
或者使技艺、勤劳和节俭处于不利地位。在我国,赋税给人们带来的负担是很重的,可
是由于人人都知道赋税的限度,缴纳的赋税很少超出人们的预料和计算,由于课税的方
式不那么挫伤人们勤劳和节俭的积极性,因而赋税几乎没有减少繁荣;有人甚至认为,
赋税反而增加了繁荣,因为它使人们更加勤劳以减轻赋税带来的压力。但在许多野蛮而
专制的东方国家,课税就是要束缚那些已经获得了财产的人,没收他们的财产,除非他
们用巨款进行疏通,因此,在这样的国家,人们是不会自愿勤奋工作的,只有巧取豪夺
才能致富。甚至在较为文明的国家,课税方法不得当,也会产生与此相类似的结果,虽
然程度要轻一些。革命之前,法国作家认为,法国的农业之所以落后,农民之所以处于
悲惨境地,主要是由于课征人头税的缘故;其实不是因为这种税过重。而是因为它是按
照农民的可见资本的多寡课征的,因而农民觉得越穷越好,由此而鼓励了懒惰。财政官
员、监督官以及代理总督的滥用职权,要比沉重的赋税更加有害于繁荣,因为滥用权力
会破坏安全;所以享有自治权的地区由于没有这种祸害,情况就要好得多。俄罗斯帝国
尽管具有极为巨大的改良经济的潜在能力,但国家官吏的普遍贪污腐化却严重地拖了后
腿,这是因为,国家官吏收入的多寡,要看他们能否制造麻烦,然后再接受贿赂消除这
些麻烦。
    不过,单纯的过度课税,即便是明确而有限的,撇开不公正不谈,也是一种严重的
经济弊害。课税过度使勤劳得不到足够的报酬,因而会使人懈怠。在远未造成这一结果
之前,课税过度就会极大地妨碍资本的积累,或使资本外流。落在利润上的赋税,即使
没有超过这种收入应纳的份额,也必然会减少储蓄的动机,除非有利润较高的国外投资
机会。例如,在荷兰,利润似乎早已达到了实际最低水平,因而在上一世纪,其富有的
资本家就已把很大一部分资本投在了其他国家的公债和股票上。这种低利润率被归因于
沉重的赋税,而沉重的赋税在某种程度上则是其地理位置和历史所强加的。的确,荷兰
的赋税数额很大,其中许多是对必需品课征的税,这种税特别有害于工业的发展和资本
的积累。但是,当赋税总额很大的时候,其中一部分就不可避免地是有害的。任何消费
税,如果很重的话,即使不落在利润上,也往往会使中产阶级携带资本移居国外,因而
其结果与课征利润税是一样的。虽然我并不象一些政治经济学家那样认为,一个国家只
有财富迅速增加才算境况良好,但我却认为,一个独立国家若过早地处于停滞状态,而
其邻国则在不断发展,那就会使它陷入严重不利境地。
第三节 法律不完善与司法不完善的影响
    政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这个大题目,还可以细分为许多小题目来谈。例如,司法
机构是否完善或有效率等一系列问题就包括在内。如果司法机关的廉洁与能力存在问题,
办案拖拉,程序繁琐,费用高昂,使诉讼人不堪忍受,宁愿有冤不上诉,也就是说。如
果司法不完善,则不能认为人身和财产是安全的。在英国,司法机关毫无疑问是廉洁的;
在其他一些欧洲国家,社会的进步也带来了相同的结果。但是,其他种类的法律和司法
不完善却大量存在;特别是在英国,人民缴纳了巨额赋税,而政府作为回报提供的法律
服务却如此不完善,由此而大大降低了这种服务的价值。首先,法律的暧昧不明(边沁
语)和变化无常,使甚至是非常熟悉法律的人,在事实确凿无疑,无需提出起诉的情况
下,也不得不求助于法院主持公道。其次,法院办案拖拉,程序繁琐,索费极高,因而
人们与其为最后得到公道解决而付出高昂代价,还不如忍受冤屈;有罪的一方,即使是
法院认定有罪的一方,也仍有许多机会胜诉,例加,对方可能由于缺少钱而撤回诉讼,
或有可能在牺牲对方正当权利的情况下用折衷方法了结诉讼,或玩弄花招,使法庭不根
据是非曲直作判决。发生所列举的最后那种事情,常常不能归咎于法官,因为当前英国
的法律制度已严重不适应变化了的社会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建立在与社会状况相适
应的理性原则上,而是部分建立在奇思异想上,部分建立在封建土地占有制上,尽管这
种土地占有制已经仅仅是法律上的虚构。在英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大法官法庭虽然拥
有最好的实体法,但在办案拖拉,程序繁琐和费用高昂等方面也是无与伦比的;而大多
数最为复杂的案件,例如公司案件和信托案件都要由该法庭来处理。最近对大法官法庭
进行了改革,消除了一些弊病,但还远远未消除所有弊病。
    幸运的是,对于英国的繁荣来说,大部分商业法律还算比较符合现代的需要。商业
法律的产生很简单,法庭只是承认了商人为了便利而采用的习惯做法并赋予其法律效力。
因此,至少这部分法律实际上是由利害关系最大的人制定的;与此同时,法庭的各种缺
陷实际上对商业活动的损害也较少,因为对于商人来说,取决于名声的信用很重要,使
舆论对那些一般认为是欺诈的商业行为施加了强有力的限制,尽管日常经验表明,这种
限制还不够充分。
    法律的不完善,无论是实体法的不完善还是程序法的不完善,都对法律上的所谓
“不动产”(real Property)造成的损害最大(在欧洲的一般法律术语中,不动产也
叫作immovable Property)。就这部分社会财富来说,法律提供的保护是极不完善的。
这首先是因为这方面的法律变化无常,技术细节一团混乱,人们无论花多少钱,也不能
确保土地所有权不受侵害。其次是因为,在当前的法律下,不动产交易得不到适当的法
律证明,也就是说,这种交易的法律文件得不到适当的注册登记。第三是因为,不动产
的买卖,甚或租借、抵押,除了必须纳税外,还得签订和通过一些繁琐而费钱的文件和
手续。第四是因为,在有关不动产的几乎所有案件中,诉讼费用的高昂和办案的拖拉都
叫人不堪忍受。毫无疑问,民事高等法院的种种缺陷使土地所有者遭受的损害最大。我
想,法律开支,无论是实际诉讼费还是填报各种法律文件的费用,恐怕在大多数大土地
所有者的年支出中都是一不小的项目;土地所有者尽管为土地转让支付了法律费用,却
很难使买者对土地所有权抱有充分的信心,土地的售价因此而被大大降低。然而,虽然
至少从1688年起,土地所有者在英国的立法机构中就已占据了统治地位,但他们却从未
在修改法律方面有所行动,不仅如此,还坚决反对某些对他们自己特别有利的土地法修
正案;尤其是,由著名的不动产律师组成的一个委员会曾提出一法案,规定土地买卖契
约必须登记备案,这项法案由坎贝尔勋爵提交给了下议院,但却触怒了大多数土地所有
者,遭到了他们的否决,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人再敢提出这样的法案。土地所有者
之所以如此不合情理地敌视这种对他们自己最为有利的法案,是因为他们在所有权问题
上胆子极小,而这种胆小正是他们所不愿纠正的法律上的缺陷造成的,还因为他们在所
有法律问题上愚昧无知,无法作出判断,完全听从法律顾问的意见,而没有注意到,法
律的每一缺陷在给他们带来麻烦的同时,却给律师带来了好处。
    法律制度的种种缺陷如果仅仅给土地所有者带来了麻烦,那并不会严重影响生产的
源泉;但土地所有权的不确定则必然会严重挫伤人们为土地改良投资的积极性;而土地
转让费必然会妨碍土地转入那些能最有效地利用土地的人之手;在买卖小块土地时,转
让费常常高于土地的价格,所以除个别情况外,也就等于禁止买卖小块土地。然而,这
种买卖在几乎所有地方都是极为符合需要的,因为在几乎所有国家,地产不是过大就是
过小,需要对大地产进行分割,对小地产进行合并。使土地的转让象资本那样容易,是
国家最大的一项经济改良;前面我已一再说明,进行这项改良并不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难。
    此外,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作为达到直接实际目的的一套方法,其优劣即使从
经济观点来看,在很大程度也取决于法律对道德的影响。我在前面曾说过,人类的产业
活动和所有其他联合活动的效率,取决于人类能在多大程度上相互信任,遵守契约;由
此可见,即便是一国的经济繁荣,也会受到其各项制度的很大影响,看它们是鼓励诚实
守信,还是鼓励相反的品质。各国的法律至少表面上都鼓励人们在钱的问题上要诚实,
要遵守契约Z但是,如果法律为人们提供便利,使其能够玩弄花招,或依仗钱财打官司,
从而逃避应负的义务,如果人们有办法合法地达到欺诈的目的,那么,法律便会败坏道
德,甚至会败坏人们在钱的问题上的道德。不幸的是,在英国的制度下,这种情况很常
见。另外,如果法律过于宽容,使游手好闲和挥霍浪费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或对犯罪行
为处罚过轻,则会对勤俭的美德和其他社会美德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果法律依靠本身所
包含的特许和禁令,在人与人之间制造不公正,例如所有承认奴隶制的法律、所有国家
有关家庭关系的法律(尽管程度不尽相同)以及许多国家有关富人和穷人关系的法律
(尽管程度更加不尽相同)就都在人与人之间制造了不公正,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给
人们的道德情操带来更为灾难性的影响。这类问题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远远超出了政治经
济学的范围,我提及它们是为了不完全忽略它们,因为它们要比我讨论的那些事情更为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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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1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治经济学原理(第五篇)
第九章 论政府的一般职能及其经济影响(续)
  
    第一节 财产继承法
    以上讨论了一般法律制度的优缺点所产生的影响,下面将讨论特定法律的特殊性质
所产生的影响。既然讨论必须有所选择,我就只论述几个主要题目。在一国的民法中,
除决定劳动者地位为奴隶、农奴或自由民的法律外,最具经济意义的是继承法和契约法。
在契约法中,最具经济意义的则是公司法和破产法。恰巧就这三种法律而言,都有理由
谴责英国法律的某些规定。
    关于财产的继承,我在前面某一章 中已考察了与此有关的一般原则,并撇开一切偏
见,提出了法律所能采取的最佳处理办法。一般说来,遗赠自由只应受以下两个条件的
限制:第一,如果遗赠人有后代生活尚不能自立而要由国家来负担,则应为其保留一部
分遗产,数额应与国家提供的抚养费相等Z第二,任何人获得的遗产都不应超过维持中
等程度的自立生活所需的数额。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全部财产应归国家所有,只给财
产所有者的后嗣留下正当而合理的一部分,就象父母或祖先根据其后嗣的具体情况、能
力以及抚养方式而给其留下一部分财产那样。
    不过,以上见解与人们当前的思维方式相距甚远,也许要经过若干阶段的改良,人
们才会认真考虑这些见解。在现今得到人们承认的财产继承法当中,有些肯定较好,另
一些肯定较差,我们必须考虑它们当中的哪一种要好一些。作为折衷方法,我建议把英
国现行的个人财产继承法推广应用到所有财产上。英国的动产继承法遵循的原则是:遗
赠自由,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动产由后嗣平分,不过,旁系亲属无权继承动产,如果
动产所有者既无后嗣又无上辈,而又没有立遗嘱,则其动产应归国家所有。
    目前各国的法律从两个相反的方面违背了上述原则。在英国和法律仍受封建制度影
响的大多数国家,法律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使地产和其他不动产保持集中,因而在没有
遗嘱的情况下,一般说来,不动产全部归长子所有,只有少数地方的风俗与此不同。虽
然长子继承权原则对遗嘱人没有约束力,在英国,遗嘱人在名义上享有随意遗赠财产的
权力,但财产所有者也可以利用这一权力以限定继承人的方式,把财产永远留给其后嗣
的某一分支,从而剥夺长子继承财产的权利,这除了确保财产按指定的方式继承外,还
禁止出售财产,因为每一代所有者对于所继承的财产只享有一代的所有权,转让期不得
超过所有者的寿命。在另一些国家,例如在法国,法律则规定必须平分遗产;不仅在没
有遗嘱的情况下,由其子女或(如果没有子女)由其近亲平分,而且还不承认遗赠权,
或只承认对有限的一部分财产享有遗赠权,其余的都得平分。
    在实行这两种制度的国家,建立和维持这两种制度恐怕都不是出于正义的考虑,也
不是出于对经济结果的预见,而主要是出于政治动概在一种情况下是为了维护大世袭财
产和土地贵族制度;在另一种情况下则是为了分割世袭财产,防止土地贵族制度的复辟。
第一个目的作为国家的政策目标来说,我认为是极为不适当的;至于第二个目的,如前
所述,在我看来,还有更好的方法可以达到这一目的。不过,这两种目的的得与失属于
一般政治科学论过的题目,而不属于这里所讨论的政治经济学论述的题目。对于各自所
要达到的目的来说,这两种制度都是切实可行的有效手段;但我认为,每一种制度都是
在带来大量弊害的情况下达到其目的的。
第二节 长子继承法与习惯
    人们提出了两个经济方面的论点来支持长子继承权。一个论点是,长子继承权使其
他子女不得不自创家业,因而会刺激他们勤奋努力并树立雄心。这个论点是约翰生博士
提出来的,他在推荐长子继承权时说,长子继承权“使一个家庭只出一个白痴”,这话
听起来很有说服力,而不象是在赞美世袭贵族制度。令人感到奇怪的是,贵族制度的捍
卫者竟然宣称,不劳而获地继承财产会使人意志消沉,精神萎靡。不过,可以说,在目
前的教育状态下,这种看法尽管不免有些夸张,但却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但是,无论该
论点的说服力如何,它都告诉人们,应象对待其他子女那样对待长子,只让其继承仅够
维持生存的财产,从而连约翰生博士所愿容忍的那“一个白痴”也不会出现。既然不劳
而获的财富对于一个人的品德如此有害,那我就不明白了,为什么为了不使其他子女受
毒害,就只能把毒药凑在一起,挑出长子让他一个人尽可能大量地吞吃毒药。我们不能
仅仅因为不知道有什么其他办法处置大笔财产,就让长子遭受如此巨大的不幸。
    不过,一些作家认为,长子继承权之能够刺激人们勤奋努力,与其说是由于年龄较
小的子女处于贫困状态,还不如说是由于这种贫困与长子的富有形成了对照;他们认为,
要使蜂群忙碌并保持活力,就得到处都有巨大的雄蜂,以使工蜂适当感觉到有蜂蜜的好
处。麦克库洛赫在谈到年龄较小的子女时说,“他们在财富方面的不利处境以及他们想
摆脱这种处境、想与其年长的兄弟平起平坐的愿望,激励着他们,使他们充满了干劲和
活力。但是,不平分财产的好处并非仅限于对年龄较小的子女具有刺激作用,而且还会
普遍提高人们努力的程度,使人们更加勤劳。大地主的生活方式是人人羡慕的;他们大
手大脚花钱的习惯,虽然有时对他们自己也是有害的,但却可以强烈刺激其他阶级的才
智和进取心,其他阶级除非能象大地主那样奢华,否则决不会认为自己已经很富有;因
此,由长子继承遗产的习惯似乎会使各阶级更加勤劳,同时还会增加财富总额并提高享
乐水平。”
    在我看来,这种观点不包含任何真理成分,而只是使人想到这样一条真理,即财富
的完全均等,对于人们积极增加财富的努力来说是不利的。一般而言,如果人们拥有的
东西和其邻人的一样多,或自认为和其邻人的一样多,则人们就往往不会努力获取更多
的东西,无论是就财富来说,还是就才能、知识和美德来说,情况莫不如此。但是,社
会并不因此而就需要有一些大富豪来让穷人妒忌和羡慕。靠劳动获得的财产同样可以达
到上述目的,而且可以更好地达到上述目的;因为看到某人如何通过劳动致富要比仅仅
看到某人拥有财富,更能刺激人们勤奋努力;前者不仅肯定会给人们树立勤劳的榜样,
而且还会树立远虑和节俭的榜样,而后者则往往会给人们树立挥霍钱财的榜样,因而不
但不会象原来所设想的那样对贫穷阶级产生有利的影响,反而会产生有害的影响,也就
是说,会使那些意志薄弱、讲虚荣的人醉心于“大地主的奢华”。美国几乎没有或根本
没有世袭财产,但谁也不会说那里的人民工业干劲和积累资本的热情不如其他地方。正
象战争是古代和中世纪从事的主要活动那样,工业是现代世界从事的主要活动。一个国
家一旦走上工业道路,通过工业获取财富的欲望便不再需要加以人为的刺激,因为财富
会自然而然地给人们带来好处,并往往成为衡量才能与成就的尺度,从而可充分确保人
们满腔热情地追求财富。至于更深一层的考虑,即合乎需要的是财富的分散,而不是财
富的集中,较为健全的社会状态不是由少数人拥有大量财产,使所有人眼馋,而是让尽
可能多的人拥有并满足于人人都有可能获得的适量财产;我在这里提到这种看法,只是
为了说明,在社会问题上,长子继承权辩护者的见解与本书作者的看法相距有多远。
    赞成长子继承权的另一种经济论点,特别牵涉到地产。据认为,在子女之间均等地
或近乎均等地分配遗产的习惯,会使人们把土地分成一块块很小的土地,以致无法进行
有利的耕作。这种论点一再被人提出来,并且一次又一次地遭到英国作家和欧洲大陆作
家的驳斥。它所依据的假设,同政治经济学的所有原理依据的假设是完全相反的。它假
定,人类的所作所为一股总是损害其眼前明显的物质利益。其实,分割遗产并不一定意
味着分割土地,遗产继承人可以共同拥有土地,在法国和比利时就常常可以看到这种情
况;土地也可以归一个继承人所有,他以抵押方式得到其他继承人的土地;也可以把土
地卖掉来分卖得的款项。当分割土地会降低土地的生产能力时,遗产继承人为了维护自
己的利益便会采用上述方法中的一种方法。不过,我们可以象上述论点那样假定,或者
由于存在着法律上的困难,或者由于继承人愚昧无知,他们不顾自己的切身利益,坚持
平分土地,宁愿使自己变穷,假如是这样的话,我们便可以据此反对象法国那样的强制
分割土地的法律,但我们并不能据此反对遗嘱制定人根据平等原则行使遗赠的权利,因
为遗嘱制定人总是能够作出规定在分遗产时不准分割土地。前面我们已说明,长子继承
权的拥护者力图用事实来反对平分遗产,也同样是徒劳的。无论在哪一国家或地区,平
分遗产的作法之与小土地制相并行,都因为小土地制是该国的一般制度,即使是大地主
的土地也分作小块供人耕种。
    除非能充分证明长子继承权对社会是有益的,否则长子继承权就应受到正义原则的
严厉谴责,因为长子继承权对子女所作的区别对待,依据的完全是偶然性。所以,没有
必要举出经济上的理由来反对长子继承权。不过,这里也可以举出一很有份量的理由。
长子继承权所带来的自然结果是使地主沦为贫穷阶级。这种制度或习惯的目的,是不使
大地产分散,这一目的一般是能够达到的;但是,大地产的法定所有者,并不一定就是
这种地产所产生的全部收入的真正所有者。大地产通常要负担每代人其余子女的生活费,
常常还要负担地产所有者的奢靡支出。大土地所有者一般都不注意节省开支,有多少花
多少,而且是按收入最高时的水平花,情况发生变化减少7收入,也不及时缩减开支。
其他阶级的成员挥霍浪费,是会破产而从社会上消失的,但地主挥霍浪费,即使得到的
地租刚好能偿还债务,通常也仍死死抓住自己的地产不放。长子继承权这一习惯之能够
形成,是由于人们想保持家族的“荣耀”,这种欲望使地主不愿出售一部分土地以使其
余土地摆脱债务;所以,他们表面拥有的资产往往多于他们实际拥有的资产,他们总是
按表面资产而不是实际资产安排支出。由于这种种原因,在几乎所有实行大土地所有制
的国家,大多数地产都已被抵押;大地主不但没有多余的资本改良土地,而且要用由于
国家财富和人口激增而增加的全部土地价值来使自己免于贫困。
第三节 限定继承权
    干是,为了避免陷于贫困,就采用了限定继承权的方法,也就是不可更改地规定继
承顺序,每代所有者只能在其生存年期之内享有所有权,不得使其继承人负债。因此,
土地便在不负债的情况下,由一个继承人转归另一个继承人,现有继承人的挥霍浪费也
就毁灭不了自己的家族。这样处置财产所产生的经济弊害,同仅仅实施长子继承权的情
况相比,有一部分是相同的,有一部分是不同的,但总的说来,所产生的经济弊害更大。
土地所有者现在虽然不能使家族破产,却仍能使自己破产他在限定继承权的情况下要比
在仅仅实施长子继承权的情况下,更没有可能拥有改良土地所必需的资财,即使有,他
也不会用于改良土地,因为改良土地带来的好处将由不是他指定的继承人得到,而他自
己很可能有年纪较小的子女需要供养,却不能由他现在拥有的土地来负担。这样,他自
己便不会改良土地,同时也不能把土地卖给有意改良的人,因为限定继承权禁止让渡土
地。一般说来,他甚至不能签订超过其生存年限的租约,“其原因”正如布莱克斯通所
说,“假如这种租约是有效的,则实际上就可以借助于长期租约剥夺后嗣的继承权。”
在这种情况下,英国便不得不通过法令放松限定继承权的严格性,以使人们能够长期出
租土地,能够用土地收益改良土地。还应该补充一句,由于被限定的继承人不管配不配,
都知道自己将继承遗产,且从小就知道,因而他们大都好逸恶劳,挥霍放荡。
    在英格兰,限定继承人的权力要比在苏格兰和大多数其他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更
受法律的制约。英格兰的土地所有者只能指定一些活着的人和一个未出世的人依次继承
其财产,未出世者年满月岁,限定继承权便告期满,土地也就成为他的绝对财产。地产
由此便可以经由签立遗嘱时活着的一个儿子或一个儿子和一个孙子传给这个孙子的一个
尚未出世的孩子。人们一直认为,这种限定继承人的权力不是很大,不致造成什么危害,
然而实际上,这种权力要比人们表面看到的大得多。这种限定继承权很少期满;被指定
的第一个继承人达到成年时,往往会与现在的所有者重新指定继承人,以此延长限定继
承权的期限。所以,大地产很少能摆脱严格的限定继承权的限制;不过,在一个方面还
是减轻了危害,因为在这样重新限定继承权的时候,通常会让地产负担其他年龄较小的
子女的生活费。
    从经济观点看,最好的土地所有制度,是让土地完完全全成为商品,只要某一购买
者所愿意出的价钱,高于现在的所有者得自土地的收入额,他就可以很容易地买到土地。
这当然不包括撑门面的地产,这种地产带来的仅仅是开销,而不是利润;我们指的只是
用于工业目的的土地,人们持有这种土地是为了获得收入。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凡是便
利土地买卖的制度,便往往使土地成为更具有生产能力的工具;凡是妨碍或限制土地买
卖的制度,则往往减少土地的有用性。因此,不仅限定继承权会减少土地的有用性,而
且长子继承权也会造成这种结果。大量保有土地的欲望,一般都不是出于增进土地生产
能力的动机,往往阻碍土地的转让,阻碍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四节 强迫均分遗产的法律
    另一方面,法国等国家的法律则把遗赠权限制在很狭的范围内,规定必须在子女之
间平分全部财产或大部分财产。在我看来,制订这种法律虽然依据的是与前面不同的理
由,但也同样是极为不妥当的。只有当父母明确表示愿意或有充足理由推测他们愿意时,
子女才有权要求得到生活费以外的财产,以使自己能独创家业;父母处置自己财产的权
利,不能因为他人要求得到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而遭到践踏。通过为子女确立更高的合法
权利限制合法所有者的赠予自由,就等于是把虚构的权利置于真正的权利之上。这是反
对这种法律的最主要的理由,除此之外,还可以举出许多次要理由。固然,父母应公平
对待子女,不应偏心干长子或某一受宠的孩子,这是人们所希望的,但公平分配遗产并
不一定等于平分遗产。有些子女也许天生就比其他子女独立生活的能力差,而另一些子
女也许生来自立的能力就较强,所以公平所要求遵循的不是均等原则而是补偿原则。即
使以均等为目标,对于达到这一目标来说,有时也有比法律要求平分财产的硬性规定更
好的方法。如果某一继承人生性好吵架,好打官司,一点儿不让人,那么法律便无法对
遗产的划分作公平的调整,无法按照对于全体当事人最有利的方式分配遗产;在这种情
况下,如果遗产是若干块土地,继承人们对于各块土地的价值无法取得一致意见,那依
靠法律就不能一人分给一块土地,而必须卖掉每块土地或平分每块土地;如果遗产是一
所房子、或一座公园、或一个游乐场,平分会毁掉它们,那就必须把它们卖掉,尽管这
样做会使金钱遭受严重损失并会大伤感情。然而,法律所做不到的事情,父母都能做到。
倘若有遗赠自由的话,则所有这些难点都会依据理性和当事人的共同利益得到解决;而
且因为遗嘱人不受字面意义的约束,平分遗产的原则从精神实质上说反而会得到更好的
体现。于是,法律也就不必象在强制性制度下那样,为了防止父母以赠予或其他转让的
名义侵犯其继承人的权利,不仅在人去世时,而且在人的整个一生,专横地干涉私人事
务。
    总之,我认为,财产所有者均应有权通过立遗嘱处置自己的全部财产,但无权决定
立遗嘱时一切活着的人都已死后应由谁继承财产。至于应在什么条件下允许人们把财产
遗赠给一个人,同时指定该人死后由另一个已经出世的人继承,则属于一般立法方面的
问题,而不属于政治经济学方面的问题。这种处置方法,不会比共同拥有财产的情形更
多地妨碍财产的转让,因为在对财产作新的安排时,只要实际活着的当事人全体同意就
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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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1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节 公司法
    以上讨论的是继承问题,现在我们来讨论契约问题,特别是讨论公司法这一重要问
题。凡是认识到推行广义的合作原理是发展现代工业所必需的经济条件的人都清楚,公
司法关系重大,应使其尽可能地完善。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许多工业部门都需要用越
来越大的资本来经营,因而如果小资本聚集成为大资本的过程受到阻碍,工业生产能力
便必然会遭受损失。大多数国家都没有足够多的人拥有所需的资本,而如果法律促使财
产分散而不是集中,则这样的人就会更少;另一方面,如果中、小资产者很难合资经营,
致使所有那些经过改良的生产方法以及所有那些只有依靠巨额资金才能获得的省工省力
的高效率生产手段,都被少数富人所垄断,那也是非常不好的。最后,我要重申我的信
念,即工业经济把社会彻底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是工资支付者,另一部分是工资接受
者,前者以千计,后者则以百万计,这种经济既不适宜于也不能够无限期地存在下去。
是否有可能把这种制度转变成合作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没有人依附于人的现象,没有
有组织的敌对,而只有利益的一致,这完全取决于公司原则的未来发展情况。
    然而,几乎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设置巨大的而且大都是有意的障碍,来阻止建
立多人合伙公司。在英国,现已存在的一个严重障碍是:合伙人之间的争议实际上只能
由大法院来裁断,这常常比不诉诸法律还要糟糕,因为如果争议一方不老实,好打官司,
他就可以任意纠缠其他合伙人,使他们不得不花钱、劳神,并陷入麻烦之中,这些都是
在大法院打官司所不可避免的,而他们甚至无权解除合伙关系来摆脱这种困扰。此外,
不久之前,任何合股公司都必须得到立法机构的专门批准,才能正式成立,才具有法人
地位。几年前通过的一项法令,算是取消了这一规定;但是,一些行家则称该法令是
“一团糟”的法令,说从来没有过哪项法令如此“折磨”过加入合伙公司的人。当一些
人,不管是几个人还是许多人,自愿合资从事一项共同事业,既不要求得到任何特权,
又不剥夺任何其他人的财产时,法律便毫无理由制造麻烦阻碍这种计划的实现。任何一
些人,只要符合公开宣布的几条简单条件,都应有权建立合股公司,而无需得到政府官
员或议会的批准。不过,由许多人组成的合伙公司,实际上要由少数人经营管理,所以
应为合伙人提供一切便利来对少数经营管理者进行必要的控制与监督,不管这些经营管
理者本身是合伙人,还是仅仅被雇来的。在这方面,英国的制度还很不完善。
第六节 有限责任公司和特许公司
    不过,不管英国的法律会给予根据一般合伙原则建立的公司以什么便利,有一种合
股公司直到1855年绝对不准成立,只有议会或国王颁布特别法令才能成立这种公司。我
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为两种:一种是所有合伙人的责任都是有限的,另一种是只有某些
合伙人的责任是有限的。第一种公司用法国的法律术语来说,就是所谓“Anonymous
Society”(股份有限公司),在英国则直到最近仍只有“特许公司”这个名称。所谓
特许公司指的是这样一种合股公司,其股东根据国王的特许状或议会的特别法令,免负
超过其出资额的债务责任。另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国的法律中叫作“commandite”
(两会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在英国尚未得到承认,因而是非法的,我马上要谈到
的就是这种公司。
    如果有一些人愿意合伙从事某一项商业或工业活动,彼此之间同意而且告诉那些与
他们做生意的人,该公司的成员不对超过其出资额的债务承担责任,那么,法律是否有
理由反对这种作法,是否有理由强迫他们承担他们所不愿承担的无限责任呢,法律这样
做又是为了谁呢,当然不是为了合伙人,因为限定责任正是有利于合伙人,也保护了合
伙人。所以一定是为了第三方,即为了那些与该公司做生意的人,正是对于他们,公司
有可能欠下超过认股额所能偿付的债务。但是,谁也没有被强迫与该公司做生意,更没
有被强迫无限信任该公司。只要没有欺诈,人们从一开始就了解真实情况,一般说来,
那些与这种公司做生意的人是完全有能力自己照顾自己的,似乎没有理由认为法律会比
他们自己更能细心照料自己的利益。法律所应当做的,是不仅要求一切有限责任公司,
其公开宣布拥有的营业资本已如数缴清或已得到担保(如果公司的一切是完全公开的话,
这种要求就完全是必要的),而且要求公司的帐目能被人查阅,并在需要时,能予以公
布,以使人能随时了解公司的现实状况,了解其资本(这是人们与其订立契约的唯一保
证)是否有减损。法律应以严厉的处罚确保这种帐目的真实。每一个人在与这种公司打
交道时,为谨慎起见,不得不对公司的情况有所了解,如果法律象上面所说的那样,能
确保人们了解公司的情况,那便象在其他任何私人生活领域中一样,法律不再有必要干
预私人与这种公司打交道时作出自己的判断。
    人们为这种干预提出的理由通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在公司亏损时不是
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作抵押,而在赢利时却可获得大量利润,因而他们不会小心谨慎地经
营,往往会用公司的资金进行不适当的冒险。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有两家同样经营不当
的公司,但一家是无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很富有,而另一家是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只
拥有所认购的资本,则前者得到的信用一定会远远超过后者。这两种公司不论哪一种弊
害较大,受影响较多的都是股东自己,而不是第三者;其原因是,在法律确保公司情况
公开的条件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旦起出其一般的营业范围从事冒险事业,就会被
人所知,招致议论,公司的信用也就会相应受到影响。假如在法律确保公司情况公开的
条件下,人们实际发现,无限责任公司更善于经营,那么有限责任公司便无法与无限责
任公司相竞争,人们也就不会建立这种公司了。实际上,人们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大都
是因为只有限定责任,才能筹集到所需要的资本额,在这种情况下,说应该阻止建立有
限责任公司,那是很荒唐的。
    还可以进一步指出,虽然在资本相等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客户提供的担保,
要少于无限责任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在某些方面还是要强于单个的资本家。科克兰先
生在1843年7月号的《两大陆评论》上发表了一篇卓越论文,对这一问题作了精辟论述。
    这位作者说,“与个人做生意的第三方,对个人有多少资本用来履行契约,知道得
极为模糊,极为不肯定,而那些与有限责任公司做生意的人,只要进行调查,就可以充
分了解情况,所以可以满怀信心地做生意,而同个人做生意时,则没有这种信心。另外,
单个商人可以轻而易举地隐瞒其经营情况,除他自己外,谁都无法掌握他的经营情况。
即使是他的心腹职员也可能对经营情况一无所知,因为他借出借入的款项不一定非得记
入流水帐不可。他可以保守秘密,这种秘密很少泄露,即使泄露,也总是泄露得很慢;
只有在破产时,才会真相大白。相反,有限责任公司一借款,就会被所有人知道,无论
是董事、职员、股东,还是公众都会知道。这种公司的经营活动,在某些方面具有政府
活动的性质。它的所有一切都是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的,对于想了解情况的人来说,没
有什么秘密能保守得住。因此,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资本和债务的所有情况都是确定
的、有记录的、为人所知晓的,而就单个商人来说,则所有一切都是不确定的,都是不
被人所知晓的。我们要问读者,这两者究竟哪一个对与其做生意的人最有利、最可靠,
    “再者,单个商人利用其经营情况的模糊不清(他总是想增加这种模糊不清),在
生意兴隆时,可以在其资产方面制造假像,从而建立虚假的信用。在亏损而有可能破产
时,则谁都不了解情况,他可以远远超出其偿还能力继续借债。最后,当破产那天来到
时,债权人会发现单个商人所欠的债务远比预料的要多,而偿付手段则远比预料的要少。
事情到此并没有完。经营情况的模糊不清,以前被利用来夸大资本额,增加信用,现在
则被利用来隐藏一部分资本,使债权人无法得到。资本现在减少了,甚至完全消失了。
资本被隐藏了起来,即便采取法律措施,债权人百般调查,也不会从暗藏之处把资本找
出来。……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也能很容易地这么做,读者自己很明白。毫无疑问,有限
责任公司也可以这么做,但我想,读者会同我们一样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组织
及其一切活动所不可避免地具有的公开性,大大减少了它这样做的可能性。”
    包括英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其法律对于合股公司来说在以下两方面犯有错误。这
种法律极为荒唐地限制建立这种公司,特别是限制建立有限责任合股公司,同时一般又
没有强迫这种公司公布其资产负债情况,而这正是确保公众不受这种公司损害的最好保
证,即使是法律特别批准建立的公司也需要有这种保证。虽然英格兰银行从立法机关那
里获得了开办银行的垄断权,并部分控制着象货币发行这样公众极为关心的事情,但只
是最近几年法律才要求银行公布其资产负债情况,而且这种公开性最初是极不充分的,
现在对于大多数实际目的来说才算是充分了。
第七节 两合公司
    另一种需要加以注意的有限公司是这样一种公司,在这种公司中,全体经营业务的
合伙人以及一些不经营业务的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另一些
合伙人则对公司的债务所负的责任只限于一定金额,对于超过这一金额的债务不负任何
责任,但他们可按公司的所有规定分享利润。这种公司称作两合公司,责任有限的合伙
人(按照法国的法律,他们不得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叫作“有限责任股东”。英
国的法律不准建立这种公司。按照英国法律,在私人公司中,凡是分享利润的人,都得
象经营业务的合伙人那样,对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据我所知,还没有人为这种禁止建立两合公司的法律作过令人满意的辩护。有人认
为,在合股公司中,如果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只承担有限的责任,则这种公司的经营必然
不那么小心谨慎。即使是这种不充分的理由,在这里也是不适用的,因为所有参与公司
管理的合伙人仍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他们仍会同以前一样小心谨慎。
对于第三方来说,由于有有限责任股东,他们得到了比以前更多的保障,因为有限责任
股东认购的资本额都可用来赔偿债权人,在债权人遭受损失以前,有限责任股东必先失
掉自己的全部投资Z如果他们不以所投入的资本成为合伙人,而是按与利润相等的利率
把这笔钱借给公司,那他们就会与其他债权人分享财产的剩余,从而相应减少所有债权
人的收入。两合的作法既有利于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经营业务的合伙人也是非常有益的。
经营者因此而能够得到的资本额,会远远多于他们以自己的资产担保所能得到的资本额;
同时那些不愿轻率地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来冒险的人,也会用有限的一部分资本来资助有
用的事业。
    也许有人会认为,只要向合股公司提供适当的便利,也就没有必要再建立两合公司
了。但在一些情况下,采用两合原则肯定要比采用合股原则好。科克兰先生说:“假设
有一发明家需要资本来使其发明转变为产品。为了得到资本家的资助,他必须让资本家
分享预期的利润;资本家必须与发明家相联合,共享成功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发
明家会采用哪种原则呢,毫无疑问,肯定不会采用共同合伙原则;”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特别是因为很难找到既拥有资本又愿意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来冒险的合伙人。“他也不会
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则”,或任何其他合股公司的原则,“因为在这些公司中,他都
不会享有经营者的地位。在这种公司中,他的地位不会高于其他股东,从而与他人没有
什么两样;但如果公司是他自己建立的,则经营权当然归他掌握。另外,有些商人或制
造商虽然自己不是发明家,但由于具有办企业的特殊才能,他们也无可争辩地应掌握企
业的经营权。”科克兰先生继续说,“在许多情况下,既然有限责任原则如此必不可少,
也就很难想象我们怎么能够取消它或用别的原则替换它了。”对于法国来说,科克兰的
话很可能是对的。
    在英国,即使不鼓励限定责任的作法,公众建立合股公司的热情也非常高;因而虽
然禁止建立两合公司在原则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但从纯经济观点来看,两合原则也并
不象科克兰先生所认为的那么绝对必不可少。不过,英国法律规定,凡是分享无限公司
利润的人,都得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这种规定也间接地带来了许多不便。不知
这种法律扼杀了多少建立公司的有益方式。若要谴责这种法律,只需指出以下一点就够
了,即:假如不有所放宽的话,则根据该法律,就应不准用一定百分比的利润支付工资,
换句话说,就是不准工人与资本家结成实际的合伙关系。
    要改善劳动阶级的境况和提高劳动阶级的地位,最为重要的是必须让劳动者建立合
伙公司享有完全的自由。前面一章 所描述的诸如工人协会那样的组织,是使劳动者依靠
自身道德品质的提高获得社会解放的最有力的手段。劳动者享有建立公司的自由,其重
要性并非仅仅在于树立几个成功的样板,而且还在于能让他们作不成功的尝试,失败能
给人以教训,这种教训要比不是亲身经历的事情深刻。每一种社会改良理论,如果能够
通过试验加以检验,就应允许,甚至鼓励其经受这种检验。通过这种试验,劳动阶级中
的活动分子可以学到许多东西,而这些东西他们是难以从他人的说教那里学到的,因为
他们认为他人与他们具有相反的利益,对他们抱有偏见;通过这种试验,他们可以在丝
毫不损害社会的情况下,纠正自己对自立的错误看法,并可以明白,要公平合理地实现
他们所希望的那种社会改良,必须具备什么样的道德、知识和工业方面的条件。
    法国的公司法强于英国的地方是允许建立两合公司,没有象大法院那样不顺手的工
具,所有商业案件都由一商业法庭判决,费用较低而速度较快。但在其他方面,法国的
制度则要比英国的制度糟得多。有限责任合股公司只有得到一个叫作“国务委员会”的
政府机构的专门批准才能成立,该机构由行政官员组成,他们一般是对工业活动一窍不
通的外行人,往往认为设立该机构是要限制工业活动,因而要得到他们的批准得费很多
时间,花很大气力,致使企业的建立受到很严重的阻碍,同时由于能否得到批准完全是
未知数,许多资本家投资的积极性受到了很大挫伤。至于在英国大量存在而且很容易建
立的无限责任合股公司,在法国则根本不能成立,因为法国的法律不准把资本分成可转
让的股份。
    现有的最好的公司法,似乎是新英格兰各州的公司法。按照凯里先生的说法,“新
英格兰的法规对公司的束缚比任何其他地方都要少;结果是,在新英格兰各州,特别是
在马萨诸塞州和罗得艾兰州,公司原则比在世界其他任何地方都运用得更为充分。在这
些州,人们为几乎每一种可以想象的事业都建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即特许公司。每个城镇
都有管理其道路、桥梁和学校的有限公司。所以,这些设施都在为其付钱的人的直接控
制之下,因而管理得很好。大学和教堂文化馆和图书馆、储蓄协会和信托公司,其数目
与人民的需要相适应,都以有限公司的形式来管理。每一地区都有自己的地方银行,其
规模与该地区的需要相适应,银行的资本来自当地的小资本家,并由他们管理;其结果
是,世界上没有哪个地方的银行系统如此完善,如此不受放款数额变化的影响,由此而
带来的必然结果是,这种银行的资产所具有的价值,很少受到它自己改变通货数量和价
值的影响。在我们特别提到的马萨诸塞州和罗得艾兰州,有将近两百家银行。仅仅马萨
诸塞一个州,就有53家各种各样的保险机构,遍布孩州各地,都是有限公司。工厂一律
是有限公司,资本由股份构成;从采购原料到销售成品,每一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
都是公司的股东;同时每一受雇于公司的人,也都有希望通过自己的勤俭努力成为公司
的股东。慈善机构林立,且都是有限公司。渔船也以股份的形式为水手所共有。捕鲸船
水手的报酬,即使不是完全取决于,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能捕到多少鲸鱼。在南
洋做生意的每只船的船长,都是股东,切身利益使他克勤克俭,新英格兰人由此而迅速
把其他国家的商人逐出了南洋贸易。新英格兰人无论在哪里定居,都表现出了这种联合
行动的倾向。在纽约,他们是班轮公司的主要所有者,班轮公司的资本被分为股份,由
造船工人、商人、船长和水手所有,水手最终一般由此也可以成为船长,正是由于这一
原因,这些人都很勤奋地工作。这种制度是世界上最最民主的制度,为每个劳动者、每
个水手、每个工人,无论是男还是女,都提供了升迁的机会,我们完全可以预料这会带
来什么样的情景。世界上没有哪个地方,人们的才能、勤劳和节俭会如此确定无疑地得
到丰厚报偿。”
    在欧洲,特许公司的破产事件和欺诈事件,给人们带来了极大损失,引起了人们的
极大忿怒,但在上面提到的美国的那几个州,却很少发生这种事情,而是在另外一些州
经常发生这种事情,在这些州,建立公司的权利受到了法律的严重限制,因而合股公司
在数量和种类上都无法同新英格兰相比。凯里先生补充说:“仔细考察一下这几个州的
制度,读者必定认为,确实应该允许人们自行商定建立公司的条件,允许由此而建立的
公司与公众自行商定相互打交道的条件,合伙人既可以负有限责任,也可以负无限责
任。”这一原则已成为英国最近制定的一切公司法的基础。
第八节 破产法
    下面要讨论的是破产法。
    良好的破产法之所以重要,首先是因为破产法关系到公共道德;公共道德的好与坏,
最受象破产法这样涉及商业道德的法律的影响。而且破产法即使从纯经济的观点来看,
也是非常重要的。这首先是因为,一国人民乃至全人类的经济福利,特别有赖于人们能
够在债务上相互信任。其次是因为,工业活动的风险和费用之一,通常是所谓遇到呆帐
的风险或为呆帐支付的费用,节省下这种开支便可以降低生产费用,因为这种开支丝毫
无助于达到想要达到的目的,而看其是特定的呆帐还是一般的呆帐,必须由商品消费者
或资本的一般利润来支付。
    关于这一问题,各国的法律与习惯几乎总是偏激的。古代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对债
务人极其严厉,赋予债权人逼债的权力,这种权力或多或少是专横的,债权人可以逼迫
无偿还能力的债务人交出隐藏的财产,或者可以惩罚债务人,以发泄怨恨。在一些国家,
这种专横的权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债权人有权迫使债务人当自己的奴隶,这种办法
并非毫无道理,因为由此可以使债务人用劳动债还债务。在英国,逼债的方式较温和,
即债权人可拘禁债务人。这些都是原始时代的野蛮方法,既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又不
符合正义原则。不幸的是,对这些方法的改革,象对刑法的改革一样,只被看作是人道
问题,而没有被看作是正义问题。而现在流行的实质上是一种空想的人道主义,在这一
场合同在其他场合一样,走向了古代严酷惩罚的反面,对浪费他人财产的行为采取了特
别宽容的态度,逐渐放松甚至完全取消了破产法中一切令人不愉快的规定,以致严重败
坏了道德,最近又不得不通过法令扭转方向。扭转方向是应孩的,但扭转得还不够。
    一些人主张对无偿付能力的人采取宽容态度,所依据的理由通常是,当债务人没有
偿债能力时,法律的唯一目的,不是迫害债务人的人身,而是没收其财产,公平地分给
各债权人。我们可以假定这是而且也应该是法律的唯一目的,但问题首先是,法律的惩
罚已轻得无法达到这一目的。实际上,债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拘禁债务人,是一强有力
的工具,可迫使债务人交出他隐藏的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掉的财产,法律如果取消这一工
具,它(即使在最终得到修改后)是否能向债权人提供同样有效的工具,这仍有待于经
验的证明。一些人认为,只要法律使债权人占有了无偿债能力者的财产,法律也就做了
它所应该做的全部事情,这种理论是人们根本无法接受的假人道主义。法律的责任是阻
止不正当的行为,而不仅仅是弥补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法律应勿使人们从破产中占
到便宜;勿使人们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他人的财产从事冒险事业勿使人们在
企业成功时获取利润,而在企业破产时把债务推在合法所有者身上;勿使人们觉得挥霍
他人的钱财而使自己无法偿还债务是合算的。一般认为,法律上的所谓欺骗性破产,即
谎称没有偿债能力,一经查出,就应给予处罚。然而,是否因为真的没有偿债能力,破
产就不是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了呢,如果某人是败家子或赌徒,霍挥掉债权人的钱财或把
债权人的钱财输光,那么是否因为事情已经过去,钱已没有了,他就可以不受惩罚呢,
从道德上讲,这种行为与那种被称为欺诈或侵吞他人财产的不诚实行为究竟有什么重大
区别呢,
    这种情况并非少数,而在破产案件中占很大比例。有关破产的统计数字证明了这一
点。“在全部破产案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胡作非为造成的,这可以用负债破产人法院
和破产法院的记录来证明。一些投机者瞎胡闹,超出自己的财力或市场需要做商品投机
生意,他们这样做只是因为他们认为能得手,但是他们却说不出为什么能得手;另一些
人则做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生意,如鸦片生意、茶叶生意、丝绸生意或玉米生意;还有一
些人疯狂购买外国公债或股票;这些都是造成破产的最天真无邪的原因。”这段话引自
一位富有经验和才智的作家,他用破产法院的几个官方受托人提供的证词证实了自己的
说法。一个受托人说,“从破产者提供的帐簿和文件来看”,在他任职期间该法院受理
的全部破产案件中,“有14件是因为人们从事自己不熟悉的商品投机生意而造成了破产;
有3件是因为不记帐而造成了破产;有10件是因为超出了自己的财力做生意,结果其融
通票据无人承兑而造成了破产;有49件是因为支出超出预期营业利润而造成了破产,尽
管以往的营业利润都很高;没有1件破产案件是一般的不景气或某一行业衰落而造成
的。”另一个官方受托人说,在一年半的时间里,“我经手了52件破产案件。我认为,
其中32件是乱花钱造成的,有5件是乱花钱和经营不当造戍的。另外15件我认为是乱做
投机生意并在许多情况下挥霍浪费造成的。”
    这位作者除引证了他人的话外,还根据自己了解的情况指出:“许多破产案件都是
商人自己的疏懒造成的;他们不记帐,至少是不很好地记帐,不平衡帐目;从不清点资
产;如果经营范围大的话,也雇人,但却懒得监督,于是便破产了。可以不夸张地说,
在伦敦,有一半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从不清点资产,一年一年的就这样过下去,对经营情
况一无所知,最后象小学生那样,吃惊地发现口袋中只剩下一分钱了。我敢说,在全国
各地的工商业界人士和农业界人士中,顶多有一半人记帐,而且不是每天都记帐。我很
了解全国各地500个小商人的情况,因而我能够说,在这些商人中,顶多有五分之一的
人清点过资产,或记过最普通的帐。我对这些商人作过认真的统计,可以说,10个破产
者中至少有9个是挥霍浪费和不诚实造成的,最多只有1个是‘运气不佳’造成的。”
    既然法律使如此行事的人能把自己胡作非为造成的结果转嫁到不幸相信他们的人头
上,既然法律实际上宣布它把由此而造成的破产看作是“不幸的事”,而不是犯罪,那
么,工商业阶级又怎么能诚实正直,富有正义感,具有廉耻心呢,
    当然,不可否认,有些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在许多情况下,债务
人对破产并不负有很大责任;因而法律对这类破产应采取宽容态度,但仍应把事情调查
清楚,不应胡里胡涂地了结,应该尽可能查清破产事实,而且还应该查清破产原因。受
人之托保管钱财而把钱财弄没有了或花光了,这显然是出了什么事,我们不应让债权人
证明其中有犯罪行为,十之八九他是做不到这一点的,而是应让债务人公开其全部经营
情况,表明没有不当行为,或不当行为是可以宽恕的,以此驳斥有罪的推定。如果债务
人做不到这一点,那就应根据推定的犯罪程度,给他以处罚;不过,可以根据债务人为
弥补损失所作的努力程度而减轻处罚。
    那些赞成放松破产法的人通常提出的一个论点是,除了在大规模的商业活动中外,
信用是一种弊害:而剥夺债权人的逼债权可以很好地防止滥用信用。毫无疑问,零售商
允许非生产性消费者过多地赊购货物,是一种很大的弊害。然而,这只适用于大规模的、
特别是长期的信用;因为只要货款是在货物离开商店或至少离开卖主的保管后才支付的,
就都运用了信用Z而禁止这种信用会带来极大的不方便。破产法所触及的很大一部分债
务,是小商人欠批发商的债务,因而法律松弛造成的道德败坏,会最为严重地影响这种
债务的偿还。这种债务是商业信用,谁也不愿看到这种信用被缩减;其存在对于国家的
整个工业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大量诚实正直的小资产者也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如果法律
不理所当然地惩治那些不诚实的或轻率的借主,致使小资产者通融不到他们所急需而决
不会滥用的资金,那会给他们带来极大的损害。
    纵然他们承认非现金零售交易是一种弊害,承认法律应以完全取消这种交易为目的,
但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坏方法,莫过于让那些得到他人信任的人欺骗和掠夺他人而不受到
惩罚。一般说来,法律不应利用人类的恶行惩处无辜者,如果法律要阻止某种行为,它
应运用法律手段来阻止,而不应不保护那些如此行事的人,听凭坏人掠夺他们。一人犯
了杀人罪,法律应判处他死刑,而不应听凭抢他钱包的人把他杀死而不给以处罚。轻率
地相信他人的话,固然是不对的,但却不致为了阻止这种行为,听任轻信他人的人遭受
掠夺。然而,自从放松破产法以来,这种情况却非常普遍。如果人们以为只要剥夺债权
人的所有合法逼债权,实际上就会消除那种被认为是不好的信用,那就大错而特错了。
流氓和骗子终究是极少数,人们还会相互信任的。生意兴隆的大商人固然可以拒绝赊欠,
正象现在他们当中的许多人做的那样:但是在大城市的激烈竞争中,或者处于乡下小店
主的卑微地位,由于每一主顾都十分重要,商人或那些正试图经商的新手会如何行事呢,
即便风险再大一些,他们也会冒这一风险的;收不回欠款,固然会破产,但货物卖不出
去,同样会破产。说他应仔细调查顾客的品行,不可轻易放款,也是毫无用处的。破产
法院受理的一些大案中,债务人都肆意挥霍他人钱财,但这些骗子在骗取借款以前,都
能提供极好的品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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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1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治经济学原理(第五篇)
第十章 论以错误理论为依据的政府干预
  
    第一节 保护本国工业的学说
    前面我们曾讨论了政府必须执行的各种职能,并讨论了有效地或拙劣地执行这些职
能对社会经济利益产生的影响,下面我们进而讨论这样一些政府职能,由于没有更好的
名称,我称其为任选职能,政府有时执行这些职能,有时不执行这些职能,而且人们对
于是否应该执行这些职能,也没有取得一致意见。
    在讨论这个问题的一般性原则以前,我们应该先清除掉所有这样的政府干预,即由
于政府对干预的对象抱有错误的看法,因而干预带来了有害的结果。这样的干预不认为
政府干预应有适当的限度。有些事情政府应当干预,有些事情则政府不应当干预。但无
论干预本身是对还是错,如果政府不了解所干预的对象,干预必定会带来有害的结果。
所以,我们首先将粗略看一看各种错误理论,这些错误理论常常为政府行动提供依据,
而这些行动或多或少是有害于经济的。
    以前的政治经济学家总觉得要用很多精力和篇幅来讨论这一问题。幸运的是,现在
至少在英国,我们可以大大省略这种毫无意义的讨论。政治经济学中那些曾造成很大危
害的错误理论,如今已在所有那些进步入土当中完全名誉扫地了。立法机构几乎已不再
依据这些错误理论颁布法令,因而法律的形象也不再因此而受到损害了。我在本书其他
地方已详尽阐述了反对这些理论的理由,这里只再作一些简要的说明。
    在这些错误理论中,最为著名的是“保护本国工业”的理论;保护本国工业意味着
用高额关税禁止或阻止国内能生产的外国商品的进口。如果这种理论是正确的,则根据
这种理论得出的实际结论也应该是合理的。根据这种理论,购买本国物品会给国家带来
好处,购买外国商品则会给国家带来害处。然而很明显,只要外国商品价廉质高,消费
者就会购买外国商品而不购买本国商品,因而在这方面,消费者的利益似乎与公众利益
是对立的;按照这一理论,如果允许消费者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他肯定会做有害于公
众的事情。
    然而,我们在分析国际贸易的影响时,已经象以前的作家经常做的那样告诉人们,
在一般贸易活动中,除非进口外国商品从经济上说对一个国家是有利的,即能由此而用
较少的劳动和资本获得同样数量的商品,否则就决不会进口外国商品。所以,禁止这种
进口或课征关税阻止这种进口,就是降低该国劳动和资本的生产效率,就是把国内生产
所需要的费用和从国外购买所需要的费用两者之间的差额浪费掉。由此而给国家造成的
损失,可以用本国商品价格和进口商品价格之间的差额来衡量。就制造品来说,这两种
价格之间的全部差额都被用于补偿生产者浪费的劳动和资本。那些被认为得到了好处的
人,即被保护物品的制造者,除非他们能建立起一排他性的公司,不仅对外国人而且对
本国人都拥有垄断权,否则他们是不会比他人获得更高利润的。无论是对于消费者来说,
还是对于整个国家来说,所带来的部纯粹是损失。当被保护的商品是农产品时,由于所
浪费的劳动并不是落在全部产品上,而只是落在所谓最后一部分产品上,因而所支付的
高价只有一部分用来补偿浪费,剩下的则成为缴纳给地主的租税。
    这种限制和禁止进口的政策,从根本上说依据的是“重商制度”。重商主义认为,
对外贸易的利益仅仅在于输入货币,因而它主张人为地鼓励商品出口,而反对商品进口。
不受这种限制的仅仅是重商制度所需要的那些东西。对于原料和生产工具采取鼓励进口
的政策,然而目的是相同的;原料和生产工具可以自由进口,而不准出口,为的是制造
商能以较便宜的价格得到工业必需品,能以较便宜的价格出售其产品,从而能更大量地
出口。出于同样的理由,对于某一国家来说,如果另外一些国家从它那里输入的货物比
输出给它的货物多,则不仅应允许甚至应鼓励从这些国家进口商品,因为贸易顺差会给
它带来财富。作为重商制度的一部分,建立殖民地是为了迫使它们购买我们的商品,或
迫使它们不购买其他国家的商品,为了回报,我们一般则愿意承担相等的义务,即只购
买殖民地的主要产品。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甚至常常奖励出口,用人为的低价诱使外
国人购买我们的商品,不购买外国人的商品,而所谓人为的低价就是我们用自己的税款
为外国人支付一部分价格。这做得太过分了,即便商人招揽顾客也不会这样做。我想,
没有哪个店主会这样收买顾客,即永远按亏本价格向顾客出售货物,而用自己的其他钱
款弥补损失。
    现在,即使是仍然抱住限制主义不放的作家和政府,也已放弃了重商主义原则。限
制主义之所以仍能赢得一些人的支持,除了人们有道理或没有道理地担心放弃他会损害
自己的利益外,依据的已不再是那种认为实行限制主义可以增加国内货币的旧观念,而
是另外一些荒谬的看法。其中最有影响的一种貌似有理的看法是,应该雇用本国人和维
护本国工业,而不应养活外国人和维护外国工业。根据前几章阐述的原则,对于这种看
法的答复是不言自明的。关于劳动就业的性质和源泉,这里不必再讨论前面已讨论过的
基本原理,而只复述一遍自由贸易论者经常说的一句话就够了:这里可供选择的不是雇
用本国人还是外国人,而是雇用本国的这一部分人还是那一部分人。进口商品总是直接
或间接地用我们自己的工业产品来支付的,与此同时也就提高了我国工业的生产力,因
为我们由此而能够用与以前相同数量的劳动和支出生产出更多的物品。那些没有认真考
虑过这个问题的人往往以为,我们能否出口相同数量的产品来支付我们所消费的外国产
品,取决于种种偶然事件,即取决于外国是否同意相应地放松进口限制,取决于外国出
口商是否因此而更多地进口我国商品,如果没有发生这类事情的话,我们就必须用货币
支付进口商品。实际上,首先,只要市场状况使得用货币偿付是最有利的偿付方式,用
货币偿付就同用任何其他媒介偿付一样没有什么可以反对的;其次,用货币偿付进口货
物很快就会降低我国产品的价格,从而停止一部分进口,或增加外国对我国产品的需求,
由此而得到的货币足以偿付进口货物。我承认,国际需求的均衡因此而被打乱,在某种
程度上会给我们购买其他进口商品带来不利;并承认,如果某一国家禁止输入某些外国
商品,则在其他一切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它确实会以较低的价格获得那些它不禁止输入
的商品。换句话说,如果某一国家取消或完全阻止一部分对外贸易,从而使整个世界得
不到这部分对外贸易可能带来的普遍利益(这种利益会按某种比例由它自己和其他国家
分享),则在某种条件下,它确实可以使外国遭受损害,从它允许存在的那部分对外贸
易中得到较大的利益份额。但只有当其他国家不采取相等的禁止或限制进口的措施时,
它才能做到这一点。总之,毁灭两种利益中的一种,以占有剩下那种利益的较大份额,
这样做是否公道,是否得当,是无需多加讨论的,况且,被毁灭的那种利益,按贸易额
来说,肯定是两种利益中的较大者,因为如果听凭自然的话,它无疑是资本所选择的那
一方。
    保护主义作为一般理论虽然已经破产,但在某些情况下仍能得到人们的支持,这不
仅仅是出于节省劳动的考虑,而是出于粮食自给自足和国防等方面的考虑。有关“谷物
法”的讨论,已使人们熟悉了这样的观点,即我们在粮食供给方面不应依赖外国。颁布
“航海法”的依据,无论从理论上说还是从公开宣称的意图上看,都是我们必须为海军
培养水手。对于这一点,我愿立即承认,为达到这一目的是值得作出牺牲的;一个国家
如果有从海上遭受侵略的威胁,在紧急情况下又不能得到充足的船只和水手来组成所需
要的舰队,那它即便是在经济上作出牺牲,即不要低廉的运输,也应该培养自己的水手。
当初英国颁布航海法时,荷兰人由于航海技术高超,国内航运利润较低,因而能够以较
低的运费为包括英国在内的其他国家提供运输业务,由此而使所有其他国家很难为自己
的舰只招募到有经验的水手。航海法补救了这种不足,同时削弱了当时经常与英国为敌
的那个国家的海上力量,因而航海法虽然在经济上是有害的,但在政治上却可能是有利
的。然而现在英国的船只和水手已经能够象任何其他国家的船只和水手那样以较低费用
从事海上运输,能同任何其他国家展开势均力敌的竞争,甚至能争夺到他们的海运业务。
由此可见,颁布航海法所依据的那些理由已经不复存在,已没有必要再违反一般自由贸
易原则维持这个令人厌恶的例外了。
    关于粮食的自给自足,保护主义的这种论调早已被驳得体无完肤了,这里无需再说
什么了。一个国家只有依赖于最广大的土地,才能最充足而又最容易地得到粮食供应。
一个国家同时与所有国家交战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把一般政策建立在这样的可能性
上是荒唐可笑的;认为一个国家(即便它的海军处于劣势)会象一座城镇那样被封锁,
或者认为在我们希望得到外国农民的粮食时他们自己却希望丧失这一有利可图的市场,
也是荒唐可笑的。不过,关于粮食自给自足问题,有一点是需要加以特别考虑的。当粮
食实际歉收时,或当人们担心粮食将歉收时,许多欧洲国家往往会停止输出粮食。这究
竟是不是健全的政策呢,毫无疑问,在目前的国际道德状态下,如果一国人民象一个人
那样,不愿使自己挨饿来周济别人,我们是不能责怪他们的。但是,如果国际行为准则
的目标是要使全人类得到最大的幸福,则这种集体吝啬就确实应该受到谴责。假设在正
常情况下,粮食贸易是完全自由的,从而一国粮价高于其他国家粮价的幅度,通常不会
超过运费外加适当的进口利润。假设后来粮食普遍歉收,所有国家都受到了影响,但程
度却有所不同。假如某一国家粮价的上涨幅度大于其他国家,那就证明该国的歉收最为
严重,允许粮食自由地从其他国家输往该国,也就是让歉收较轻的国家节省一些粮食来
周济歉收较重的国家。由此可见,当考虑到所有国家的利益时,自由输出是最符合人们
需要的。单独就输出粮食的国家来说,至少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输出粮食是不方便的,但
考虑到现在的输出国将来有一天也会成为输入国,考虑到现在受惠于自由输出的那个国
家所得到的好处,我不能不认为,即便是粮食暴动者也会明白,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以
希望他人对待自己的方式对待他人。
    在象美国那样的保护主义正在衰落但还没有被完全放弃的国家,出现了一种介乎自
由贸易与保护主义之间的理论,认为为保护而保护固然不妥当,但认为如果单单为获得
财政收入而课征的关税附带产生了保护作用,则没有什么可反对的。甚至在英国,也有
人对国家没有为获得财政收入而对谷物课征“适当的固定关税”表示惋惜。然而,且不
谈对生活必需品课税是有害的,这种理论还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财政收入只应来自
进口谷物,而这种税却是由人们消费的全部谷物支付的。使公众付出甚多而国库得到的
却很少,这不是获得财政收入的好方法。就制造品来说,这种理论则包含有显而易见的
矛盾之处。如果关税是为获得财政收入课征的,那么它就决不会提供即便是附带的保护。
只有当关税能阻止进口时,它才能起到保护作用,而如果关税能阻止进口,它也就得不
到财政收入了。
    依据政治经济学原理,只有在以下情形下课征保护性关税才是正当的,即:为了把
完全适合于外国情况的产业移植到本国而暂时课征保护性关税(特别是在正在兴起的年
轻国家)。就某一生产部门来说,某一国家优于另一国家,常常只是因为这个生产部门
在前一个国家建立得较早。固有的优势或者劣势是不存在的,有的只是已经获得的技术
和经验这种当前的优势。尚未获得这种技术和经验的国家,也许在其他方面比先走一步
的国家更适合于这种生产,而且正如约翰·雷所说,最能改进某一生产部门的方法,莫
过于在新条件下重新建立该生产部门。但我们不能指望生产者尚未受到充分训练,没有
熟练掌握生产技术时,私人会甘冒风硷或在明知会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引入一种新的制
造业并承受经营这种制造业的负担。在适当时间内课征保护性关税,有时是国家支持这
种试验的最为便利的方法。但只有当确有把握所扶植的产业过一段时间以后便可以自立
时,才应该提供这种保护,而决不应使国内生产者抱有这样的希望,即在试验成功所必
需的时间过去以后,他们仍会得到保护。
    现在仍抱住保护主义不放的唯一有名望的政治经济学家,就是H.C.凯里先生。从
经济观点来说,他这样做依据的主要是以下两个理由。一个理由是,实行保护主义可以
使人们在消费地点或离消费地点很近的地方生产商品,从而大大节省运输费用。他把全
部运输费用,无论是进口商品的,还是出口商品的,都看作是落在生产者身上的直接负
担,而不是正确地看作是落在消费者身上的直接负担。毫无疑问,运费无论落在谁身上,
都对整个世界的产业是一种负担。但很显然,人们之所以承受这种负担,只是因为有更
大的利益可图,而凯里却没有看到这一点,这确实是凯里的著作中叫人感到奇怪的许多
事情之一。如果某种商品国内可以生产,人们却甘愿负担双倍的运费而到外国购买,那
就证明,尽管运费很高,但节省的生产费用却大于运输费用,因而整个说来,该国的全
体劳动者得到的报酬要高于在国内生产该物品得到的报酬。运输费用是一种天然的保护
性关税,就是自由贸易也无法取消它。假如美国用它的谷物和棉花换取制造品所得到的
利益,不是大于运费方面的损失的话,那么它就不会逐年增加资本来为外国市场生产谷
物和棉花,而会把资本投入制造业。某一产业因运费较少而具有自然优势,至多只能成
为提供暂时而纯粹尝试性的保护的理由。生产费用总是在一开始的时候最大,所以在国
内建立某种产业即使确实非常有利,也只有在经受了一定时期金钱上的损失之后才会显
现出来,而这种损失是不能指望私人投机者去承受的,因为承受这种损失只是为后代造
福,而自己却会被毁灭。所以,前面我已承认,新兴国家暂时课征保护性关税,有时在
经济上是有道理的,不过条件是,这种保护必须在时间上是有限的,而且必须规定,随
着时间的推移,保护将逐渐减少。这种暂时的保护与专利权具有相同的性质,因而应该
受相同条件的约束。
    凯里先生认为实行保护主义会带来经济利益的另一论点,只适用于输出农产品的国
家。他认为,这些国家在这种贸易中实际上是把自己的土地输送了出去,因为外国消费
者不会象本国消费者那样,把取走的肥料还给土地。这种论点之值得我们注意,是因为
它依据的是实实在在的真理;这一真理只是最近才被人们理解,但此后它在政洽家的思
想中必将成为一永久性要素,正如它一直是决定国家命运的要素那样。但是,该论点同
我们所讨论的保护主义问题却毫不相干。说美国大量种植供欧洲消费的农产品正在逐步
耗竭美国东部乃至西部各州的土地,说这些土地的生产力已大不如以前了,这是可信的,
尽管没有人能证明这一点。但是,前面我就运输费用所说的那些话,也同样适用于施肥
费用。自由贸易并没有强迫美国输出谷物;假如输出谷物对它不再有利,它会停止输出
谷物。一旦美国输出原料和输入制造品节省的劳动不再超过运费给它带来的损失,它就
不会再坚持输出原料和输入制造品;当它觉得有必要补充土壤中损失的肥料时,如果所
节省的生产费用超过运费和肥料费而有余,它就会输入肥料,如果不输入肥料,就会停
止输出谷物。很显然,假如不是经常可以获得肥沃的土地,耕种这些土地好歹可以使美
国推迟考虑肥料问题,则美国就已经输入肥料或者停止输出谷物了。一旦开垦新土地不
如给旧土地施肥合算,美国就会经常输入肥料,或者象凯里先生所希望的那样,在不课
征保护性关税的情况下只为本国生产谷物,并在国内为自己生产制造品和肥料。
    由干以上种种显而易见的原因,我认为凯里先生赞成保护主义的经济论点是根本站
不住脚的。不过,经济论点并不是凯里赞成保护主义的最强有力的论点。美国保护主义
者的推理常常是糟糕透顶的,但如果认为他们的保护主义信仰依据的仅仅是极为荒谬的
经济理论,那对他们则是不公正的。他们当中的许多人赞成保护主义,与其说是出于经
济理由,还不如说是出干对人类更高利益的考虑。他们以及他们的带头人凯里认为,要
改善人类的状况,城镇的繁多是一必要条件;并认为,不同职业、不同能力和不同文化
教养的人相互接触,可以使才智敏锐,思想丰富,因而美国人应通过与其邻人不是与地
球另一边的人相互交换产品来把其劳动结合在一起。他们认为,一个国家如果只从事一
种生产活动,例如农业,则该国就不会达到较高的文明和文化水平。这种观点是很有道
理的。假如能够做到这一点,则由于美国拥有自由制度,由于教育很普及,由于新闻出
版业发达,美国正是应该这样做的国家;但能否做到这一点却是有疑问的。不过,如果
目的只是在于阻止人口过于分散,威克菲尔德先生倒提出了一种较好的方法,即修改现
在处理荒地的方法,也就是提高荒地的售价,而不是象自从颁布“霍姆斯蒂德法”以来
经常做的那样降低荒地的售价。如果要象凯里所说的那样用保护主义解决一切问题,那
就不仅应保护俄亥俄州和密执安州免受英国的侵害,而且还应保护它们免受马萨诸塞州
的侵害,因为新英格兰的制造厂家与英国的制造厂家一样,也没有做到凯里认为最重要
的那件事,即把制造业者带到西部农民的家门口。波士顿和纽约与曼彻斯特一样,同样
没有使美国西部大草原上的城镇增多;从波士顿和纽约收回肥料,同从曼彻斯特收回肥
料一样困难。
    关于保护主义,只有以下一点需要再说一说,即对殖民地和海外属地所采取的政策,
也就是强迫它们只与母国进行贸易的政策。一个国家由此而使其商品得到额外的海外需
求,无疑会使自己在商业界一般利益的分配中获得某种好处。不过,因为这种政策使殖
民地的劳动和资本不能流入最富于生产性的渠道,所以整个说来,世界的生产能力便遭
受了损失,同时母国得到的利益要小于它使殖民地遭受的损失。所以,如果母国拒绝承
担互惠义务,那就等于它强迫殖民地间接交纳贡金,这种间接贡金要比直接贡金沉重得
多,有害得多。但是,如果母国较为公平,相应地采取有利于殖民地的措施,则全部贸
易的结果将是非常可笑的,每一方都为另一方得到很少的利益,而自己作出很大的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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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1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节 高利贷法
    在对工业活动的自然发展进行的有害干预中,除保护主义外,还应提及对订立契约
的干预。例子之一便是“高利贷法”的干预。高利贷法产生于对收取货币利息的宗教偏
见,源于给近代欧洲带来了许许多多灾难的那一根源,即力图使得自犹太法律的教义和
戒律适应于基督教。在回教国家,是正式禁止收取利息的,而且人民也严守这一戒律。
西斯蒙第认为,欧洲天主教国家的产业落后于欧洲新教国家的原因之一,就是天主教会
在中世纪支持了上述偏见,凡是信仰天主教的地方,都仍有这种偏见,虽已有所减弱,
但并没有被完全消除。在法律或良心阻止放债取息的地方,非工商业界人士的资本便不
会用于生产目的,或只有通过拉关系或玩弄花招才会用于生产目的。因此,产业资本便
只能得自实业家,和得自实业家从这样一些人那里借得的钱,这些人不受实业家所遵守
和信奉的法律和宗教的约束。在穆斯林国家,银行家和货币兑换商不是印度人、亚美尼
亚人,就是犹太人。
    在较为先进的国家,法律已不再禁止放债取息;但各国却都干预放款者和借款者的
行动自由,其方法是规定利率的法定限额,并规定凡超过这一最高限额收取利息的人都
将受到刑事处罚。这种限制虽然得到了亚当·斯密的支持,但自从边沁发表其“有关高
利贷的书信”以来,却遭到了所有开明人土的谴责。这些书信成功地抨击了这种限制,
仍可以称为迄今有关这一问题的最佳著作。
    立法者制定和维护高利贷法,不外出于以下两个动机,一是出于公共政策方面的考
虑,一是为有关当事人的利益着想(在这里只是为借方的利益着想)。就公共政策来说,
立法者也许认为,低利率是有益于公共福利的。然而,如果以为可以不管供给和需求的
自然作用,依靠法律便能压低利率,那就误解了影响商业活动的原因。如果借主的竞争
不受限制,这种竞争把利率提高到6%,那便证明,若利率为5%,对借款的需求就会大于
市场上的资本供应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不允许利率超过5%,有些放款者由于不
想违背法律,同时也由于自己无法把资本用于其他方面,会满足于这种法定利率;但另
一些放款者会发现,在需求高涨时期,把资本用于其他方面要比放款更合算,因而他们
便不放款,致使对于需求来说本来就很少的借贷资本进一步减少。此时,在借不到款的
那些人当中,便会有许多人愿意不惜任何代价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他们会很容易地发现
另外一些放款者,这些放款者不怕违反法律,愿意搞欺诈性的间接交易,或者愿意依赖
借主的信用。这种间接交易的额外费用,以及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和遭受刑事处罚的风险,
都要由借主来支付和承担,由此而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一股市场状况本来要求借主支
付的额外利息。因此,本来旨在降低借主所付代价的法律,结果反而大大提高了借主所
付的代价。这种法律还往往会直接败坏道德。如果两个人进行非法的金钱交易,没有第
三者参加,保守秘密又符合当事双方的利益,那是很难被人发觉的。立法者了解到这种
情况后,便采取了诱使借主告密的措施,即把取消债务作为处罚的一部念由此而奖励了
这样一些人,这些人先是以虚假的允诺获得了他人的财产,然后又拒绝偿还借偿,而且
还使那些在其困难时帮助过他们的人遭受刑事处罚。但人类是有道德观念的,债务人若
以高利贷为理由拒绝偿还债务,那是会被人耻笑的,只有当放款人玩弄欺骗手法或敲诈
勒索时,人们才会容忍以高利贷为正当合法的理由拒绝偿还债务。舆论的这种严肃性,
使高利贷法很难贯彻实施,很少有人因放高利贷而遭受刑事处罚,如果有人遭受处罚的
话,那也仅仅是使个别人成为牺牲品,而对人们的一般行为没有什么影响。
    就限制利息的动机不是出于公共政策方面的考虑,而是为借主的利益着想而言,立
法者的一片好心没有比这运用得更不是地方了。我们应该认为,已达到法定成年人年龄
而且头脑健全的人,是能够照料自己的金钱利益的。如果法律不管他出售财产、转让财
产或放弃所有财产,则法律也不必干涉他借款。法律似乎认为,放款者在与急需资金的
人打交道时,会趁人之危,随意索要高利息。假如世界上只有一个放款者的话,情况也
许是这样。但如果社会很富裕,货币资本充足,则借款者就决不会仅仅因为急需资金而
在市场上受到勒索。如果他不能以一般利息借到钱,那必定是因为他不能象其他人那样
提供可靠的担保;而此时在竞争条件下他所多付的利息必定相当于放款者为此而承担的
风险。法律本来是要偏袒借款者,但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反而使借款者遭到了最不公正
的待遇。只因为一个人不能提供可靠的担保,就阻止他借到钱,办法是不准那些愿意借
钱给他的人为所担的风硷收取相应的超额利息,难道还有比这更不公正的吗?在法律的
这种不该有的好心照顾下,他要么借不到或许可以使他免遭大得多的损失的钱,要么不
得不求助于法律无法或尚未禁止的更为有害得多的权宜方法。
    亚当·斯密认为,只有两种人即“挥霍浪费者和企业发起人”,会按高于市场的利
率借钱,他的这种看法未免过于轻率了。他还应该把所有那些急需资金的人包括在内,
而不管这种急需多么短暂。实业界人士常常遇到的情况是,他们本来盘算好用来偿还某
项债务的款项却未能收上来,而在规定日期不偿还这笔债务,他们就会破产。发生商业
危机时,许多兴旺发达的厂商都会陷入这种境地,它们相互竞争,争夺人们在普遍恐慌
时期所愿意贯放的少量闲置资本。英国的高利贷法现在总算被废除了。未废除这种法律
时,它所施加的限制常常会大大加重商业危机。商人本来按7%或8%的利息就可以得到
所需要的资金,但在高利贷法下,有时竟不得不支付20%或3O%的利息,否则就得遭受更
大的损失,把货物拍卖掉。慢慢地,国会注意到了这种弊害,不得不作出妥协,英国法
律中有许多这种妥协的例子,由此而使英国的法律和政策变成了前后矛盾、相互冲突的
大杂烩。英国修改法律的方法,就如同一个人觉得鞋太紧,但又舍不得扔掉而在最紧的
地方剪个洞继续穿那样。议会仍把错误的原则看作是一般准则,只是在弊害最为明显的
地方,允许有例外。它没有废除高利贷法,但规定期限3个月以内的汇票可以不受该法
律的约束。若干年后,所有其他契约也不再受高利贷法的约束,但该法律依然对所有关
于土地的契约有效。特意把有关土地的契约和其他契约区别开来是毫无道理的,然而
“农业行家”却认为,土地抵押贷款的利息虽然几乎从未超过法律所允许的最高利率,
可一旦没有了高利贷法,却会超过这一最高利率;他们认为,有了高利贷法,地主便可
以按低于市场的利率借款,正象有了谷物法后,地主便可以按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谷物
那样。这种看法实际上等于认为,所使用的手段无论如何都能达到想要达到的目的。
    现在来看亚当·斯密所谈到的“挥霍浪费者和企业发起人”。法律是无法阻止挥霍
浪费者破产的,除非象罗马法确立的不正当作法或象某些欧洲大陆国家依据罗马法确立
的不正当制度那样,法律对挥霍浪费者或其财产加以实际的管束。高利贷法对挥霍浪费
者产生的唯一作用,就是使他们更为迅速地破产,因为他们不得不向声名狼藉的放款者
告贷,高利贷法增加的风险使借款条件更为苛刻。至于企业发起人(这个词的贬义,被
很不公平地用来指所有那些具有某种计划的人),高利贷法的作用,是使那些纵有很好
的计划但无充足的资本的人借不到钱。许多最伟大的改进最初都得不到资本家的支持,
要花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找到一个具有足够冒险精神敢迈出第一步的资本家。史蒂文森就
花了很多年才使利物蒲和曼彻斯特的商人相信,用铁路代替收费道路是有利的。有些已
经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而尚未见成效的计划(此时也是盛传计划会失败的时候),
如果最初的资金已用完,而法律却不允许按照与风险相适应的较高利率筹集更多的资金,
那么这些计划就会被无限期地中止或被完全取消。
第三节 控制商品价格的尝试
    借贷并不是政府认为自己能比当事人更好地加以控制的唯一一种契约。几乎没有哪
种商品,政府不曾在某地或某时力图加以控制,使其价格比在自由交换情形下更昂贵或
更便宜。就人为地降低某种商品的价格而言,降低粮食价格似乎是最有道理的。降低粮
价的好处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因为粮食的平均价格象其他东西的平均价格一样,相当
于生产费用加普通利润,所以,如果农民得不到这种价格,那么,除非法律采取强制性
措施,否则农民就会只生产够自己食用的粮食,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如果仍决心降低粮
价,那就得用刑罚代替一般促使人们耕种土地的动机。如果不愿这样做,那就只好向全
国课税,以奖励或补贴谷物种植者或进口老,也就是使所有的人都作出牺牲来使每个人
都得到便宜的面包。但实际上却是牺牲纳税者的利益,而慷慨地使不缴纳税款的人得到
便宜的面包。这实际上是一种很坏的作法,无异于向劳动者赠送食物,把他们变成非劳
动者。
    不过,政府力图降低的,与其说是粮食的一般价格或平均价格,还不如说是紧急情
况下偶然高涨的粮价。在某些情况下,政府之所以要对价格进行强制性的管制,例如
1793年的革命政府之所以要规定著名的“最高价格”,乃是为了消除自己的行为带来的
后果;政府往往一只手无限制地发行货币,另一只手又力图压低物价;很显然,如果是
这样,则除了在极端恐怖的统治下,是无法压低物价的。在真正缺乏粮食的时候,例如
在1847年爱尔兰闹饥荒时,人们常常敦促政府采取某种措施限制粮价。但是,一样东西
因供给不足而价格上涨,会相应地减少消费量。如果政府不允许通过价格上涨来减少消
费量,则减少消费量就只有这样一种方法了,即象在被围困的城市中那样,政府把所有
粮食收归公有,实行定量供应。在真正缺乏粮食的时候,唯一能缓和这种短缺的方法,
就是富裕阶级决心减少自己的消费量。如果富裕阶级购买和消费的粮食量仍和往常一样,
只是支付的粮价较高,那是无济于事的。粮价会被不断抬高,直到最穷的竞争者不再有
力量竞争为止,因而粮食短缺带来的痛苦会全部落在穷人身上,其他阶级只是在金钱上
受到影响。总之,供应不足时,总得有人减少消费,如果富人不愿减少消费,则他们补
贴较穷的竞争者只会相应抬高粮价,结果只会使粮商发财,而这正好与建议采取奖励措
施的人的愿望相反。政府在紧急情况下所能做的,只是劝人们普遍限制消费,禁止不十
分重要的消费。如果由于特殊原因,私人投机商不愿从远地采购粮食,政府还可以直接
出面从远地采购粮食。若情况不是这样,那政府这样做就大错而特错了。在特殊情况下,
私人投机商是不敢与政府竞争的:然而,尽管政府所能做的事情要比任何一个商人所能
做的事情多,但它却敌不过所有商人。
第四节 垄断
    不过,人们更经常地不是指责政府用错误手段力图使物品便宜,而是指责政府总是
极为成功地使物品昂贵。通常是用垄断的方法人为地使物品昂贵。赋予某个生产者或销
售者以垄断权或赋予某些生产者或销售者(只要其数目不是多得妨碍他们采取联合行动)
以垄断权,就是使他们有权为了私利随便向公众课税,唯一的限度是不要因此而使公众
不使用他们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固然,如果享有垄断权的人很多,很分散,使他们无法
采取联合行动,则弊害要少得多,但人数有限的竞争,毕竟不如人数无限的竞争那么活
跃。那些有把握在整个商业利益中占有相当份额的人,很少愿意放弃一部分利润来争取
得到更大的利益份额。对竞争不管是在多么小的范围内加以限制,都会带来极为有害的
后果。如果某一国家不允许外国人参与某一工业部门的竞争而只允许本国人参与竞争,
则该部门就会成为这个国家普遍工业繁荣的明显例外。我们知道,英国就发生了这种情
况。由于禁止输入外国丝织品,英国的丝织品制造业仍远远落后于欧洲其他国家。在这
种情况下,消费者除了要为垄断者的真实或假想利润纳税外,还得为垄断者的懒惰和无
能纳税。一旦没有了竞争的直接刺激,生产者和销售者就不会那么迅速根据自己最终的
金钱利益采取行动,而宁愿安于现状,墨守陈规,放弃最有希望的前景。一个生意已经
很兴隆的人,即使遇到有利可图的改进机会,也很少费劲去加以利用,除非他担心某个
竞争对手会抢先利用而排挤掉他。
    但我们不应把专利权等同干垄断权。所谓专利权,就是允许新生产方法的发明者在
一定时期内享有利用新生产方法的特权。这并不是为了发明者的私利而使商品价格昂贵,
而仅仅是为了补偿和奖赏发明者,推延一部分商品价格的降低。发明者应该得到补偿和
奖赏,这是不可否认的,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如果发明者付出劳动和金钱使其设想成为
现实后,那些没有付出劳动和金钱的人也可以同时利用他的发明,那么,除了非常富有
和非常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人外,谁都不会付出劳动和金钱来搞发明了,或者就得由国家
来奖赏和资助发明者。在一些情况下,确实是由国家来奖赏和资助发明者的,如果发明
给公众带来很明显的利益,这样做也并非不可以。但一般说来,较好的方法还是让发明
者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使用特权,因为这使任何人都不能为所欲为,因为由此而得到的奖
赏取决于发明是否有用,用处愈大,奖赏也愈大,还因为奖赏是由得到好处的人即商品
消费者支付的。上述考虑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用国家奖励制度取代专利制度,那么最好
的方法是为发明者向所有使用者课征一种临时性的小额捐税。不过,这种制度,或任何
其他使国家有权决定发明者是否应得到奖励的制度,都显然比专利制度具有更为严重、
更为根本的缺陷。人们普遍承认,现行的专利法需要加以大大改进;但就专利权以及与
此极为类似的版权来说,如果法律允许人们不征得发明人或作家的同意,不付出相应的
代价,就可以自由利用他人的劳动戍果,那是很不道德的。最近我看到一些具有一定身
份的人力图全盘专利原则,实在叫人很吃惊。他们的企图如果得逞,那就会在自由贸易
的名义下使自由偷窃享有无上崇高的地位,使聪明能干的人比现在更加贫穷,更加依附
于有钱人。
第五节 禁止工人联合的法律
    现在让我们来看另一种政府干预。这种干预的目的和手段都是令人憎恶的,但英国
直到三、四十年前,法国直到1864年还在进行这种干预。我指的是禁止工人联合起来要
求提高工资的法律。颁布和实施这种法律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使工资保持低水平,例如
由雇主占支配地位的国会通过的那项著名的“劳工法”,就是为了在大瘟疫减少了工人
阶级人数从而竞争不那么激烈的情况下,阻止工人阶级获得较高的工资。这种法律所表
现出来的正是奴隶主的那种残忍凶恶的本性,尽管已不再可能公开使工人阶级处于奴隶
地位。
    假如工人阶级联合起来能使其工资得到普遍提高的话,则几乎不用说,这不是应该
加以惩罚的事情,而是可喜可贺的事情。不幸的是,工人阶级并不能通过联合达到提高
工资的目的。工人阶级人数太多,又太分散,根本联合不起来,进行有效的联合就更困
难了。如果他们能联合起来的话,他们无疑就能够缩短劳动时间,并能够在缩短劳动时
间的同时使工资保持不变。但是,如果他们力图使工资高于供给和需求所规定的水平
(正是这种水平规定的工资把国家的全部流动资本分配绘了全体工人),那就只有使一
部分工人永远失业才能做到这一点。公共救济机构当然不会管那些能够工作但不愿工作
的人,这些人将不得不由工会来养活,由于仍然是用相同的工资总额养活相同数量的工
人,因而整个说来,工人的境况不会比以前更好。不过,由此而可以迫使工人阶级注意
到这样的事实,即他们的人数确实太多了,如果他们想得到高工资,就得使劳动的供给
和需求保持一定比例。
    有些行业由于工人人数较少,而且比较集中,工人有时是能够联合起来提高工资的。
纺纱工人和织布工人能否联合起来对他们得到的报酬产生影响,是值得怀疑的;但据说,
铸字工人如果联合得很紧密的话,是能够使其工资远远超过艰苦程度和技术程度与其相
同的行业的一般水平的;而且据说,人数较多的裁缝也在某种程度上做到了这一点。象
这样只是限于某些行业的工资上升,同工资的普遍上升是不同的,不是由利润支付,而
是抬高这些行业生产的物品的价值和价格,落在消费者身上;生产这些物品的资本家只
是在价格高昂趋于缩小市场的情形下才会遭受损失,而即使在这时,如果市场缩小的程
度不大于价格提高的程度的话,资本家也不会遭受损失,其原因是,虽然在工资较高时,
资本家的一定资本所雇用的工人人数较少,但如果他能以较高价格把减少的商品全部卖
掉的话,则他的利润仍会同以前一样多。
    一部分工人的工资有所提高,如果不损害其他工人的利益,就不应被看作是一件坏
事。消费者固然要为此付出代价,但物品价格的低廉,只有起因于生产耗费的劳动较少,
而不是起因于工人的报酬较低时,才是可取的。的确,乍看起来,例如铸字工人的高工
资,似乎是在损害工人阶级的一般利益的情况下获得的。这种高报酬或者使铸字行业的
工人人数减少,或者必然在损害其他行业的情况下,增加对铸字行业的投资。前一种情
形会使一般市场上的工人人数增多Z后一种情形则会减少一般市场对劳动的需求,而这
两种结果都有害于工人阶级。的确,某一行业或某些行业中的工人在成功地联合后的一
段时间内,肯定会带来上述结果;但是,如果工人的联合是永久性的,则本书所一再强
调的那些原则就会表明,永久性的联合是不会带来这种结果的。全体工人阶级的习惯工
资只受工人的习惯需要的影响,固然工人的习惯需要是可以改变的,但只要工人的习惯
需要保持不变,工人的工资就不会长久地低于这种需要水平,也不会长久地高于这种需
要水平。假如某些行业中的工人从未组织工会,因而这些行业的工资从未高于一般水平,
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工人的一般工资水平会达到现在的高度。如果是那样的话,那就
只会是工人的人数比现在多,而享有较高工资的工人人数则比现在少。
    所以,如果工人阶级的一般境况没有希望得到改进的话,那么只要一部分工人,不
管其人数是多么少,能够通过联合使其工资高于市场水平,也是值得高兴的事。但是,
当全体工人的道德状况和经济状况有可能通过合理的努力来提高时,那些有技术的、报
酬较高的工人就应该与其他工人兄弟一道来谋求自己的利益,而不应排斥其他工人兄弟。
此时如果他们继续反对竞争以此保护自己,继续阻止他人进入他们的行业以此不使其工
资降低,那他们就不会有任何慷慨无私的远大目标,而只会为小集团的利益争取提高工
资和缩短工时,令人痛惜的是,“工程师联合会”在与雇主发生争执时,其所做所为和
所发表的宣言就都表现出了这种倾向。保护工人当中的一部分人,即使能够做到这一点,
现在也只会阻碍而不是帮助解放全体工人阶级。
    然而,尽管很少能通过组织工会来提高工资,而且即使能做到这一点,由于上面列
举的理由,这样做也是不可取的,但是如果剥夺任何一部分工人这样做的权利,那就是
很不公平的,并会使他们严重误解决定他们处境的因素。不可否认,法律一直尽力使工
资保持低水平,尽管法律毕竟不是低工资的真正原因。然而,只要法律禁止工人为提高
工资而联合,法律在工人看来就似乎是低工资的真正原因。要知道,工资与劳动的供求
有关。最能把这种关系告诉给工人阶级的,就是罢工的经验,因而最要紧的,就是不扰
乱这种教育课程。
    无论是工会还是集体罢工行动,从本质上绝对地对其加以谴责,都是大错而特错的。
我承认,愚蠢的罢工是邪恶的,而只要罢工力图使工资高于供求决定的市场水平,罢工
就是愚蠢的。但供给和需求并不是自然力,无需工人自己的意志和行动的参与而把一定
数量的工资硬塞在工人手里。市场工资率不是由某种自动器械决定的,而是人与人讲条
件的结果,也就是斯密所谓人们在市场上“讨价还价”的结果;那些不讨价还价的人,
即便是在商店购买东西,其所付的价格也会长期高于市场价格。更何况穷工人是同富有
的雇主打交道,如果他们不象俗语所说的那样“拼命争取”的话,他们就会长期得不到
那种根据对他们劳动的需求而应该付给他们的工资额,但如果不组织起来,他们又怎么
去拼命争取呢?一个工人单独罢工要求提高工资,又有什么用处呢,如果他不与其他工
人商量(这很自然地会导致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他又怎么能够知道市场状况是否允
许提高工资呢,我可以毫不犹豫地说,象工会那样的工人组织,非但不会妨碍劳动市场
的自由运行,反而会对劳动市场的自由运行提供必要的帮助。工会是劳动的出售者在竞
争制度下借以自己照顾自己的必不可少的手段。还有一非常重要的考虑,是由福西特教
授在《威斯敏斯特评论》上发表的一篇文章最先引起人们注意的。经验已最终使较为聪
明的工人能够相当正确地估计出一场要求提高工资的罢工能否取胜。工人现在已几乎同
雇主一样明了雇主货物的市场情况,能够计算出雇主的利得和支出,知道雇主的生意什
么时候兴隆,什么时候不兴隆,只是生意兴隆时,他们才罢工要求提高工资;他们知道,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如果知道他们要罢工,多半是会同意增加工资的。由此可见,事物
发展的这种趋势,实际上是使任何一个行业工资的提高都取决于该行业利润的增长。正
如福西特先生所说,这种趋势标志着劳动者开始经常参与分享得自其劳动的利润。根据
前面某一章 叙述过的理由,这种趋势是应该加以鼓励的,因为主要正是由于有这种趋势,
劳动与资本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才可望得到根本的改善。所以,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罢
工以及组织罢工的工会,非但不是现存社会机器上的有害部件,反而是有用的部件。
    不过,允许成立工会有一必不可少的条件,那就是工会必须是自愿组织起来的。如
果是以武力威胁强迫工人参加工会或参加罢工,那无论采取怎样严厉的措施来对付这种
企图,都不过分。若只是通过发表言论从道义上迫使工人参加工会或参加罢工,则法律
就不应加以干涉,在这种情况下,若要限制罢工,就应诉诸较为开明的舆论,提高国民
的道德情操水平。但当自愿成立的工会力图达到违背公共利益的目标时,则会出现另外
一些问题。提高工资和缩短工时一般说来是有益的目标,或至少也许是有益的目标,但
许多工会都力图废除计件工作制,力图消除最有技术的工人和最没有技术的工人之间的
工资差别,或力图使工会会员每周的工资不超过一定数额,以便使更多的人能够就业;
例如,在“工程师联合会”的诸项要求中,取消计件工作制就占有显著的位置。工会所
要达到的这类目标是有害的。哪怕是部分实现这些目标也会损害公众利益,而如果完全
实现这些目标,其祸害就会与有害的经济立法带来的祸害不相上下。根据劳动者应享有
人身自由的原则,那些有关劳动和劳动报酬的法律,其最有害之处几乎可以说就是力图
使勤劳者和懒惰者,有才能的人和无才能的人处于同一水平,而只要有可能,这也是工
会力图达到的目标。不过,法律并不因此而就有理由禁止成立工会。暂且不谈天赋自由
方面的种种考虑,人类的最高利益也无条件地要束完全允许人们进行各种自愿的经济试
验,不允许较为不幸的社会阶级所做的事情,只是用暴力和欺诈手段来谋取私利。
第六节 对思想和出版的限制
    上面讨论了滥用政府权力的各种方式,但仅仅谈到了有理论依据的那些滥用,其所
依据的理论在最文明的国家仍有一定的市场。我尚未讨论在不久之前造成更大危害、但
现在至少在理论已被普遍放弃的那些滥用,尽管这当中仍有许多没有被放弃,还不能说
其荒谬之处已遭到了彻底揭露。
    例如,可以说人们已完全不再相信以下观点作为一般性论点所具有的有效性,即要
由政府来决定其人民应具有什么样的思想观点,政府在政治、道德、法律或宗教方面应
禁止出版或公开宣讲它所不赞成的学说。现在人们都很清楚,这种制度对一切繁荣都有
巨大危害,甚至对于经济繁荣也有巨大危害,因为人们如果惧怕法律,惧怕舆论,就不
会在那些最为重要的问题上自由地运用自己的心智,人的精神就会普遍麻痹和萎缩,到
了一定程度,人们甚至在一般生活中都不会有什么大作为,若进一步麻痹和萎缩,甚至
会逐渐出现倒退的现象。这方面最能说明问题的例子,就是西班牙和葡萄牙在宗教改革
后2O0年间的情形。当欧洲的几乎所有其他国家都在不断前进时,只有这两个国家无论
在民族精神上还是在物质文明上都在衰落,这固然可以归因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但却有
一最为根本的原因,那就是“宗教裁判”制度和它所代表的精神奴役制度在这两个国家
颇为盛行。
    然而,尽管以上事实得到了非常普遍的承认,尽管思想和言论自由在所有自由国家
都被公认为是公理,但这种表面上的大气度和宽容态度尚未象已得到公认的原则那样享
有权威地位,一旦遇到一种新思想,它就会变成恐惧和战栗。最近10年或15年内,一些
人遭到监禁,只是因为他们有时以很温和的方式公开宣称不信仰宗教;一且宪章主义和
共产主义引起恐慌,公众和政府很可能也会迅速采取同样手段来阻止人们宣传民主学说
和反对私有财产的学说。不过,在英国,对思想自由的限制,与其说来自法律和政府,
还不如说来自国民心理的偏狭气性,而这种偏狭已不再是产生于固执和狂热这样尚不太
坏的品性,而是产生于在思想和行为上已普遍养成的一种习惯,即习惯于把墨守陈规当
作生活的金科玉律,谁没有党派的支持敢于标新立异就惩罚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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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1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治经济学原理(第五篇)
第十一章 论自由放任或不干预原则的依据和所受到的限制
  
    第一节 政府的干预可以分为命令式的和非命令式的两种
    我们的讨论已接近了尾声。下面将根据本书的计划,从原则上而不是从细节上讨论
政府的职权范围,也就是讨论这样的问题,即除了政府必须行使的那些职能外,政府对
社会生活的干预可以或应该扩大到什么范围。这是当今争论得最为热烈的问题,不过,
争论主要集中在若干点上,只是偶尔涉及这个问题的其他方面。固然,那些讨论过具体
政府干预问题(例如国家是应该实施宗教教育还是世俗教育,是否应限定劳动时间,是
否应该向穷人提供救济,等等)的人,也常常作一般性论证,远远超出就事论事的范围,
从而或者表现出赞成自由放任的强烈倾向,或者表现出赞成政府干预的强烈倾向Z但是
他们却很少告诉人们,也很少在心里明确决定,他们将把自己赞成的原则推进到什么程
度。支持政府干预的人,只是满足于坚持说,只要干预是有用的,政府就有权也有职责
进行干预;而属于自由放任学派的人们,则力图明确限定政府的职权范围,往往把府政
的职权范围限定为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使其免受暴力和欺诈的危害,但如果仔细想
一想的话,无论他们自己还是其他人都不会同意这种限定,因为正如前面某一章 已经指
出的,它排除了某些必不可少的、为人们一致承认的政府职责。
    我认为,对于上述问题无法给予一般性的回答。因而我并不是要填补一般理论上的
空白,而只是力图从一种最为广泛的观点考察一下政府干预的利弊得失,以对解决这类
问题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应区分两种政府干预,这两种干预虽然都与同一问题有关,但所具有的
性质和所带来的结果却有很大不同。政府干预可以扩展到对个人自由加以限制。政府可
以禁止所有人做某些事情,或规定没有它的允许就不能做某些事情;也可以规定所有人
必须做某些事情,或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做那些可做可不做的事情。这就是所谓命令式
的政府干预。还有另外一种干预,可以称为非命令式的,也就是说,政府不发布命令或
法令,而是给予劝告和传播信息(这是一种政府本来可以加以广泛利用但实际上却很少
采用的方法);或者,政府允许个人自由地以自己的方式追求具有普遍利益的目标,不
干预他们,但并不是把事情完全交给个人去做,而是也设立自己的机构来做同样的事情。
因此,设立国教是一回事,不宽容其他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人则是另一回事。建立中小
学或大学是一回事,规定所有教师都必须得到政府批准则是另一回事。政府可以建立国
家银行或官办工厂,但它们并不垄断银行业或制造业,除官办的外,还有私营银行或工
厂。政府可以设立邮政局,但并不禁用其他方式投递信件。政府可以有自己的土木工程
师队伍,但也允许人们自由从事土木工程师这一职业。政府可以建立公立医院,但并不
限制私人开业行医。
第二节 反对政府干预的理由:干预本身是强制性的,课征干预所需的税款也是强制
性的
    读者一眼就可以看出,同非命令式的政府干预相比,命令式的政府干预所具有的正
当活动范围要小得多。在任何情况下,都得有大得多的必要性作为前提,命令式的干预
才是正当的;与此同时,在人类生活的很大范围内,必须毫无保留地、无条件地排除命
令式的干预。无论我们信奉什么样的社会联合理论,也无论我们生活在什么制度下,每
个人都享有一活动范围,这一范围是政府不应加以侵犯的,无论是一个人的政府、少数
人的政府,还是多数人的政府,都不应对其加以侵犯。每一个已经成年的人,都应有一
部分生活不受任何其他人或公众全体的控制。只要是稍许尊重人类自由和尊严的人都不
会怀疑,人类生活中确实应该有这样一种受到保护的、不受干预的神圣空间。需要加以
确定的只是,界限应该划在哪里,这种保留地应包括多大的生活范围。我认为,一切只
与个人内部和外部生活有关、不影响他人利益或只是通过道德示范作用影响他人的那些
部分,都应包括在内。我认为,在内心意识即思想和感情领域,以及在只涉及个人,也
就是说不影响他人,或至少不会给他人带来痛苦或害处的外部行为领域,应允许所有人,
特别是允许那些有思想、有教养的人,尽管发表关于善恶美丑的意见,只是不允许用非
法的胁迫手段或法律手段强迫他人附同。
    即使就影响他人利益的那部分行为来说,那些主张用法律禁止这类行为的人,也总
是有义务讲明理由。仅仅推测这类行为会损害他人,并不能成为法律干预个人自由的理
由。使人不能做自己想做的事,或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事,不仅总是使人不痛快,而
且还常常甚至会阻碍身心方面的某些感觉或行动机能的发展;如果个人的良心遭受法律
的限制,不能自由发展,那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就会陷入受奴役的状态。除非绝对必
要,除非能被一般人所接受,除非一般人已经相信或能够使他们相信,所禁止的事情是
他们应该痛恨的事情,否则,不管能带来多大的好处,也没有理由颁布禁令。
    不限制个人自由的政府干预情形则有所不同。当政府想办法达到某一目的,而又允
许个人采用他们认为更好的其他方法达到这一目的时,自由便没有受到侵犯,也没有对
自由施加令人讨厌、又使人堕落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反对政府干预的一主要理由也
就不复存在了。不过,在政府的几乎所有干预活动中,有一件事情是强制性的,那就是
政府必须有经费才能进行干预。而经费则来自税收;或者即使来自公共财产,它们仍然
是强制课税的原因,因为如果把公共财产的年收益卖掉,便可以免除一部分赋税。与此
同时,为了防止逃税漏税,必须花很多钱采取预防措施和实行严厉的限制,由此而大大
加重了强制性赋税所固有的那些缺陷。
第三节 政府职能的增加会增加政府的权力和影响
    反对政府干预的第二条理由是,每增加一项政府职能,都会增加一分政府的权力,
无论是就政府的权威来说,还是就政府的影响来说,都是如此。至少在英国,人们已充
分认识到了这一点对政治自由所具有的重要性。但近来,许多人却倾向于认为,只有当
政府组织得很糟糕,不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堕落成为某个阶级或某些阶级的工具时,
才有必要限制政府的权力;而对于充分代表民意的政府,则应赋予统治国民的权力,因
为这种政府拥有的权力只不过是国民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力。如果这里所说的国民指的实
际上不仅仅是大多数国民,如果少数国民只是有可能压迫他人,而自己不会遭受压迫,
那么上面的看法也许是正确的。然而,经验证明,即便是大多数人选举出来的当权者,
也和寡头统治集团一样,当他们认为能够得到民众支持时,便很容易滥用权力,很容易
非法侵犯个人生活的自由。公众全体很容易把其狭隘的利益观,把其抽象的观念,甚至
把其爱好,作为法律强加给个人,使个人受到约束。在当前的文明程度下,个人以民众
的名义行使的权力,很容易成为社会上唯一实在的权力,因而特别需要坚决保护每个人
思想、言论和行为的独立,以维护人类精神的创造性和每个人的个性,因为这种创造性
和个性是所有真正进步的唯一源泉,是使人类远远优越于动物的最重要的品质。因此,
在民主政体下同在任何其他政体下一样,都应谨慎防止政府扩大干预范围、行使不必要
的权力的倾向。这一点在民主政体下也许比在任何其他政体下都更为重要,因为在公众
舆论享有至高无土地位的地方,遭受至高无上的舆论压迫的个人,不象在大多数其他情
形下那样,可以找到发泄不满的对象,或至少找到同情自己的人。
第四节 政府职能的增加会增加政府的工作和责任
    反对政府干预的第三条理由,依据的是分工原则。每增加一项政府职能,就会给已
经责任过重的政府增加一项新工作。其结果自然是,大多数事情都办得很糟Z许多事情
根本无人办,因为政府要办就得往后拖,而拖延也就等于不办,一些较为麻烦而不显眼
的工作不是被拖延就是被忽视,而且总能为拖延找到理由,与此同时,行政领导的脑子
里则一团糟地塞满了琐碎的小事,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来考虑国家的大事或考虑进行更
大规模的社会改良。
    但是,这些实际存在而又很严重的弊害,与其说是政府肩负的责任过多和过重造成
的,还不如说是政府组织得不好造成的。政政并不是某个官吏或某些官吏的名称,而是
可以在其内部实行各种各样分工的行政机构。只有不实行分工的政府才会带来大量上述
那种弊害,例如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政府就不实行分工,在这些政府中,七、八个被称
为大臣的人住在首都,但却要求全国的所有公务都得由他们点头批准。如果在一个国家
之内,政府职能被适当地分配给中央政府官员和地方政府官员共同承担,如果中央政府
被分成足够数目的部,那么就能够把上述那些弊害减少到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在英国,
当国会认为有必要授予政府监督和部分控制铁路的权力时,它不是把铁路划归内政部管,
而是设立了铁路委员会。当国会决定让中央政府来监督管理济贫事业时,它设立了济贫
法委员会。世界上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象美国的一些州,特别是新英格兰各州那样,把那
么多的职责交给政府官员去行使,而且公务方面的这种分工是非常彻底的;这些官员大
都各有各的上司,除受市民选票的裁定和对法庭负有民事和刑事责任外,便可以自由行
使职责。
    毫无疑问,一个良好的政府所必须具备的条仲是,其行政首脑,无论是永久性的还
是暂时性的,都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利害关系具有总的、全局性的调节控制权。但
是,只要行政机器运转灵活自如,就应使下属,并尽量使地方官吏不仅有执行具体公务
的权力,而且有决定具体事务的权力,只要下属的行为不触犯法律,就应使他们只对行
为的结果负责,而不是对行为本身负责。良好的政府还应最有效地确保诚实而有才干的
人得到任命;应为官吏的晋升开辟广阔道路;应使各级官吏享有较为广泛的行动自由,
从而使最高一级的官吏能集中精力考虑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总体利益;如果做到了所有这
一切,政府在那些适合它承担工作的方面也许就不会感到负担过重了,尽管如果政府承
担不适合它做的工作,负担过重仍旧会带来严重的弊害。
第五节 私人经营因为对所经营的对象具有较大的利害关系因而效率较高
    虽然组织得较好的政府会使人们不再那么强烈地反对增加政府的职责,但即使如此,
在所有较为文明的社会,政府插手做的绝大多数事情,还是不如由或者让具有最大利害
关系的个人来做得那么好。其所以如此的原因,在一句人们常说的话中相当精确地道了
出来:个人要比政府更了解自己的事情和利益,并能更好地照顾自己的事情和利益。这
句话对于生活中的绝大部分事情来说都是正确的,因而在所有适用于这句话的方面,各
种政府干预都应受到谴责。例如,政府是经营不好工商业的,这一点可用以下事实来证
明,在个人具有足够的创业精神和能得到全部必要手段的那些方面,政府几乎无法与个
人展开竞争。尽管政府消息灵通,资金雄厚,能在市场上雇用到最有才干的人,但所有
这些却不足以抵消它的一个巨大弱点,即它不那么关心经营的结果。
    而且,应该记住,尽管政府在智力和知识方面要强于某一个人,但它肯定不如全体
个人。在干某一件事时,政府只能雇用全国一部分有学识、有才干的人。即使政府在招
聘人才做某一工作时只以适合与否为条件,在政府招聘的人才以外,必定还有不少同样
适合做此项工作的人,在个人经营制度下,这种工作常常会很自然地由这些人来做,因
为他们能比别人更好,更省钱地做这项工作。既然如此,就很显然,排斥甚或取消个人
经营的政府要么是用较差的手段取代了较优的手段,要么至少是用其自己完成工作的方
式取代了许许多多同样合格的人会采用的各种各样的方式,而各种方法的相互竞争要远
比方法的划一更有利于进步和改良。
第六节 使人民养成共同行动的习惯
    我最后要谈的,是反对扩大政府干预的一个最强有力的理由。即便政府能把全国最
有学识和才干的人都网罗到各个部门内,很大一部分社会事务仍应该留给具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人去做。生活中的事务,乃是对人民进行实际教育的最主要部分;书本和学校教
育固然是极为必要的,也是极为有益的,但如果没有实际生活的教育,却不足以使人们
能很好地处理事务,不足以使手段适合于目的。学校教育只是提高智力的必要手段之一;
另一几乎同样必不可少的手段,就是积极运用自己的各种活动能力,如劳动能力、发明
能力、判断能力、自制能力等,而对这些能力的自然刺激则是生活中的困难。不应把这
种理论与一种洋洋自得的乐观主义相混淆,这种理论把生活中的困难看作是好事情,认
为生活中的困难可以使人养成与这些困难作斗争的各种品质。只是因为存在着困难,与
困难作斗争翎品质才有价值。实际上,我们应该使人类生活尽量减少困难,而不应象狩
猎者为了练习追捕而不杀猎物那样把许多困难保留下来。但是,因为生活对实际才能和
判断力的需要只会减少,而无论如何不会完全消失,所以重要的是不仅应在少数杰出人
物中而且应在全体人民中培养上述能力,并且应该较为多样化地、较为全面地培养这种
能力,而不是象大多数人那样只是在狭隘的个人利益范围内培养这种能力。如果一个民
族没有养成为集体利益而自觉行动的习惯,如果一个民族一遇到与共同利益有关的事情
就习惯地依赖于政府发命令或采取措施,如果一个民族总是盼望政府为他们做好每件事
情,而自己只做习惯性的工作和例行的工作,那么该民族的能力就只发挥了一半,该民
族所受的教育就在一极为重要的方面存在着缺陷。
    在全体国民中通过实际运用而培养出来的能力,是国家最为宝贵的财富之一,即使
国家的大小官吏已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仍需要在全体国民中培养此种能力。对于人类
的幸福来说,最为危险的情形莫过于,只是统治集团具有较高水平的知识和才能,而统
治集团以外的人则既无知识又无才能。这样一种制度要比任何其他制度都更为全面地体
现了专制主义思想,因为它使那些已经掌权的人享有较高的知识水平,使他们掌握了统
治人民的另一件武器。这种制度就如同牧羊人照着羊群,但却不关心羊的肥壮与否那样,
由此而会造成人与其他动物之间在机体上的那种巨大差别。防止政治奴役的唯一保障,
就是在被统治者中间传播知识,使他们充满活力,具有公益精神,以此约束统治者。经
验证明,要使上面所说的那些能力永远保持足够高的水平,是极为困难的,而且随着文
明程度和所受到的保障程度的提高,随着人们以前只能依靠自己的体力、技巧和勇气来
对付的艰难困苦和危险一个个地被消除,保持上述能力的困难还会增加。所以极为重要
的是,所有社会阶层,包括最低贱的阶层在内,都应有许多自己必须亲自做的事情,都
应使他们在这方面尽可能多地运用智慧和德行,政府不仅应把与个人有关的事情尽可能
留给个人去做,而且还应该允许或毋宁说鼓励个人尽可能多地通过自愿合作来处理他们
共同的事务,因为大家商量和处理集体事务:可以很好地培养公益精神,有效地产生处
理公众事务的智慧,而这种公益精神和智慧一向被看作是自由国家的人民所具有的特殊
品质。
    民主制度如果不在小事情上贯彻民主原则,而只在中央政府一级实行民主原则,则
不仅不会保障政治自由,反而会造成一种完全相反的气氛,致使社会最底层的人也对政
治统治权怀有欲望和野心。在一些国家,人民所渴望的是不受暴政的统治,而在另一些
国家,人民所渴望的则仅仅是人人享有实施暴政的平等机会。不幸的是,对于人类来说,
后一种渴望同前一种渴望一样是非常自然的,而且在许多情况下,甚至在文明国家,后
一种渴望要远比前一种渴望更常见。随着人民逐渐习惯于通过自己的积极干预来处理自
己的事务,而不是把事情留给政府去做,他们就会渴望消灭暴政,而不是渴望实施暴政:
另一方面,如果所有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都来自政府,个人总是习惯于受政府的监督和指
导,那么民主制度在人们心中培养的就不是对自由的渴望,而是对权力和地位的无限贪
欲,人们的聪明才智就不会用在正经事情上,而是用来勾心斗角,争名逐利。
第七节 自由放任是一般原则
    以上所述是主张把政府对社会事务的干预限制在最小范围的主要一般性理由。几乎
没有人会怀疑这些理由的有效性,因而在所有情况下,都应由主张政府干预的人而不是
反对政府干预的人来证明自己有理由。总之,一般应实行自由放证原则,除非某种巨大
利益要求违背这一原则,否则,违背这一原则必然会带来弊害。
    但是,迄今为止,即使在最明白不过地适用于上述原则的场合,政府仍违背这一原
则行事,违背之严重,是后人也许无法想象的。迪诺耶先生的描述,可以使人对此有些
了解。他对法国旧政府遵照干预和控制的法律精神限制工业活动的情况作了如下描述:
    “国家对制造业的控制是毫无限制,极为专横的。它无所顾忌地随意处置制造业者
的资源。谁可以办厂,应核生产什么,应使用什么原料,应采用什么工艺,应采用什么
样的生产方式,这一切都由国家来决定。仅仅把事情做好,或做得较好,是不够的,还
必须按规定去做。谁都知道1670年的那项法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商品,一律没收,
并连同制造者的姓名展览示众,如若再犯,则连同厂主的姓名也一起展览示众。人们必
须时刻留意的,不是消费者的喜好,而是法律的命令。而命令则由许许多多检查官、专
员、管理人、陪审员和监护人来执行。一旦不符合规定,机器使被拆除,产品便被烧毁,
因而改进受到处罚,发明者被罚款。而且对国内销费的产品和出口产品有不同的规定。
手艺人既不能为自己选择安身立业的地点,也不能在所有季节为所有顾客工作。1700年
3月30日颁布的一道法令,限定18个城镇为可以纺织长统袜的地点。1723年6月18日颁布
的.一道法令命令会昂的制造业者从7月里日到9月15日暂时关闭他们的工厂,以帮助收
割。路易十四因为要为卢浮宫修建柱廊,曾禁止一切私人擅自雇用建筑工人,违者罚款
一万利佛尔,并禁止建筑工人为私人干活,初犯判处监禁,再犯则判处苦役。”
    吉伦特派大臣罗朗的证词告诉我们,以上规定以及与此相类似的规定决非一纸空文。
这种多管闲事而刁难人的干预一直延续到法国大革命爆发时为止。罗朗说:“我亲眼看
到80件、90件、100件棉织品或毛织品被剪碎,然后被完全销毁。许多年来,每个星期
我都能看到类似的情景。我看到制造品被没收;制造商被课以很重的罚金;一些纺织品
在赶集的日子被当众焚毁;另一些则被展览示众,上面标着制造商的名字,并威胁制造
商,如果再犯,则将其本人也绑到公共场所示众。所有这些都是按照现行的法规或内阁
的命令做的,是我在鲁昂亲眼看到的。究竟犯了什么罪,要给以如此残酷的处罚?难道
就因为所使用的原料或纺织品的质地,甚或某几根经线上有某些纰疵吗?”
    “我经常看到一些官吏闯入制造业者的家中,乱翻一气,恐吓其家人,割断布匹,
扯断经线,拿去作为违反规定的证据。随后制造业者便被传唤、审讯和定罪,产品被没
收,没收产品的判决书被张贴在各公共场所。制造业者的财产、名誉和信用由此而丧失
殆尽。他们到底犯了什么罪呢,因为他们用精纺毛线制作了一种叫作长绒粗呢的毛料,
这种毛料虽然在英国有出产,甚至在法国也有人出售,但法国政府却规定这种毛料应孩
用安哥拉山羊毛来制作。我还看到另一些制造业者也受到了同样对待,因为他们制造了
一种特殊宽度的羽纱,这种宽度的羽纱是英国和德国所使用的,西班牙、葡萄牙等国以
及法国的一些地方对此也有很大需求,但这种羽纱却违反了法国政府有关羽纱宽度的规
定。”
    现在,即便是最不开化的欧洲国家,也不会应用这种“家长式的统治”原则了。在
上面所引述的那些情形中,反对政府干预的所有一般性理由都是有效的,有些反对理由
甚至是极为有效的。但我们现在则得转而讨论问题的第二部分,也就是讨论这样一些情
形,在这些情形中,反对政府干预的一些一般性理由是完全无效的,而另外一些仍然有
效的理由,却被更为重要的相反的考虑压倒了。
    我们已经指出,一般说来,生活中的事务最好是由那些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自由
地去做,无论是法令还是政府官员都不应对其加以控制和干预。那些这样做的人或其中
的某些人,很可能要比政府更清楚采用什么手段可以达到他们的目的。即使政府能够最
全面地掌握个人在某一时期内积累的有关某一职业的全部知识(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个人也要比政府对结果具有更强烈得多、更直接得多的利害关系,因而如果听凭他们选
择,而不加以控制的话,则手段会更有可能得到改进和完善。然而,尽管劳动者一般说
来能最好地选择手段,但能否在同样普遍的意义上断言,消费者或被服务者能最好地鉴
别目的呢,买者是否总是能够鉴别商品,如果不能,则有利于市场竞争的推定便不适用
于买者鉴别商品的情形,而如果商品的质量同社会有很大关系,那么权衡利弊得失,就
应该由国家整体利益的全权代表以某种方式和在某种程度上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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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1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节 自由放任有许多例外。消费者不能鉴别商品的各种情形。教育
    这里,我们在承认消费者能够鉴别商品的时候,必须加上许多限制条件和例外。消
费者一般说来是他自己所使用的物品的最好鉴别者(尽管在这方面也并非完全如此)。
这些物品是用来满足物质上的某种需要,或用来满足某种嗜好或爱好的,而关于这种需
要和嗜好,是无需请别人来帮助鉴别的;或者这些物品是某一行业的人从事工作时所使
用的工具,因而可以认为他们能够鉴别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工具的优劣。但还有另外一
些东西,这些东西的价值是决不能用市场上的需求来检验的;这些东西的效用并不在于
满足人们的嗜好,也不在于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最需要这些东西的人反而最不想得到
它们。那些主要用来提高人类素质的东西,就是这样。末开化的人是不能很好地鉴别教
化的价值的。那些最需要提高知识水平和道德水平的人,却往往最不想提高知识和道德
水平,而即使想,靠他们自己也做不到这一点。在自愿制度下,情况仍将是,既然人们
不想达到某一目的,也就无从谈论手段,或者那些需要改进提高的人对自己所需要的东
西抱有不全面或完全错误的看法,因而市场需求带来的供给,根本不是人们所真正需要
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善意的、较为文明的政府都可以认为自己具有或应该具有
比其所统治的普通人高的教化水平,因而同大多数人的自发需要相比,应该能够向人民
提供更好的教育。所以,从原则上说,就应该由政府向人民提供教育。这个例子说眀不
干预原则在一些情况下不一定适用,或不一定普遍适用。
    我认为,自由放任这个一般原则,尤其不适用于初等教育。某些基本知识是来到世
上的所有人在儿童时代无论如何应该加以掌握的。如果他们的父母或抚育他们的人有能
力使他们得到这种教育,但却未能这样做,那他们就没有尽到两方面的职责,一是对孩
子本身的职责,一是对一般社会成员的职责,因为一般社会成员会因为其同胞缺少教育
而遭受严重损害。所以,政府可以运用自己的权力,规定父母在法律上负有使子女接受
初等教育的职责。但要使父母承担这种职责,则政府就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人们能够免费
或以极低的费用接受初等教育。
    当然一些人也许会反对说,教育子女的费用是父母应核负担的费用之一,即使是劳
动阶段也不例外;父母应感到用自己的钱履行这项义务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而由别
人出钱提供教育,正象由政府提供生活费那样,会相应地降低必要工资的水平,会减少
人们努力工作和自我克制的动力。这种论点至多只是在以下情形下才是下确的.即个人
本来会自己料理的事情,改由公家代办,也就是说,劳动阶级中的所有父母已认识到自
己有义务花钱使子女接受教育并已履行了这一职责。但是,如果父母没有履行这一职责,
没有把教育费用列入其工资必须支付的费用中,那就说明,一般工资水平尚不足以承担
这种费用,这种费用必须由其他来源来承担。在一些情况下,一旦提供了帮助,就必须
永远提供帮助,但提供教育的情形则不是这样。真正的教育决不会削弱,反而会增强和
扩展人的各种机能,无论以什么方式得到教育,都有利于培养人的自立精神。倘若情形
是不免费提供教育,人们便根本得不到教育,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提供帮助所带来的结果,
就不同于在其他许多情形下提供帮助所带来的结果;不同之处在于,现在提供这种帮助
有助于日后不需要人帮助。
    在英国以及欧洲大多数国家,非熟练工人靠其普通工资是不能为其子女支付初等教
育的全部费用的,而且即使能,恐怕也不肯支付。所以,我们便不应在政府负责和私人
负责之间进行选择,而应孩在政府资助和自愿捐助之间进行选择,也就是在政府干预和
民间团体干预之间进行选择,所谓民间团体的干预,就是象那两个著名的“教育协会”
那样,由私人捐钱办学校。当然,凡是靠私人捐助已经办得很好的事情,就不应该用强
制课征来的税款来办。在学校教育方面,这一原则适用到什么程度,则要看具体实际情
况来定。对于我国民办教育的情况,最近人们已作了大量讨论,因而这里就无须加以详
细评论了,需要指出的只是我深信,民间教育的数量现在是远远不够的,以后很可能也
仍将是远远不够的,而其质量虽然显示出了某种改进的趋向,但现在除极少数情况外,
却很差,而且一般说来是糟糕透顶的,简直是徒有其名。所以我认为,政府有义务弥补
这一缺陷,资助初等教育,以使穷人家的所有孩子能够免费或以微不足道的费用接受初
等教育。
    有一件事情是一定要坚持的,那就是政府不应垄断教育,无论是初等教育还是高等
教育都不应加以垄断,不应运用权力和影响迫使人们就学干政府聘任的教师而不就学于
其他教师,不应使受教于这些教师的学生享有特殊利益。一般说来,政府聘任的教师虽
然也许要优于私人教师,但他们并非具有全体教师的知识和智慧,因而应敞开尽可能多
的道路来达到提供教育的目的。政府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完全控制教育,是令人不能容
忍的。拥有这种控制权并行使这种控制权,也就是实行专制统洽。政府如果能从小塑造
人民的思想和感情,那就可以对人民为所欲为。所以,虽然政府可以而且在许多情况下
也应该设立名级学校,但它却不应强迫或诱使人们上公立学校,私人建立学校的权力也
不应在任何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批准。要求一切人都必须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是有道
理的,但如果规定人们应如何接受教育,或应该从谁那里接受教育,那就没有道理了。
第九节 一些人可以对另一些人行使权力的情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保护低等动物。
妇女的情形则与此不同
    在教育问题上,政府之所以有理由进行干预,是因为在这件事情上,消费者的利益
和判断不足以确保提供优质商品。现在让我们来看另一类情形,在这类情形下,没有人
处于消费者的地位,可以依赖的只是当事者本人的利益和判断,例如当人们处理只关系
到自身利益的事情时,或当人们订立私人契约时。
    在这方面奉行不干预原则的理由是,同立法机关的一般法令或政府官员的命令相比,
大多数人对自身的利益和促进自身利益的方法都具有更加正确和聪明的见解。这一格言
作为一般原则来说,无疑是正确的,但也不难觉察到有一些很严重、很明显的例外,这
些例外可以分成以下几类。
    第一,虽然个人可以对自身利益作出最好的判断,但个人却也可能不具有判断和行
动的能力,可能是疯子、白痴、幼儿,或虽然并非完全没有判断能力,却可能尚未达到
能够作出成熟的判断的年龄。在这种情形下,不干预原则的基础便完全崩溃了。具有最
大利害关系的人不仅不能对事情作出最好的判断,而且根本不能作出判断。无论在哪里,
精神病患者都被看作是应该得到国家照顾的对象。至于儿童和少年,人们常说,虽然他
们不能自己作出判断,但他们有父母或其他亲属可以替他们作出判断。然而,这样一来
问题的性质就变了,问题就不再是政府应不应该干预个人的行为和利益,而是政府应不
应该让一些人的行为和利益完全听凭另一些人的摆布。父母的权力和任何其他权力一样,
有可能被滥用,而且事实上也经常被滥用。如果法律不能阻止父母残暴地对待甚或杀害
子女,那我们当然有理由认为,子女的利益会由于父母的自私和无知而经常被不知不觉
地牺牲掉。无论什么事情,只要为了子女的利益显然是父母应该做的或不应该做的,法
律在可能的范围内就应强迫父母去做或不做,一般说来,这也是法律的一项职责。试从
政治经济学这一特殊领域举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毫无疑问,只要国家照看得到,就应
保护少年儿童,禁止雇用他们做过于繁重的工作。之所以应禁止少年儿童劳动的时间过
长或劳动强度过大,是因为如果不加禁止的话,他们就总是被强制这样去做。就儿童来
说,签约自由无异于强制自由,教育也是一个例子。不应允许父母或亲属由于漠不关心,
嫉妒或贪婪而使儿童得不到他们可能得到的最好教育。为保护儿童的利益而在法律上进
行干预的那些理由,也同样适用于那些不幸的奴隶和受人类虐待的低等动物。对于虐待
这些没有防御能力的人和动物的行为,政府有时予以惩戒,一些人由于极为严重地误解
了自由原则,而认为政府这样做超出了其权限,是对家庭生活的干预。实际上,家庭暴
君所控制的家庭生活,正是最迫切地需要法律加以干预的事情之一。令人遗憾的是,人
们对政府权力的性质与由来的模糊认识,竟使许多热心支持运用法律武器来惩治虐待动
物的行为的人,不是在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中寻找制定这种法律的理由,而是认为,之
所以要制定这种法律,是因为一旦养成了虐待动物的残忍习惯,人类的利益也会受到损
害。如果说具有足够体力的人在看到动物被虐待时,有义务加以阻止,那么一般说来,
社会也同样有义务加以阻止。在这方面,英国现行法律的主要缺陷是,即使是对于最为
严重的虐待动物的行径,处罚也很轻,几乎往往等于不给予处罚。
    一些社会成员处于依附地位,为了保护他们,应由法律限制他们的签约自由。常有
人提议,妇女也应该包括在这些人中,而且现行的工厂法象对待朱成年者那样对待妇女,
对二者的劳动都作了特殊限制。但我认为,为了这一目的和其他目的而把妇女和儿童归
为一类,不仅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某一年龄以下的儿童
是不能独立判断事物或行动的,在没有长大以前,他们必然或多或少地缺乏这种能力;
但妇女却同男人一样有能力了解和处理自己的事情,妨碍她们这样做的唯一障碍是她们
现在处在不公正的社会地位上。只要法律规定妻子得到的每样东西都是丈夫的财产,规
定妻子必须与丈夫同居,从而迫使她忍受丈夫在精神和肉体上对她任意施加的虐待,那
么就有理由认为,她是被强迫做每件事情的,而当代的改革家和慈善家所犯的一个大错
误是,他们不是去纠正这种不公正本身,而是一点一点地对付不公正所造成的后果。如
果妇女象男人那样,能完全支配自己的人身以及自己继承或挣得的财产,那就没有理由
限制她们为自己劳动的时间,以使她们有时间为丈夫劳动,或者用鼓吹这种限制的人的
话来说,以使她们有时间为丈夫的家庭劳动。在劳动阶段的妇女中,只有那些在工厂做
工的妇女,不处于奴隶和苦役的地位,其所以如此,就因为她们到工厂工作和挣钱往往
是自愿的。要改善妇女的状况,就应为她们开辟尽可能广的就业门路,而不是完全或部
分关闭已经向她们敞开的就业门路。
第十节 永久性契约
    个人能对自己的利益作出最好的判断这种学说的第二个例外是,有时个人试图在现
在不可改变地决定近期和遥远的未来什么对自己最为有利,此时就不适用于这种学说。
只有当个人的判断依据的是个人实际的特别是现在的经验时,才有理由推论说个人能对
自己的利益作出最好的判断,而如果这种判断形成于经验之前,即使在被经验推翻之后
也不能反悔,那就没有理由作出上述推论。如果人们签订一项契约,不只是要做某件事,
而是要永远或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做某件事,绝不允许解除契约,那么,便不能认为坚持
履行这种契约总是对人们有利的,何况签订这种契约时人们可能还很年轻,并不真正了
解自己所做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自愿签约,通常也没有什么意义。听凭人们
自由签约这一实际原则,在应用于永久性契约时,应加以很大的限制;法律应对这种契
约采取极为慎重的态度;若当事人尚不能对这种契约所规定的义务作出判断,法律就不
应允许签订这种契约;若允许签订这种契约,法律就应尽可能确保当事人是在深思熟虑
之后才签订这种契约;尽管当事人不能自行解除这种契约,但法律却应核允许当事人向
公正无私的有关当局陈述了充足的理由后,解除契约。以上种种考虑显然适用于婚姻这
种最为重要的终生契约。
第十一节 委托经营
    对于政府不能象个人那么妥善地处理个人事务这种学说,我要指出的第三种例外,
是个人委托他人经营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所谓私人经营,事实上与其说是当事人自
己在经营,还不如说政府官员在经营。不管什么事情,若听其自然,股份公司能办好的
话,则国家常常也能办好,而且就实际结果来说,有时还会办得更好。众所周知,政府
的经营确实是拖沓的、不经心的、无效率的,但股份公司的经营一般说来也是如此。固
然,股份公司的董事常常是股东,但政府官员也总是纳税人Z公司董事同政府官员一样,
可以在经营良好时得到一份利益,但暂且不说偷安的心理,他们有时也故意不好好经营;
以从中谋利。有人会反对说全体股东可以对董事进行某种控制,而且几乎总是有权解除
董事的职务。但实际上,股东很难行使这种权力,只有当公司经营得很糟糕,接近于破
产时,才会行使这种权力,而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一般也会撤换它所任命的管理人员的。
股东大会以及股东个人的检查和调查提供的这种保障是很差的,与此相对,在自由国家,
凡政府干预的事情,则较为公开,可以对其进行较为积极的讨论和评论。所以,同合股
经营相比,政府经营的缺陷即使肯定要大一些,似乎也并不一定大得很多。
    凡是人们通过自愿合伙所能做的事情,即使政府官员能做得一样好或更好,也应让
人们自己去做,其原因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了,即:这些事情如果让政府官员去做的话,
会使政府主要官员的负担过重,分散他们的注意力,无法集中精力履行只有他们能履行
的职责,而去管理那些没有他们也能做得很好的事情;会不必要地使政府的直接权力和
间接影响膨胀,并增加政府官员与老百姓发生冲突的机会;会不适当地把全国从事大规
模经营的技术和经验以及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力都集中在掌握统治权的官僚机构手中;这
种做法会使人民和政府的关系变成孩子和监护者的关系,导致人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
低下,到目前为止,欧洲大陆上那些被代议制或非代议制政府过分干预的国家,情况正
是如此。
    然而,虽然由于以上原因,可由私人公司办得相当好的事情,一般说来就应让私人
公司去做,但却不能由此而推论说,政府应完全放任不管私人公司的经营方式。在许多
情形下,提供某种服务的方式,由于其性质的缘故,实际上必然是独家的;在这种情况
下,是无法阻止实际的垄断的,是无法阻止垄断者向社会课税的。我已不只一次地提到
了煤气公司和自来水公司的情形,虽然完全允许这些公司展开自由竞争,但实际上却毫
无竞争,而且他们实际上要比政府更加不负责任,更加不闻不问人们的抱怨。在这种情
况下,多家经营只是增加了开支,而并没有带来好处,国民为不可或缺的服务支付的费
用,实质上与法律强制课征的赋税没有什么两样:几乎每一户人家都不把“水费”同地
方税区别开来。因而,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些特殊的服务,同铺设道路和清扫街道等服
务一样,虽然肯定不应由中央政府来提供,但却应该由市政当局来提供,其费用应由地
方税来支付,就象现在实际上是由地方税来支付的那样。但在许多与此相类似的最适宜
于私人经营的领域,光有经营者的利益尚不足以确保社会得到适当的服务,还需要有另
外的保障;政府应从一般利益着想使这些领域中的经营活动遵守合理的规定,或保留控
制这类经营活动的权力,以使公众能享有垄断利润带来的好处。这适用于道路,运河和
铁路的经营管理。在这些方面,实际上总是存在着很大程度的垄断。一国政府如果完全
让某一私人公司享有这种垄断权,那就无异于让某一个人或某一家公司为了自己的私利
随心所欲地对该国生产的全部麦芽或进口的全部棉花课税。固然,在一定时间内允许私
人公司享有这种垄断权,根据发明人可以享有专利权的原则,是有道理的,但是,国家
对于这类公共事业应保留将来收回的权利,或保留并自由行使规定最高收费的权利和经
常变动最高收费的权利。也许有必要指出,国家可以拥有运河或铁路,而不亲自经营它
们;运河或铁路由向国家租得一定期限经营权的公司来经营,往往经营得更好。
第十二节 有时政府干预对于实现当事人的愿望是必不可少的。这方面的例子有规定
劳动时间的长短和出售殖民地的土地
    我要请求人们特别注意第四种例外,因为我认为,政治经济学家至今尚未充分注意
这种例外。有些事情需要法律进行干预,并不是为了否决人们对自身利益所作的判断,
而是为了使这种判断得以付诸实施,因为人们只有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才能实施其判断,
而协调一致的行动只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批准才会奏效。为了举例说明同时也为了避免
过早地作出判断,让我们来看缩短劳动时间的问题。不管是不是事实,我们至少可以假
设,普遍把工厂的劳动时间例如从10小时缩减为9小时,对工人是有好处的;并可以假
设工人劳动9小时得到的工资会和劳动10小时一样多或基本一样多。有人会说,如果结
果是这样,如果工人都相信结果是这样,那么工人就会自动这样来限制劳动时间。但我
认为,除非全体工人商量好相互遵守这种限制,否则这种限制是不会有效的。如果某一
个工人不愿工作9个小时以上,而其他工人则愿意工作10个小时,那么这个工人要么会
失业,要么会被扣掉工资的十分之一。由此可见,不管这个工人多么坚信缩短劳动时间
对整个工人阶级是有好处的,但在他尚不能肯定所有工人或大多数工人都会同样做时,
如果他率先行动,他自己就会遭殃。现在假设全体工人阶级已一致同意缩短工时,在这
种情况下,是否没有法律的批准也能缩短工时呢,我们的回答是,除非有同法律一样严
格的舆论,否则是不能做到这一点的。其原因是,不管遵守这一规定对整个阶级多么有
利,违反这一规定却对每个人有直接的好处,而且遵守这一规定的人愈多,违反这一规
定的人得到的好处也愈多。假如几乎所有工人都遵守缩短工时的限制,只工作9小时,
那么那些愿意工作10小时的工人就会得到这种限制带来的全部好处,外加违反这种限制
带来的利润,也就是说,他们的9小时工作会得到10小时的工资,另外那1小时的工作会
再得到1小时的工资。我承认,如果绝大多数工人工作9小时的话,那么没有哪个工人会
受到损害,整个工人阶级都会得到好处,与此同时,那些愿意工作更长时间挣得更多工
资的人也不会受到妨碍。这当然是人们所希望的理想状况。姑且假设能在不减少工资、
不把劳动逐出某些市场的情况下缩短工时(是否能够做到这一点,不是在理论上所能决
定的,而要看具体情况而定),那么做到这一点的最好方式,就是工人的一般劳动习惯
慢慢地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工人逐渐自愿地缩短工时,而那些不愿缩短工时的工人,
其自由也丝毫不会受到限制。然而,在比以前好的报酬条件下,许多工人也许宁愿工作
10小时,以致缩短工时不能成为一般准则,一些人自愿做的事情,会迅速成为另一些人
不得不做的事情,那些为了得到较多工资而宁愿工作较长时间的人,最终也许并不会得
到比以前多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工作9小时确实有利于每个工人的利益,即使
每个工人都相信其他工人会工作9小时,要达到这一目标也得把这种信以为真的默契通
过法律转变为具有约束力的契约。在这里,我并没有支持这种立法的意思,英国尚没有
人要求颁布这种法令,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也不主张颁布这种法令。我不过是想借此说
明,各阶级的人们有时会需求法律的帮助,使每个人确信其竞争者也会采取相同的作法,
从而贯彻实施他们全体经过深思熟虑而取得的对自身利益的看法,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
人们是不会放心大胆地实施集体的看法的。
    可以用来说明上述原则的另一个例子,是大家所知道的威克菲尔德的殖民计划。该
计划所依据的重要原理是,土地和劳动的生产力取决于两者之间是否具有适当的比例;
在新拓殖的国家,如果少数人占有大量土地,或者如果每个工人都很快成为土地占有者
和耕种者,则生产力便会降低,该殖民地在财富的积累和文明的进步方面便会受到极大
阻碍;占有本能(几乎可以这样说)以及在故国养成的那种对土地所有权的感情,会诱
使几乎每一个移民尽其所能地占有尽可能多的土地,会诱使每个工人立即占有土地,只
靠家人帮助耕种土地。如果能在某种程度上限制这种立即占有土地的倾向,能诱使每个
工人工作若干年后才占有土地,那就会长久地拥有大批雇佣工人,可雇佣他们来修筑道
路、运河以及水利设施等,可雇佣他们建立和从事各项城市产业。在这种情况下,当工
人最后成为土地所有者时,他会发现由于能很方便地到达市场和雇佣到工人而大大提高
了土地的价值。所以,威克菲尔德建议阻止人们过早地占有土地,阻止人口过于分散,
其方法是凡尚未被占有的土地,都由国家规定高额售价,所得收入用于把外国工人运送
到殖民地。
    然而,这一有益的计划却遭到了人们的反对,说它违反了政治经济学中的一条著名
原理,即个人能对自身的利益作出最好的判断。据说,只要听其自然,个人通过自由选
择而占用的土地数量和占用土地的时机就是对每个人最有利的,从而对整个社会也是最
有利的;人为地设置障碍阻止人们获得土地,就是承认立法者的狂妄想法,承认他比人
民自己更知道什么对人民最有利,以此阻止人民按自己认为最有利于自身的方式行事。
这完全误解了威克菲尔德的计划,也完全误解了据说它所违背的那条原理。疏忽之处类
似于我们在前面以劳动时间问题为例子所说明的那种疏忽。任何人所占有的土地数量都
不应超过他所能适当耕种的数量,任何工人都应等到有人替代他时才占有土地,这种想
法尽管对整个殖民地是有利的,对殖民地中的每个人也是有利的,但是,除非某个人确
信其他人也这样做,否则他进行这样的克制就决不会对自己有利。如果周围的定居者都
拥有上千英亩土地,那他实行克制,只拥有50英亩土地,对自己有什么利益呢,或者。
如果其他所有工人都立即用所得到的收入购买地产,这些地产相互之间的距离有数英里
之遥,那么某个工人把自己获得土地的时间往后推迟几年,这对他有什么好处呢,如果
所有其他工人都竞相购买土地,以致无法形成雇佣劳动阶级,那他推迟占有土地的时间,
就不会在他获得土地时增加利用土地的效率;他为什么要在周围的人都已成了土地所有
者时仍充当雇佣劳动者,从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呢?做对大家都有好处的事情,是有
益于每个人的,但只有当其他人也这样做时,才有益于每个人。
    每个人能对自身的利益作出最好的判断这一原则,按照上述反对者的理解,可以解
释为,政府不应当执行那些已得到公认的职责,也就是说,政府实际上根本就不应当存
在。不相互偷盗和欺骗,无论对整个社会来说还是对社会的每一成员来说,都是非常有
益的;但却仍然需要有惩处偷盗和欺骗的法律;其原因是,虽然不偷盗、不欺骗是有益
于每一个人的,但如果允许所有其他人偷盗和欺骗他,那他不偷盗和欺骗其他人对自己
就是不利的了。主要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才需要有刑法,因为即使人们一致同意某种行
为对大家都有利,但这并不能确保大家总是照此行事。
第十三节 利他行为。济贫法
    第五,根据个人是自身利益的最好判断者这一原则而反对政府干预的论点,不适用
干以下涉及面很广的一类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政府所要干预的不是个人为自身利益采
取的行动,而是为他人利益采取的行动。这特别包括公共救济这一十分重要而又引起很
多争论的问题。虽然一般说来,凡是个人能够做的事情,都应该让他们自己去做,但是,
如果他们不能自己去做,而要得到别人的帮助,使产生了这样的问题,他们是完全从别
人那里从而很不可靠地、没有规律地得到这种帮助好呢,还是应该让社会经由国家这一
工具来有组织、有计划地提供这种帮助。
    这就涉及了济贫法的问题。如果各阶层的人都是有节制而节俭的,同时财产的分配
又是令人满意的,则济贫法就不是很重要的问题,但英国当前这两方面的情况则与此相
反,因而济贫法就是一极为重要的问题了。
    不管我们如何看待道德原则和社会团结的基础,我们都必须承认,人类是应该相互
帮助的,穷人更是需要帮助,而最需要帮助的人则是正在挨饿的人。所以,由贫穷提出
的给予帮助的要求,是最有力的要求,显然有最为充分的理由通过社会组织来救济急待
救济的人。
    另一方面,无论就哪种帮助来说,都需要考虑到两种结果,一种是帮助本身的结果,
另一种是依赖于帮助的结果。前者一般是有益的,后者则大都是有害的,而且在许多情
形下,害处是非常大的,以致弊大于利。最需要帮助的人往往最容易发生这种情况。养
成依赖他人帮助的习惯是有害的,而最为有害的莫过于在生活资料上依赖他人的帮助,
不幸的是,人们最容易养成这种习惯。因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微妙而重要的,即如何在
最大的程度上给予必要的帮助,而又尽量使人不过分依赖这种帮助。
    然而,帮助过多和没有帮助都会同样损害人的干劲和自立精神。努力而没有成功的
希望,甚至要比不努力也肯定能获得成功,更加令人感到沮丧。当一个人境况极为糟糕,
意志消沉,麻木不仁时,给予他帮助便是为他注射兴奋剂,而不是镇静剂,由此而可以
增强而不是减弱他的活力。不过,这种帮助无论如何不应取代这个人自己的劳动、技能
和节俭,不应使他丧失自助的能力,而只应通过这种合法的帮助使他更有希望获得成功。
因此,这可以说是一项标准,所有慈善救济计划,无论是针对个人的还是针对各阶级的,
无论是民间的还是官方的,都应接受这一标准的检验。
    如果说在这一问题上有任何一般的理论或准则的话,那似乎就是,如果接受帮助的
人和没有接受帮助的人处境相同,如果这种后果是可以预料到的,那么这种帮助就是有
害的,另一方面,如果人人都可以得到帮助,但人人都尽力摆脱帮助,则这种帮助对大
多数人来说就是有益的。这一原则应用于官方救济计划,就是1834年颁布的济贫法所依
据的原则。如果接受救济的人生活得同自食其力的人一样好,那么这种救济制度就会从
根本上使所有人丧失勤奋努力,刻苦自励的精神,如果真的实施这种制度,那么作为其
补充,就需要一种有组织的强迫劳动制度,来迫使那些没有自立动机的人象牛马那样干
活儿。但是,如果一方面能确保所有人不受绝对贫困之苦,另一方面能使那些靠政府救
济的人的生活状况远远不如自食其力的人,那么能保证所有人不致饿死(除非自愿如此)
的法律,便肯定会带来有益的结果。这种想法至少在英国是可以实现的,上个世纪结束
以前很长一段时期的经验以及近来许多非常贫困的地区的经验,都证明了这一点,这些
地区实施了严格的济贫规定以后,减少了大量贫民,给整个劳动阶级带来了巨大而长久
的好处。无论哪一个国家的济贫制度,只要经常依据人民的性格调整救济方法,也许都
会具备必要的条件而成为无害的制度。
    我认为,具备了这种条件后,就完全应该由法律来规定应绘予身体健康的穷人多少
最低限度的救济,而不应让他们依赖私人施舍过活。首先,私人慈善机构提供的救济几
乎总是不是过多,就是过少,在一个地方可能滥发救济,而在另一个地方则听凭人们挨
饿。其次,既然国家必须向犯了法而服刑的穷人提供食物,那么不犯法便不提供食物,
也就无异于鼓励人们犯罪。最后,如果让穷人依赖私人慈善机构过活,就不可避免地会
有大量乞丐。国家可以而且也应该让私人慈善团体去做的事情,是分辨哪些人真正需要
救济,哪些人不那么需要救济。对于较为需要救济的人,私人慈善团体可以给予较多的
救济。而国家则必须按一般规则行事。国家无法分辨哪些穷人应得到救济,哪些穷人不
那么需要救济,不能给予前者较多的救济,给予后者较少的救济。有人指责法律不公平,
说法律未能给予单纯时运不济的穷人比行为不轨的穷人更好的待遇,他们这样说是由于
误解了法律和公共权力机关的职权范围。发放救济的政府官员无权调查他人的私事。不
应授权负责救济事务的人员去对申请救济的人的道德行为作出判断,让他们根据这种判
断想决定发放还是不发放他人的钱财。如果有人认为发放救济的政府官员(即便是最称
职的)会不辞辛劳地仔细调查穷人过去的行为,以此作出合理的判断,那他就太不了解
人类了。私人慈善团体会作这种区分,而且它们在发放自己的钱财时,也有权根据自己
的判断这样做。人们应该懂得这是特别适宜于私人慈善团体做的事情,私人慈善团体的
工作是好是坏,也就看它们执行这一职能时表现出来的明辨力是多还是少。但是,却不
应要求公共基金的管理人员也这样做,他们只能对所有的穷人一视同仁,甚至对最坏的
穷人也得给予适用于所有穷人的最低限度的救济。如果要求公共基金的管理人员也这样
做,那么任意放宽救济尺度就会很快成为普遍现象,只有在极少的情况下,才会拒绝给
予救济,而这种拒绝也是任意而专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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