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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舒晴曼妙

【经典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原理(约翰·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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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1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节 开拓殖民地
    另一类事例也适用于与公共救济一样的原理。在这类事例中,个人的所作所为,虽
然完全是为了个人自身的利益,但其结果却远远超出了个人利益的范围,涉及整个国家
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而对于这种利益,社会只有用其整体的力量才能予以维护和促进。
这方面的事例之一就是殖民地的开拓。谁都不会否认,殖民地的建立不应只照顾开创者
的私利,而应认真考虑到殖民地今后长久的利益,如果人们这样认为的话,那么要做到
这一点,就必须依照贤明的立法者的先见和远虑,订立种种法规,使建立殖民地的事业
从一开始就遵守这些法规;而只有政府有能力制定和实施这种法规。
    政府对殖民事业的干预,关系到人类文明本身的未来利益和长久利益,远远超出了
较为狭隘的纯经济方面的考虑。但即使单单从经济方面来说,把人口从人满为患的地方
迁移到无人居住的地方,也是一项对社会非常有用的工作。这项工作非常需要政府的干
预,同时也会给政府干预带来最高的报酬。
    要理解开拓殖民地带来的利益,就不应认为开拓殖民地只与某一国家有关,而应认
为开拓殖民地关系到人类的整个经济利益。开拓殖民地的问题一般仅仅被看作是分配问
题,即减轻一方劳力市场上的剩余,用这种剩余补充另一方劳力市场上的供应不足。固
然这是分配问题,但同时也是生产问题,人们大谈特谈的一向是从价格最便宜的地方输
入商品带来的经济利益,却很少想到在生产费用最低的地方生产商品也能带来经济利益。
如果把消费品从供应过于充足的地方运送到供应不足的地方是有利可图的,那么把劳力
和生产工具从供应过于充足的地方运送到供应不足的地方,不也同样是有利可图的吗,
把劳力和资本从欧洲国家输往新兴国家,也就是把劳力和资本从生产力较低的地方输往
生产力较高的地方,会相应增加整个世界劳动和资本的生产物总量,会增加欧洲国家和
新兴国家的共同财富,在很短的时间内,财富的增加额就会是运费的好几倍。我们可以
毫不踌躇地断言,在目前的世界状况下,开拓殖民地是欧洲富裕国家的资本所能从事的
一项最为有利可图的商业事业。
    但很明显,作为一项商业事业来说,大规模开拓殖民地这项工作,只能由政府来进
行,或者在与政府达成完全的谅解的情况下由私人团体来进行,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
下,例如在爱尔兰发生饥荒后的那种情况下,情形才可能不是这样。自愿的移民对于减
轻欧洲国家的人口压力没有多大作用,尽管这无疑会给殖民地带来好处。自愿移居的劳
动者很少是很穷的人,往往是拥有少量资本的小农或已有若干积蓄的工人,这些人的移
居固然减少了拥挤的劳力市场上的劳力,但同时也从自己国家的资本中带走了除他们自
己外还可以养活和雇佣他人的资金。另外,这部分人的数量很有限,即便他们全都移居,
也不会对人口数量产生什么影响,甚至连人口每年的增加额都不会受影响。要向国外迁
移大量劳力,移居费用就必须由移居者以外的人来支付或至少是垫付。那么应该由谁垫
付呢,人们很自然地会说应该由殖民地的资本家来垫付,他们需要劳力并想雇佣劳力。
但问题是,资本家出资迁移工人后,却无法确保自己从这些工人那里得到好处。即使殖
民地的所有资本家联合起来,通过捐款来承担这种费用,他们也仍然无法确保工人到了
殖民地后为他们干活儿。这些工人工作很短一段时间,挣了一点钱后,如果政府不加以
阻止的话,就会占据荒地,自行耕种。人们已进行过多次试验,看能否强制执行劳动合
同,迫使移居者向垫款人偿还路费,但这样做却麻烦很多,开支很大,总是得不偿失。
剩下的唯一办法就是借助于教区或个人的自愿捐助,来消除已经成为或即将成为地方济
贫税负担的剩余劳力。假如普遍采用这种方法,也许会有相当一部分人移居,从而消除
现有的失业人口,但却不会提高就业者的工资,而且每代人都得重做一遍这样的事情。
    开拓殖民地的工作之所以应该由国家来进行,其主要原因之一是,除极为特殊的情
况外,只有这样,移民费才能自行得到补偿。既然正如前面所说的那样,把资本和劳动
输往新兴国家,是最为有利可图的商业事业。那么如果它不能象其他商业事业那样偿付
自己的开支,就未免太荒唐了。它极大地增加了整个世界的产量,那为什么不能从这种
增加额中截留出充足的部分偿付进行这种事业所支付的费用呢,由于前面所说的原因,
无论是个人还是私人团体,都无法使自己垫付的费用得到偿还,但政府却能做到这一点。
政府可以从移民每年创造的财富增加额中拿出足够的一部分,用来连本带息地偿付移民
开支。向某一殖民地移民所付出的费用,应由该殖民地来承担,但一般说来,只有当该
殖民地的政府承担这种费用时才有可能做到这一点。
    殖民地可以采用各种方法筹集移民所需的资金,但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威克菲尔德先
生首先提出并一直不遗余力地鼓吹的那个计划,即为所有荒地标上价,用出售土地所得
的收入支付移民费。一些人毫无根据而迂腐不堪地反对这种计划,我在本章的前一部分
已对这种反对意见作了回答,因而我在这里只讨论该计划的优点。首先。它可以避免每
年通过课税筹集大笔资金所带来的困难和不满;在人口分散的荒凉地区,是根本无法通
过课税筹集大笔资金的,经验证明,很难迫使殖民地的人民缴纳直接税,即使能迫使他
们缴纳,课征到的税款也远远不及课税所花的费用;与此同时,在新建立起来的社会中,
间接税很快就会达到其极限。因此,出售土地是筹集所需资金最为便利的方法。除此之
外,这一计划还有另外一些更为可取的地方。殖民地的居民常常采取野蛮人的生活方式,
居住得很分散,以致享受不到商业、市场、分工以及合作的利益,威克菲尔德的计划正
好可以有效地阻止这种倾向。按照该计划,靠公费移居的人,必须先挣得一大笔钱后,
才能成为土地所有者,由此可以保证经常有一支雇佣劳动大军,而在每一个国家,雇佣
工人都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辅助力量,即使对于小目耕农来说也是如此而且该计划会减少
农业投机者增加土地的欲望,从而使定居者相互住得较近,能相互合作,使人们都居住
在离外贸中心和工业中心不远的地方,确保城镇的迅速形成和发展以及城镇产品的迅速
增加。人口的这种集中,同可以无偿占用荒地时经常出现的人口分散状态相比,会大大
加速经济的繁荣,大大增加可以用来进一步移民的资金。未采用威克菲尔德的计划时,
所有新殖民地在其创建初期都充满了艰难困苦,最近依据旧方法建立的最后一个殖民地
“斯旺河定居区”,就是最典型的例子之一。后来开拓殖民地的工作便采用了威克菲尔
德的方法,虽然并没有完全采用,只是把出售土地所得到的一部分收入用于移民,尽管
如此,凡是采用了这种方法的地方,例如南澳大利亚、维多利亚以及新西兰,由于阻止
了人口的分散,保证了人们能雇佣到工人,从而使资本大量涌入,还是克服了重重困难
和管理上的许多失误,神话般地一下子就繁荣了起来。
    这种能自我维持的开拓殖民地的制度一旦建立起来,其效率就会与年俱增;其作用
也会以几何级数增加,这是因为,在殖民地的人口饱和以前,每个健壮的移民都会在很
短的时间内增加该地的财富,所增加的财富除足以满足他自己的消费外,还能支付另一
个人移居的费用,由此可见,已经移入的人愈多,将来移入殖民地的人也就愈多,因为
无需增加开支,每个移民就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为其他人的移入奠定基础,直到殖民地
的人口饱和为止。所以,在开始时,为加速移居速度,母国应向殖民地提供垫款,这种
垫款会由出售土地所得的收入来偿还。为大规模移民而垫付的这种款项,可以说是母国
进行的一种投资,一种对殖民地最为有利的投资,而勤俭的移居者很快就能购买土地,
使殖民地有钱偿还这种垫款。为避免劳力市场出现供过于求的现象,有必要与那些愿意
把资本移往殖民地的人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一旦人们了解到在生产力非常高的殖民地
有大量雇佣工人,就肯定会有大量资本从象英国这样利润很低而积累速度很快的国家移
往殖民地。唯一应该注意的事情是,一次运送出的工人不应过多,以免超过资本所能吸
收的程度,不能以高工资雇佣他们。
    采用这种方法,只要垫付一定数量的钱,就不仅仅会使一批人移居,而是会使人们
源源不断地迁往殖民地,而且迁往殖民地的人流会越来越宽,越来越深,由于这一原因,
这种减轻人口压力的方法也就具有了其他方法(这些方法只是试图消除人口增长带来的
后果而不是限制人口增长本身)所没有的一种优点,即它包含有不确定的因素,谁都无
法精确地预料它作为剩余人口的出口究竟会产生多大影响。因此,象英国这样的国家,
既然拥有过多的人口,又统治着若干无人居住的大陆,其政府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应采用上述那种能自我维持的开拓殖民地的计划,在母国和这些大陆之间建立起一座桥
梁,保证人们无须支付费用就可以移居到这些殖民地,并保证移居的人数刚好与这些殖
民地在某一时期所能容纳的人数相等。
    就英伦诸岛来说,近来爱尔兰有空前多的人自发地向殖民地移居,这大大减少了上
述种种考虑的重要性;爱尔兰的移民中不仅有小农,而且还有最为贫穷的农业工人,他
们移居殖民地既是自愿的,费用又完全是自己筹集的,在他们之前移居到殖民地的亲戚
朋友提供了所需的资金,由此保证了人们源源不断地移往殖民地。此外,还有大量的人
自愿向发现了金矿的地方移居,这部分满足了我们的一些最为遥远的殖民地对劳力的需
求,在这些遥远的殖民地,无论对当地的利益来说还是对整个国家的利益来说,最最需
要的都是劳力。然而,这两股移民洪流已大大减弱了,虽然爱尔兰的移民洪流在某种程
度上已有所恢复,但却不能断言,以后不再需要政府依据上述自我维持原则有计划地提
供资助,借此在英格兰寻找工作的人手和世界其他地方需要人手的工作之间建立起联系。
第十五节 其他事例
    上面我们已说明,反对政府干预的那些主要理由,不适用于开拓殖民地的工作和救
济穷人的工作,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事例也是这样,在这些事例中,需要人们提供某些
重要的公益服务,但却没有人特别愿意提供这种服务,或即使提供了.也不会自然而然
地得到报酬。例如地理考察航行或科学考察航行。探险所获得的知识也许具有很大的社
会价值,但就个人来说,由此得到的好处却绝对补偿不了探险的费用,也无法从受益者
那里截留一部分利益,用来报偿探险的发起人。这种探险可以依靠私人捐助来进行,但
这种方法人们很少采用,同时也是靠不住的。较为常见的,是由国营公司或慈善团体承
担探险费用;但一般说来,这种探险还是由政府出资进行的,由政府把这一工作交给它
认为最有能力的人去完成。另外,确保航行安全的灯塔、浮标等设施,也应该由政府来
建立和维护,因为虽然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受益于灯塔,却不可能让船舶在每次使用灯塔
时支付受益费,所以谁也不会出于个人利益的动机建立灯塔,除非国家强制课税,用税
款报偿建立灯塔的人。有许多科学研究工作对于国家和人类具有重大价值,但却需要人
们付出大量的时间和艰苦的劳动,常常还需要花很多钱,而这些人如果从事其他工作,
是会获得很高的报酬的。如果政府不能对所花的钱给予补偿,对所付出的时间和劳动给
予报酬,那就只有极少数人能从事这种研究工作,这些人拥有财产,掌握有专门知识,
吃苦耐劳,并热心于公益事业,或渴望在科学上有所建树。
    与此相关联的,是用薪金养活所谓学者阶级的问题。发展理论知识,虽然是最为有
用的一项工作,但却是一项有益于整个社会而不是有益于个人的工作,所以显而易见,
应由整个社会来为这种工作支付报酬。谁却无法以这种工作来谋取金钱上的报酬,如果
不依靠某种公共基金来为这种工作提供报酬的话,那么这种工作不但不会得到促进,反
而会受到阻碍,因为从事这种工作的人是无法以此来谋生的,结果有能力从事这种工作
的绝大部分人不得不用绝大部分时间来养家糊口。不过,这种弊害实际上并不象表面看
来的那么大。据说,最伟大的工作一般都是由余暇时间最少的人完成的,每天从事几小
时呆板的日常工作,并不会妨碍人们在大学和哲学方面取得最辉煌的成就。然而,有些
研究和实验不仅要求人们长期坚持不懈付出时间与精力,而且是很耗费脑力,很累人的,
人们从事了这种工作,就不可能再运用脑力做其他事情,即使是在闲暇时间。因此,应
该以某种方式保证科学家以及其他学者的生活,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从事自己的研究工
作,从而使社会由此而受益。大学的研究员制度就特别适合于达到这一目的,但却很少
用于这一目的,研究员基金大都用来奖励过去的功绩,用来纪念人们已取得的成就,而
不是用来为研究人员发放薪金,保证他们能从事研究工作,以增进知识的发展。一些国
家已在自然科学、考古、历史等方面建立了研究机构。在这些机构实行薪金制度。但最
有效的同时也是最不容易被人滥用的方法,乃是授予一些人以教授职务,让他们承担教
学任务。讲授某一门知识,至少是讲授某一门较为高级的知识,往往会促进而不是阻碍
这门知识的发展。教学工作以外,往往还会有大量时间可以从事富于创造性的研究工作。
在各门科学(无论是精神科学还是物理科学)中,最伟大的业绩一向都是由那些公开讲
授这些科学的人开创的,其中有柏拉图利亚里士多德,以及苏格兰、法国和德国等大学
的著名人物。我没有提到英格兰,是因为众所周知,直到最近,英格兰的教授制度还是
有名无实的。另外,就高等学府中的讲师来说,公众即使无法鉴别其讲课的质量,至少
也能看出他们是否有才能,是否勤勉,因此在这方面不那么容易滥用任命权,而胡乱任
命那些不直接与公众接触的人则比较容易。
    一般可以这样说,无论什么事情,如果为了人类或子孙后代的一般利益是应该做的,
或如果为了那些需要他人帮助的社会成员的当前利益是应该做的,而个人或私人团体做
这种事情又不会得到报酬,那么就宜于由政府做这种事情。不过,在做这种事情以前,
政府应该想一想,这种事情是否有可能依据所谓自愿原则由私人去做,如果有这种可能,
政府又是否有可能比充满热情而又乐于解囊相助的私人更好,更有效地做这种事情。
第十六节 对于适宜于私人去做但却没有人做的事情,政府便有必要进行干预
    我认为,以上几节论述了那条实际原则的全部例外,那条实际原则就是,社会事务
最好是由私人自愿地去做。然而,应该补充一句,政府干预实际上并非无论如何不能超
出其固有的适用范围。在某一时期或某一国家的特殊情况下,那些真正关系到全体利益
的事情,只要私人不愿意做(而并非不能高效率地做),就应该而且也必须由政府来做。
有时在某些地方,道路、码头、港口、运河、灌溉设施、医院、大中小学、印刷厂等等,
如果政府不出面建设,也就没有人去建设,因为民众太穷了,拿不出所需要的钱,或知
识水平太低,看不出这样做的好处,或联合行动的经验不足,无法共同办这样的事情。
所有专制国家的情形都或多或少是这样,这样一些国家的情形也是这样,在这些国家,
国民与政府就所达到的文明程度来说存在着很大差距,例如那些被更富有活力、更加文
明的国家所征服和统治的国家。在世界许多地方,凡是需要投入大量财力、需要采取联
合行动的事情,人民都无法去做;这些事情如果政府不去做,就没有人会去做。在这种
情况下,政府如果真心要最大限度地增进国民的幸福,就应承担人民无力做的事情,而
且在这样做时,应注意不要加重人民的这种无能为力的状态,不要使人民永远处于这种
状态,而应想方设法消除这种状态。好似政府在提供帮助时会鼓励和培养官所看到的任
何一点自立精神,会不懈地消除有碍于个人发挥主动精神的各种障碍,会全力向个人提
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导,会尽力运用自己的财力帮助个人发挥主动性,而不是压抑个人的
主动性,而且会利用各种奖励和荣誉制度来诱发个人的主动性,假如政府提供帮助仅仅
是由于个人缺乏主动性,那这种帮助就应尽量发挥示范作用,告诉人们如何依靠个人努
力和自愿合作来达到伟大的目标。
    在政府的各项职能中,大家都认为必不可少的一项职能是:禁止个人在行使自己的
自由权利时明显侵害他人利益,并惩罚这种行为,不论这种侵害是使用暴力或欺诈手段
造成的,还是由于疏忽大意造成的。我认为,在这里没有必要特别强调这一职能。即使
目前所建立的最好的社会,也仍然要花费精力和才能来阻止人们相互侵害,想到这一点,
就不禁令人感慨万端。政府应把这种极大的浪费减少到最低限度,采取措施把人类现在
用来相互侵害或用来保护自己不受侵害的力量用于正道,即用来征服自然,使其在物质
和精神两方面日益造福于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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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1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译后记
  
    本书作者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是19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和哲学家,詹姆斯·穆
勒的长子。1823-1858年在东印度公司任职,1865一1868年任英国下议院议员。著有
《逻辑体系》(1843年)、《略论政治经济学的某些有待解决的问题》(1844年)、
《论自由》(1859年)和《功利主义》(1861年)等书。
    本书是约翰·穆勒在政治经济学方面的主要著作之一,初版1848年在伦敦出版,在
他生前曾重版七次(1848、1849、1852、1857、1862、1865和1871年),此外,1865年
还印行了大众版。为便于读者了解各版增订情况,穆勒序言是据格林·朗曼出版公司
1923年版译出的。
    著名经济学家陈岱孙先生以九十高龄热情地为本书中译本写序,李宗正、落自强教
授和张纯音同志对本书译事也给予了不少支持和协助,谨在此表示深切的谢意。
    本书上卷穆勒序言、绪论、第一编第一至十三章 、第二编第一至十章 ,由赵荣潜译
出,第二编第十一至十六章 ,由桑炳彦译出,余均由朱泱、胡企林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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