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烈女杀淫官 若我国发生不可能免刑
在我国,自卫只能当抗辩 (新加坡)新明日报 陈丽芬(2009-06-19)
http://www.zaobao.com/wencui/2009/06/xmrb090619e.shtml
一个人遇到险境发挥自卫本能,是人之常情,那究竟怎样才算是防卫过当? 本地资深律师朱时生说,要了解什么是“防卫过当”,就得先清楚何谓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对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暴制暴,对袭击者采取有限制的防卫。
为阻止正在进行杀人、打抢、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所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对方伤亡,亦属正当防卫,并不会构成犯罪行为。
朱律师指出,虽然一个人被侵犯时,有绝对的自卫权利,但也有它的规范,不可超过法律所设的界限。不过如果一个人在超越法律所赋予的自卫权利范围杀了人,但能证明是真诚地行使自卫权,谋杀可能减轻至误杀。
另外,如果是在执法人员奉命执行逮捕任务的情况下,自卫权就无法成立。
朱律师表示,每个国家的法律不一样,本地的刑事法下并无“有罪免罚”的字眼,如果上述个案发生在本地,烈女因自卫杀人可能会被控予误杀罪,不过相信法庭酌情考虑了案发前后的来龙去脉,亦会对她从轻发落。
在本地,防卫过当造成人身伤亡,需负起刑事罪责,但本地刑法没有“防卫过当”这样的罪名,自卫只可作为抗辩理由之一。
符兆明律师指出,涉案者也可能面对民事官司,因对方家属有权利在侵权法下,向涉案者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索偿。
什么情况是‘防卫过当’?
●所施行的防卫程度和侵犯者不对等。
例如:侵犯者用拳头殴打你,但你却用刀去还击,那就是不对等的防卫。
●对侵犯者造成重大损害,指做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对侵犯者人身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
例如:侵犯者用木棍打你,你却开枪把对方轰毙。
烈女刺死官员新闻背景本地案例:
男子刺死人妖
本地是否有人因防卫过当惹官司?
符兆明律师说,曾有一名男子用刀刺死人妖被判死罪。不过,男子上诉后逃过鬼门关,谋杀变误杀,入狱9年。事缘,男子和同伙为朋友出头,要向人妖拿回他偷走的金链,却在交涉过程中发生口角,以致人妖亮刀。男子见状踢人妖,对方跌倒掉了刀子。男子趁势拿起刀子,对方不断向他冲去进行攻击最终酿命案。男子辩称出于自卫,但上诉庭认为,他若是自卫已超过限度,不过基于他没有预谋,而且打斗突然发生等因素,决定推翻死罪。
5月10日,三名官员在娱乐场所消遣,向21岁女服务生邓玉娇要求“特别服务”陪洗鸳鸯浴。邓玉娇拒绝后,遭到拉扯推打、言词侮辱,愤而持修脚刀反击,酿成1死1伤惨剧。
日前,当地法院裁决21岁的邓玉娇有罪免刑。她的行为虽构成蓄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加上她有心智障碍,又在案发后自首等因素,判她当庭释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