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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城律师:邓玉娇如果在新加坡不可能被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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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烈女杀淫官 若我国发生不可能免刑
在我国,自卫只能当抗辩
(新加坡)新明日报  陈丽芬(2009-06-19)

http://www.zaobao.com/wencui/2009/06/xmrb090619e.shtml
  一个人遇到险境发挥自卫本能,是人之常情,那究竟怎样才算是防卫过当?  本地资深律师朱时生说,要了解什么是“防卫过当”,就得先清楚何谓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对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暴制暴,对袭击者采取有限制的防卫。
  为阻止正在进行杀人、打抢、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所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对方伤亡,亦属正当防卫,并不会构成犯罪行为。
  朱律师指出,虽然一个人被侵犯时,有绝对的自卫权利,但也有它的规范,不可超过法律所设的界限。不过如果一个人在超越法律所赋予的自卫权利范围杀了人,但能证明是真诚地行使自卫权,谋杀可能减轻至误杀。
  另外,如果是在执法人员奉命执行逮捕任务的情况下,自卫权就无法成立。
  朱律师表示,每个国家的法律不一样,本地的刑事法下并无“有罪免罚”的字眼,如果上述个案发生在本地,烈女因自卫杀人可能会被控予误杀罪,不过相信法庭酌情考虑了案发前后的来龙去脉,亦会对她从轻发落。
  在本地,防卫过当造成人身伤亡,需负起刑事罪责,但本地刑法没有“防卫过当”这样的罪名,自卫只可作为抗辩理由之一。
  符兆明律师指出,涉案者也可能面对民事官司,因对方家属有权利在侵权法下,向涉案者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索偿。

什么情况是‘防卫过当’?
●所施行的防卫程度和侵犯者不对等。
例如:侵犯者用拳头殴打你,但你却用刀去还击,那就是不对等的防卫。

●对侵犯者造成重大损害,指做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对侵犯者人身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
例如:侵犯者用木棍打你,你却开枪把对方轰毙。


烈女刺死官员新闻背景本地案例:
男子刺死人妖
  本地是否有人因防卫过当惹官司?
  符兆明律师说,曾有一名男子用刀刺死人妖被判死罪。不过,男子上诉后逃过鬼门关,谋杀变误杀,入狱9年。事缘,男子和同伙为朋友出头,要向人妖拿回他偷走的金链,却在交涉过程中发生口角,以致人妖亮刀。男子见状踢人妖,对方跌倒掉了刀子。男子趁势拿起刀子,对方不断向他冲去进行攻击最终酿命案。男子辩称出于自卫,但上诉庭认为,他若是自卫已超过限度,不过基于他没有预谋,而且打斗突然发生等因素,决定推翻死罪。
  5月10日,三名官员在娱乐场所消遣,向21岁女服务生邓玉娇要求“特别服务”陪洗鸳鸯浴。邓玉娇拒绝后,遭到拉扯推打、言词侮辱,愤而持修脚刀反击,酿成1死1伤惨剧。
  日前,当地法院裁决21岁的邓玉娇有罪免刑。她的行为虽构成蓄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加上她有心智障碍,又在案发后自首等因素,判她当庭释放。
发表于 2009-6-20 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判了,就会说要是放在新加坡这样的民主国家早特赦了。 反正啊,判也不好,不判就好,TG就是原罪,怎么都骂定你!  中国真的欠一场战争,朝鲜战争过去太久了,要学习美帝,隔三差五来一场保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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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判了,就会说要是放在新加坡这样的民主国家早特赦了。 反正啊,判也不好,不判就好,TG就是原罪,怎么都骂定你!  中国真的欠一场战争,朝鲜战争过去太久了,要学习美帝,隔三差五来一场 保鲜 ...
大卫的铁拳 发表于 2009-6-20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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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不管怎么做 刺总是能挑的  我也感觉不该免刑的 法治哪去了 除非邓玉娇真有精神疾病 我还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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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庐阳居 于 2009-6-20 08:45 编辑

我认为邓案中确实受舆论和民意的影响过大

同情邓女,痛恨狗官,都可以理解

但民意只可以产生代表制定法律,舆论和民意影响司法裁判则有失法治精神

也可能是现阶段中国特有的国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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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冷静思考下,中国需要法治而不是人治。受到的舆论影响的确明显,刚看到结果时很诧异没有任何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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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做不对等的防卫。
三个男人的拳头,一个弱女也只能用拳头还击就对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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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shi6210 于 2009-6-20 11:44 编辑

我想谈谈我对邓案的看法:

在案件审判开始,首先就是要辩论玉娇是不是有罪,如果辩论结果没有罪,放人,再没有任何后续的事情。如果结果是有罪,哪下面一步就是量刑。 邓案的结果已说了,玉娇是防卫过当,有罪。 既然有罪,下面就要量刑。

没有坐牢的刑罚,并不代表玉娇没有罪。 本来量刑就可以从坐牢0天直到死刑。量刑结果也说了,由于有自首情节,又由于有病(有医学专家证明),所以对玉娇有罪的量刑是坐0天牢。 其实我认为,自首情节不是导致她0天牢的量刑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有病。在美国有很多案例,精神病人无辜杀人后,都不会坐牢。

到此为止,法律还是很公正的,无懈可击,但没有绝对的公正。 就象有很多人质疑这个"病":有许多人认为,这病是假的,是舆论压力造成的。但这只是很多人的主观推测,不过这种推测是正常的,因为每个人都有应用自己意识的权力。 完全可以怀疑医学专家的鉴定。但要在"专家的鉴定"与"个人的主观推测"之间选择的话,恐怕选择专家的鉴定风险要小些。 这也就是我说的没有绝对的公正。

其实到此,应该说还没有完,还可能发生两件事情:
1. 死者家属可以对玉娇进行民事诉讼,这与玉娇的刑事诉讼是相互独立的。
2. 既然她有病,就不能与正常人一样的自由,否则的话她的病还会危害更多人的生命,造成社会问题。所以,她有可能被要求强制治病,定期检查,直到医生证明她的病已好到不会危及社会的时侯,才可与正常人一样自由。 也有可能是这样:她必须随时随地有人在身边看住点。 当然也有其他可能的方式,就不多说了。 这些也是在美国对免于坐牢的精神病者的强制方式。唉!说是不坐牢,这种强制受限制的方式,与坐牢也有点类似,只是好听一些。 反正我是会离这种有病的人远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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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做不对等的防卫。
三个男人的拳头,一个弱女也只能用拳头还击就对等了吗?
五星利中华 发表于 2009-6-20 10:17




对不起,就我所知,美国的法律也是这样! 没有办法,但我理解你.

另,从你的发言,我可以100%肯定你不是律师.当然除玉娇的辩护律师外,因为这是他们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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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法律永远赶不上天理人情,这个才是所谓的民意道德基础,不论是官员还是老百姓都这样,所以法制社会离中国远着呢,先想想怎么培养法律意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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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判个三五年,再缓三年,这样的结果都比现在要好。再将三狗官另行立案就能给公众一个交代了,现在的法官都不知道干什么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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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现在还是人治,距离真正的法制社会还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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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个人心中都有一座背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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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有好几个壮汉用拳头打你,你兜里有刀,你是会任由他们打还是掏刀自卫?难道为了不防卫过当就要让自己受到伤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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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2# 大卫的铁拳
其实已经有人说过在美国根本就不会被审判,反而会要求赔偿。看来很多人都是见风就是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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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判个三五年,再缓三年,这样的结果都比现在要好。再将三狗官另行立案就能给公众一个交代了,现在的法官都不知道干什么吃的。
silencer 发表于 2009-6-20 12:09



比较认同
哪怕判一年,缓刑三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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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判决前的情况复杂,各色人等,各怀目的稍有不慎便起事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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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这么大民心躁动与新加坡小国寡民的地方没有可比性
这事民愤极大。可判可不判的就不能判。这是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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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要建立法制社会,任重而道远啊。。。。。。

先从公民教育做起,过去中国数千年来强调德治,德治虽说不可靠,但毕竟深入人心了。要改变社会观念需要长期而且强硬的措施。只有大变革才能改变社会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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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治其实符合中华文化,西方的法治人情味不足,同样东方的人治也会走向另一个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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