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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庐阳居

[公知观察] 地沟油不会上餐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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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导山东临沂查获地沟油的新闻更是让人笑掉大牙,掺假油只赚百分之零点三九的附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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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多年来,全是查获过粮油店销售过饲料油的案件,但至今还没查到过一起饲料油销售到餐餐馆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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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格林饲料油虽然是无证生产的,但工艺和产品都是按饲料油的标准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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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掺入50%的格林饲料到食用豆油中去的话,其附加值还不到了10%。想想看,掺入50%以上的饲料油冒充食用油卖,附加值(注意,不是利润)还不到了10%,而用其炒菜的人不可能闻不到这种掺假油的臭美味和辣味、膻味及其它杂味,所以除了知假而买的人之外,普通消费者是不可能去购买这种掺假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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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2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中国青年报》写假新闻的记者在天涯杂谈和我较上劲了,不过他露了两次面后,只敢用马甲上来骂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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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3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地沟油犯罪危害得到有效遏制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12日21:16  公安部
  在公安机关“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中,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了打击“地沟油”犯罪破案会战。3个多月来,各地侦破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犯罪案件128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700余名,查实涉案油品6万余吨;打掉涉及全国28个省份,集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销售等多环节于一体的制售“地沟油”犯罪网络60  视频:全国3个月摧毁60个地沟油犯罪网络来源:山东电视台《早新闻》 个。随着从事制售“地沟油”犯罪的不法分子纷纷落网和一批“黑工厂”“黑作坊”“黑市场”被摧毁,正规粮油企业和生产生物柴油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地沟油”犯罪对人民群众食用油安全的现实危害得到有效遏制。
  8月下旬以来,按照“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整体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始终把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作为首要任务。继开展“瘦肉精”破案会战取得成效之后,针对“地沟油”犯罪突出的情况,公安部又迅速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打击“地沟油”犯罪破案会战。会战期间,公安部加强统筹协调,先后召开30余次重大案件侦破调度会强力推进。各地公安机关坚持打整体仗,加强区域合作,强化辖区排查,狠抓大要案攻坚,着力摧毁犯罪源头和利益链条。各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油脂企业10万余家,摸排线索1.1万余条。
  在公安机关“地沟油”破案会战强大攻势下,一批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的不法分子纷纷落网,以生产生物柴油等为幌子从事制售“地沟油”的“黑工厂”“黑作坊”纷纷被摧毁。破案会战开展以来,“地沟油”犯罪案件逐月大幅下降,近一个月以来全国未发现生产销售“地沟油”的重大犯罪案件,各地发现的一些小的“黑作坊”“黑窝点”也均已被及时捣毁。会战中,公安机关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打击非法、保护合法,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跟进相关监管措施。目前,一些以餐厨废弃油脂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动物饲料等正规企业原料收购量明显上升,原料收购价格有所下降,生产经营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一些知名粮油企业产品销量增加、市场份额扩大。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打击“地沟油”犯罪破案会战虽然已基本摧毁主要犯罪网络,取得重大战果,但必须保持高度警惕,严防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受利益驱使继续作恶。公安机关对老百姓最憎恨的“地沟油”犯罪将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持打早打小、深度打击;“地沟油”犯罪一日不绝,公安机关决不收兵,坚决铲除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这一毒瘤。同时,全国公安机关将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堵塞管理漏洞,健全长效机制,全力推动从根本上、源头上切断“地沟油”流向餐桌的渠道,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食用油安全。
  10起制售“地沟油”犯罪案件
  1、江西南昌环宇生物柴油公司制售“地沟油”案。根据基层民警在摸排中发现的重要线索,2011年9月15日,江西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部署南昌县公安局对江西省环宇生物柴油有限公司制售“地沟油”案进行查处。案件取得突破后,专案组乘胜追击,会同广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联手抓获万爱梅、张胜飞等涉案人员52人。经查,2011年6月以来,该公司大量收购餐厨废弃油脂生产“饲料混合油”,销往广东省东莞市胜辉饲料制品经营部。胜辉饲料制品经营部经深加工后,假冒食用油销给该市中天食品公司等粮油食品经营加工企业及粮油批发市场经营户。现已查明,该案共制售“地沟油”1600余吨,案值1300余万元。
  2、河南惠康油脂有限公司制售“地沟油”案。浙江省宁波市公安机关在破获济南格林生物有限公司制售“地沟油”案件后,针对一些不法分子逃避打击的情况,经过2个月的缜密侦查,2011年9月26日,联合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行动,成功摧毁了河南惠康油脂有限公司制售“地沟油”犯罪团伙,抓获公司经理卜庆峰等涉案人员12人。经查,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间,河南惠康油脂有限公司从山东济南格林生物有限公司购进“地沟油”,经与正品食用植物油按一定比例勾兑后销售。现已查明,该案共制售“地沟油”近8000吨,案值6400余万元。
  3、重庆永川冠南烽烁油脂厂等制售“地沟油”系列案。根据九龙坡公安分局侦办“4.20”制售地沟油案件中涉及的相关线索,2011年8月下旬,重庆市公安局统一部署九龙坡、永川等7个区县公安机关深挖扩线,先后查处永川冠南烽烁油脂厂、永享油脂公司、四川隆昌嘉吉豪饲料油脂厂等6个生产“地沟油”的厂家以及重庆益顺油脂公司等11个销售“地沟油”的经销单位,抓获涉案人员84人。现已查明,该案共制售“地沟油”2000余吨,案值1700余万元。
  4、四川眉山永健畜禽食品有限公司制售“地沟油”案。根据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交办的线索,宜宾市公安局经过3个多月的周密侦查,2011年9月13日,成功破获眉山市永健畜禽食品有限公司制售“地沟油”案,抓获该公司负责人汪永建等涉案人员12人。经查,2010年4月以来,该公司大量购进用餐厨废弃油脂加工成的“饲料混合油”,按一定比例将正品食用油掺入到“饲料混合油”中,销售给餐饮企业、食品加工摊点。现已查明,该案共制售“地沟油”2000余吨,案值1700余万元。
  5、辽宁郭志芹犯罪团伙制售“地沟油”案。2011年9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辽宁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部署抚顺、沈阳、鞍山等地公安机关集中行动、果断出击,成功破获该省抚顺市郭志芹犯罪团伙制售“地沟油”案,抓获涉案人员19人。经查,自2011年5月以来,郭志芹犯罪团伙从山东人肖某处购进以回锅油等餐厨废弃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地沟油”,转手卖给粮油经销商金丽萍等人,并传授其按一定比例与正品食用油混合勾兑成食用油,销售给当地粮油批发市场、餐馆等。现已查明该案共制售“地沟油”2000余吨,案值1700余万元。
  6、山东济南发达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制售“地沟油”案。2011年7月20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根据排查掌握的线索,对济南发达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制售“地沟油”案迅速立案侦查,抓获公司总经理朱传峰等涉案人员16人。经查,2009年以来,该公司建立两条生产线,大量购进餐厨废弃油脂等原料,以生产饲料油、油酸、硬脂酸等产品的名义生产“地沟油”,主要销往省内外一些粮油经销企业。现已查明,该案共制售“地沟油”1500余吨,案值1300余万元。
  7、湖南株洲邓佑秋等制售“地沟油”案。2011年10月21日,湖南省株洲公安局治安支队根据走访中掌握的线索,经大量细致的调查,成功破获邓佑秋等人制售“地沟油”案,抓获涉案人员8人。经查,2011年4月以来,邓佑秋、陈建华等人注册成立环宇再生油脂收购站生产“地沟油”,销往山东省东明县兴隆油脂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其加工为成品桶装食用油后进行销售。陈建华等另外成立建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和再生油脂收购站,大量收购劣质的动物油渣,加工后销售给湖南鑫龙油脂公司等食用油加工企业。现已查明,该案共制售“地沟油”1000余吨,案值近900万元。
  8、江苏淮安裕丰饲料油脂有限公司制售“地沟油”案。2011年9月19日,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根据排查掌握的线索,成功侦破淮安市裕丰饲料油脂有限公司制售“地沟油”案。经查,200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卞军等投资建立淮安市裕丰饲料油脂有限公司,购买相关设备并招聘相关技术人员及生产工人,大量购进餐厨废弃油脂生产“地沟油”销往粮油市场。现已查明,该案共制售“地沟油”1000余吨,案值近900万元。
  9、吉林长春超越饲料油脂厂制售“地沟油”案。根据从长春一些粮油市场排查掌握的线索,2011年9月17日,吉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组织长春市公安机关对制售“地沟油”的超越饲料油脂厂进行查处,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经查,2010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松岭等大量收购火锅油等餐厨废弃油脂生产“地沟油”,销往粮油市场。现已查明,该案共制售“地沟油”180余吨,案值150余万元。
  10、山西侯马添仓有限公司销售“地沟油”案。2011年9月16日,根据公安部交办的群众举报线索,山西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临汾市公安机关周密部署,迅速行动,成功侦破侯马市添仓粮油公司销售“地沟油”案件,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2名。经查,2009年3月至2010年12月期间,临汾添仓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小花等人先后40余次从山东平阴某油脂公司购进“地沟油”,掺入棉籽油等正规食用油后,以桶装、壶装等形式销往粮油市场。现已查明,该案共销售“地沟油”400余吨,案值3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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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3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过济南格林地沟油事件后,我对公安部的话也不全信了!
对公安部公布的这十大地沟油案件,我感到奇怪的是,为什么只查到粮油商就打止了,餐馆呢?怎么就查不到一个餐馆酒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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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3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为什么不继续往下查——是哪些人从粮油店购买了饲料油和掺假饲料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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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查到了粮油店购买过饲料油了,为什么还查不到从粮油店买油的人呢?就像查贩毒一样,总不至于查吸毒比查,贩毒还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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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公安部公布的这十大地沟油案,全部都是饲料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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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6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别说查到餐馆购买地沟油的证据,就连购买饲料油的证据都还没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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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0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大地沟油案其实是十大饲料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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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0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打假,但是有一个问题,为公安部和媒体会特意炒作这个问题呢?这个背后有什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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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打假,但是有一个问题,为公安部和媒体会特意炒作这个问题呢?这个背后有什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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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是因为误会,公安部是因为被基层蒙蔽了。现在随着特大地沟油案的开审,律师们公开披露此案的疑点,看来司法部门有些骑虎难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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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沟油案”背后的真相与谎言

                  

                     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 彭斌

               

被誉为2011年度十大法治事件的山东柳立国地沟油制售系列案,自 2012年8月21日陆续开庭,随着三起相关的案件在浙江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开庭,笔者发现,随着案件审理的不断深入,本案的诸多事实却反而变得越来越模糊。很多事实真相被人为避开,甚至被刻意屏蔽。一些专家、学者、律师、媒体的误导,导致对普通民众的误解达到了“高度一致”,一切真相都被铁幕包裹,被谎言淹没,大部分人对事实真相的无知令人叹息。

侦查机关为了顺利完成这项艰巨的任务,不惜花费一年多的时间对柳立国的格林公司进行秘密监控,监听,在取得“足够”的理由后,与2011年7月4号对柳立国等7位被告人予以刑事拘留,然而侦查机关经过全面侦查,又经过补充侦查后移交给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的事实证据仍然苍白无力,对于什么是地沟油?地沟油销往何处?是否有毒、有害?食用地沟油消费者在那里?等等事实证据至今几乎一片空白,警方为了掩盖已经被歪曲的事实甚至拒绝对关键销售商的销售渠道立案侦查,例如,对于年营业额上千吨的袁某没有查出哪怕一家食用油购买客户,没有调取一份用于食用的产品进行检测或鉴定,银行交易记录只有袁某的进货交易记录,没有一次销售交易记录,面对如此众多的疑问,面对如此重大的“疏漏”,无法自圆其说的办案机关只好无可奈何地迎难而上,精心编制一张“滴水不漏”的铁幕,继续演完这一出自以为精彩的地沟油戏。

在公诉机关,为了完美地配合公安机关完成这项圣神的使命,不惜将大量的无效证据,如“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等公之于众。由于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各被告人的涉案数额就推定某些被告人自入职之日起就明知格林公司从事犯罪活动等等。公诉机关还断言:格林公司有对产品进行“除辣味”、“测酸价”行为,因此,可以推断其产品就是当作食用油销售;鉴定结论和检测报告作为书证,仅供法院参考;因为没有科学有效的检测方法,所以检测不出有毒有害物质,但是根据两高一部的关于打击地沟油的《通知》即使检测不出有毒有害物质也可以按《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法学专家、学者不咨询食品卫生领域的专家关于“地沟油”这种产品特点、性质,断言用餐厨废弃油提炼的油脂产品就是有毒、有害的。某知名政法大学名教授,完全没有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没有意识到本案根本不能适用《通知》定罪处罚,竟然说两高一步的《通知》及时有效,对打击地沟油现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甚至连《通知》与刑法相冲突,时间不能溯及力等立法、司法常识都不知道。

某些所谓的协会级领导律师,其实并没有花多少时间去精阅案件材料,更不要说亲历现场实地考察,因此对案件的某些事实真相并不清楚,仅仅根据庭审某些片段发表几声可有可无、似是而非的所谓评论。谈起案件来,开口闭口不外乎犯罪主体、客体、主观、客观,从头到尾就没听见一句跟案情特别相关的细节,八股文式的套话,不难听,也不动听,纯粹忽悠民众。

部分媒体从来没有去看过案件材料,因此无法根据案件事实进行报道,多家权威媒体参与了庭审录音录像,没有一家敢正面采访本案生产商的辩护律师,仅仅是将法院做好的通稿发布虚假消息,如:“柳立国当庭承认生产的劣质地沟油卖给了食用油销售商”, “有被告人表示,可以当庭把自家的油喝下去”,“七被告人全部是亲戚家族关系”等等谎言。

近两天媒体又隆重推出与案件所谓的相关单位健康元(制药)公司。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历时一年多,媒体现在怎么又突然知道案件涉及健康元公司?如果一直不知道,谁告诉媒体将健康元公司摆上台来?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高层领导?健康元公司有罪无罪,媒体现在有权推定吗?媒体能就罪与非罪等问题在司法审判前作暗示性推断和评价吗?如果媒体有司法审判权,那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可以立即全部关门停业。依本人观察判断,根本原因是某些权力部门似乎已经意识到了,根据现有的事实证据,本案已经没有可挖掘的空间,对被告人的入罪证据可能从根本上要被否认,眼见事情搞得越来越大,撤案肯定不能,入罪非常艰难,只好打造舆论,强抢民声,转移视线,绑架民意,凭借权力占领舆论至高点,以便为接下来做道德审判奠定民意基础。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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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彭斌律师是参与格林地沟油案的辩护律师之一,自此案开审后,公开发表了不少有关格林 地沟油案内幕的疑点的帖子,我将一一将其发上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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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柳立国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的

                               一审辩护词

  开场白

  二零一一年,浙江宁海警察与央视联动,本案由此而生,历经一年有余的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进入今天的审判程序。

  本案的案卷材料反映: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前,有关办案人员就一直沉迷于为本案寻找罪名的文字游戏之中,对本案指控的罪名像走马灯那样换,《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几个罪名几乎都被侦查、检察机关用光了!

  据相关媒体报道: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前,相关司法机关组成的专案组就本案的定性曾召开专题会议达16次之多……

  今天,本案已进入庭审的第三天,本案的一审庭审有可能在今天谢幕。我们相信,经过三天的庭审,关于本案的定性会越来越明朗!

  如果法庭还有庄严,如果我们不要人治要真法治,我们就应该用证据和法律说话!我们见到令人遗憾的一幕:力尽洗耳恭听了公诉人刚刚发表的公诉词,竟然不引用一项证据一条法条,特别是对“地沟油”的危害,全部照抄没证据支撑的百度百科词条。

  我们坚决地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这是立足于本案证据和相关法律的唯一判断。

  从控方的《起诉书》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其控辩思路:柳立国等被告人利用餐厨废弃油生产加工成劣质油,卖给粮油销售商供人食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卖给饲料、药品、化工企业作饲料添加剂和药物培养基等,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餐厨废弃油能否生产加工成饲料油?按照农业部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是完全可以的。饲料油能否销售给饲料、药品、化工企业?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正当合法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控方赖以支撑指控的核心证据《鉴定意见》和《检测报告》,在检测主体、检测程序、检测标准等方面都存在重大缺陷,也不能从中得出受检产品是伪劣产品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结论。一句话,《鉴定意见》和《检测报告》属于无效的鉴定结论,也不是控方违背法理所认为的“书证”,在这个案件中,既没有有效的鉴定结论,又没有对这些“伪劣产品”提出控诉的控告人,更不存在这些“伪劣产品”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被害人,控方凭什么说格林公司的油是劣质油,是伪劣产品?

  格林公司的油的确卖给了袁一等粮油销售商,也不排除袁一等人将格林公司的部分成品油直接或“勾兑”后卖给食品加工厂进入食用渠道,但关键在于,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柳立国等被告人对袁一等粮油销售商将格林油作食用油销售的行为“知道或应当知道”。退一步说,即使袁一等人将格林油卖给食品加工厂用于食品加工,因为格林公司利用餐厨废弃油生产加工饲料油是合法的,柳立国销售饲料油也是合法的,在销售过程中都是以饲料油的名义销售,从未假冒食用油销售,柳立国生产销售的是饲料油而不是食品,而且,袁一卖给食品加工厂的油作为终端产品,既没有有效的鉴定结论,也没有危害结果或质量投诉证明是有毒有害的,控方拿什么证明这些油是有毒有害的?难道不用鉴定仅凭肉眼仅凭想象就可判断这些油是有毒有害的?一句话,控方根本不能证明柳立国等人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被告人柳立国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柳立国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中担任被告人柳立国的辩护人。

  作为长期办理相关领域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专业刑辩律师,随着本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逐步推进及对本案更加全面、透彻的了解,我们越来越深切地感受到:

  本案被列入2011年十大法治事件,在汹涌的民意潮推动下进入司法程序,是在全民声讨、围剿“地沟油”制售活动的政治气候下,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衍生出来的一个法律“怪胎”,柳立国等被告人是司法机关重拳出击的对象,本案是某些司法机关秉承有关领导指示打造“民心工程”、重点惩治、重典治乱的产物,说得重一点,是“人治”的结果。

  现在,我们结合法庭调查,就本案件之基本事实与法律适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诚望贵院予以充分考虑。

  我们的总体辩护意见是:

  一、监管缺位、执法人员违法办案、媒体不实通稿制造舆论是产生本案的根本原因。

  二、控方赖以支撑指控的核心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效力:《关于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送检油脂样本鉴定意见(下称《鉴定意见》)》和浙(省)疾控检字第201103200——201103205号《检测报告》(下称《检测报告》)均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三、控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格林公司的成品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即使袁一等人将格林公司的部分成品油直接或“勾兑”后卖给食品加工厂用于食品加工,控方对被告人柳立国等人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控也不能成立。

  四、本案控方没有证据证明柳立国等被告人将加工提炼的非食用油冒充食用油,以假充真予以销售,也没有证据证明格林公司销售给饲料加工、药品加工单位的成品油属于伪劣产品,其对被告人柳立国等人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控不能成立。

  五、从“依法治国”方略下的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两高一部” 《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本不能适用于本案。

  六、假定柳立国构成犯罪,柳立国有多次重大立功表现等诸多从宽处理情节不容忽视。

  现详述如下:

  上述通稿中的不实之词,误导了不少对“地沟油”的不明真相者,一些民众搞不清何为“地沟油”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不知道“地沟油”加工后还有正常的工业用途,一提起“地沟油”,人人惶恐不安、个个喊打喊杀。

  ……

  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201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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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阴沟油和粗加工的潲水油不能返回餐桌这一点想必是没有人怀疑了吧,至于潲水油的精加工产品饲料油能不能上餐桌或上没上了餐桌,已开审的全国特大地沟油案向国人提供的一些所谓的证据,比如山东聊城市昌泉粮油公司的老板曾承认自己曾将饲料油掺入了食用油中销售,河南新乡市某粮油批发公司的老板刘汉菊曾通过二道贩子叶袁一、程江萍购买过饲料油,河南惠康粮油公司也从柳立国手中购买过饲料油……
但有一点,警方隐瞒了一个重要信息,那就是这些个粮油公司在做食用油生意的同时,也在做饲料油的生意。
更令人搞笑的是,山东聊城昌泉粮油公司的老板虽然承认偷偷往食用油中掺入了饲料油,但他每销售1吨掺假油自己却要赔本65元。
赔本制假可能吗?那就只能让人怀疑警方取得的口供不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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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阴沟油和潲水油要想上餐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加工技术过了关,第二个有利润可赚。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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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6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法院怎么判,格林地沟油案的律师都会因为这一案而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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