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感谢CCAV 于 2013-10-18 15:50 编辑
1953年4月2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布《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拉开了新中国第一次人民代表选举的序幕。这个《指示》的第三大条,第五小条,第四细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提到选举大会上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一般应与当选代表人数相等,即这个选举区域应选几个代表,就提出几个代表候选人。”就是说要选出多少人当人大代表,候选人就设定为多少人,比如这次要选举出523名全国人大代表或市人大代表,那么负责组织这次选举的选举委员会等官方机构就提供、公布523名候选人供选民们“挑选”、选举,这就是与全球大多数国家和改革开放政后我国所大多采用的“差额选举”制不同的“等额选举”制。理论上一个选民也可以在选票上写上不在官方公布的候选人名单中的其他某个人,把票投给他自己中意的名单外的这个人,但由于是这个选民投票时私人“提名”的候选人,其他选民大多不知道这个人被某个选民“提名”为了候选人,因此这个候选人当选、胜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即便这个私自写官方名单外的某人的这个选民在选举前自己到处找自己的亲友、熟人,叫他们也把票投给这个名单外的人选,但由于这个选民的亲友、熟人以外的大多数其他选民都不知道这个人被某个选民“提名”为了候选人,所以这个候选人要在选举中击败官方公布的候选人,可能性仍然是非常、非常小的。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选举都要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就是候选人的人数比最终要选出,要当选的人的人数多)。就是说毛泽东时代的民主选举都是等额选举,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政治选举才大多采用差额选举。国公网(中国国家公务员网)“民生”频道“中国选举”分支频道如下这个地址的页面全文刊登了本文一开头所提到的那个《指示》:
http://www.21gwy.com/ms/1580/a/9653/429653.html
人民网的子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名叫“党史上的今天”的频道 如下这个地址的页面上的文章的第一句话就说“今天是4月2号。1953年的今天,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出《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和《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拉开了新中国第一次人民代表选举的序幕”:
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5/78561/79695/5489162.html
腾讯网历史频道如下这个地址的页面上的文章《周恩来刘少奇争论是否应该实行“差额选举”》详细讲述了毛泽东时代等额选举制出台、执行、结束的始末:
http://news.qq.com/a/20120117/001482.htm
现将那篇文章转载如下:
周恩来刘少奇争论是否应该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指选举中候选人数额应多于预定的当选人数额的选举方式,与其相对应的是等额选举,即候选人的数额等于应当选者数额。“差额”还是“等额”决定了选民对候选人有没有选择的余地,也决定了候选人是否在乎选民手中的选票。 新中国成立以来,前三十年我国一直奉行等额选举,即选几人,提几人。从79年开始,虽然我们的法律在原则上确认了“差额选举”,但在实践中,人们至今依然没有感觉到自己的选票对人大代表和党政机关领导的选任中有何影响。那么,“差额选举”我国选举中都经历了那些曲折呢? 一、新中国前30年:人大代表等额选举,领导干部上级任命 1、首次普选实行“等额选举”: 选多少代表,就提多少候选人 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十年,我国实行的是等额选举制。……(中略) 随后,中央选举委员会在作为普选的指导性文件《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中将等额选举作为一项选举规则确定下来:基层选举一般应“选举区域应选几个代表,就提出几个代表候选人”。就这样,“等额选举”成为全国首次普选中候选人提名的指导原则,在各地的普选中被不折不扣的执行。比如在53-54年北京市首次普选中,采取的就是等额选举。当时的北京市委在下发的《北京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不属于上述党派团体的个别选民均得按选举区域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但所提代表候选人总数以不超过应选代表数为限。 也就是说,选几名,提几名,只能少,不能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基本上就是投票中要选的代表,这项规定在北京市普选的候选人提名和正式候选人确定过程中被严格执行: 在区级选区中:比如西单区共有228305 人,按照选举法规定,本区应选市代表167名,提出正式候选人167人,最后全部当选。 在乡级选区中:石景山区龙村,有居民1200人,选民700 余人,应选乡代表8人,提出正式候选人8人,当选8人。白庙乡白庙村选举站,有居民400多人,其中选民250余人,应选乡代表4人,提出正式候选人4人。 …… 虽然《选举法》51条规定:“选举人可按代表候选人名单投票,亦可另选自己愿选的其他任何选民”(《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 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 年版,第34页)但从最后的投票情况看,在“等额选举”的规则下,投票阶段“另选自己愿选的其他任何选民”对选举结果基本不产生任何影响,当时北京市普选中正式代表候选人之外选民的得票情况很清晰的显示了这一点: 由上表可以看出,候选人以外的选民得票高于100票的共两人,当年西四区投票人数143159人,其最终当选代表得票率最低的是77%,由此看来,投票阶段的被选民“另选”的候选人当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正因为如此,当时观摩普选的一个印度人就对“等额选举”的民主性产生了质疑,他询问中方普选工作人员:“你们为什么选几名提几名,党派怎么竞选?”(吴继平《当代中国第一次普选运动研究》) 与人大代表选举相呼应,1954年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都没有规定实行差额选举,当时不论是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还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尽管名义上规定应该由选举产生,但实际上一直采取上级任命或“等额选举”来选任。(于泽远《中国选拔县级以上领导差额选举仍无法落实》) 2、刘少奇首倡“差额选举”,周恩来坚持“等额选举” 由于“等额选举”存在诸多问题,中共领导人曾在1957年曾针对候选人数是否应多余应当选人数的问题进行了争论,可惜结果因“反右”而不了了之。 1957年6月19日,刘少奇在讨论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议程时谈到来年全国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问题,他直接提出应该实行“差额选举”: 候选人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例如选10个代表可以提20个或25个候选人,但在提出名单时,还是要经过协商。 然而七天后,1957年6月26日,周恩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则明确要坚持实行“等额选举”: 至于候选人的名额问题,过去在联合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中,候选人数和当选名额相等,这是各方面协商的结果。今后在这个问题上的具体作法,也仍然要经由各方面协商决定。(《195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随后,在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讨论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问题时,许多代表赞成实行差额选举,但对差额比例有不同意见。为此,大会主席团召开扩大会议讨论这个问题。7月12日,以主席团名义向各位代表致函说: 在各代表组讨论中,候选人名额究竟以多于应选名额多少为好,意见不完全相同。有代表组组长、副组长参加的主席团扩大会议认为,这个问题可以不作决定,建议常务委员会处理。处理的原则是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人名额,但是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作法,在选举过程中经由各方面协商决定。以上意见,请各代表组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告知主席团。(刘政《刘少奇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二三事》) 随后据当时文件记载,“各代表组讨论,同意主席团的意见”。7月15日,大会执行主席刘少奇最终也同意此问题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 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代表候选人和应选人的名额的比例问题,各代表组同意主席团的意见,交由常务委员会处理。(刘政《刘少奇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二三事》) 至此,关于“差额选举”虽然几经讨论,最终被搁置,再无音讯。此后,尽管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等额选举成为选举的唯一方式被延续下来。 二、80年代立法倡导“差额选举”引发竞选热潮 1、80年代初的选举法修改及大学生参选人大代表热潮 由于53年以来选举确定正式候选人是靠“协商”,于是很多地方确定候选人时暗箱操作,“猫腻”不断,协商来协商去,最终还是领导定的人入选,人大代表和党政干部候选人是谁以及谁当选的决定权基本与普通选民无关。但是到文革中,即便这种形式上的民主选举也被废除,全国无论人大代表还是党政机关的选任工作都陷入混乱。 文革结束后,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差额选举”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用来论证新时期选举民主进步的高频词语。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选举都要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可以看出,79年选举法条款对搞“差额选举”还是有很大诚意的,不但规定了所有的人大代表选举一律以“差额”方式进行,并且具体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差额”比例,还同时规定了选民可自由联合推荐候选人,并允许采用各种形式宣传候选人,防止选举中出现只增加少量候选人做陪衬的“官样文章”。彭真作为此次选举法修改的主持者,对“差额选举”非常支持,他认为“要坚持不等额选举。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不等额选举是搞好选举的关键之一。” 法律的修改马上得到了当时公众(特别是大学生群体)的强烈呼应,1980年的人大选举中,全国多所高校的大学生们掀起了一场竞选风潮。据蔡定剑教授介绍: 1980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直选区人大代表,北京大学要选两名人大代表,其中一名是学生。经初步提名酝酿后,18名学生被提名确定为初步候选人。当时,竞选的大字报、辩论会、演讲、座谈会盛极一时,候选人经常在餐厅、教室、广场进行辩论、回答提问、发表演说。一系列竞选后,一名国政系研究生以登记选民57%的得票率当选。……在全国范围内,湖南师院、浙江大学等院校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竞选。(蔡定剑《修改选举法的几点建议》) ……(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