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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悉尼华人

[爱心行动] [献血 献血 献血] 卫生部最新通知+++各省市献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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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4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午就去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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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4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学校在一个小县城的边边上~~去郑州一次50.。。。。。。。我还是把钱捐了不跑哪么远献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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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4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学校好多人想献血可惜远了点~~他们正联系献血车直接来我们学校呢~~
 楼主| 发表于 2008-5-14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东莞有个叫东莞中心血站的,但是查不到地址,你在本地可以查一下
悉尼华人
发表于 2008-5-14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本人身体不适合献血,我老婆去献血了,我为她感到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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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4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惜我体重不达标!!!感谢献血的人们!!
发表于 2008-5-14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1990年9月12日出生,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要求十八周岁以上才可以,不知我可以吗?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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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4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是提倡,应该是可以的,去附近的献血点咨询一下:loveliness:
发表于 2008-5-14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O型的 现在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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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4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四川南充的,今天我们约好了去献血
虽然我们这里不是重灾区,但是由于刚刚地震,并且不是还有余震!又下着雨!街上人很少,本来我们以为今天献血的人很少!但是当我们到到北湖广场一看!队伍排了好长啊,每个人都拿着雨伞等着献血!还有些走在路上看到这边在献血就跑过来了’真的很感动!!!
但原那些没有带伞的人不要被雨淋感冒了才好!!!
估计到下午都采不完,所以我们就先回来了,晚些时候再去!
发表于 2008-5-14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四川南充的,今天我们约好了去献血
虽然我们这里不是重灾区,但是由于刚刚地震,并且不时还有余震!又下着雨!好多都到乡下去了,街上人很少,本来我们以为今天献血的人很少!但是当我们到到北湖广场一看!队伍排了好长啊,每个人都拿着雨伞等着献血!还有些走在路上看到这边在献血就跑过来了’真的很感动!!!
但原那些没有带伞的人不要被雨淋感冒了才好!!!
估计到下午都采不完,所以我们就先回来了,晚些时候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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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4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正一下楼主的地址。
郑州 63979371 郑州市血液中心
河南 郑州市政七街 32 号450008张书环 文美英0371-65942847  是干细胞,不能献血的
不过刚打电话,血库已经满了,过两天再打吧
我是肯定要献血的,好男儿现在就要流血又流泪,为了我们伟大的祖国,为了我们伟大的民族!

[ 本帖最后由 有风来袭 于 2008-5-14 15: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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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4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石家庄。。。今天回去就组织我们同学去献血。。。为灾区进自己的一份力。。。
加油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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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4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第三军医大医疗先遣队 已经乘冲锋舟 抵达映秀重灾区展开救援 !

重庆第三军医大全体师生献血20余万毫升 捐款100万元 已组织送往救灾第一线!

重庆血库爆满暂不急需献!

[ 本帖最后由 元亨利贞 于 2008-5-14 17: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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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4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ab型,会去献血的。不过济南只有那一个献血点吗?
发表于 2008-5-14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血现在够用,过几天再去吧
发表于 2008-5-14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另眄冰却 于 2008-5-13 14:02 发表
谢谢楼主,但是还是要提供一些小贴士!献血前应该注意一点什么?



献血:注意早上空腹,多喝水!体检完可吃少量食物(粥或面)尽量不要吃油腻的~献血完后,注意不要

让针眼处感染,可多吃写增加热量的食品和多喝些糖水,3-5天便能恢复。我每年献血1次,正常体重40-

50公斤体重的人,一次可献血200cc,60公斤或以上的400cc都不明显~有个别贫血的同志可能当时会有些

头晕,休息10分钟后就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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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4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西安的

我们同事今天都献血了,而且争先恐后。最后连献血的个人资料单都没有了,还有人与医生发生了争执。
发表于 2008-5-14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7楼 王大石 的帖子

不可以的,不过现在半年内的所有抗体是否转阴?是否已经不具有传染性。如果没有可以去的。
发表于 2008-5-14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我们同学一起去泉城广场献血排了5个小时才排上,结果说血库满了。。。

我们隔壁宿舍的一女生去得早,有机会鲜血来,而且还是ab,就多献了点,献了400,结果后来给晕过去了,把我们吓得不轻

对了,补充一下,济南的献血地点是泉城广场,那个历下区朝天街的地址没找到,不大清楚

[ 本帖最后由 月上寒关 于 2008-5-14 20: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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