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青年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楼主: sudongpo10000

[公知观察] 疯传王老虎归山,资本市场演秋蝉

[复制链接]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2-3-2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xyz123456 发表于 2012-3-2 17:49
他们不光骂别人是走狗,还骂别人是轮子、汉奸,凡是不同意这帮人论调的统统挨骂 ...

懦弱无能的表现。。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2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wlz9511 发表于 2012-3-2 17:17
中国人民都知道汉奸卖国贼不会有好下场

你们除了会扣帽子,还会说其他的话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2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vitas_feng1000 发表于 2012-3-2 17:28
法律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没有经过质证的证言只能是一面之词。。  用口供定罪 跟莫须有有何区别? ...

你跟他讲道理有用吗?你没看出来他基本没有逻辑、没有常识,连啥叫正当理由都需要给他解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2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vitas_feng1000 发表于 2012-3-2 17:22
法盲一个。 。 没事多支持党的普法工作。 。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庭宣读。《解释》第58条第二款更加明确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2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擎天博玉柱 发表于 2012-3-2 16:11
马小军这种狗的话你都信?!你要看他代表了什么势力!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律师的嘴死得能说成活的,限制人 ...

我就知道左派肯定会回复:马小军的话凭什么相信!反正不赞同你们观点的人的话都不可信,哪怕别人马小军不只是说说,已经行动起来,诉诸法律了,发证你们就是不信!!

算了,不说了,跟左派讲道理简直太难了.....

好吧:按你们说的W和B是人民的大救星,好了吧,看到时候打谁的脸!!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2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vitas_feng1000 发表于 2012-3-2 17:28
法律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没有经过质证的证言只能是一面之词。。  用口供定罪 跟莫须有有何区别? ...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庭宣读。《解释》第58条第二款更加明确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2-3-2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wlz9511 发表于 2012-3-2 17:56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庭宣读。《解释》第58条第二款更加明确规定:对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不出庭的证人,可以不说明不出庭的理由。这项规定为控方证人随意不出庭设定了合法依据。

司法解释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但是从检方给出的理由"证人不愿出庭,我们不便勉强"均不具备这些情形,而且司法解释中的141条中的”应当“这个词是硬性的规定,硬性规则意味着是原则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2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擎天博玉柱 发表于 2012-3-2 16:11
马小军这种狗的话你都信?!你要看他代表了什么势力!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律师的嘴死得能说成活的,限制人 ...

冒昧的问一句:你义正言辞指责李庄、马小军的话,不知道有什么凭证?除了重庆公安发给各大媒体的新闻通稿,有没有别的证据?李庄要是如此十恶不赦的人,重庆公安查了别人一年半也没查出什么问题吧,第二季还不是灰溜溜撤诉了。

另外:你一个乱嫖娼的人凭什么代表正义?!




估计您看了上面一句话肯定生气,肯定会说我胡说八道,问题是这句话是在法庭上重庆方面莫须有的指责李庄的,仅此一例,供您换位思考一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2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xyz123456 发表于 2012-3-2 17:56
我就知道左派肯定会回复:马小军的话凭什么相信!反正不赞同你们观点的人的话都不可信,哪怕别人马小军不 ...

哈哈,你们还提打脸,已经打了无数次了,可你们厚颜无耻到极点了,还说什么讲道理,真的挺佩服你们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2-3-2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wlz9511 发表于 2012-3-2 18:06
哈哈,你们还提打脸,已经打了无数次了,可你们厚颜无耻到极点了,还说什么讲道理,真的挺佩服你们的 ...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危害

    证人不出庭作证,是导致证人证言中伪证泛滥的重要原因。由于证人不出庭作证,导致庭审中主要是审查书面证言,形成所谓书证中心主义的庭审现状。因为对书面证言无法展开交叉询问,不能充分质证,导致证人证言中伪证泛滥。为减少伪证,首先必须要强调真人证人出庭

    证人不出庭作证,增加了审判人员查清案件事实的难度,也违背了庭审中的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它要求法官必须亲自在法庭上直接获取以口供或言词辩论方式呈现的事实和证据为审理判决的依据,传来证据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下,才能获准采纳。因为书面证言有时难以准确表达作证人的本意;而且审判人员也无法在法庭上对证人察言观色,对证人作证的主、客观条件进行审查判断。这些都不利于对证人证言的认证。

    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已为各国立法所确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对事实的证明,如果建立在一个人的感觉(指人的五官感觉)之上的时候,要在审判中对他询问,询问不允许以宣读以前的询问笔录或者书面证言而代替。”又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第26条规定:“在所有审判中,证人应当在公开法庭以言词方式作证。但是国会立法、本诉讼规则、联邦证据规则或联邦最高法院采纳的其他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第1款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所以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成为世界司法的一项普遍原则。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2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xyz123456 发表于 2012-3-2 18:04
冒昧的问一句:你义正言辞指责李庄、马小军的话,不知道有什么凭证?除了重庆公安发给各大媒体的新闻通稿 ...

分析问题还是要去掉干扰因素,着眼点是人民群众,就是最大的道理,最大的天!

而李庄们代表什么利益,才是最关键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2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xyz123456 发表于 2012-3-2 18:04
冒昧的问一句:你义正言辞指责李庄、马小军的话,不知道有什么凭证?除了重庆公安发给各大媒体的新闻通稿 ...

作为律师,有自己的职业规则,可以理解,但在中国这个大环境下,这社会主义制度下,还是不能仅仅玩文字游戏,应该有个基本出发点和利益点!应该考虑基本的人民大众的利益,作为律师,也要有一定社会责任!
不用关注那个案子,只要根据王立军所做事情深得民心、民意,就知道是非了!而对王立军这种为民做事的人,用律师的所谓立场、代表的黑势力的利益来发难,而不管老百姓死活,就是罪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2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vitas_feng1000 发表于 2012-3-2 18:04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 ...

《解释》第58条第二款更加明确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请注意---查证属实---的概念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2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xyz123456 发表于 2012-3-2 18:04
冒昧的问一句:你义正言辞指责李庄、马小军的话,不知道有什么凭证?除了重庆公安发给各大媒体的新闻通稿 ...

如果马小军还是一个乱嫖娼的话,我看让他代表正义本身就有问题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2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xyz123456 发表于 2012-3-2 18:04
冒昧的问一句:你义正言辞指责李庄、马小军的话,不知道有什么凭证?除了重庆公安发给各大媒体的新闻通稿 ...

如果律师们就知道拿钱替人消灾,不分是非善恶,这正是资本家们、既得利益者、欧美所谓普世价值愿意做的,表面看是合理,这实际上是支持有经济地位的阶层为非作歹,这也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本质!
而我们,还是要考虑大众的利益!要有基本的良知和价值观!无论哪个行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2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xyz123456 发表于 2012-3-2 18:04
冒昧的问一句:你义正言辞指责李庄、马小军的话,不知道有什么凭证?除了重庆公安发给各大媒体的新闻通稿 ...

仅仅推理,你认为这世界上最后能评价是与非吗?很难很难!
但想真正解决问题,而不是法律文字上天天扯皮,就是尊重广大群众利益,尊重群众路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2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几家欢乐几家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2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vitas_feng1000 发表于 2012-3-1 23:56
你还是抽空看看WLJ是不是在流鼻涕吧 。 。


他的经历告诉我:什么时候WLJ都不会流鼻涕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2-3-2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wlz9511 发表于 2012-3-2 18:14
《解释》第58条第二款更加明确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 ...

没有特别的情况。 。证人必须出庭接受庭审的质证 。 。 除非证人满足司法解释141条中的条件。。   而李庄案的证人均不符合这四种情况。 。他们不出庭的理由仅仅是“不愿意”  。。。而且是八个证人集体“不愿意” 。。

这明显有悖正常的举证程序。。  是典型的权大于法。。这种政治审判直接亵渎了司法的权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2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vitas_feng1000 发表于 2012-3-1 23:56
你还是抽空看看WLJ是不是在流鼻涕吧 。 。


你用脖子上面的圆型物思考一下:1991年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战线二级英雄模范”称号;
  1992年1月当选“中国十大杰出民警”;
  1993年再次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战线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同年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
  1995年被国家人事部、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战线英雄模范”称号,同年5月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并参加了全国劳模报告团和全国公安劳模报告团,被誉为“铁拳局长”、“打黑勇士”;
  1996年被辽宁省委、省政府命名为辽宁省“十大杰出执法者”;
  1997年荣获辽宁省首届“五四”青年奖章;
  1999年5月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并参加了全国公安英模代表大会;
  2000年5月,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战线一级英雄模范”称号;
  2009年被评为“2009年中国十大法制人物”、“2009年十大责任公民”、“2009年度中国正义人物”。
  2010年2月28日,在重庆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阶段总结表彰大会上,王立军被重庆市委、市政府授予“重庆市人民卫士”荣誉称号。
  2010年6月,国家公安部充分肯定重庆市公安局在打黑除恶斗争中取得的辉煌成绩,并通报全国嘉奖。
  2010年被评为“当代中国十大杰出人物”之首
  他曾受到了邓小平、江泽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见,他的事迹在建国五十周年“辽宁劳模展”中展出,并被辽宁展览馆永久收藏。多年来他的事迹在全国几十家新闻单位及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电视台及报界都曾做过多次报道。
  2010年,李长春、习近平、周永康、孟建柱等中央和部委领导视察重庆,充分肯定了王立军局长的工作,对重庆打黑除恶、交巡警警务改革、校园警察等一系列工作给予高度赞许。
全身留有20几处创伤的人会干什么?能干什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免责声明|四月网论坛 ( AC四月青年社区 京ICP备08009205号 备案号110108000634 )

GMT+8, 2024-11-26 16:43 , Processed in 0.046072 second(s), 14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