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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鬼雄

【2009.10.12 每日邮报】史蒂芬·弗莱请求中国勿杀面临死刑的精神病英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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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ashzz 于 2009-10-14 11:48 编辑

英国。。。。囧了,貌似就是这个国家当年光明正大的把向中国出口鸦片作为贸易盈余手段的吧,现在还想借这个话题来一次媒体上的鸦片战争么,真是什么样的歪理都说得出口啊。弄得贩鸦片的像弱势团体,被贩卖的像加害者,媒体的优势垄断还真能颠倒黑白,关键还有人觉得有理。。。。。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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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拿这傢伙如果能換到某些利益,我支持免除死刑,前提是這利益一定要大!
dorl 发表于 2009-10-13 16:55

实用主义者
但是还要考虑我国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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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拍另一部《英国病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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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有叫“双重性格障碍”的(还有叫“兩極情緒違常”的),另一个名字是“狂躁抑郁症”(manic depressive disorder),抑郁症相信不少人都有耳闻了。
以下资料引自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645790.ht ...
rhapsody 发表于 2009-10-13 20:21


学习了,这病与运毒行为完全没有关系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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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eleyu 于 2009-10-14 13:15 编辑

他们说是神经病就是神经病了。看来英国人也不怎么讲法律的。
外媒就是流氓的可以,在还没有确证贩毒的是不是神经病时,就说中国不应该杀一个贩毒的神经病。就给人感觉中国的法律很不人道。
更有甚者,哈巴狗跟着起哄:“对 精 神 病 都 要 判 死 刑 , 连 最 基 本 的 人 性 都 不 要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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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看来拿个叫什么沙的 好像很无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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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英国。。。。囧了,貌似就是这个国家当年光明正大的把向中国出口鸦片作为贸易盈余手段的吧,现在还想借这个话题来一次媒体上的鸦片战争么,真是什么样的歪理都说得出口啊。弄得贩鸦片的像弱势团体,被贩卖的像加害者 ...
washzz 发表于 2009-10-14 11:45



布莱尔在任的时候说过,1840鸦片战争是个贸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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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hapsody 于 2009-10-14 14:10 编辑
请问上面的是挑选的comment吗?
不太敢相信西人没被媒体牵着鼻子走。。。o3O84)
华衣若英 发表于 2009-10-14 01:27

没有特意挑选,就是原文网站上44条评论(按时间先后排列)的前10条,因昨晚时间有限就先译了前10条
剩下的34条评论有时间会继续翻(或者其他的编译会接着翻);有兴趣看原文评论的可点击原文链接
P.S. 发现这是本人在AC第1200帖,做个记号留念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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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当初鸦片战争那帮英国人都是精神病患者呢?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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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公斤毒品 如果不被判死刑 那真要囧了 还当1840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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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我也强调民主的重要性!根据中国人民的民主要求和法律规定,判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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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外交部:判英国毒贩死刑符合法律规定
新华网北京10月13日电(记者 姬少亭 王宇丹)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13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对涉嫌贩毒的英国籍男子审判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马朝旭说,据了解,英国人阿克毛因涉嫌贩毒,于2008年10月29日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目前此案正在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马朝旭表示,有关案件审理程序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审理期间,被告人和辩护人都自由行使了辩护权,并为被告聘请了翻译,依法充分保障了他的诉讼权利。

  马朝旭说,据我所知,英国驻华使馆和英国一个组织,通过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提出对阿克毛进行精神病鉴定,但是没有提出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依据。被告人也表示,本人及其家属没有任何精神疾病历史。有关情况正在审理当中。

http://news.sina.com.cn/c/2009-10-13/2327188222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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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在英国,只要是“精神病”贩毒是可以赦免的呀?!
看来英国果然是个"好地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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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用is3的话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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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了想,一定要杀死他.
关键是,我们要做得滴水不漏,不能给他们留下口舌.
贩毒的都是精神病?那我们去英国贩毒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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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抗议西嗯嗯 于 2009-10-14 12:23 编辑

对这个事情有以下几个关键点应该明确,
1,中国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可以不负担刑事责任。(说明精神病人是不会被执行死刑的)
2,中国法院的判决是根据中国的法律,不是根据某人的呼吁,也不可能遵从国家领导人的指示。(说明明星呼吁胡总,在中国法律面前无意义)
3,以上两点明确了,案件的关键点就落在了这个英国人是不是精神病人
4,通过中方发言人的发言了解到,这个英国人的律师曾经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提出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依据。比如说,被告人在法庭上发疯,或在关押中绝食,发疯等症状。 或者有这个人在英国家中的发病经历的诊断证明,录像,或亲友及同事口供证明等。这些统统都没有就想以提出精神病鉴定来拖延审判,当然是不和法律程序的。如果那样,以后所有被告人都说要求精神病鉴定来拖延审判,哪里还有法律可言。
5,此案因为是死刑,所以在新疆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已经上交到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也就是说,在此期间被告方仍然可以收集证据提出要求精神病鉴定。如果在这段时间放弃提供证据,而是通过媒体压力是无用的。

6,最重要的一点,中方发言人应该批评"每日邮报" 的错误报道。因为在这个英国人没有被鉴定为精神病人,而且辩护方也没有提供出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依据的时候,媒体就把 "蒂芬·弗莱请求中国勿杀面临死刑的精神病英国人"做为文章题目进行报道,十分不负责任,应当给与谴责,并且要求媒体公开更正,并向读者道歉。(此文也应该收录到AC 的<<外媒不实报道曝光台>>版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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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死刑不会随便判的,这里面有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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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斩:斩:斩: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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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个事情有以下几个关键点应该明确,
1,中国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可以不负担刑事责任。(说明精神病人是不会被执行死刑的)
2,中国法院的判决是根据中国的法律,不是根据某人的呼吁,也不可能遵从国家领导人的指示。( ...
抗议西嗯嗯 发表于 2009-10-14 19:21


嗯~我就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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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人是一定要杀的,毒贩岂有不杀之理。如果英国人觉得杀一个不正常的人不人道,那么这些个正常的英国人可以替罪,你过来换个人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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