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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满仓

【10.05.22 时代周刊】一桩流氓案件:中国对性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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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还真是一个道德感超高的人,可惜缺少一些理性。
前些时间中国开始允许艾滋病患者进入中国了,按照你的逻辑,你必然不能理解的你怎么不去反对国家啊?
按照你的逻辑,如果一个人得了艾滋病,最好马上肉体消灭,否则会引起严重后果,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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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多数人还是观念传统,对这个持否定态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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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还真是一个道德感超高的人,可惜缺少一些理性。
前些时间中国开始允许艾滋病患者进入中国了,按照你的逻 ...
kuntas 发表于 2010-5-27 16:45


你走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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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untas 于 2010-5-27 17:10 编辑

算了,不说了。
本来,一开始我挺鄙视马尧海的,但是这么一折腾,居然被判刑了,我又有点同情他了。
法制啊法制,任重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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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7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得不说,我是支持kuntas的观点的。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千万不能模糊,否则,不但会让小众取向的人没有生存空间,还会让真正触犯法律的人以道德借口逃避惩罚。

其实,隐含在这桩案件背后的是国人的一种歧视,对边缘人群、个人取向的深深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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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untas 于 2010-5-27 19:35 编辑
不得不说,我是支持kuntas的观点的。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千万不能模糊,否则,不但会让小众取向的人没有生存空 ...
满仓 发表于 2010-5-27 19:02




完全同意满仓的说法。的确隐含有多数人歧视少数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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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法律?法理不外人情。法律就是伦理道德的最低界限,你超过这个界限你就是犯法。马尧海已经超过了这个界限,被关天经地仪,有什么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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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得不说,我是支持kuntas的观点的。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千万不能模糊,否则,不但会让小众取向的人没有生存空 ...
满仓 发表于 2010-5-27 19:02

不要动不动的边缘人群,个人取向。
这只是你同情心泛滥的一种表象!!

同情心泛滥而失去了对自己价值观的坚守,
而沦为别人价值观的附庸。
本身就属于歌德斯尔摩症的一种附庸

你的价值观存在一种基因:存在即合理
你们的保护伞是:同情的人是善良的,无论做什么都是对的。
但很多的事都是由于过度同情而引起混乱

依你的看法:
那么小脚文化也是一种边缘人群,
那么吸毒的也是一种边缘人群
那么贩毒的不也是一种边缘人群
杀人的不也是一种边缘人群
..............
都是心理存在缺陷,需要社会关照的一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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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同学,关键是马尧海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一条我国的法律。流氓罪20年前就取消了,聚众淫乱他又不符合这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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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时
根据你的提法
这23个人是性取向出现了问题??
他们同自己老婆做爱的时候没有快感?不见得。
那是为什么??
那是他们在追求一种刺激!!!
那我们是不是要迁就他们的这种刺激。
那同时我们对那些磕毒的也表示一种同情
因为他们也是追求刺激。
那他们要是下次觉得在混交不够爽了,
在大街上来追求刺激。
我们是不是还要表示十二分的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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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同学,关键是马尧海的行为没有违反任
何一条我国的法律。流氓罪20年前就取消了,聚众淫乱他又不符合这 ...
kuntas 发表于 2010-5-27 19:49

聚众淫乱是什么罪?
是几十个人到大街上混交才算聚众淫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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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对了一半。不用到大街上,只要是3人以上的群交,都符合聚众淫乱罪的规定。
但换妻是不同的,换妻是2个人一对一的性行为,不同于聚众淫乱。这也是马尧海坚持自己无罪的一点关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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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法律对所有违法犯罪行为都有明确规定的,只有符合违法犯罪的规定的行为才是法律适用的范围。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贩毒是犯法的,吸毒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同性恋是非自然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你仔细阅读法律条文,就会发现,马尧海的行为的确不符合聚众淫乱罪的规定,这也是马尧海坚持自己无罪的重要理由。
gnudeer同学如果做了国家主席,全中国一多半的人都活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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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年初,北京的性科学家李建议,1997年版禁止“群体淫乱”的法律条款应当被删除



没废除前就还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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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总比南京的前XX厅领导,包养140多二奶文明。有些官员生活作风更糜烂!
ailianren2008 发表于 2010-5-27 08:24



   
这种事还要分领导不领导的?
是领导的要批是百姓就鼓励包容?

社会道德应该一视同仁吧,领导更要高标准,但老百姓也不能就有这种“特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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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这个事情,我觉得加藤嘉一的一篇文章写的不错,大家可以看看
教授“换妻案”思考
作者: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专栏作家

4月底参加了一场跟“性”有关的座谈会。就像其他名人嘉宾带着害羞感表达的那样,“这个话题不好在公共场合说出来”。在中国,“性”就像“政治”一样是敏感话题,更是体制问题。难道存在“正确”与否或“内外”之分?


我深有感触,今天中国人对性的“实践”方面开放很多了,闭着门说,可以断定,改革开放中的中国社会已经基本实现了“性解放”。只是在有关“言论”方面,由于它本身具备的隐私性,再加上东方文化的内向性,还有中国特色的体制性,大家还是小心翼翼地谈性,做性。比如,美国著名的《花花公子》杂志始终无法在中国大陆出版,类似的杂志也被禁忌。
天经地义,“性”本质上是私人事务,只要不违法,在不危害他者权利和社会秩序的前提下,一个人在私人场合做什么,都不成问题,公权力也不该给予任何干涉。“性”类似于吃饭或睡觉,一个合法公民拥有的基本人权。何况,没有性了,人类的继承过程也自然被中断。
上个月初,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春的“换妻案”掀起了轩然大波。3月10日,马尧春拿到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的起诉书,所涉罪名为“聚众淫乱”。起诉书指出,“2007年夏天至2009年8月间,马尧春组织或参与聚众淫乱活动18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责任。”
马教授没有认罪,表示,“确实存在聚众淫乱,但并未从中获得刺激,这只是他和同好们的生活方式。其中不存在强迫,他也没有组织”。庭审于4月7日上午9点开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南京“聚众淫乱案”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2名被告人(包括8女14男)走上被告席接受指控。本案引起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主要是因为它被指涉及“公权力干涉私生活”的问题。
53岁的马教授面临最高5年有期徒刑的指控,如果领刑,他将成为20年来第一个因为“聚众淫乱罪”获实刑的人。当时中国的媒体和网民展开了大争论。有人说“马没有危害别人,换妻是属于他人权范畴之内的正当行为”;有人说,“马确实危害了社会秩序或氛围,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那天与我一起做客座谈会的著名性学家、北京林业大学性与性别研究所所长方刚对马尧春予以声援。3月16日,方刚发表博文《呼吁关注“王教授”“聚众淫乱”一案》,表示“个人的性行为方式属于其人权的一部分,一个进步的社会应该不去干涉私人性生活的自主选择。”3月24日,方刚又发表博文《就南京王教授“聚众淫乱”案答某报记者问》,重申“性是私事,无关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不应该干涉个人私事。”
我个人认为,社会公正与秩序是由法律、道德、舆论等多个因素相互作用,抗衡的结果。对于此轮“换妻案”,法官有法官的说法,公安有公安的说法,搞宣传的有搞宣传的说法,媒体有媒体的说法,网民有网民的说法……经过良性、健康的社会竞争使得争论“软着陆”即可。这种竞争本身意味着中国社会的进步。
我站在日本人的角度稍微展开一点。众所周知,日本是个“性大国”。受中国男人极大欢迎的“AV”片不用说,制作过程很精致,除了日本人的国民性之外,还体现的经验的丰富和多元。日本人一般在工作等公共场合上承受着巨大压抑感,一旦回到私人空间,往往就变得很疯狂,“性”则是疯狂的对象,不分男女,女往往比男还开放。
不过,日本在“性”方面的政策法规是非常严格的。比如,未成年人不可以在便利店购买有关色情杂志,包括《花花公子》。自称享受着“言论自由”的日本舆论界,色情方面是罕见受到政府“监控”的领域,原因是它有可能破坏社会秩序,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
我们从初中开始上“保健课”,“性”也是课程之重要组成部分。不管是老师还是学生,课堂里讨论此话题当然有些害羞,尤其年轻的女老师面前的男生,不难想象。但该具备的知识要好好具备,甚至需要跨性别的同学之间碰撞想法,补充知识。典型的第一堂课是:“女生是如何怀孕的?”;“避孕有什么方法吗?”我坚决认为,这些课程是个好东西,学校必须在中学阶段好好教给孩子们,这样才能避免在孩子们成长的过程中将遇到的种种问题。
我建议,中国基础教育也应该从初中阶段开设保健课,作为体育课的一部分,让学生在基本知识层面上了解与性相关的信息。不难猜测,有些学校觉得性很忌讳,有些老师觉得性很敏感,但性既不是政治问题,也不是哲学问题,它是牵涉到孩子未来必然遇到的,牵涉到健康成长,甚至生命的重大问题。
至于马教授的“换妻案”,先不从法律的角度去谈,至少从道德的角度来讲,我认为,他必须面对来自“舆论的审判”。马教授是大学老师,其身份与普通老百姓截然不同,属于特殊群体。不管是中学还是大学,老师的最大使命是教育下一代,依靠自己的言行向孩子引导正确的思考,向孩子启蒙正确的价值观。从其社会功能和价值看,老师应该是最受尊重的职业。

据悉,2002年,马尧春彻底摆脱了他的第二次婚姻。他的第二任妻子在他看来就是梦魇,为了寻找下一段感情,进出单身俱乐部,同时开始上网交友。马教授对换偶有个独到的学术观点:他需要从中获得的并非快感,而是转移注意力,认为自己没有精神病发作,正是因为换偶和同居转移了他的一部分注意力。
从中国基于文化传统和现代需求的道德观念或教育体系来看,我很好奇,“马先生”(在日本,“先生”是老师的意思,在以前的中国,它也指老师)组织性采纳的“换妻之旅”是属于说得过去,站得住脚的吗?学生看到马教授的行为,家长听到马教授的观念,会有什么样的感受?还敢不敢相信老师的人格,还敢不敢信任老师的品格?
对于“一个公民在私人场合在不危害别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做什么都可以”,我表示赞同。我也反对“公权力干涉私生活”的独裁体制。我根本没有意图去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马尧海的人权。但有一点不得不肯定的是,作为一名教师,马先生是不合格的。
据《广州日报》5月21日报道,5月20日上午在南京秦淮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马尧海等22人以“聚众淫乱罪”被追究其刑事责任。马尧海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被从重处罚,获刑3年6个月。据美联社5月20日报道,马尧春的律师姚永安表示,其当事人是唯一坚称无罪的被告,正计划上诉。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32761?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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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法律对所有违法犯罪行为都有明确规定的,只有符合违法犯罪的规定的行为才是法律适用的范围。
我国法 ...
kuntas 发表于 2010-5-27 20:16

法律是拿来干什么??
你们忘了制定它的初衷,
而在这个法律下任意的打口水战。
很多的东西你们忘了它建立的理由

还有什么叫做聚众淫乱??
十几个人抱着别人的老婆上床是叫正规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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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社会公正与秩序是由法律、道德、舆论等多个因素相互作用,抗衡的结果。

至于马教授的“换妻案”,先不从法律的角度去谈,至少从道德的角度来讲,我认为,他必须面对来自“舆论的审判”。马教授是大学老师,其身份与普通老百姓截然不同,属于特殊群体。不管是中学还是大学,老师的最大使命是教育下一代,依靠自己的言行向孩子引导正确的思考,向孩子启蒙正确的价值观。从其社会功能和价值看,老师应该是最受尊重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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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较赞同这几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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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作者而言,类似的行为是家常便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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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到其他国家转转才发现中国人真可能是最开放的,比较随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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