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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满仓

【10.05.22 时代周刊】一桩流氓案件:中国对性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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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9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废除前就还是法律!
qushichen 发表于 2010-5-27 20:17


我认为这条法律恐怕在很长一个阶段内都不会废除
除非婚姻这种社会形式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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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0 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kuntas说别人是法盲,自己可知道何谓"法律"
大家可以查阅百科全书对于"法律"二字的阐述.我还是引用过来的好:"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基础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马教授的行为已经触及社会行为的地线了还不能制裁他?真是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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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0 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道德准则约束下的任意妄为的自愿行为就是社会动乱的根源。说什么要看有没有受害者的,可笑,那自愿卖和嫖的难道也无罪?自愿死和杀的也无罪?自愿送和收的也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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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0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要改革、开放、搞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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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0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7# kuntas


   怎么算无法可依呢? 聚众意乱是不是容易导致性病的传播?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我感觉应该是有法律对此进行约束的。

这些人聚众意乱前会不会都拿着体检报告去?如果他们中间有人有艾滋病又怎么办?会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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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0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道德底线,你可以不是个好人,你也可以自私随心所欲,但是你绝对不能突破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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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0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逻辑有点奇怪 既然你说法律上没有约束马的行为的条款 那他是怎么被抓的呢 难道没给理由就抓了?
哇哇 ...
iseesee 发表于 2010-5-29 23:16


没有犯法而被抓捕,这样的事情在我们国家还少吗?你不会不知道吧?
孙志刚犯法了吗?他怎么死的,你眼睛看不见的?
国人就是这么健忘,孙志刚白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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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0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句话说得不对 明明是有法可依的 “聚众淫乱”就是 但法律条文未必会详细的对每一类犯罪的具体行为都作 ...
iseesee 发表于 2010-5-29 23:26

你搞清楚法律对聚众淫乱的具体规定和换妻的方式,你再得出结论好吗?

如果法律条文可以随便歪曲,法律的尊严何在?

顺便告诉你,我老板不懂外文,他是一个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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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0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奸、聚众淫乱的官员多了去了,就算暴露了,反响都没这么大,量刑都没这么高。

对党员、干部不是更应该从 ...
leanderliu 发表于 2010-5-28 11:21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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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0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8# kuntas


    聚众淫乱导致性病的传播怎么办?这可不光是道德层面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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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1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reezingdust 于 2010-5-31 13:34 编辑
又一个法盲!!!!   既然法律上没有规定马尧海的行为,你又怎能判定他是犯罪分子?
   
违反刑法的 ...
kuntas 发表于 2010-5-29 10:25

我看法盲是你自己吧,明明有法可依,证据充分,参与者都指认了马叫兽是发起者和带头人,同时在现场抓获时已经也有足够的影像资料证明“聚众”的事实的存在。还有何不妥?
我知道,你一定想说,这条法律本来就不具备合法性是吧?你认为这是双方都认可并接受后而发生的行为,所以属于人身自由是吧?如果你真那么想,那我问你,是不是全球都应该取消婚姻法里的一夫一妻制度?如果男女之间互相认可,那么4夫5妻、1妻9夫什么的都应该是合法的咯?不是要人身自由嘛?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为什么严格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度?
告诉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的基础,所以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一夫一妻制度诞生了。而中国又是属于家庭观念特别重的国家,如果家庭不和或者家庭关系不稳定,对于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要比西方国家更严重!所以我国有权利,也有义务立法并控制过分混乱的性性行为对家庭以及社会造成的冲击。
另外,这条法律非常的人性化它并没有严厉的限制和打击普通人隐秘的、较特殊的性关系和性取向,它只是限制了有“组织”的行为和“群体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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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1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一个法盲!!!!   既然法律上没有规定马尧海的行为,你又怎能判定他是犯罪分子?
   
违反刑法的 ...
kuntas 发表于 2010-5-29 10:25



    kuntas的意思是马教授只是换妻不是混交对吗?所以不够成犯罪?聚众淫乱罪,淫乱这个词是道德上的描述,不是行为上的描述,具体到法律上,也只是说3人以上包括3人混交才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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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1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reezingdust 于 2010-5-31 15:12 编辑
kuntas的意思是马教授只是换妻不是混交对吗?所以不够成犯罪?聚众淫乱罪,淫乱这个词是道德上的描 ...
c3z890 发表于 2010-5-31 13:47

聚众淫乱罪的要件是“聚”和“众”,“聚”和“众”的概念很明确,很容易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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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法制 说说欧美的判例法 那变通的机会可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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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约束不了可能只能靠道德了
但国家法律对这个有明确规定啊。。。就算是自我行为,也是触犯法律,判刑有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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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6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聚众淫乱的3人指的是“众”这个词,就是说你聚集了3人以上从事淫乱活动,可不是说ml这个行为必须要3人完成,有些人完全是在偷换概念。我看不出对马的宣判从法律上看有任何不妥之处。因为某些人的个人感情而使应当受到惩罚的人脱罪,这才是没有法治精神的表现。
前面还说什么古代法制对淫乱没有规定,仅靠舆论,搞笑吧,清朝立刑法的时候,争议最大的一条请问是什么?您知道无夫奸这个概念吗?还有,有人推崇秦朝,那么这条“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您应该耳熟能详吧,连秦朝的祖宗也不会容忍淫乱行为,到了现代社会就以个人隐私、个人自由就轻松化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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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7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法律干涉的范围,有很简单的一个标准,就是是否有受害者。 ...
满仓 发表于 2010-5-26 18:03




    这种事受害者应该是大众吧!
违反道德底线的法律都应该管一管。就像世界各地都禁止安乐死等等一样。还有很多,如有些国家禁止干细胞研究、禁止赌博、禁止娼妓、禁止吸毒,禁止亵渎神灵等等,这些都是出于自愿的,表面上看不存在受害者,但从整个社会不良影响来看,每个人都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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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6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你喜欢换妻,你还结婚干嘛,sb教授,不尊重法律就去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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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8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你个人有什么信仰,但是千万不能触及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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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8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某些人而言,人就是穿着衣服会伪装的畜生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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