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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满仓

【10.05.22 时代周刊】一桩流氓案件:中国对性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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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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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9# kuntas


    我支持你的观点~~~只是道德上接受不了....但是法律上他应该是没有罪的..只是事情闹大了..然后不接受的人多了..然后政府就站在人多的那边了..就这屁事..要是在过个几十年..应该就没有事了..毕竟我是认为他没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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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呀~你们急什么呀,人家只不过是在追求退化而已~ 这可是可遇不可求的研究机会~ 说实话,我真想把他们那张皮扒了~ 本星球拒绝魔鬼COS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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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西方大部分的网友怎么看这个事情?

首先我并不太支持对聚众淫乱人叫兽判刑,但也感觉单从道德的角度去审判他们根本就没用,无法阻止此事的再次发生,具体应该怎样有待讨论……!
另外,我感觉聚众淫乱应该容易相互传染性病爱滋病等传染疾病,应该也属违法的范畴吧!
判刑3年半有点重了,应该是处以罚金和6个月以下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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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4# hanhl

另外,我感觉聚众淫乱应该容易相互传染性病爱滋病等传染疾病,应该也属违法的范畴吧!




   你在开玩笑吧?要不就是个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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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淫棍一条,有什么好自我标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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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anhl 于 2010-5-28 10:38 编辑

回复 85# kuntas

另外,我感觉聚众淫乱应该容易相互传染性病爱滋病等传染疾病,应该也属违法的范畴吧!


  ...
kuntas 发表于 2010-5-28 09:32 [/quote]


    ------------------------------
请你说话注意点,我哪说错了?
第二点,请你注意文明,否则我懒得你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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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5# kuntas


    在我看来你更像文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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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奸、聚众淫乱的官员多了去了,就算暴露了,反响都没这么大,量刑都没这么高。

对党员、干部不是更应该从严要求?

既然这种聚众淫乱就要判几年,所有玩别人老婆的官员都请毙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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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要在三百年前 已经在浸猪笼的欢呼声中 溺亡了
双子dě真爱 发表于 2010-5-26 22:45


这要是在5000年前 没人管

可惜啊 现在是5000年后 别yy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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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翻译辛苦!多谢翻译!
西方已经在道德沦丧,文化堕落的路上走不回来了。奥巴马的书里面有提到,现在美国大城市里面的痛苦是文化衰落造成的,再多的金钱和物质繁荣也无法解决这些痛苦。
如果中国也搞“性开放”“滥交合法”,估计会在20年之内中断我们的复兴势头。中国的复兴,从短期的决定因素,是靠我们的生产能力,我们的物质繁荣,我们的军事国防,我们的综合国力。而长远的国脉所系,是我们的文化复兴。
复兴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支持抵制西方输入来的糟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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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chen7454 于 2010-5-28 15:20 编辑
私人事件很多,如自愿吸毒、自愿作妓女、自愿被他杀(如请求安乐死)等等、都是自愿、而且也是私事,但必须受法律管制!

你说得很对,这几样都是自愿的行为,但这几样自愿行为都属于违法,而不属于犯罪。
更重要的是,包养情妇和二奶的这种自愿行为,连违法都算不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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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游街,再示众,

难道真的人至剑则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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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败坏风气的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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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叫兽就是个不要脸的老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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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法可依不能成为犯罪份子逍遥法外的理由。
想想如果马教授无罪释放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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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9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qh 于 2010-5-29 12:49 编辑
无法可依不能成为犯罪份子逍遥法外的理由。
想想如果马教授无罪释放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
c3z890 发表于 2010-5-28 23:04



   又一个法盲!!!!   既然法律上没有规定马尧海的行为,你又怎能判定他是犯罪分子?
   
违反刑法的行为才是犯罪!马尧海的行为连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没有违反,又怎么可能是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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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9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4# kuntas
法官并没有以道德伦理条文代替法律,是有法可依的,
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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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9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浸猪笼沉塘,是当时的社会舆论的方式,那并不是当时法律的规定;


在西方,以前婚外情是要判刑的,是当 ...
kuntas 发表于 2010-5-27 16:31


你的逻辑有点奇怪 既然你说法律上没有约束马的行为的条款 那他是怎么被抓的呢 难道没给理由就抓了?
哇哇哇 这事情有点严重了哦 建议你到法院前公开抗议一下

你的老板在哪里? 如果他还看得懂中文,现在应该马上结算工钱请你走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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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9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法可依不能成为犯罪份子逍遥法外的理由。
想想如果马教授无罪释放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
c3z890 发表于 2010-5-28 23:04


这句话说得不对 明明是有法可依的 “聚众淫乱”就是 但法律条文未必会详细的对每一类犯罪的具体行为都作说明
打个比方,某人故意把别人推下楼摔死了,但法律并没有具体说“故意把人从楼上推下来摔死”是杀人,那这人的行为是不是就可以被认为是“无法可依”而逃脱法律制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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