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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庐阳居

[公知观察] 地沟油不会上餐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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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18# 竺琳


    请教专家

    上楼,查处瘦肉精事件中

    九龙治水,屠宰场监管空白

    可不可以按照刑法执行?
    执法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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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油先生,看来你不是行政机关的人员,而又过于相信记者的文章了。告诉你吧,食品安全的每一个环节都是有关部门负责的。失职部门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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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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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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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24# 竺琳


      你也太能侃了。

      前面你说,地沟油从业者们,应按刑法执行。

      俺就问你,谁是执法主体?

      只罚款300元了事,是否是多部门,包括你们部门的失职?

      你认为【加油先生,看来你不是行政机关的人员,而又过于相信记者的文章了。告诉你吧,食品安全的每一个环节都是有关部门负责的。失职部门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样的话,究竟解释了,多部门为什么没有按照刑法执行的问题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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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326楼,是不是也得以刑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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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油先生,你应该知道,检察院的个机构叫“反渎职局”,你还应该知道,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没有那个部门会出来承担渎职责任;而是要由食品综合监管部门来认定该由谁来负责。行政单位不是司法部门,无权去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司法责任的。最多只有移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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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油先生,请你将“长春:记者暗访火锅店,泔水炼出锅底油”的后续报导找出来。
我说过,口水油现象是存在的,但地沟油不会上餐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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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30# 竺琳

    专家先生你好

    后续报道是涉嫌地沟油的几家火锅店停业整顿

    专家先生的刑法143、144条款,林林总总,不知所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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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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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工厂采购自曝内幕:食堂是地沟油最大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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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专家先生:

对待地沟油从业者 yangshr

有关部门,能否按照 刑法143、144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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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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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段精彩小结:

专家提出疑问:
【如果这个捞油的人真将地沟油卖给了炸油条的店子,那为什么没被刑拘呢?】

专家自己解答:
应该按照【刑法第143条、144条】,进行【刑拘】。


但是,多部门却是以罚款300元了事。
面对这样一个事实
对多部门,为什么没有使用【刑法第143条、144条,进行刑拘】
专家进行如下点评: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没有那个部门会出来承担渎职责任;而是要由食品综合监管部门来认定该由谁来负责。行政单位不是司法部门,无权去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司法责任的。最多只有移案权。】

而我们知道
七个部门中,既有公安、城管这样的执法部门;
也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这样的监管部门;

我们不管移案是谁移给谁
也不管谁来执法,谁来落实
我们只认定一个事实,即: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没有那个部门会出来承担渎职责任;而是要由食品综合监管部门来认定该由谁来负责。行政单位不是司法部门,无权去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司法责任的。最多只有移案权。】
解释不了,
为什么是罚款300元了事,
而不是按照专家的【刑法第143条、144条】,进行【刑拘】?

古时候那个楚国人卖矛又卖盾的故事
现在又活生生出演了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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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加油_ha 于 2011-5-23 16:52 编辑

前面,我们已经领略了专家逻辑:

一个最简单的问题:
全国各地都在打击地沟油黑作坊
如果这些地沟油黑作坊产出的油,没有流上人们餐桌,总得有个地方去吧?

于是,本人请教专家去了哪里?
专家回应:【据我了解,私人作坊的地沟油都是流往了工业方面】

那么,讨论到这里,问题其实变得非常简单。
如果专家真的能够澄清的话。

一种方式,专家可以直接来举证【私人作坊的地沟油都是流往了工业方面】
将这个话题方向,引向深入。
将地沟油小作坊的技术、成本、收益分析的明明白白,通通透透
有内幕的话,将内幕曝光
用种种铁一般的事实,来说明一切。

这是最有效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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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是,我们看见了

专家不敢将话题引向这个方向

这个专家如果占理,是最容易把握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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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另一种方式,要麻烦一些,得证明更多的东西
经受本人的质疑

本人是从法律角度进行的剖析:
国务院发文,各地打击地沟油小作坊
专家不是说,地沟油【都是流往了工业方面】?
那么,【流往了工业方面】这种行为,其本身,是否具备社会危害性,算不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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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具备社会危害性,那么我们就想听专家的下文。
怎么个具备社会危害性,怎么个违法。

如果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不算违法
而只是,这些地沟油小作坊没有【办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那么,我们就想听听专家是怎么解释:

国务院发文,各地那么多部门,花那么多气力,干这个事。


那么多需要专家自圆其说的地方
能做好一段
也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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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点旁外话:
和揭假专家交流了几天,感觉没怎么交流。

他要我证明
我就给证明:餐馆、火锅店、食堂、油条。。
里面既有广义地沟油,也有狭义地沟油。。
本人给出证明后,他却又不回应。

另外一方面,我要他证明自己说过的话,比如:
地沟油【都是流往了工业方面】。。

他就装作看不见。

完全成了各说各话。


很费解,这样的态度,居然可以到处宣称是【人造鸡蛋的揭假权威】。


按照媒体报道
http://v.ku6.com/show/V98C4J9NTlpu1Atz.html
【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是,认定有人造鸡蛋。
【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于洪礼:
人造鸡蛋为,普通的化工原材料,铅超标,对人体有害等等。。。

上图:
0.JPG

本人很想看专家是怎么PK这位 于洪礼

一饱眼福

可我们看到了什么?

只看见专家把【人造鸡蛋的揭假权威】当名片
重复N遍

该出手时
却羞答答的不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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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我更想知道这位“加油先生”是何方人士?
连真面目都不敢露出来的人,我不会过多浪费我的精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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