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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观察] 嫖宿幼女罪? 难道幼女可以卖淫的么? 中国特色法律 官字两张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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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陕西村镇干部涉轮奸少女续:被定性为嫖宿幼女(图) 华商报


涉嫌介绍卖淫和嫖宿幼女的7名男子被刑拘 本报记者何杰摄
华商报汉中讯(记者何杰陈兴王)本报昨日报道了“略阳4男子涉嫌强奸12岁少女”一事,记者获悉,该案已被略阳警方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已有7人被警方刑拘。令人震惊的是,这起嫖宿幼女案竟然是被害者同学充当了“中间人”。
初三女生介绍卖淫收取“中间费”
“这名12岁的女生是和另外一名女生去‘做生意’的,在这个过程中,她是自愿的,而且好像还收了人家的钱。”昨日下午,有知情人称,这名12岁的女生其实是在他人的引见之下,和这些村镇干部取得了联系,才被人带去开房的。
随后,一名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名12岁的初一女生是被本校一名初三的学生带出去,介绍给了这几名嫌疑人。而这名初三的学生也是为了捞取“中间费”才拉皮条的,而且这起嫖宿幼女案也早已在略阳警方的调查中。
昨日下午,略阳官方提供的材料上对此也作出了回应:程某伙同县某中学两名在校学生介绍两名学生卖淫和魏某等6人嫖宿其中一名12周岁的幼女情况属实。
据称,20岁的程某系略阳县农民,此前也是该中学的学生,和学校14岁的初三女生高某、15岁的汪某认识,他通过这两名女生又在学生中物色合适的“目标”,并介绍她们外出卖淫。
参与嫖宿者有村镇干部和包工头
早在10月14日,略阳县公安局就接到举报,称有人在引诱、介绍一名中学生卖淫。接到报案后,略阳警方马上就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专案组,对案件展开调查。
警方在侦查中发现,程某等3人介绍了两名学生卖淫。
9月18日,略阳县郭镇西沟村原村支书魏某在略阳城区一宾馆内嫖宿12岁女生,10月11日晚,郭镇两名镇干部在某酒店先后对同一幼女嫖宿,该幼女正是和魏某发生关系的12岁女生。
10月28日,略阳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并陆续对涉嫌介绍卖淫罪的程某,及涉嫌嫖宿幼女罪的魏某(原西沟村村支书)、赵某(原郭镇干部)、蒋某(原郭镇干部)、孙某(农民)、林某(十天高速某施工队负责人)、赵某(农民)刑事拘留。
案件暂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
“关于社会上‘轮奸’的说法并不准确。”一位民警解释说。他说,犯罪嫌疑人对女生未满14岁到底知不知道?这些男子在和这名女生发生关系时,知不知道该女生才12岁,还有对方是否自愿,而且有没有收取钱物,这都涉及到对案件的定性。
“这些嫌疑人都是先后和该女生发生关系的,这不符合刑法中‘轮奸’的定义。”该民警说,“所有的这些还都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根据目前我们的调查结果,我们将案件暂时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
民警也对“轮奸”导致“大出血”的传言予以纠正:“在我们接到报警和侦破的过程中,该女生并未出现什么‘大出血’的情况。”该民警推测,可能是该女生的例假,引起了大家的误解。
公安机关在侦查破获此案后,已于11月26日对涉嫌嫖宿幼女罪的魏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向略阳县检察院提请批捕,目前检察院正在对案卷进行审核。
介绍初一女生卖淫的初三学生高某、汪某已被公安机关另案处理。
新进展
略阳县委常委会昨晚决定
给予郭镇党委书记、镇长等3人严重警告处分
记者获悉,略阳县委、县政府于昨日上午对此案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公检法紧密协作,依法从快从严惩治犯罪嫌疑人。同时责成县公安局对旅店、宾馆等服务业进行大检查、大整合;县教体局开展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县纪委、监察局加大对镇村干部的教育和管理。
昨晚8时30分,略阳县委召开常委会,决定对郭镇党委书记、镇长、纪委书记等3名领导干部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略阳县人劳社保局对涉嫌犯罪的郭镇干部赵某、蒋某作出停职决定。
发表于 2011-12-1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516265258 于 2011-12-1 14:50 编辑

给予郭镇党委书记、镇长等3人严重警告处分
无论是不是卖淫 这个处理都是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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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院干什么吃的,公安局干什么去了,这么明显的奸淫幼女罪,就以嫖宿处理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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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tpumcj 发表于 2011-12-1 15:17
检察院干什么吃的,公安局干什么去了,这么明显的奸淫幼女罪,就以嫖宿处理了吗? ...

我昨天就猜会搞成嫖娼   果不其然

这样搞下去   左派会变成带路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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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案子的发生没让我愤怒,
案子的判决结果让我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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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leobien 发表于 2011-12-1 15:26
案子的发生没让我愤怒,
案子的判决结果让我愤怒。

算了,别愤怒了,天朝特色,习惯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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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嫖宿幼女罪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需指出的是,这里的卖淫的幼女,如果是幼女自愿或主动卖淫的,则一般地说明了幼女认识到其行为的卖淫性质,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诱或强迫卖淫,则不要求其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只要求客观上是在卖淫即可。所谓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实际年龄未到十四周岁,不包括十四周岁本身,满十四周岁的计算方法是自幼女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起算。过十四周岁的生日亦视为不满十四周岁,如果行为人对幼女于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加以嫖宿的,则不构成嫖宿幼女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
  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性淫乱活动包括幼女以生殖器、乳房、腹股沟、口等接触刺激男性生殖器官的各种行为。同时,这里的嫖宿行为应视为一个包括与卖淫幼女结识、谈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肛交等与此有关行为的整体过程,行为人在嫖宿主观犯意的支配下,从事了上述过程中任一环节的,都应视为嫖宿,只是在认定嫖宿的既遂还是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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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leobien 发表于 2011-12-1 15:26
案子的发生没让我愤怒,
案子的判决结果让我愤怒。

有没有懂法律的

嫖宿幼女罪   到底有没有这么个罪名   哪部法律里规定的?  

我表示怀疑就是为了拯救这些强奸幼女的官员发明出的一个罪名   你换个民工试试看  哪怕他也是花钱的  照样是强奸幼女  直接枪毙

共产党  不能这样搞  会忘党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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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南瓜大仙 发表于 2011-12-1 15:29
 嫖宿幼女罪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如果行 ...

这个罪名 这条法律本身我觉得就有问题

既然是幼女  就是不完全的行为责任人  即便她自愿了  收钱了  也不算数啊

怎么还能嫖宿?   简直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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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rollingsand 发表于 2011-12-1 15:32
这个罪名 这条法律本身我觉得就有问题

既然是幼女  就是不完全的行为责任人  即便她自愿了  收钱了  也 ...

你纯洁的世界恐怕要裂开了————世界上有很多童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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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eobien 于 2011-12-1 15:40 编辑
rollingsand 发表于 2011-12-1 15:29
有没有懂法律的

嫖宿幼女罪   到底有没有这么个罪名   哪部法律里规定的?  


案子发生我没愤怒的原因是我相信这仅仅是个案。
可是判决结果告诉我,个案有可能被纵容为惯案。
怎么能不愤怒?
我们还有啥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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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奸就是强奸。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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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们!这是特殊保护!看刑罚! 还有,法盲,强奸罪在于强,而幼女是无自主意识的。只要发生就是嫖宿幼女罪 强奸罪大类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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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 搞错了 不过也没错 都有拉皮条的了 是卖淫的 符合构成 不过 党纪必须开除 国法上也得进去几个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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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就已经不是学生了 不要滥用你们的爱心 以我看 那些女生都得进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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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瓜大仙 发表于 2011-12-1 15:38
你纯洁的世界恐怕要裂开了————世界上有很多童妓

别和我比纯洁

言归正传    童妓是到处都有   我把这个话题拿出来说  是因为两个地方不爽

1>  如果说法律要有中国特色   那么中国和别的国家不一样  传统道德观念上  对这种事情最反感  也最敏感   以前官员还有个作风问题
   现在都嫖幼女了   还整出个专门的罪名来轻拿轻放, 不是有严打吗?  严到谁身上去了?

2> 如果说法律要人人平等,那么我们可以假设一下, 如果有个民工或者临时工  花钱干了这事, 啥结果?
估计就杀一儆百了

所以我的结论就是   这种案件  这么处理  共产党自己挖自己墙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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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紫玉炎华01 发表于 2011-12-1 16:00
卖淫女就已经不是学生了 不要滥用你们的爱心 以我看 那些女生都得进少管所  ...

那是两个层面的事情吧

我想表达的是,这种案件的社会影响, 对人心的影响

至于案件本身内幕, 确实有很多可商榷的地方, 就比如, 有些地方的强拆, 恐怕也是刁民太厉害的缘故,但是不能因此就说强拆正确, 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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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紫玉炎华01 发表于 2011-12-1 15:53
法盲们!这是特殊保护!看刑罚! 还有,法盲,强奸罪在于强,而幼女是无自主意识的。只要发生就是嫖宿幼女罪  ...

靠  我们哪里法盲了  你没看前面法律条文都有么

你说的不是和我说的一回事嘛  既然是幼女  就不是完全行为责任人  不存在卖淫  那就是强奸呗  有啥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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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leobien 发表于 2011-12-1 15:39
案子发生我没愤怒的原因是我相信这仅仅是个案。
可是判决结果告诉我,个案有可能被纵容为惯案。
怎么能不 ...

已经发生了好几起了吧   这个罪名的案件

已经变案例了  不是个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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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南瓜大仙 发表于 2011-12-1 15:38
你纯洁的世界恐怕要裂开了————世界上有很多童妓

见到狗吃屎你也想吃屎。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无论以任何方式与年级未满14周岁的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发生性关系都是强奸。还提别强调;这是一条高压线。
那人肯定有特异功能,摸了一下高压线仅脸红了一点。换个普通人身上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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