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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ollingsand

[公知观察] 嫖宿幼女罪? 难道幼女可以卖淫的么? 中国特色法律 官字两张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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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lxppxl 发表于 2011-12-1 23:30
其他手段?下迷药啊什么的。这条法规的关键不是其他手段,是强行这两个字 ...

不强行,有诱奸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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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俺也记得和14岁一下发生关系就按强奸算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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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最初人们就知道私有化改革的结果,就是人们重新被压在三座大山下面,就是上千万妇女沦为娼妓,就是下岗工人用自行车驮着妻子去当舞女,就是妻女亲娘含着眼泪把父兄儿子送进不见尸骨的黑煤窑,就是每年数百万人因看不起病死在医院外面……,恐怕人们无论如何也不会欢呼这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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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改革精英独有的邪恶品质,更是加重了中国百姓的悲剧命运。主导中国改革的精英集团一直都是依靠谣言和诈骗推动改革,他们直到现在仍然炫耀中国的改革过程就是一个拐卖妇女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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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官僚富豪能够安全地玩弄未成年少女,后来又进一步改革刑法,把和14岁以下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罪的条款,
  
  附加上一条:
  
  在不知道对方年龄的情况下和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不属于强奸。
==========================================

这就由执法者为官员富豪脱罪,没有那个笨蛋会承认自己知道对方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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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abcddd 发表于 2011-12-1 23:59
从以前的类似案例判罚来看,以嫖宿幼女罪判罚的刑期比强奸甚至轮奸的刑期还长,所以楼主也不用义愤填膺了。 ...

 前年四川宜宾卢局长嫖宿未成年(13岁)幼女案:最初,卢局花60来万打点关系,办案人员将其“定性”为嫖宿幼女案,欲罚款5000了事,舆论哗然!后办案当局迫于社会压力,改为强奸将其刑拘,后判10年徒刑,并查处牵涉此案的数名受贿办案人员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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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rollingsand 发表于 2011-12-1 16:19
那他们被阉了以后去卖屁股怎么办  用屁股贿赂上司怎么办
被阉割官员卖屁股罪?
不正常渠道性贿赂罪?

你不知道有个东西叫“烫驴臀” 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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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flyworm 发表于 2011-12-2 00:07
不强行,有诱奸罪么?

没有这处罪名的类别。强行的意思是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与妇女的意愿相违背,诱奸?那得看被害人有无认识能力,是否完全能力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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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弹性很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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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如果是双方自愿的话则不算强奸。
如果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话,不管对方是否同意都算强奸,除非男方年龄在14-16周岁,情节轻微则没有发生严重后果,否则按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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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有可能是汉奸,有可能是外边的人出钱让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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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土鳖猥琐。

这个国家非完蛋在这些人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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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土鳖猥琐。

这个国家非完蛋在这些人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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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di102 于 2011-12-2 08:58 编辑

嫖宿幼女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奸淫幼女罪
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司法解释,该罪名已经并入强奸罪。

司法争议:

在去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就提交了《关于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刘白驹委员在提案中指出,现行刑法中,将“嫖宿幼女”从强奸罪中排除的规定,欠缺法理基础,实际效果不好,需要修改。
  刘白驹委员认为,“嫖宿幼女罪”规定意味着被嫖客奸淫的幼女是在进行卖淫,这等于在法律上承认幼女具有“卖淫”的行为能力,违背了刑法关于幼女行为能力的基本原则。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幼女对发生性关系的同意,不能成为免除与她们发生性关系之人强奸罪刑事责任的根据。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奸淫,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理应定强奸罪。
  从现实看,绝大多数幼女“卖淫”都是被强迫或者曾经被强迫的。即使有些幼女“卖淫”不是被强迫的,但也应推定她们在卖淫时不具有自由意志。从法理看,她们不是在卖淫,而是被强奸,是强奸犯罪的被害人,理应得到解救和帮助,否则会使她们产生对法律的抵触情绪。从法律后果来看,虽然定“嫖宿幼女罪”也可以使犯罪人受到比较严厉的处罚,但“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低于奸淫幼女的强奸罪,与那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嫖宿”幼女行为不相适应,也缺乏足够的威慑力。同时,把“嫖宿”幼女行为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单独立罪,造成法条竞合,制造了混乱,这种问题应该避免。
  总之,为切实保护妇女特别是幼女的权益,更有力打击嫖娼活动,刑法应当将“嫖宿”幼女行为以强奸罪 (奸淫幼女)论处。刘白驹委员为此建议:将刑法第360条第二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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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leobien 发表于 2011-12-1 15:39
案子发生我没愤怒的原因是我相信这仅仅是个案。
可是判决结果告诉我,个案有可能被纵容为惯案。
怎么能不 ...

请问,案子宣判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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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360条第二款确实有这个罪名。但是这个罪名确实是坑爹的,不利于保护幼女。不管是组织幼女卖淫的,还是嫖宿幼女的,个人认为一律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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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翻了4页还是没看明白。继续与LZ同问。。。。: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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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sugell 发表于 2011-12-2 00:46
 前年四川宜宾卢局长嫖宿未成年(13岁)幼女案:最初,卢局花60来万打点关系,办案人员将其“定性”为嫖 ...

呵呵,懂点法行不,还“办案人员将其定性为嫖宿幼女案,欲罚款5000了事”,我国刑法对于嫖宿幼女罪最低刑期就是5年,而强奸罪是最低只有3年,如果办案人员想替他开脱,怎么可能用嫖宿幼女来替他开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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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zhuha2000 发表于 2011-12-2 13:57
刑法360条第二款确实有这个罪名。但是这个罪名确实是坑爹的,不利于保护幼女。不管是组织幼女卖淫的,还是 ...

不懂就看看法律再说,嫖宿幼女罪最低刑期5年,强奸最低刑期3年,哪个罚的重?而且按之前几次嫖宿幼女罪的判罚,都是10年以上,最高一个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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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abcddd 发表于 2011-12-2 14:23
呵呵,懂点法行不,还“办案人员将其定性为嫖宿幼女案,欲罚款5000了事”,我国刑法对于嫖宿幼女罪最低刑 ...

奸淫幼女罪原是一个独立的罪名,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罪名,而将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一种形式。
     奸淫幼女罪是否以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为条件,理论上过去曾存在争论,审判实践中认识也不够明确;在并入强奸罪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就“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并于2003年1月17日公布,同年1月24日起施行。《批复》指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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