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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ollingsand

[公知观察] 嫖宿幼女罪? 难道幼女可以卖淫的么? 中国特色法律 官字两张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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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毛泽东时代的刑法规定,无论采用任何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都属于流氓强奸罪

八十年代初修改刑法,删除了运用权力和金钱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属于犯罪的条款,只保留运用暴力手段才属于犯罪的条款

为了官僚富豪能够安全地玩弄未成年少女,后来又进一步改革刑法,把和14岁以下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罪的条款,附加上一条:在不知道对方年龄的情况下和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不属于强奸。


现在用嫖宿幼女”来再次强奸刑法,与“戴套不算强奸”“醉酒没有造成后果不入罪”一样,在诱导“公仆”们弄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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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用“嫖宿幼女”来再次强奸刑法,与“戴套不算强奸”“醉酒没有造成后果不入罪”一样,在诱导“公仆”们弄幼女。

------------------------------事实确确实实如此  发生了  正在发生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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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sugell 发表于 2011-12-1 20:42
毛泽东时代的刑法规定,无论采用任何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都属于流氓强奸罪。

文革结束后,面对满 ...

刑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的处刑规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抗拒作为违背其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本条第一款对强奸罪及犯强奸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罚作了规定。依照本款规定,对于犯强奸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第二款对奸淫幼女罪及其处罚作了规定。奸淫幼女罪,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本罪应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被害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2.必须具有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行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依照本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此外,本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对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应当依照该条定罪处罚。

  另外,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过解释:“对于已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对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罚。对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本款共列了五项情形,即:(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依照本款规定,属于上述情况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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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有三种支配社会的强制力量,即权力,财力和体力。

官僚用权力支配社会,并能强制妇女服从自己;


富人用财力支配社会,并能强制妇女服从自己;

穷人用体力也就是暴力支配社会,并能强制妇女服从自己。

所以采用其中任何一种方式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都属于流氓强奸,才真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无论你是官员,富人还是穷人,只要你做同样的事情,就用同样的善恶标准来衡量。

八十年代初修改刑法,删除了运用权力和金钱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属于犯罪的条款,只保留运用暴力手段才属于犯罪的条款

只有穷人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才属于犯罪,官员和富人别说违背妇女意志,就是违背妇女全家意志发生性关系也不属于犯罪。

这就是官僚保护自己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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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被人随便强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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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力集团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约束权力集团之外的其它社会集团,所以建立在权力基础上的法律,规定了凡是运用权力手段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不属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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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文革后中国之所以形成恶法治国,

根本弊端就在于精英立法,


并且不是“武松式精英”立法,


而是“西门庆式精英”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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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处分的那几个干部 是当地的领导 而不是嫌疑人
我们的同学反对烂媒体 结果还是不进行鉴别和调查
嫖宿幼女罪是后来设置的 原来对幼女做出猥亵动作 就可能被枪毙
我认为还触犯了引诱幼女卖淫罪
这个案件公安机关那部分还没完吧
起诉也是检察院的事
离法院宣判那就更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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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奸淫幼女的,无论是否经过该幼女同意,一般情况下都是定强奸罪的,但如果该幼女是从事卖淫这一行业的,那么一般是定嫖宿幼女罪的,个人认为定性为嫖宿幼女罪是符合传统的,因为该女生是自愿且收了钱的。
其实这两种罪名存在冲突,是矛盾的,个人认为应当取消嫖宿幼女罪将此类行为一律定性为强奸罪来保证法律的统一也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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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名指之痣 发表于 2011-12-1 21:17
对奸淫幼女的,无论是否经过该幼女同意,一般情况下都是定强奸罪的,但如果该幼女是从事卖淫这一行业的,那 ...

这么多回帖  你这个最客观

理智上  大家都明白根据现状  还有看他这个案件的情节  嫖宿幼女罪不算定错
但是情感上  至少我作为普通百姓还是感觉反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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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凡是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都应该没收作案工具、、o(︶︿︶)o 唉不想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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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案件还在检察院审查,关于案件的定性是要法院判决说了算的,无耻媒体为吸引眼球把暂定性的字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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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41:}枪毙或阉割这3个,可以让男人们以后想变态的玩弄幼女之前先掂量掂量自己的小命和小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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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lxppxl 发表于 2011-12-1 18:24
LZ要更新了。
中广网西安12月1日消息(记者刘涛 通讯员王伟)记者刚刚从陕西省略阳县委宣传部得到消息:此 ...

百度了一下
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处理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嫖宿幼女罪是不是对红字部分的补充?防止某些人钻空子?
如果按照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条款,一般情节判3-10年,情节恶劣判10年以上至死刑。按嫖宿幼女罪就是判5年以上,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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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21122net 于 2011-12-1 22:31 编辑

昨晚8时30分,略阳县委召开常委会,决定对郭镇党委书记、镇长、纪委书记等3名领导干部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略阳县人劳社保局对涉嫌犯罪的郭镇干部赵某、蒋某作出停职决定




这样的处理结果让那些时时为“他们”鼓与呼的人群情


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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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sugell 发表于 2011-12-1 20:57
人有三种支配社会的强制力量,即权力,财力和体力。

官僚用权力支配社会,并能强制妇女服从自己;

【解释】本条是关于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的处刑规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其他手段是指什么?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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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flyworm 发表于 2011-12-1 22:32
【解释】本条是关于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的处刑规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 ...

其他手段?下迷药啊什么的。这条法规的关键不是其他手段,是强行这两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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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妇联界委员联名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2011年03月08日 10:31:48  来源: 中国妇女报  
3月6日,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记者见到了参加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的妇联界委员洪天慧。她告诉记者说:“今年我们几个政协委员还是联名提交了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的建议,因为这一罪名的存在对女童的保护非常不利。”

据介绍,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其中有这样的表述:“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构成嫖宿幼女罪。
洪天慧说:“我们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罪名,对嫖宿幼女的行为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洪天慧认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规定相矛盾,量刑差别大,放纵了犯罪人。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规定是相冲突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并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具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者奸淫幼女多人等法定情节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管幼女是否自愿,也不管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是否采取暴力或强迫行为,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可以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而嫖宿幼女罪的行为也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且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这种情况下行为更加恶劣,但却可以嫖宿幼女罪定罪,最高只能处15年有期徒刑。


洪天慧等委员的这一提案强调,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的主要区别为嫖宿行为带有交易的性质,即给被害人一定的财物。但是嫖宿幼女的行为完全符合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可认定为奸淫幼女,在行为人明知的情况下,更可以认定为奸淫幼女。交易并不影响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因此,奸淫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但目前《刑法》却规定了两个不同罪名,而且规定的处罚幅度不同。嫖宿幼女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看出,认定为奸淫幼女对幼女的保护更有利,也更有助于及时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行为。在行为方式本身已经符合奸淫幼女的情况下,将嫖宿幼女行为作单独罪名和相对较轻处罚的规定,既构成了对同一行为定罪处罚的矛盾,又放纵了犯罪人。

伊丽苏娅委员表示,嫖宿幼女罪不利于预防嫖宿幼女恶性案件的发生。由于嫖宿幼女罪的构成不仅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还规定了与强奸幼女相比较轻的刑罚,这无疑给侵害者逃避严厉的刑事处罚留下了余地。侵害人可能以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岁的幼女为由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或者即使实施了行为,也认为不可能接受和奸淫幼女行为一样的严厉处罚,从而存在侥幸心理。打击力度不够,不能有效预防嫖宿幼女事件的发生。

现实中发生的嫖宿幼女案件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嫖宿幼女恶性案件的发生,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激起了民愤。对于嫖宿幼女行为,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严惩,将会纵容更多的公职人员实施犯罪,普通民众对于司法的信心也将受到破坏。陈羽委员说,嫖宿幼女罪不利于打击强迫未成年人提供色情服务犯罪行为。强迫未成年人提供色情服务是严重的犯罪行为,给未成年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

政协委员们指出,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对于幼女的保护十分不利。为了加强对不满14周岁幼女的保护,预防侵害其权益的恶性案件发生,建议取消《刑法》规定的嫖宿幼女罪罪名,对嫖宿幼女的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强奸罪从重处罚,符合法定情节的,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记者了解到,在2009年媒体曝光的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福建安溪、四川宜宾等一系列案件中,嫖宿幼女罪的危害暴露得十分充分。事实上,在2008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刘白驹就提交了《关于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刘白驹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奸淫,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理应定强奸罪。“嫖宿”这一情节只是应当作为奸淫幼女的强奸罪的一个从重处罚的因素。从其他国家刑法的规定上看,也没有规定嫖宿幼女罪的,基本上都是规定一个法定年龄,同低于这个年龄的女童发生性关系都以强奸罪论处,也就是法定强奸。(王永钦)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3/08/c_1211618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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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zzha 发表于 2011-12-1 23:34
妇联界委员联名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2011年03月08日 10:31:48  来源: 中国妇女报  
3月6日,在北 ...

这个委员还算是名副其实  看了点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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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以前的类似案例判罚来看,以嫖宿幼女罪判罚的刑期比强奸甚至轮奸的刑期还长,所以楼主也不用义愤填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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