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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西方比中國為優的是法治. 但從台灣的事例, 當人民, 特別是特權人士無視法治的話
那再完善的法律, 也是會被玩弄成為文字遊戲. 而且利用法律來作"合法"護身符.
有兩點我們必須要緊記的是:
1. 人性是有私心, 西方與中國不同就是他們肯定了人是會為惡, (為善則不須防範) 所以舉凡做什麼事情, 他們都首先想到怎樣才不會被有心人所濫用. 甚至是我們要做一樣事情時, 就先想到發生意外的處理及應變, 評估, 而不是一廂情願, 圖僥倖萬事大吉, 從心所願! 拿地震來說吧, 凡是在地震斷層區的, 我們都必須時常作危機提防, 包括建築, 包括對人民經常提醒地震的應變方法, 平常就要注意身邊的安全點, 及疏散. 有準備才能更好臨場應變, 就差不多變成常識, 條件反射, 間髮不容時, 連想都不用想就馬上行動.
又如奧運, 我們只知一心一意去搞好自己的建築, 那些反對聲音我們一直沒放心上. 年初三名加拿大白人上長城鬧也沒上心上. (不要說你們, 連我也掉以輕心), 沒有想到對方已是多年來計劃安排, 多次推演, 步步進逼. (不然怎會有些示威者環球的到處飛, 這不僅是錢的問題, 還是準備計劃的問題!) 所以凡事寧可多想周詳些, 不要抱那是杞人憂天, 自嚇自. 人無遠慮必有近憂!
2. 法律只是一個社會就不能接受對眾人的冒犯的一個最低的標準界線. 像新加坡的那樣, 連頭髮跟吃口香糖都要管. 那很沒有意思. 我前幾天看過一篇對平等與自由的文章, 雖然沒有直接關係, 但大家不妨看看.
http://big5.china.com.cn/chinese/zhuanti/xxsb/1233552.htm
法律的性質, 也跟這有點相似, 我們是不可能求絕對法治. 法律的標準也是隨著社會進程倫理觀念變化而演變的. 有許多過去視為犯法的, 慢慢法律觀點改變, 也會放寬或收緊. 所以法律標準是一個動態的概念. 唯一不變的是, 它永遠是最低限度. 所以, 在其之上, 我們必須以道德的柔性勸說及輿論, 群眾之間的壓力來作更高層次的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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