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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萧秋水

中国跆协,你为什么要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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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24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odysseus 于 2008-8-24 13:28 发表



别人是别人!我们是我们!别用我们中国人和其它人比!


您自相矛盾了,我们都是人,这句话是您自己说的。我们反对过低的道德底线,但也反对对自己过于苛刻,把自己送上道德的神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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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4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提起中国的跆拳道,陈中是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两次为中国队拿下金牌。她打破了外国行家“中国要拿跆拳道冠军至少要19年”的判断。

  在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上,在鸟巢里传递火炬的6名奥运冠军里,陈中是唯一的现役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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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4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odysseus 于 2008-8-24 13:24 发表



就是说裁判可以出错!!规则就不能改了吧?

但我们如果处在相反的位置!我们说不天天说哪裁规则是不公平的~~这不是吗?

许霆案为什么会如此轰动?就是因为既有法律放在那里,虽然你从人性角度认为这种判罚是完全错误的,但是,还是必须按照既定法律条例来处理。但是,我们却可以以许霆案为契机,对不合适的法律进行修改,这也仅仅是在这个案例结束之后的时候修正。法律的修改就必须按照其他另外的规定重新进行,而不能对许霆这个个案起到任何决定性的影响。
规则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于法律相似,都必须具有无上的权威性,因此,也适用于对于不合适的法律的修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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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4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开始也不是很理解 看过录像确实是我们输了 只是裁判误判而已 规则是人定的 就从这届做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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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4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有些危言耸听了?

原帖由 aj00 于 2008-8-24 13:27 发表

规则是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就像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允许适度的人性,但是绝不能让人性评判凌驾于法律之上一样,要想让规则具有约束力,就必须具有无上的权威性。这次的改判,就是开了一个极为恶劣的先例。 ...


这不会成为一个成功的先例的,我想哪个单项联合会都很难重蹈这样的先例。
这件事情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难道就因为我们是东道主?难道就因为跆协请示了中国代表团,为了和谐,为了完美的奥运,我们就乐意被规则外的规则给规则了?
楼主写出来,恐怕不仅仅是事件的本身,更重要的是引起大家的深层思考。
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们该怎么处理才是正确的。
愿听大家的讨论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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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4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拳击又得一金。蒙古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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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4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中国跆联必须有人出来为中国的这个决定负责,同样,这场比赛里的裁判和国际跆联,也必须有人出来为这场改判比赛负责。如果就此结束,置规则于何物,以后进行的比赛,何以服众?我是否有理由怀疑,跆拳道比赛,是否会被人人为恶意控制以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满足不正当心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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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4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运动员是被裁判黑的最多的受害者.
主场没有优势,到别的国家比赛被黑的更过份.
一句尊重裁判打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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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4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ianze002 于 2008-8-24 13:36 发表
刚开始也不是很理解 看过录像确实是我们输了 只是裁判误判而已 规则是人定的 就从这届做起吧

从这届做起也要等奥运会结束之后,规则的修改与确定是有一套既定的程序的,不是几个人,几分钟时间,讨论下就可以随意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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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4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j00 于 2008-8-24 13:39 发表

从这届做起也要等奥运会结束之后,规则的修改与确定是有一套既定的程序的,不是几个人,几分钟时间,讨论下就可以随意更改的!


问题是以前输赢很明显 没人申诉 这届英国那家伙申诉了 而且确实是误判 既然是真输了 你又有什么不能接受的呢?

没改判是侥幸 改判了也认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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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4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不能因为我们是东道主就能接受不公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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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4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爱面子 不想让别人说三道四 跟韩国世界杯一样 韩国进了4强了 有承认的么?

还不是笑料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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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4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萧秋水 于 2008-8-24 13:07 发表


俺发表这个文章,文责自负,不是以版主的名义……另外,高级版主也是人,我在AC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愤青”们的正当权利


还是激动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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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4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该争取的就该争取,并不是中国的错,裁判误判那是裁判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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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4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ianze002 于 2008-8-24 13:42 发表


问题是以前输赢很明显 没人申诉 这届英国那家伙申诉了 而且确实是误判 既然是真输了 你又有什么不能接受的呢?

没改判是侥幸 改判了也认了吧 ...

    尽管世跆联、英方和中方都接受了改判比赛结果的事实,但是,这种赛后改判结果的情况是否违反了世跆联的竞赛规则?
    仲裁委员会对奥运会比赛中的申诉分为“可受理”和“不受理”两种情况。比分计算错误、选手身份识别错误和裁判重大判罚失误三类错误被列为“可受理”情况;裁判判罚尺度、动作得分多少则属于“不受理”情况。
    按照规则来衡量,史蒂文森击中陈中头部未被判得分,属于规则中“裁判重大判罚失误”,应被列为“可受理”情况。
    但是,根据竞赛规则,如果认定裁判出现重大判罚失误,仲裁委员会应当处罚裁判,并维持原判。因此,赛后改判结果是否违反了世跆联的规则?
      记者就此提出疑问,梁振锡并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我们这样做是真正保障了选手公平竞赛的权利。”他还表示,世跆联还将就当值裁判判决一事进行进一步调查。
      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
       第一,根据竞赛规则,即使裁判出现重大判罚失误,也仅仅是处罚裁判,但是对于比赛结果是必须维持原判的。从这一点上来说,国际跆联是在利用手中职权,随时任意修改比赛规则,视既定规则与无物!!也或者,比赛规则就是他们几个人几句话随意制定的?
       第二, 中国跆协,凭什么放弃申诉的权利?凭什么代替陈中,甚至在陈中还不知道有这个事件时候就代陈中放弃了其应有的权利?这样的话,是对英国的队员公平了,但是,陈中的公平呢?陈中的教练,以及为了她付出的亲人的公平呢?说大了去,中国13亿人的公平呢?为了英国队员的公平,就必须要舍弃属于陈中的,属于陈中的教练,属于陈中亲人的公平?这个公平的代价,何其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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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4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抛开简单的胜负观,地域观。只论竞技技术,那才有公正性。

在一场高水平的对决中,胜负的偶然性比较大。战胜对手,是重要的,但不是最重要的。我是在享受奥运,而不是被奥运会折磨。

被对手翻盘,不只在跆拳道,还看男子十米跳台,中国选手领先三十分,没思进取,以为包赢了,结果澳大利亚好手成功反超出4分。还要举例吗?好,再来一个,男子三姿射击,美国埃蒙斯一直领先,以为稳赢,最后一枪竟然射了4环。又被中国人翻盘。连续了两届的神话。。。

当国人看着第五十次国旗被高高升起时,运动员要成长,做为东道主的观众,同样需要成长,成熟。


[ 本帖最后由 占仕帮 于 2008-8-24 14: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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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4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规则, 判了以后就不能更改,    有事找裁判.   就是他们不按规则办事,也不能就判英国队员胜出,  再怎么样也应取消比赛成绩,再比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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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4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裁判害了陈中,当时如果直接判英国选手得分,那么陈中在剩下时间发力反超是很有可能的,毕竟就差一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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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4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楼主!!说明中国人还是没能真正的站起来,,瞧瞧人家美国人是怎么干的吧:菲尔普斯的蝶泳金牌比抢还不道德;女子100m没进前三说自己队员抢跑在先应该重新比过;男子200m硬生生把别人的银牌给抢过来了。只有中国人还傻乎乎的站在所谓的道德高点,,明明是被人卖了还在替别人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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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4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萧秋水 于 2008-8-24 13:07 发表


俺发表这个文章,文责自负,不是以版主的名义……另外,高级版主也是人,我在AC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愤青”们的正当权利

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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