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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an-zj

[网友关注] 教育部发言人分析地震灾区学校校舍倒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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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inli 于 2008-5-27 07:23 发表

你在污蔑善良的人们,他们都长有脑袋!然而,在你眼里即便有无可辩驳的鉴定结论,他们也会无理取闹下去,你干脆直接“刁民”相称好了!

不用太激动,我也只是担心而已,又没有说他们一定就会无理取闹.没有当然是最好的了,这种事情是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
发表于 2008-5-27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爱喝碧螺春 于 2008-5-27 14:45 发表


抬杠!!教育局的人作为使用方参加验收,目的是确认项目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使用要求,因为他们是使用方,如教室的数量、设施、配置等必须要他们来确认。但他们没有资格对建筑质量进行鉴定,原因很简单,他们不具备专业资格。请您 ...



我用脑子思考的结果就是 教育局和学校作为使用部门和出钱盖楼的部门 对楼房质量有责任

你得脑子思考了什么呢?
发表于 2008-5-27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育局不是建筑质量监管部门,没有建筑方面的专业技术,怎么能知道房子质量好坏。
发表于 2008-5-27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城乡建委负责监督教室建造质量,他们给出合格或不合格认定,学校签字接受而已。
发表于 2008-5-27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ouzi 于 2008-5-27 15:28 发表
应该是城乡建委负责监督教室建造质量,他们给出合格或不合格认定,学校签字接受而已。

如果你在商场购物,建筑物突然坍塌,把你砸死了,你家人找谁负责?
找建委么?找建筑商么?
感觉你整个一无赖,只知道推卸责任,在你的逻辑下,我看谁都不需要负责,家长们认倒霉就可以了,是么?
在我看来,家长们要找人负责,只需要找一个,就是教育部门。至于建筑商的责任也好,相关行政部门的责任也好,是由教育部门和当地政府去追究的。
发表于 2008-5-27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AOJONG 于 2008-5-27 14:57 发表
在我们国家,大量的学校是中央、地方各级财政直接向教育部门拨付的教育经费(也可以说是人民的血汗钱)建成的,教育部门正是这些资金的实际使用人和监管人。
现在,用人民血汗钱堆出来的学校,一震即倒,如果查实确属质量问题,确属 ...


你不用这么问,这里没几个真正懂法律的,你的设问没几人能真正从法律角度回答你。

再一点,你如果知道教育部是如何操作教育经费下拨的,中间有什么责任,有什么义务,请完整的写出来,证据充分,就能支持你,但是你之前所写的内容看,你不应该这么清楚才对吧?除非你是有备而来的
发表于 2008-5-27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zjunchoon 于 2008-5-27 15:45 发表


你不用这么问,这里没几个真正懂法律的,你的设问没几人能真正从法律角度回答你。

再一点,你如果知道教育部是如何操作教育经费下拨的,中间有什么责任,有什么义务,请完整的写出来,证据充分,就能支持你,但是你之前所写的内容 ...

现看一个某地方的学校建设拨款批复:
关于下拨学校建设经费的通知

袁州区文教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学校: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市本级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中拨给你区(校)   万元,专项用于学校建设,请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此款列2006年“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科目。
     附件:有关学校建设经费分配表



                                                           宜春市教育局                  宜春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学校经费   教育附加费   拨款   通知                                                         
抄  报:市政府                                                                                                  
宜春市教育局秘书科                                                            2006年10月10日印发
发表于 2008-5-27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国家建立起了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财政拨款是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教育法对此有专门规定:
  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2.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3.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4.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
  教育法除了规定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拨款为主渠道外,还规定了要辅之以其他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包括:
  1.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优惠,主要是对校办产业勤工俭学、举办培训班以及学校建设中税收的减免。
  2.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3.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包括向教育机构捐资兴建校舍,购置教学、科研设备、图书资料,设立教育基金、奖学金及其他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为目的的捐赠。
  为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国家还规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同时,简化接受捐赠的程序,为捐资助学提供方便。
  4.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对于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相关法律也作了规定。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必须依法使用和管理教育经费,并不断努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发表于 2008-5-27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想说教育部门对学校倒塌不需负责的人,站出来吧!
发表于 2008-5-27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上
发表于 2008-5-27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吧,看起来我们还是应该承认教育部门对倒塌的校舍负有责任(当然,只是在倒塌的校舍被鉴定为豆腐渣时),就像我们把伪劣产品买回家时我们自己应该负有眼光不够明亮的责任一样。
发表于 2008-5-27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年2007年,该楼被宣布为质量不合格的危房

http://bbs.m4.cn/thread-61662-1-1.html

这座教学楼以前为一所中学所有,2007年,该楼被宣布为质量不合格的危房,该中学即搬走,富新二小旋即入驻。

到底谁应该负责? 楼的质量在2007年就有结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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