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青年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楼主: wanxialiao

一个华人学生在加拿大挑战白人至上学术理论的下场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2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当然感到明显的和现实的危险了。 从发生过的事情来看,他们有动机,也有手段(国家机器吗)来伤害我的人身安全,自从那以后我上街都小心翼翼,随时提防着。网上有本地人告诉我甚至不要买我周围超市的花生酱。 我采取了一系列安全措施,还是提心吊胆。 我要把我的故事告诉世界,否则我人间蒸发了,他们也太容易了点。反过来,我当时正如Strojin跟警察作证时说的一样,并不形成对Waterhouse的威险,因为他已经帮助我解决了生存问题。

白人这个种族的人的狠不是我们一般中国人可以理解的。我在研究生院跟院长约谈,他告知我事实如果我指控Waterhouse的事实被证实他要被解雇,我当场还真急了,说凭什么,人都犯错误,犯了改过来就行了吗。我只是要求Waterhouse一个道歉,给我的论文一个公正的分数。然后我都把我的人权委员会投诉凉在一旁没有继续了,没想到他们就把我解雇了。逼得我再到人权委员会去继续投诉。总之,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他们做不出来的。我能不怕吗。

所以,任何人认为我还“赖在北美”不回国真是好玩。 我只是要求司法正义。但是你认为如果我觉得实在的危险了可以去控告,你就太天真了。我当然控告了,可是结果我已经告诉大家了。



楼主对美国官员的指控很容易被对方顶回去. 在网上发的帖属于言论, 如果该言论没有达到“明显的和现实的危 ...
hyly 发表于 2009-12-12 01:5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2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唉,我当时要像你这样聪明就好了。。。

请所有的国人接受我的经验教训。走到一个地方要学习当地法律先,不可,绝对不可相信任何人。哪怕是那些自称是你的同胞的人。

我想你就是在气人,还“甭激动”,真是服了你了。
“如果你被迫到走投无路,你是不是会杀死水屋?Yes or N ...
zero9999 发表于 2009-12-12 12:4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2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多大和Waterhouse只有一个律师,Margot Blight, 一个白人,小个子的,很年轻,看上去很青涩的大学毕业生, Strojin告诉我她甚至不是一个trial lawyer,就是不是可以上法庭的律师,他说一个大律师行居然才派出这样一个没有分量的律师给Waterhouse,我赢的可能性很大。 好了,我绝对没有想到的是,正是这样一个女孩样的小个女人,居然后来建议多大起诉我死亡威胁罪。 后来她就在那个大律师行高升了,成了partner。在法庭上她那个得意洋洋,谈笑风生。最后我去给她送我的起诉她的文件,她那么真诚友好热情地伸出手来握我的手,一脸灿烂的微笑,好像我是她的生意合伙人一样真诚。我只是把文件塞到她伸过来的手里,她才有几分尴尬。显然,她这样毁了一个中国人的生活,对她来说好像nothing happened一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2-12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楼主的帖, 相信大家对楼主的情况已经有所了解. 请大家发帖时注意, 要体谅楼主, 不要影响楼主的情绪.

对啦, jshi6210博士比较热心, 也很有办法. 楼主最好找他帮忙.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2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一个女朋友,她曾经在一个大公司工作。并没有得罪什么人,却被给了一个电脑的密码 “fuck". 她去到人权委员会告状,结果就被解雇了。 这样的事情在白人中间是不可能发生的。

还有一个大陆女孩,买了自行车不满意要求退货,跟店里两个白人争吵起来,她才1.52 高的个,两个大个白人动手打她把她打倒在地,眼看生命危险,她在地上抓住一把螺丝刀扎破了一个白人的手指,白人叫来警察,被逮捕,最后被以“用武器攻击罪”判刑。

总之,他们非常狠。一旦看你不顺,就没有什么做不出来的。大家出国后要警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2-12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华商到留学生到非法移民,为什么在外的中国人和在中国的外国人受到的待遇差别那么大呢?

中国该改变吸引投资策略了,不是以性和超国民待遇来吸引外国投资而是以健全和严格的法律,高效廉洁的政府来吸引外资,从政府的行为这个层面来打消老外高人一等的印象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2-12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根子上是种族主义,白人至上主义,一个人在外对抗整个种族主义就是马丁路德金也没成功,更何况更弱势的华人了。。。。。。。只有当人口结构改变的时候了,在外的中国人真不容易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2-12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蒙混过关?听起来好像我有义务有责任回答你的问题一样。 我有吗?我还真不知道。

”文字跟用嘴说话是不同 ...
wanxialiao 发表于 2009-12-12 12:58

先回应一下zero9999这位见习版主,我跟楼主恕不认识,这件事里我毫无得益,楼主胜诉败诉说实话我也捞不到任何好处。这句骇人的话本是出自楼主在现实中之口(保密泄漏,说了真话)。本来想问问楼主想要抱着谁一起死,无奈楼主三缄其口回避不提,那就作罢。管好你的论坛去囧~


至于那位廖楼主,你的确没有义务回答,你可以用这个来推却责任——就像用“保密法”来企图将邪曲的想法保密起来一样。你完全有这个权利的,那你就当我好奇算了。这真是我有生以来最没有谈话欲的一次聊天。

另外,你可以否认自己冲动,否认自己不是生气,否认自己不是鲁莽,我可不是诬陷你,要是你觉得这是诬陷你,你可以去投诉我的帖子,相信合情合理投诉区会处理。问题是——嘿,你要不是冲动说了不该说的话,何来你打电话道歉?你又道歉什么呢?作为旁观者的我就想:这不是心有鬼么....?


Sorry,这种事我也遇到过不少,但很少会处理到像你这样糟糕的地步。你脾气的确大的。实话实说,你无奈也好,申辩也好,哭诉也好.....至少,keep cool~~~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2-12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问下,人权委员会的保密法,是不是规定了有不适用的情况呢?
恩,换个问法:比如危害国家安全、人身安全情况下,保密法还适用吗?


前面朋友讲的很好,人生漫漫,难免会遇到些不平事,解决不了就绕过去,过好后面的生活。真心祝楼主一切顺利!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3 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人权委员会给我的是一个无条件的保密担保,我后来在他们给我的小册子上也看到了保密法,没有任何条件和不适用的情况。这是基于加拿大宪法,任何人在一个司法程序里作证,testify, 他的证词Testimony 都不能够被用来使他入罪。 S. 13 of 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that provides the right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A witness who testifies in any proceedings has the right not to have any incriminating evidence so given used to incriminate that witness in any other proceedings, except in a prosecution for perjury or for the giving of contradictory evidence".

至于你说的在人权委员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人身安全的情况,就跟你在法庭上引发了一个炸弹,炸死人了,那就已经不是作证了。先看什么是作证:

Law Encyclopedia: Testify

To provide evidence as a witness, subject to an oath or affirmation, in order to establish a particular fact or set of facts.

Court rules require witnesses to testify about the facts they know that are relevant to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outcome of the case. Under the law a person may not testify until he is sworn in. This requirement is usually met by a witness swearing to speak the truth. A person who does not believe in appealing to God may affirm to the court that the testimony about to be given is the truth.

A witness may testify as to facts directly observed, which is called direct evidence; facts learned indirectly, which is called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or, in the case of an expert, an opinion the expert has formed based on facts embodied in a hypothetical question. The parties to the court proceeding are free to question a witness as to the truthfulness of the testimony or the competence of the witness.

The Fifth Amendment to the U.S. Constitution gives the defendant in a criminal trial the right not to testify, so as to avoid self-incrimination. In addition, the rule that a person must testify when called as a witness has several exceptions based on the existence of a spec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defendant and the potential witness. Among the most important of these exceptions are confidential communications between a husband and a wife, an attorney and a client, a doctor and a patient, and a priest and penitent.

The rules of evidence govern what a person may testify about at a court proceeding. Though there are numerous exceptions, generally a witness may not testify about what she heard another say if that testimony is offered to prove the truth of the matter asserted. Such testimony is known as hearsay. For example, if the witness testifies that he heard that John Doe was married and this statement is offered to prove that John Doe was married, it is hearsay and the court will strike the testimony from the record.

请问你在法庭上杀人放火,那会是法庭审理你的案件需要而要求你回答的有关你案件的事实吗?

我想问下,人权委员会的保密法,是不是规定了有不适用的情况呢?
恩,换个问法:比如危害国家安全、人身安 ...
朝浪无语 发表于 2009-12-12 16:02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3 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上面可以看到在美国,就是刑事法庭上,各种保密法都生效,夫妻之间,律师和顾客之间,医生和病人之间等等。就是你知道你配偶杀了人你都可以据此拒绝作证。

但是在加拿大,宪法规定法庭可以要求你作证,讲出你知道的有关此案的事实。你必须作证时,你的证词不可以用来刑事或民事起诉你。 法庭只要求你讲出事实,杀人放火是行为不是讲出事实,所以不是证词。那肯定就不在宪法保护的范围内。 我的情况仅仅是回答法庭问题,讲出事实。这个事实是法庭要求知道的有关我的案件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3 04:2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你觉得这是诬陷你,你可以去投诉我的帖子,相信合情合理投诉区会处理。” 如果你真诬陷了我,你以为我只会去这个网站的“投诉区”投诉你?想得可真安逸。 我会去刑事起诉你诬陷罪。 对于企图用诬陷使我落罪的,我也不用客气对不?有来有往才公平。不过这次你油滑地用一个“我相信”来躲过了。所以你只是采取了一个暗示的手法,一个诬陷的企图。

“问题是——嘿,你要不是冲动说了不该说的话,何来你打电话道歉?你又道歉什么呢?作为旁观者的我就想:这不是心有鬼么....?” 不该说的,不等于就是犯罪的。 比如我不该说一件事,说了伤害了朋友的感情。但是我说那事我法律上没有任何责任。 我在人权委员会说的话只能说一时气愤,我应该更好地控制情绪。但是我说的没有犯罪。

顺便提一句,你怎么从来不回答我的任何问题?我前面在回答你的问题时反问你的,你好像一句话也说不出来。还“你的确没有义务回答,你可以用这个来推却责任” -- 我有什么责任?你有什么资格对我提出这样incriminating question?

你描述我在人权委员会的言论为“骇人“, 看来你对恐吓的标准很高。 那请问你怎么来描述那个yahoo 上对我死亡威胁,人间蒸发威胁的美国人的威胁? 怎么不见你象为Waterhouse安全着想那样为我着想指责对方死亡威胁,罪不可恕? 象对我这样审讯一样仔细审查吹毛求疵?




先回应一下zero9999这位见习版主,我跟楼主恕不认识,这件事里我毫无得益,楼主胜诉败诉说实话我也捞不到 ...
drinkmilk101 发表于 2009-12-12 15:4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3 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3 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2-13 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许楼主应该找一个比较会周旋的律师让加大撤诉。
从逻辑上,你的话对水屋造成威胁,
但从人性上,你当时是一个无助的留学生,
是在绝望、受到极大压力的情况下说这番话的。
在讲究人权自由的国家人性应高于法律,
会有律师从这方面入手去说服对方撤诉吗?

对105 楼的看法有同感,童鞋们在继续与楼主聊的时候能否注意下措词。。。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2-13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你觉得这是诬陷你,你可以去投诉我的帖子,相信合情合理投诉区会处理。” 如果你真诬陷了我,你以为 ...
wanxialiao 发表于 2009-12-13 04:23


呵呵,可以啊,你可以去法庭告我污蔑你生气啊,污蔑你冲动啊,污蔑你恼羞成怒的。呵呵
你不是伤害了你朋友的感情,从头到尾你是知道自己说了不该说的话,从而影响整件事而道歉。
另外,我已经回答你的话:我要是你,我会先控制自己的情绪,因为你被愤怒牢牢控制了你自己;其次,如果水屋真如是那么遭,你应该找其他受害的学生联合起来。然而疑惑的是——尽管你说了他经常歧视华人学生,却找不到伙伴,是不是从来就只有你一个受罪???这只是你选择性失明罢了。
至于互联网对你的恐吓,我后来在天涯也看到关于你的文章,你还提到整个加拿大政府都先陷害你,啊哈——也许上帝也参与了对你的陷害,阿门。


我可发过不少贴骂洋人,我可是愤青中的愤青,要知道我不像你能身处国外,成了加拿大人(尽管你是黄皮肤黑头发),所以无机会像你那样崇洋了。出卖自己人的恐怕是你吧,要不怎么溜达国外申请加籍后,受委屈又找中国人诉苦?所以,请问我能不能引用你在114楼的一个粗俗单词,对你说句“mother fucker”??(没有别的意思,仅仅按照你的逻辑,有趣的是你在天涯题目是“...中国学生被迫害”,结果被笑到囧囧有神,AC里你修改了,是个好开始)

最后,你看我不顺,仅仅是我说了点与你观点相反的话,说实话按你文章我也对水屋毫无好感,但至少现在我对你也提不起同情,更多的是厌烦:这件事在1991年发生,前前后后今天好已经快2010年了,差不多19年多了,19年期间你在多个网上诉苦这事,我就在想——你是不是一上网,除了讨论这件事外就没有别的?我的天,轮子们在99年才被瓦解,他们溜到国外后00年才开始像怨妇一样抱怨。你比他们更要怨~~
19年啊,老天。


在天涯有个朋友说了句很有趣的话,但不代表我的观点,这翻话我笑了半分钟:
旦夕】我很怀疑这件事情的真伪。因为这样的问题在专业圈里不是这样讨论的。而且看这位廖女士的描述,这是个级别很底的讨论,因为教授都搞不准beauty这个字的根源到底是拉丁文的bellus还是希腊文。这样的讨论根本不会获得任何层面的关注。我猜想这样的艺术史课程只是为一些闲极无聊家庭主妇开设的,根本没有任何学术上的价值。廖女士还要借此申请博士学位,她一定以为艺术史的博士比家政服务上岗证还容易获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3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的好心。

我只是觉得你的表述不准确。即使我说的话客观上形成了某种“威胁”, 在法律上我根本没有责任。因为我没有威胁Waterhouse的意图,是人权委员会破坏保密法的责任。 如果我被确定有法律责任的话,那就说明人权委员会被授予了制造犯罪,把人权投诉者为了某种政治目的打成罪犯的权利。 其制造犯罪的方法就是用一个无条件保密担保来骗取人权投诉者的信任,然后以incriminating questions 来诱骗出他们说出能够使自己入罪的话,再以这些话来控告他们使他们落罪。

另外不是从“人性”上,而是从法律上我有lawful excuse, 因为我处于被剥夺人权造成的生存危机的威胁之下,我的话最多是一种正当自我防卫。

也许楼主应该找一个比较会周旋的律师让加大撤诉。
从逻辑上,你的话对水屋造成威胁,
但从人性上,你当时是 ...
warlbr 发表于 2009-12-13 05:5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3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你拿我“华人/中国人”身份说事跟天涯那个啊明利一样可笑。我 改了题目中的中国人为华人,是懒得为了这种小事跟你这样少见多怪的磨牙。其实实质上没有任何不同,中国人,华人,都是Chinese。对全世界来说都是这样,只有对中国一些比较蒙昧无知像你的一些人不是这样。

英文里的Chinese是指的中华民族民族身份,不管是在中国的还是在美国加拿大的人,凡是祖先源自中国的都被称作Chinese,即具有中华民族身份的 人。就我所知的用法律语言做正式身份鉴别时,或其他场合需要指示国籍身份时加个 Canadian-Chinese, American Chinese 来与中国的华人区分。生活在中国并具有中国国籍的则被称为Chinese national.

这个Chinese既可以翻译做中国人,也可以翻译做华人。所谓“中国人”“华人”的区别根本就是中国人自己搞出来的。我是华人,你 们也是华人。不过我是加籍华人,你们是中国籍华人罢了。所以很遗憾,我们本来按照世界上的民族划分规则就是同一个中华民族人,简称华人,或者中国人。都是Chinese.

出国不出国,跟这个事实无关。不管在哪里,都是中国人。你要说华人也成。我出国那时就没有遇到不想出国的。你当初有本事出国,不知道比你我这些现在在海外的跑的快多了?不过是没本事,就是偷渡出来也活不下去,只好望洋兴叹罢了。出国并不是对自己所属民族的出卖。这本身就是中华民族向往扩张的需要,否则为什么国家会允许?还允许了这样大量的中国人移民海外。只要这个中华民族群体允许的,没有伤害中华民族利益的,就不是出卖。出卖,指的是背叛了自己民族大多数人的利益,没有正义理由地为了其他民族的利益伤害自己民族群体的其他个体和利益的不义行为。那才是西方人所称呼的mother fucker. 这就是你的行为。



呵呵,可以啊,你可以去法庭告我污蔑你生气啊,污蔑你冲动啊,污蔑你恼羞成怒的。呵呵
你不是伤害了你朋 ...
drinkmilk101 发表于 2009-12-13 10:22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2-13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次,如果水屋真如是那么遭,你应该找其他受害的学生联合起来。然而疑惑的是——尽管你说了他经常歧视华人学生,却找不到伙伴,是不是从来就只有你一个受罪???这只是你选择性失明罢了。”

我当然很希望能够跟他们联合起来。 可是我到多大时前面指控Waterhouse种族歧视的学生已经早离校了。我又不认识。更不认识Cahill的学生。但愿有一天他们会看到我的帖子,还会有当年的兴趣。

我诉苦是看得懂的坛子都去过了,英文论坛封了我,AC这样的中国坛子还没有。我当然要来。中国人也不会不感兴趣,毕竟牵涉到中国历史,现状,中国人。即使为了了解西方。

最后,你引用的嘲弄不是嘲笑的我,而是Waterhouse和 多大。我怎么知道他这么个水平还犯如此低级错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免责声明|四月网论坛 ( AC四月青年社区 京ICP备08009205号 备案号110108000634 )

GMT+8, 2024-6-5 19:30 , Processed in 0.039170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